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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工程合同议标、定标规则 1. 投标总价修正原则 1.1 可以修正投标总价的情况 1.1.1 对于本属于暂定数量的项目,投标单位对数量做出修 正的,应将修正的数额增加或减去,以恢复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定数量。 1.1.2 对于投标单位自行增加了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应将 这部份金额剔除。 1.2 不得修正投标价格的情况 1.2.1 投标单位的算术错误可以在评标报告中提出,但在标 价排序上应以原始投标总价为准,不得修正后参与排序。 1.2.2 投标单位遗漏的和未报价的项目,视为投标总价已经 包括,不得将这些费用估算金额后加回总价,进而以修正后的总价参与排序。 1.2.3 投标单位对于主材的种类、品牌、档次选择与招标文 件不符的,其原始投标总价不得修正。 2. 议标单位选择 2.1 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的招标,不得实行“开标即定标” 制,必须组织一次或多次议标后,方可定标。 2.2 每次选择议标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投标单位数 量或上次参加议标单位数量的50。 2.3 议标单位的选择,应以标价为顺序,不得跨越标价顺序 人为地挑选投标单位安排议标。 2.4 标价排序应以招标单位的修正标价为依据,特殊情况下, 可以参考个别投标单位的原始投标总价。 2.5 对于带方案或设计的招标工程,投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 计必须经过设计部门和/或项目部(发展管理部)评审通过后,其投标总价方为有效,方可参与标价排序。如果投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虽然不能完全满足招标要求,但具备深化或修改的可能性,其投标总价可以视为有效。 3. 定标原则 3.1 无因调价 3.1.1 无因加价 任何投标单位,在议标过程中,如果招标单位并未增加工作内容、扩大承包范围、提高工艺和材料档次,也未提出实质性加重了议标单位责任的条款,而议标单位无理由地大幅度上调原始投标总价的,视为无因加价。“大幅度”的定义为上调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相对比例(以首次修正投标总价为基数)超过5。议标期间过长,市场出现价格明显上涨,导致投标单位上调议标总价的除外。 3.1.2 无因降价 在投标单位数量为4家时原始投标总价为最高标的投标单位,在首次议标单位名单范围为5家时为最高标、 超过5家时为最高标和次高标的投标单位,在招标单位并未缩小工程发包范围和显著减轻施工单位责任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原始投标总价,进而成为最低议标总价的(或在招标单位预备选择两家中标单位时,成为次低议标总价的),视为无因降价。“大幅度”的定义为降低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相对比例(以首次修正投标总价为基数)超过5。 3.2 原始投标总价(或首次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必须均为有 效最低标,下同)为最低标的投标单位,出现无因加价,但议标总价依然是最低标价的,该议标单位无优先中标机会。 3.2.1 此时中标总价和中标单位确定方法规定为以原始最 低标总价至最低议标总价之间的价格,逐次分段向未出现无因加价的较低标价投标单位发出要约,一旦较低标价单位承诺,即为中标单位。此要约只能向符合条件的一家议标单位发出,如果该单位不能接受中标价格,则仍由最低议标总价单位中标;如果在剩余的议标单位中无具备条件的候选中标单位,亦由原最低议标总价单位中标。 3.2.2 同次招标,需要安排两家中标单位的,应向议标总价 最低的两家单位之外的、符合条件的一家或两家较低标单位发出要约。需要安排三家中标单位的,依此类推。 3.3 原始投标总价为最低标的投标单位,出现无因加价,在 招标单位预备选择两家中标单位时,议标总价成为次低 标的,无优先中标机会。此时应按最低议标总价和次低议标总价向第三低标发出要约。 3.4 议标单位出现无因降价的,无中标优先机会。 3.4.1 此时中标总价和中标单位确定方法规定为以最低议 标总价至次低议标总价之间的价格,逐次分段向未出现无因调价的次低议标总价单位或其他较低议标总价单位发出要约,一旦次低或较低议标总价单位承诺,即为中标单位。此要约只能向符合条件的一家议标单位发出,如果该单位不能接受中标价格,则仍由最低议标总价单位中标;如果在剩余的议标单位中无具备条件的候选中标单位,亦由原最低议标总价单位中标。 3.4.2 同次招标,需要安排两家中标单位的,应向第三低标 和/或第四低标议标总价单位发出要约。需要安排三家中标单位的,依此类推。 4. 中标机率 同次招标,以投标单位数量计算,中标机率不得超过40。 5. 中标总价限制 同次招标,中标总价不得超过有效最低标绝对金额100万元或相对比例3。 6. 工期因素 如果工期在招标文件中已经作了限定要求,而投标单位或议标单位已经响应的,则在定标原则上,不应再考虑工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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