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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监局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监察执法处,有关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两年来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新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6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醒认识当前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 近两年以来,全国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频发,有六个省发生了8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我省2021年也发生了石港煤矿“3.25”事故;今年3月份以来,贵州、云南又相继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我省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63座、高瓦斯矿井233座,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占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矿井的38,产能占将近一半。目前,我省在煤与瓦斯防治工作还有很大差距,“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理念树立不牢,突出矿井区域治理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问题突出,安全监控系统“瓦斯高值、高频、高时长超限报警”问题屡禁不止,同时还存在部分高瓦斯矿井“该戴帽不戴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两个至上”,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进一步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中“六个强化、两个严格”的要求,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防治基础工作。一是在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煤矿要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要对鉴定结果负责,对于煤矿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的,要按规定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全防突人员,人员必须满足相当学历和相关专业的要求;三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作业前要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煤层厚度、地质构造、采空区等情况,严防掘进误穿(揭)突出煤层。 (二)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防治的现场管理。一是要超前采取以区域预抽为主的瓦斯治理措施,实现抽、掘、采平衡,抽采达标煤量要满足准备煤量的要求,突出矿井回采煤量不得少于5个月;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测定瓦斯参数,钻孔施工要做到“钻到位、管到底、孔封严、水放通”,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抽采达标评判要精准;三是要认真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和精准绘制防突预测图;四是要强化关键环节管理,优化矿井和采区布局,采掘工作面要尽量避免在应力集中或构造复杂区域布置,严格落实井巷揭煤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揭穿煤层时要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巷道贯通时只允许从一个方向掘进。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突出矿井安装的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是激光原理甲烷传感器,未安装使用激光甲烷传感器的必须在今年7月底前更换完成。煤矿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与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发现瓦斯高频次、高数据、高时长报警的,要立即处置,特别是对采掘作业过程中有瓦斯异常情况(瓦斯忽大忽小,变化超过0.2个百分点)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制定措施。 三、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要树立系统思维,统筹安排监察工作,进一步强化监察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按照“四个结合”,立即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项监察。科学制定监察计划,将对煤与瓦斯防治的监察与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起来,与对煤矿主体企业的责任监察结合起来,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专项监察结合起来,与对地方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结合起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于5月20日前对辖区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察一次,并形成工作总结于5月25日前报送煤矿安全监察处。 (二)强化分析研判,做到精准执法。监察前要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逐矿分析,紧盯每个煤矿瓦斯防治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指导精准监察、精准拆弹、精准防范事故;要将检查方案、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到每个监察人员,对突出鉴定报告、突出参数测定、防突设计等各类资料和现场管理进行全覆盖、全方位检查、验证,力求查准查透,查深查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要求,对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查重处非法违法行为。在监察执法中,要严查重处通知中列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煤矿形成震慑。 1.存在以下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1)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不清、煤层赋存情况不明、顶(底)板岩巷掘进未掌握围岩变化情况的; (2)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未开采保护层的; (3)煤巷掘进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和构造复杂区未施工超前钻孔的; (4)巷道贯通前未施工钻孔一次打透的。 2.存在以下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1)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防突知识能力的; (2)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到位的。 3.存在以下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煤矿不如实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及突出预兆、该升级不升级的; (2)参数造假、假打钻、假抽采、假计量、假检验、假评判的; (3)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设置断电范围。 4.存在以下行为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1)煤矿和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降低瓦斯等级的; (2)包裹、风吹甲烷传感器、压缩传感器量程、删除或者修改瓦斯超限数据、关闭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上传功能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要认真学习通知的要求,学深悟透,强化责任落实,做到精准执法;要将本通知印发至辖区内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并指定专人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进行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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