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2011版)-北京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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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XXXXXXXXX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11 地方标准 DB 11/ XXXXXXXXX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3 5 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5 6 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21 7 评估成果文件2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23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24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地面沉降估算26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活动断裂的调查28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滑坡调查、分类及评价29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泥石流的调查与评价35 附录G(资料性附录) 不稳定斜坡的调查与评价39 附录H(资料性附录) 评估成果43 前言 本标准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地质灾害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评估报告成果文件等七章组成。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峰、叶超、张建青、韦京莲、化建新、孙毅、刘德成、李燕飞、杜涛、陈昌彦、张长敏、张建国、唐荣余、贾三满、高文新、覃祖淼 4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包括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评估成果文件及附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厂矿规划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097-1994 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 000~1∶50 000)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2 地质灾害危险性risk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损失的综合估量。 3.4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5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6 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 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松散土层压缩,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3.7 活动断裂 active fault 第四纪晚期(指距今10万年~12万年以来的时段)以来有过活动的断裂。 3.8 全新世活动断裂 holocene fault 距今1万年以来有活动的断裂。 3.9 晚更新世活动断裂 Epileistocene fault 距今1万年~12万年期间有活动的断裂。 3.10 地裂缝 ground fissure 由于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工程活动造成的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的现象。 3.11 砂土液化 sand liquefacation 地表下一定深度内可液化的饱和土层在地震力作用下产生的震动液化。 3.12 崩塌 rocksoil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3 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4 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5 不稳定斜坡 Unstable slope 地表面倾向临空面、有一定坡度和厚度的岩土体,具有发生滑坡、错落、倾倒、崩塌、坍塌等潜在地质灾害现象。 3.16 采空塌陷 mining effects collapse 地下采矿活动引起的地面形变现象。 3.17 岩溶塌陷karst collapse 可溶性岩石或岩层在水的作用下形成的塌落或沉陷现象。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宜在规划阶段进行;对在规划阶段确定为地质灾害危险性中~大的区域,应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工程建设过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地质灾害勘查、工程地质勘察和有关的评价工作。 4.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根据工程建设和规划项目的工程概况,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有关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及工程建设经验等资料; b 通过野外地质调查,必要时辅以勘探手段,查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基本特征; c 分析论证工程规划用地和建设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d 做出规划用地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结论,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4.1.4 当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分区(分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对规划用地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区的亚区。 