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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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 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irect combustion and heating engineering of low concentration coal mine ga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 XX - XX 发布XXXX - XX - XX 实施 发 布 3 附件1 DBXX/ X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一般规定 ........................................................................... 3 5 煤矿瓦斯输送及混配系统 ............................................................. 3 6 直燃系统 ........................................................................... 4 7 制热系统 ........................................................................... 5 8 监测与控制系统 ..................................................................... 6 9 公用工程 ........................................................................... 8 10 施工与验收 ........................................................................ 9 11 运行与维护 ....................................................................... 10 4 DBXX/ XXXXX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山西省能源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重庆大学 煤与煤层气共采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高创能源新技术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忠强、黄小美、贠利民、李国富、徐保智、杨仲卿、陈光明、 王 信、邢 红、张 华、严 海、周建军、闫义忠、李军明、 李江松、漆 琦、刘 璐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余明高、陈亚飞、孟艳军、白建平、王莉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5 DBXX/ XXXXXXXXX 1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技术规范 1 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甲烷浓度不低于 6且小于 30的煤矿瓦斯直接燃烧并获取热量工程的有关术语、工 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 1.2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金属纤维燃烧器装置直接燃烧低浓度煤矿瓦斯的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方式燃烧 装置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569 民用煤层气(煤矿瓦斯)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0881 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6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73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54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1134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GB/T 19839 工业燃油燃气燃烧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056 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GB/T 30597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 安全和控制装置通用要求 GB/T 34912 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指南 GB/T 36699 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 6 DBXX/ XXXXXXXXX 2 GB/T 38595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机械式温度控制装置 GB/T 38603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电子控制器 GB/T 38693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 GB/T 38756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点火装置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AQ 1072 瓦斯管道输送水封阻火泄爆装置技术条件 AQ 1073 瓦斯管道输送自动阻爆装置技术条件 AQ 1074 煤矿瓦斯输送管道干式阻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AQ 1078 煤矿低浓度瓦斯与细水雾混合安全输送装置技术规范 AQ 1079 瓦斯管道输送自动喷粉抑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AQ/T 1104 煤矿低浓度瓦斯气水二相流安全输送装置技术规范 CJJ 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T 185 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技术规范 CJJ/T 185 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技术规范 NB/T 47034 工业锅炉技术条件 SY/T 6927 煤层气管道输送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 14/192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煤矿瓦斯 coal mine gas 指由于煤炭开采从煤层及围岩涌入采掘空间的甲烷和空气的混合气体,简称瓦斯。 3.2 低浓度瓦斯 low concentration gas of coal mine 本规范指甲烷体积浓度大于或等于6%且小于30%的瓦斯。 3.3 预处理 pretreatment 开采出的煤矿低浓度瓦斯经脱水、除煤尘、脱硫等设备进行处理以达到要求气质的过程。 