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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全面贯彻落实 3 月 31 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 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 委明电〔2022〕2 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 检查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2〕71 号)要求,结合山西矿山安全生产工 作实际,特制定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以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强化风险研判为 基础,以重大灾害治理为主线,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推动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 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 (矿安﹝2022﹞ 70 号)落地见效,推进矿山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坚决 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 生产环境。 二、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 2 三、检查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企业。 四、组织领导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成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组, 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导。 组 长胡海军 副组长蔡建军 姚文泉 王晓峰 李忠有 成 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处室负责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煤矿安全监察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 负责方案制定、信息收集、总结报送等具体事宜。 五、重点检查内容 (一)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1.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否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 若干措施要求,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落实“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 任务清单” ,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 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 2.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 3 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 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 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 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二)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 3.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要 求;是否把各类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 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 单,明确每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 告; 是否对高风险矿、 停产停建整改矿、 长期停产停建矿、 整合技改矿、 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 岗位职责;是否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 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4.项目审批情况。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 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 行情况抽查检查。 5.监管执法情况。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 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执法检查前是否对 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 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对发现隐瞒 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 4 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 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 责问责;是否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 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综合 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6.作风建设情况。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 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 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 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 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 7.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 ,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 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 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8.“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 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安委办〔2022〕1 号) 、 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矿安〔2021〕124 号)和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 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61 号)等相 5 关要求,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 “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 行动。 是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盗采、 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矿井偷采、 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 是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一证多采” 、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 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9.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深入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 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 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 按时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 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 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三)对矿山上级企业的检查 10.煤矿上级公司。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 矿;是否按要求向所属煤矿配备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 理。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是否超能 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是否及 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是否在重点时段向所属煤矿派驻 安全工作组。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矿,是否落实必须派驻安全工作组的 要求。 6 11.非煤矿山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 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矿长、总工 程师和分管安全、 生产、 机电的副矿长; 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 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地 下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编制采场单体设计; 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工艺及设备;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 “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 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 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对矿山企业的检查 1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 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 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 气停产撤人措施。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 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 子” 、 “挂名矿长” 、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 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13.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 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 7 情况。 14.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 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 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 措施治理灾害。非煤矿山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 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火、地 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15.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 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 定的 9 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 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 16.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 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 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是否使 用劳务派遣工。 17.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对原单班入井人员超 500 人的“大班次煤矿”进行评估,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 员;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不带定位卡、人员位置 监测系统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是否存在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布 置采区、采掘头面的情况。 18.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矿山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 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尾矿库等监测 8 数据能否与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 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销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 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19.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重点监察尾矿库汛期安全、闭库销号、基 本信息公告、“一库一策” 方案编制、 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 防汛度汛、 应急演练等内容。 20.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 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 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 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六、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采取矿山企业自查自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开展监察执法 和督导检查、 “回头看”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矿山企业自查自改 全省所有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 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 ,对照本实施方案要 求和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附件 1、 附件 2) , 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 如动火作业、石门揭煤、探放水、瓦斯抽排、提升运输、放炮等,组织开 展全面自查自改,形成自查报告。上级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逐矿派驻 工作组,分系统、分专业对矿山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解决 机构设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投入、灾害治理、设备设施、责任制度落 实等重大问题。 要坚持标本兼治、 长短结合、 立查立改, 先急后缓原则, 9 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 案“五落实” ;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 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开展监察执法和督导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监察执法处采取随机抽查、 突击夜查、 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监察执法。监察前,要进行分析研判, 确定监察重点,科学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开展监察执法,推动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大 呼隆、走形式、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 、通报曝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组成督导检查组,采用听取汇报、查阅 资料、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 导检查。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 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 企业要开展“回头看” ,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山西局将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各矿山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 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确保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七、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亲力亲为,靠前组织 协调,全面推进本企业的大检查自查自改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 西局各监察执法处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基层、 靠前指挥, 抓执行、 抓处置, 10 确保压力传导到基层一线、 责任压实到基层一线、 措施落实到基层一线; 要学会“弹钢琴” ,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主线,统筹组织好年度执法计划 要求的“全系统、各环节”的“回头看”评估式监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和“一通三防” 、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及防溃水溃沙专项监察,以及 矿山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煤矿采掘接 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专项监察,整体推进监察执法工作。 (二)严格监察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各监察执法处要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 患,要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 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 “黑名单” 、联 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 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 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 不得力的企业和个人。 (三)突出检查重点,统筹一体推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各监察执法处要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聚焦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灾 害治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煤矿方面,要对 单班下井在 500 人以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采掘接续紧张、采 剥比紧张等高风险煤矿开展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方面,要对井工矿、尾 矿库及“头顶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开展重点检查。要坚持 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各项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 。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 11 本, 深化源头治理。 对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共性问题、 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督促矿山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两个清单” ,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对发现的区 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送达加强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 ,推动纳入地方 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报送信息。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 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大检查活动浓厚氛围。国家 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监察执法处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 警示教育。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要及时将监察执法情 况录入监察执法系统,监察执法十一处、十二处于每月 4 日前将非煤 矿山监察政府情况统计表 附件3和 抽查检查非煤矿山情况统计表 附件 4报送至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由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汇总报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系人及电话 煤矿安全监察处李秉宸,电话0351-4095173,15536065918,电 子邮箱245735323。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张升,电话0351-4092413, 18735187116,电子邮箱pbv-yhff2x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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