b 对建设用地线状工程一般应分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道路区和截排水区分别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别进行评估。 4.1.5 评估工作技术程序详见附录A。 4.2 评估范围与评估等级 4.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并应视建设或规划项目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表1综合确定。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确定表 类 别 平 原 区 山 区 线状工程 两侧各500~1000m 在两侧各500~1000m评估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灾害类型特点扩展到影响范围的边界 面状工程 不小于4km2 根据项目特点、灾害类型特点,至其影响范围的边界 4.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乡镇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b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表2进行分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3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附录划分为复杂、中等复杂、简单三个等级。 表2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评估级别 建设项目重要性 复 杂 中等复杂 简 单 重 要 一 级 一 级 一 级 较重要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 般 二 级 三 级 三 级 4.2.4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附录B.1确定,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B.2确定。 4.3 调查和评估的基本要求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3.2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并便于阅读为原则,但对规划区应采用不小于规划图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重要地段应采用不小于1∶1000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比例尺不应小于成图比例尺。 4.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以搜集资料和地质环境调查为主。一级评估应辅以勘探手段,且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和相应定量评价指标;二级评估必要时辅以勘探手段,且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和定性或相应定量指标;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 4.3.4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评估区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形成机理、稳定性、发育程度及灾情进行调查和评估; b 分别评价评估区发育的各种地质灾害现状危险性;各种地质灾害现状危险性大小应根据各种不良地质现象发育程度、稳定性和灾情确定。 4.3.5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价,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的危害程度进行预测; b 对建设用地遭受各类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程度进行预测; c 预测各类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小。 4.3.6 综合评估应综合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对规划或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对规划或建设用地的适宜性做出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4.3.7 地质灾害灾情与危害程度应按表3分级。 表3 地质灾害灾情与危害程度的分级标准 损失程度 级别 灾 情 危害程度 人员伤亡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受威胁人数 (人) 可能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重 有人员死亡 >100 >500 >500 中 有伤害发生 10~100 100~500 100~500 轻 无 <10 <100 <100 注 1 灾情分级,即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度分级,采用“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2 危害程度分级,即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的预测分级, 采用“受威胁人数”或“可能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5 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 5.1 地面沉降 5.1.1 当建设(规划)用地位于地面沉降区或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区域时,应进行地面沉降评估。 5.1.2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 地形地貌; b 第四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地层结构和土性特征;基底地层岩性、埋深和地质构造; c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相邻含水层或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开发利用历史; d 地面沉降发展历史、现状及防治经验; e 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现状。 