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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 各市能源局、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8〕84号)和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建立健全煤矿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推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现就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实行分级审批。新增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由省能源局负责审批;新增生产能力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由市能源局负责审批。煤矿初步设计、开工建设审批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按照原规定执行。煤矿企业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开工时需提供经原项目核准(审批)机关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各市能源局批复的煤矿初步设计、开工建设文件应抄送省能源局。 二、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开始联合试运转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联合试运转方案经主体企业审查同意,并由主体企业报省能源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由省能源局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告后,煤矿建设项目方可开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方案须同时报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依上述程序上报联合试运转延期方案后方可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不超过12个月。对承担煤炭保供任务、短期内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煤矿,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的,报经省能源局同意后,可在12个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联合试运转期限。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 煤矿建设项目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前,建设单位须到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领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工程开工后,监督机构应根据编制的监督工作计划,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认证合格后领取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方可向省能源局申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合格后领取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 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由煤矿所属主体企业按照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主体企业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技术专家须从省能源局组建的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专业(包括采掘、通风、机电、地质、安全、信息监控等)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得超出专家总人数的30。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主体企业出具同意通过竣工验收文件(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连同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一并报送省能源局,同时报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五、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一)完善煤矿建设项目信息统计。 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工作台账,跟踪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及竣工验收等进展情况,各市能源局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末辖区内建设煤矿信息报送省能源局(见附件)。省能源局汇总全省建设煤矿信息,按规定上报国家能源局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鼓励社会公众依据产能公告监督煤矿建设行为。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 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省能源局将通过专项督查、抽查核实等方式,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建设,督促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核查发现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未按规定上报开工审批、未取得开工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不予公告建设煤矿产能。 加大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发现项目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不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违反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核查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未落实到位之前,不予生产能力公告。 核查发现产能置换方案落实不到位或未及时调整方案,组织竣工验收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核查发现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及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以及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核准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在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严重失信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强化服务指导。 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同级部门沟通机制,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在手续办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符合条件的煤矿项目加快建设。 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改革工作,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引导辖区内建设煤矿在确保建设安全、严格施工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加快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提高建设水平,提升施工效率。同时,加大推广煤炭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开采等先进技术,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1.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煤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表 山西省能源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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