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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面积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乙方 装修施工合同经甲方对乙方所作装修方案评审和预算报价的审核,确定由乙方担任该项目的施工任务,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拟订以下合同条款。 1.1 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金额大写人民币。 1.2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 1.3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4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拨付工程尾款,如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有权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2.1 乙方将按照合约指定之数量、图纸及工作范围施工,监督及按期完成。 2.2 工程进行期间,如更改设计,数量及物料,新加或删减之工程项目将作为后加,乙方将依照主合同之项目单价,提出后加单供甲方确认增加或减少金额;该款项确认后,甲方将按届时已支付合同款项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变更款项给乙方,余款随原合同日期和比例进行支付。 2.3 甲方必须签署“改动工程合约”或“工程备忘”以确认增加或减少之工程项目,同时必须按照主合同指定之付款办法支付工程变更价款。影响工期之项目,完工日期将会顺延; 2.4 甲方在收到后加单之日起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而不签认,自后加单送达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 双方议定此工程工期为天,开工日期以大厦各项报批程序完毕正式进入工地施工及收到预付款最迟之日起计算。 3.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责任方提供证明或甲方直接判断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变化及设计变更; 2 施工期间因大厦、非乙方原因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3 不可抗力; 4 甲方付款时间晚于本合同第2.0项所规定的日期; 5 因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无理干涉或其工作效率低下而导致的延误; 6 由于大厦指定承包商或业主指定承包商延误; 7 因施工现场发生停电、供水的中断或电梯的停运对乙方产生施工延误; 8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提前竣工奖为人民币。 4.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仅限报价单所列项目 。 4.2 承包范围乙方负责此工程的装修、机电详见报价单,但未包括以下之项目如发生下列项目,费用由甲方负责 5.1 甲方有责任派员监督整个工程的全过程,并委派专人负责。 5.2 甲方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单方提出修改合同中所涉及项目的设计、材质等合同外要求或增项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待双方洽商认证后方可施工。 5.3 开工前期准备即与大厦物业等部门、消防局等的交涉报批由甲方负责,所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协助出具施工资质证明。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7.1 工程验收依据以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为依据; 7.2 有关返工工程如发现未达到规范标准之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所有返工费用,由乙方担负,因返工造成甲方延期入驻,仍按乙方延误工期作相应处罚。如甲方对质量有高于规范的要求,须事先与乙方书面约定,否则乙方不担负返工费用及相应责任。 7.3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即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甲方在约定日期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甲方承认按期完工。其间发生的看管和有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7.4 竣工工程的交接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甲方须填写由乙方提供的竣工通知单认证竣工日期,签署验收意见,办理结算手续。甲方结清尾款并签竣工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经验收便行入驻,视同验收合格。 7.5 保修办法工程竣工经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耗品灯管、灯泡等三个月。 8.1 在工程开工前乙方将提交所选用材料样板供甲方确认,以后所采购材料将以材料样板为准; 8.2 如果甲方提出改变材料种类,乙方将提出变更价款供甲方确认。 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9.1 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款项,如拖期不付,每天须以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 9.2 本合同一经签定即行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违约,否则,除赔偿对方因毁约所受损失外,还须向对方缴纳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毁约赔偿。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双方约定按第人民法院起诉。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附报价单和施工图纸甲乙各一份。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 发包方 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承包方 公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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