5.1.3 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 量测地下水位; b 地下水开采现状; c 地面沉降对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影响; d 污水、雨水的积散情况。 5.1.4 现状评估应分析地面沉降形成原因和发育特征,论述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和地层岩性的关系,并依据累计地面沉降量及沉降速率按表4确定地面沉降现状发育程度,按表3确定地面沉降现状危害程度,按表5确定地面沉降现状危险性。 表4 地面沉降现状发育程度 分 级 因 素 强 中 弱 累计地面沉降量(mm) >1000 500~1000 <500且<30 沉降速率(mm/a) >50 30~50 注 1 累计地面沉降量指自1955年至最近政府公布数据; 2 沉降速率指近3年的平均年沉降量。 表5 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分级 灾情(危害程度) 危险性 发育程度 重 中 轻 强 大 大 中 中 大 中 小 弱 小 注 现状评估用灾情、预测评估用危害程度 5.1.5 预测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工程建设期间或建成后由于建筑施工降水、地面大面积荷载增加等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面沉降进行预测,评价对建设用地和相邻场地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b 对工程建设自身可能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进行预测评估; c 应预测地面沉降的发展趋势并估算沉降量; d 建立评估区地层的概化模型;地面沉降量的估算宜采用分层总合法或单位变形量法、工程地质比拟法等方法,预测时间不小于5年; e 绘制评估区地面沉降预测累计沉降量等值线图。 5.1.6 按表6预测地面沉降发育程度,分为强、中、弱。 表6 地面沉降预测发育程度 发育程度 因 素 强 中 弱 沉降速率(mm/a) >50 30~50 <30 5.1.7 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分级按表5确定。 5.2 活动断裂 5.2.1 建设(规划)用地周边3km范围内有活动断裂带通过时应进行活动断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2.2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 区域的地质构造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250 000; b 区域范围内破坏性地震资料,场地地震效应参数; c 断裂的展布、产状、最新活动时代,性质、两盘岩性、位移量、地表破裂带宽度等; d 断层断错的第四系和各种类型的断错地貌,如断层陡坎、断错阶地、洪积扇和水系等。 5.2.3 评估工作应开展野外调查,必要时应开展槽探、钻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工作,查明断裂的位置、规模(长度、宽度与地表破裂带宽度)、产状、活动方式、最新活动时代等。 5.2.4 活动断裂现状评估按表7确定评估区内活动断裂的现状危险性。 表7 断裂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分级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 全新世活动断裂强烈影响带 全新世活动断裂中等影响带 全新世活动断裂其他区域或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5.2.5 预测评估工作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工程建设期间或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的断裂活动及其次生灾害,如地面不均匀沉降、地裂缝、诱发地震等进行预测评估; b 对于跨全新世活动断裂的线型工程,如铁路、公路、管线等,应评估断裂未来最大位错量,评价其对建设工程影响; c 对工程建设自身可能遭受活动断裂及其次生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进行预测评估。并按表8确定建设用地的活动断裂地质灾害危险性。 5.3 地裂缝 5.3.1 当建设(规划)用地及附近地区有地裂缝发育或具有发生地裂缝的地质条件时,应进行地裂缝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应包括地裂缝发育区及影响区。 5.3.2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 地形地貌; b 第四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及岩土体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 c 基底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和断裂活动特征; d 与地裂缝有关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下采空等资料; e 区域地震的分布、历史、强度及发生时间; f 地裂缝的发展历史、活动规律和致灾情况; g 地裂缝的防治经验。 5.3.3 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 地裂缝单缝和群缝的空间分布、规模及活动特征; b 地裂缝对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和特征; c 地裂缝成因类型和诱发因素。 5.3.4 调查工作精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a 评估区1∶10 000~1∶25 000; b 建设用地1∶2 000~1∶5 000 ; c 地裂缝变形区1∶500 ~ 1∶1 000。 5.3.5 建设(规划)用地存在构造地裂缝时应进行槽探和物化探工作,必要时进行钻探。 5.3.6 现状评估应分析地裂缝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并按表8确定地裂缝发育程度。按表3确定地质灾害现状危害程度,按表9确定地裂缝现状危险性。 表8 地裂缝发育程度 发育程度 描 述 强 地表开裂明显,可见陡坎、斜坡、微缓坡、陷坑等微地貌现象,楼房有裂缝,平房和围墙裂缝明显 中 地表开裂不明显,无微地貌显示,楼房有微裂纹, 平房和围墙有细裂缝 弱 无地表裂缝,平房和围墙有微裂纹 表9 地裂缝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分级 灾情 危险性 发育程度 重 中 轻 强 大 大 中 中 大 中 小 弱 小 5.3.7 预测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裂缝发生和发展的可能性和对相邻工程建设的影响; b 分析预测地裂缝发生、发展趋势,预测建设用地遭受地裂缝的危险性; c 预测方法可采用模型预测法和演变(成因)历史分析法等方法; d 按表10预测地裂缝发生可能性,按表11预测评估地裂缝危险性。 