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地下矿山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应急函〔2021〕15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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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地下矿山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应急函〔2021〕157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积极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各市执行省政府安委办停产停建整顿非煤地下矿山恢复生产建设条件和程序(晋安办发〔2021〕52号)和关于做好非煤地下矿山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函〔2021〕120号)要求,组织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基建期与采空区治理工期的界定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基建期,原则上按照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的建设工期作为批复的基建期,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包括采空区治理等其他方面工程的工期。 为避免出现理解上的混乱,今后特别明确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工期仅指基建工程核算的工期,不包含采空区治理等非基建的工程。 企业若需要对采空区、重大安全隐患等非基建工程进行治理的,由属地监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待监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治理。 二、关于停产停建整顿生产建设企业安全手续到期或过期后如何启动整改的问题 部分企业因“610”事故执行省停产停建整顿出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到期的,一方面要责成这些企业依法提出延期申请,涉及现场复核时,应保证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另一方面责成这些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经县级恢复生产建设工作领导组审查同意后先行启动整改程序,按审查方案批供用电及火工品,企业整改达标,依程序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建设。期间,市、县应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防企业以整改名义进行组织建设或生产。整改完成后严格按照停产停建整顿非煤地下矿山恢复生产建设条件和程序规定的程序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三、关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能否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的问题 对于个别企业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创建二级标准化,一方面要责成企业依法提出延期申请;另一方面企业要在办理延期期间,做好整改和二级标准化创建的非开采性工作,待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后申领二级标准化资质。 四、关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坑探工程复工程序和条件 原则上比照非煤地下矿山复工复产程序进行,但考虑到坑探工程的特殊性,复工时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组织审查、批准批复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中设计工程量尚未完成,且在批复施工期限有效期内。 (二)必须符合安全专篇设计要求,施工现状图纸必须与实际相符。 (三)坑探矿山及周边采空区必须得到有效治理。 (四)矿山企业必须持有探矿权证,勘查单位必须具备探矿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必须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中地质、水工地质、工程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1人以上,且持证上岗。 (五)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六)坑探工程必须配合钻探、洞探进行,不得扩大坑探范围。 (七)矿方必须与勘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八)勘查单位必须与当地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九)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坑探工程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复工。利用原有基建工程或生产系统进行坑探的;与原有基建工程或生产系统相互贯通的;存在以探代采行为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资质挂靠或转包分包行为的。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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