表10 地裂缝发生可能性 可能性 描 述 大 有活动断裂通过,第四系厚度变化大,地层岩性复杂,地面沉降发育强烈 中 有活动断裂通过,第四系厚度变化大,地层岩性复杂,地面沉降发育中等;第四系厚度变化大,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复杂,地面沉降发育强烈 小 第四系厚度变化大,地层岩性复杂,地面沉降发育中等 表11 地裂缝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分级 危害程度 危险性 可能性 重 中 轻 大 大 大 中 中 大 中 小 小 小 5.4 砂土液化 5.4.1 当建设(规划)用地地下一定深度内分布有可液化的饱和土层,应进行砂土液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砂土液化评估应根据相关规范判定建设用地地基土有无液化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5.4.2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 地形、地貌、水文和气象等情况; b 地层、构造、地震地质、历史地震液化遗迹; c 地下水变化情况、历年最高水位及近3~5年最高水位; d 已有砂土液化的防治经验。 5.4.3 调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与要求 a 评估区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的调查,主要包括地层、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地下水位变化等; b 评估区内可液化的饱和土层的分布范围、厚度、埋深、颗粒级配、粘粒含量、饱和度等; c 历史地震条件下砂土液化情况和灾情; d 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液化判别要求时,应辅以必要的钻探和测试工作;评估区液化判别钻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不小于液化判别深度;有可能发生液化的地貌单元、场地的重要部位均应有勘察孔或相当的勘察资料。 5.4.4 现状评估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根据相应规范,现状水位条件下进行可液化土层的液化判别; b 分别计算液化指数,结合场地地形地貌条件、历史地震液化情况,综合确定液化等级; c 根据液化等级和历史灾情按表12确定砂土液化现状危险性。 表12 砂土液化灾害危险性现状、预测评估分级 危害程度 危险性 液化等级 重 中 轻 严 重 大 大 中 中 等 大 中 小 轻 微 小 5.4.5 预测评估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根据相应规范和历年最高水位或近3~5年最高水位对可液化土层进行液化判别; b 分别计算液化指数,结合场地地形地貌条件、历史地震液化情况,综合确定液化等级; c 根据液化等级和危害程度按表12预测砂土液化危险性。 5.5 崩塌 5.5.1 临山或山区的建设(规划)用地应进行崩塌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5.5.2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 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资料; b 崩塌区已有的地质资料,包括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内容; c 以往崩塌灾情与防治的经验。 5.5.3 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 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b 崩塌岩体的岩性特征、风化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的划分; c 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 d 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 5.5.4 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通过调查分析,确定崩塌体的位置、与建设用地的空间关系、可能的崩塌方向、崩塌规模、崩塌体运动方式。崩塌的规模按表13确定, 崩塌体运动方式按表14确定; b 判断崩塌体的稳定状态; c 根据崩塌危岩体的稳定性按表15和灾情按表16确定崩塌现状灾害的危险性。 表13 崩塌体体积分类表 崩塌体体积V m3 V≤500 500<V≤5000 V>5000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表14 崩塌危岩体类型分类表 崩塌危岩体类型 危岩离开母岩方式 滑移式崩塌 危岩沿软弱面滑移,于陡崖(坡)处塌落 倾倒式崩塌 危岩转动倾倒塌落 坠落式崩塌 悬空或悬挑式岩块拉断、切断塌落 表15 崩塌危岩体稳定性 稳定性 描 述 不稳定 大型崩塌危岩体处于欠稳定不稳定状态 欠稳定 小型或中型崩塌危岩体处于不稳定欠稳定状态 稳定 处于稳定状态的崩塌危岩体 表16 崩塌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分级 灾情 危险性 稳定性 重 中 轻 不稳定 大 大 中 欠稳定 大 中 小 稳 定 小 注 灾情按表3确定。 5.5.5 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预测拟建工程引发或加剧崩塌灾害的危险性; b 预测建设用地遭受崩塌灾害的危险性; c 按表17对崩塌发生的可能性进行预测,按表18进行预测评估。 表17 崩塌发生可能性预测 发生的可能性 描 述 大 拟建工程诱发崩塌灾害的可能性大,遭受崩塌危害程度高;大型崩塌体处于基本稳定不稳定状态 中 拟建工程诱发崩塌灾害的可能性中等,遭受崩塌危害程度中等;小型或中型崩塌危岩体处于不稳定基本稳定状态 小 拟建工程诱发崩塌灾害的可能性小,遭受崩塌危害程度低;崩塌体处于稳定状态 表18 崩塌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分级 危害程度 危险性 发生的可能性 重 中 轻 大 大 大 中 中 大 中 小 小 小 注 危害程度按表3确定。 5.6 滑坡 5.6.1 建设(规划)用地存在滑坡或受滑坡危害时,应进行滑坡灾害的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一般以第一斜坡带区域为主,包括滑坡区及其影响区。 5.6.2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 地形地貌、水文、气象; b 地层组成、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发育特征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c 评估区地震地质、活动断裂特征; d 滑坡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地层组成和结构; e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相邻含水层或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 f 评估区历史滑坡和潜在滑坡的形态要素、发展历史、变形特征和现状; g 经济发展、工程建设活动和城市建设发展现状; h 植被发育特征及其变形、破坏历史和现状; i 滑坡防治历史和地方经验。 5.6.3 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 调查的主要内容参见附录C.1和滑坡灾害野外调查表(附录C.2); b 当已有资料和地质调查工作不能满足滑坡稳定性评价时,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和试验测试工作。 5.6.4 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查明滑坡现状发育特征基础上,分析滑坡形成原因、滑动方式和变形范围,根据附录C.3进行滑坡分类,根据滑坡滑动带(面)、滑坡边界和滑体变形状况按附录C.4判断滑坡的演变阶段。 b 采用地质分析法和定性定量等方法评价滑坡的现状稳定性状态。可参考附录C.5进行滑坡稳定性的定性评价。 c 根据滑坡的规模、稳定状态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综合评估滑坡的现状危险性,按表19进行发育程度评价,按表20进行危险性分级。 表19 评估区滑坡灾害的发育程度评估 发育程度 描 述 强 不稳定~欠稳定的特大型~中型滑坡 中 1 基本稳定的特大型~中型滑坡; 2 不稳定~欠稳定的小型滑坡 弱 1 稳定的特大型~中型滑坡; 2 基本稳定~稳定的小型滑坡 注 在各分级评价中,按就高原则,只要符合一条就可定为相应分级。 表20 滑坡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分级 灾情 危险性 发育程度 重 中 轻 强 大 大 中 中 大 中 小 弱 小 5.6.5 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析预测建设用地可能遭受地下水(包括大气降水)、拟建工程及周边工程建设、荷载变化、地震的各种不利工况及其组合,采用宏观地质分析法及极限平衡法、有限元法等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计算分析,预测滑坡在不同工况下的稳定状态及其发生发展趋势; b 根据滑坡的稳定状态,预测建设用地在不同工况下遭受滑坡灾害的可能性; c 根据滑坡的规模、危害范围和对象、可能造成的损失,按表21评价滑坡灾害对建设用地及其周边工程产生的危害程度; d 根据建设用地遭受滑坡灾害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表22综合评价建设用地遭受滑坡灾害危险性的预测评估。 表21 建设用地滑坡灾害的危害程度评估 危害程度 重 中 轻 评价因素 1 损失大 2特大型~大型、不稳定~欠稳定状态,影响范围大~中等 3 中型规模、不稳定状态,危害大 1损失中等 2特大型~大型、基本稳定状态,影响范围中等 3中型规模、欠稳定状态,影响范围中等 4 小型规模、不稳定~欠稳定状态、影响范围中等 1损失小 2特大型~大型、稳定状态、影响范围小 3 中~小型规模、基本稳定~稳定状态,影响范围小 注 在各分级评价中,按就高原则,只要符合一条就可定为相应分级。 表22 建设用地滑坡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分级 危害程度 危险性 稳定状态 重 中 轻 不稳定~欠稳定 大 大 中 基本稳定 大 中 小 稳定 小 注 危害程度指建设用地遭受的损失。 5.7 泥石流 5.7.1 建设(规划)用地处于有发生泥石流条件的山区或山前泥石流影响区,应进行泥石流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应充分考虑泥石流的影响区域。 5.7.2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 地形地貌; b 岩性构造与地震; c 降雨资料,地表水径流; d 泥石流灾害历史与现状; e 人类工程活动; f 山洪泥石流防治现状与经验。 5.7.3 泥石流调查应在搜集资料和遥感解译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a 对相关沟谷进行初步调查、走访,重点观察沟内或沟口松散堆积物的堆积方式、规模与状态等。初步调查后,对沟谷发生泥石流的状况进行判定,确定为泥石流沟的应进一步按表23确定其规模类型。 表23 泥石流暴发规模分类表 分类指标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泥石流一次堆积总量(104m3) >100 10~100 1~10 <1 泥石流洪峰流量/(m3/s) >200 100~200 50~100 <50 b 泥石流沟与潜在泥石流沟均应进行基本要素和形成条件的调查。调查按附录F.1表F.1-1和表F.1-2进行。 c 对潜在泥石流应在基本要素和形成条件调查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其邻近地区的泥石流发育状况,并对沟内因人类工程活动造成的沟坡改变和松散物堆积变化情况做进一步调查,分析其稳定性和危害性。 d 工作用图比例尺不宜小于150000,建设(规划)用地处于泥石流影响范围内时宜采用110000地形图。 5.7.4 现状评估应依据泥石流的易发程度和灾情进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泥石流易发程度按附录F.2表F.2-1或表F.2-2进行评判,按表24适当考虑泥石流活动间歇期对易发程度的影响。 表24 泥石流间歇期与易发程度影响关系说明表 泥石流间歇期(年) >10 2~10 <2 对易发程度的影响 >10 有增大 小 b 泥石流灾情按表3确定。 c 根据泥石流的易发程度和灾情,按表25综合确定泥石流灾害现状危险性等级。 表25 泥石流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分级 灾情 危险性 易发程度 重 中 轻 高 大 大 中 中 大 中 小 低 小 5.7.5 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引发或加剧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预测可通过建设规模和施工方法的调查,重点评估建设工程可能引发斜坡变形和产生碎屑物质的可能性,对由工程建设所产生的松散固体物的组成、数量、堆积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堆积部位与方式及其稳定性进行评价,按表26对诱发或加剧泥石流的可能性做出预测。按表3和表27预测工程建设诱发或加剧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等级。 表26 工程建设诱发或加剧泥石流的可能性判别 可能性 一般性条件 产生松散物总量104m3 堆积状况 沟坡与降雨条件 大 >5 集中堆积在沟道、坡脚与坡面,极不稳定 极有利于泥石流的形成 中 1~5 分散堆积在沟坡,部分不稳定 有利于泥石流的形成 小 <1 全部清运或少量零散堆积,稳定 不利于泥石流的形成 表27 工程建设诱发或加剧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预测分级 危害程度 危险性 可能性 重 中 轻 大 大 大 中 中 大 中 小 小 小 注 危害程度应计算受危害建设工程本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威胁人数或经济损失之和。 b 可能遭受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1 应确定在某一泥石流激发雨量条件下的危险性预测。一般按五十年一遇的最大雨量或近代曾引发规模泥石流的雨量作参考; 2 遭受已存在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预测。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依建设工程所处区域和可能受到的危害范围与程度确定;(表28和表29) 表28 泥石流(沟谷)危险区域说明表 区域名称 主要地貌部位 高危险区域 上游区段的沟(河)道内、坡脚下及不稳定斜坡处;沟(河)道的漫滩、一级阶地(高于河床不足3m)、河(沟)谷的凹岸及凸岸的低处(高于河床不足3m);沟口地带及其它行洪区域 危险区域 沟(河)谷两侧的一、二级阶地或老泥石流堆积体的较低处(高于河床3~10m);河谷凹岸的较高处高于河床5~10m及凸岸的较低处(高于河床3~15m);沟口外且距离沟口较近的区域地段 影响区域 沟(河)谷两侧阶地或老泥石流堆积体的较高处(高于河床10~20m);凸岸的高处(高于河床15m以上);沟口外的下游地段,受洪水影响 安全区域 沟口外上游非泥石流流经地带;远离沟口堆积地带的下游,且为非行洪区域(距离>1000m) 表29 建设工程遭受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预测分级说明 建设工程所处地段 建设工程受危害的范围与程度 遭受的危险性 处于泥石流冲淤必经之地的高危险区域 全部或大部分,严重 大 处于泥石流冲淤范围内的危险区域 部分,较严重 中 处于泥石流影响区或外围的安全区域 轻或无 小 3 遭受潜在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预测。按附录F.2表F.2-2确定沟谷的泥石流易发程度,按表30确定潜在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 4 当面临多处泥石流或潜在泥石流,又存在建设工程诱发或加剧泥石流的情况时,建设工程遭受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按高级别确定。遇灾害复杂或危害程度明显加大可酌情提高级别。 预测评估还可采用历史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对建设工程可能遭受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评估预测。 表30 潜在泥石流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分级 危害程度 危险性 易发程度 重 中 轻 高 大 大 中 中 大 中 小 低 小 5.8 不稳定斜坡 5.8.1 建设(规划)用地存在或者临近边坡应进行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应不小于不稳定斜坡的危害及影响区域。 5.8.2 评估工作可参考5.6.2条款的规定应搜集相关资料。 5.8.3 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 根据斜坡规模、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等合理确定地质调查和测绘的比例尺,一般不宜小于12000; b 调查评估范围应包括斜坡区及其相邻区域,上部以坡顶以上第一斜坡带为限,下部到达坡脚以下的平缓地带,两侧则以斜坡区域的明显地形地貌变化带或邻近沟谷,同时调查范围还应包括斜坡失稳的可能影响区域; c 调查斜坡体的微地貌变化特征; d 调查斜坡区的地质环境特征; e 调查斜坡体发生开裂、落石、错落、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历史及其危险性和可能的影响范围,调查目前的变形活动情况; f 调查斜坡区的人类工程活动和工程建设规划对斜坡变形失稳的影响,历史上对斜坡体的防治和变形监测情况; g 当已有资料和地质测绘与调查手段难以查明其特征和稳定程度的,应结合用地实际条件,辅以必要的勘探手段。 5.8.4 现状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现状评估应初步查明评估区不稳定斜坡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规模、变形活动特征、影响斜坡稳定性的主控因素,根据附录G合理确定不稳定斜坡的分类及安全等级,概化斜坡变形破坏的地质模型和破坏模式; b 采用地质分析法和极限平衡法等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斜坡体的现状稳定性状态,统计评估不稳定斜坡体对评估区的历史危害程度。 c 根据不稳定斜坡体的发育程度及其造成的历史灾情,按表31进行发育程度评价,按表32进行评估区不稳定斜坡体现状危险性评估。 表31 不稳定斜坡体灾害的发育程度 发育程度 特 征 描 述 强 坡高≥20m的II类岩质边坡;坡高≥15m的III类岩质边坡;坡高≥8m的IV类岩质边坡;稳定~欠稳定的土质边坡 中 坡高≥30m的I类岩质边坡;坡高15~20m的II类岩质边坡;坡高10~15m的III类岩质边坡;IV类岩质边坡;基本稳定的土质边坡 弱 坡高<30m的I类岩质边坡;坡高<15m的II类岩质边坡;坡高<10m的III类岩质边坡;稳定的土质边坡 注 在各分级评价中,按就高原则,只要符合一条就可定为相应分级。 表32 不稳定斜坡体灾害的现状危险性评估分级 灾情 危险性 易发程度 重 中 轻 强 大 大 中 中 大 中 小 弱 小 5.8.5 预测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分析预测建设用地可能遭受地下水(包括大气降水)、拟建工程及周边工程建设、荷载变化、地震的各种不利工况及其组合对不稳定斜坡体安全的影响,采用宏观地质分析法及极限平衡法、有限元法等方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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