3.4 直燃 direct combustion 开采出的低浓度瓦斯经调配到稳定浓度后输送至燃烧系统后直接燃烧的过程。 3.5 制热(设备) heating 利用低浓度瓦斯直接燃烧产生的烟气获得热量的过程(设备)。 3.6 金属纤维燃烧器 metal fiber burner 以铁铬铝纤维为原料制备的金属纤维制品作为头部的燃气燃烧器, 金属纤维系通过烧结或针织方式 制成特殊的具有立体网状结构的通透性材料。 7 DBXX/ XXXXXXXXX 3 4 一般规定 4.1 站址选择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瓦斯抽采站条件,结合地区自然条件、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煤矿生产计划,以及矿区煤矿的气源、电源、水源、热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低浓度瓦斯直 燃制热工程应选择靠近瓦斯抽采站、具备电源、水源接入条件且交通方便的地址。 4.2 低浓度瓦斯直燃制热工程宜选择在瓦斯抽采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3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应有可靠、稳定的气源。 4.4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配气系统入口压力不应高于 20kPa,燃烧器前压力不宜低于 2kPa。 4.5 经预处理后的低浓度煤矿瓦斯气质品质应符合表 4.5.1 的规定。 表 4.5.1 直燃制热机组入口处瓦斯品质要求 序号 项目 要求 1 温度 0℃≤t≤50℃ 2 相对湿度 不含游离水 3 含尘量 ≤30mg/m 3 4 含尘粒径 ≤5μm 5 H2S含量 ≤20mg/m 3 6 甲烷含量630 4.6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站址选择、主要建(构)筑物的布置与布置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 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及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有关规定。 4.7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的建(构)筑物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 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规定。 4.8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站输送管道接口调节阀门应与煤矿抽采瓦斯泵站运行工况相适应。 4.9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装机规模应根据矿井可利用抽采瓦斯年平均小时供气量、 用热需求、 建设条件、开发利用年限、抽采瓦斯浓度等确定。 4.10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系统应选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设备,瓦斯输送与直燃制热工程 的控制系统应能完成对主要工艺参数的采集、监视、控制及保护功能。 4.11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应设置独立、安全的放空系统,且不影响矿井抽放泵的正常运行。 5 煤矿瓦斯输送及混配系统 5.1 煤矿瓦斯输送系统 5.1.1 低浓度瓦斯输送宜采用瓦斯抽采泵背压作为动力。 5.1.2 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能力,应按直燃制热站额定小时耗气量及近期瓦斯抽采系统可能出现的最 不利瓦斯浓度计算,并应合理确定安全保障设施安设段的管道数量及规格。 8 DBXX/ XXXXXXXXX 4 5.1.3 低浓度煤矿瓦斯输送工程管道设计应符合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34 的相关规定。 5.1.4 低浓度瓦斯输送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浓度瓦斯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厂内、外敷设管道应避开人员密集区; 2) 严寒及寒冷地区直埋敷设管道应在冻土层以下,架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管道应有集水、排水装置,排水口应有可靠的阻气装置;严寒及寒冷地区应集水、排水装置及 阻气装置采取防冻措施。 5.1.5 瓦斯管道上的阀门应选择燃气专用且具有高气密性的阀门。 5.1.6 瓦斯输送管道的管材选择、 敷设、 防腐,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316 有关规定。 5.1.7 架空管道应进行应力计算,宜采用自然补偿方式。 5.1.8 低浓度煤矿瓦斯管道输送系统安全保障系统设计应遵循“阻火泄爆、抑爆阻爆、多级防护、确 保安全”的基本原则,并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 GB 40081 有关规定。 5.1.9 低浓度煤矿瓦斯输送阻火泄爆装置应符合瓦斯管道输送水封阻火泄爆装置技术条件AQ 1072 有关规定,还应具有保持阻火液面高度的自动控制功能。 5.1.10 低浓度煤矿瓦斯输送抑爆装置可选用喷粉、 细水雾或气液两相流抑爆装置, 并应符合相关标准 要求。 5.1.11 低浓度煤矿瓦斯输送自动阻爆装置应符合瓦斯管道输送自动阻爆装置技术条件AQ 1073 有 关规定。 5.2 煤矿瓦斯混配系统 5.2.1 空气系统应选配防爆风机,宜选用变频风机,且有防止煤矿瓦斯从空气进口泄漏的控制措施。 5.2.2 低浓度煤矿瓦斯配气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启闭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5s。 5.2.3 在煤矿瓦斯与空气进行预混前,应在瓦斯管路上设置常闭式电磁快速切断阀,失电关闭抽采瓦 斯通道响应时间不长于 1.5s,同时应在故障消除确认后手动开启。 5.2.4 配送空气管路进气口应有防止固体物和雨水进入管路的措施,经过空气过滤器的含尘量≤ 30mg/m 3,含尘粒径≤5μm。 5.2.5 应在低浓度瓦斯与空气混配结束的管道后且在燃烧器前供气管道上设置阻火器,干式阻火器应 符合煤矿瓦斯输送管道干式阻火器通用技术条件AQ 1074 有关规定。 5.2.6 低浓度瓦斯混合完成后的管路上应设置放散系统,其要求应符合工业燃油燃气燃烧器通用技 术条件GB/T 19839 有关规定。 6 直燃系统 6.1 一般规定 9 DBXX/ XXXXXXXXX 5 6.1.1 低浓度煤矿瓦斯燃烧系统规模应根据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可利用瓦斯年平均小时供气量、建 设条件、开发利用年限以及制热设备年利用小时数、用热需求量等因素确定。 6.1.2 直燃系统一般应包含的主要设备有燃烧器、点火装置、炉膛、烟气系统、控制系统、安全保护 系统等。 6.1.3 直燃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自动控制器、火焰监测装置、甲烷浓度监测装置、温度监测装置、 压力监测装置等。 6.1.4 煤矿瓦斯燃烧器的选型应与气源浓度的波动范围相适应, 甲烷浓度不低于 6的煤矿瓦斯可选择 采用金属纤维燃烧器。 6.1.5 燃气燃烧器自动控制系统及其环境适应性能应符合工业燃油燃气燃烧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19839 有关规定。 6.2 燃烧性能 6.2.1 点火、熄火及稳定性 燃烧器应建立起稳定的点火安全时间、主火火焰的安全时间以及熄火安全时间,其时间应符合工 业燃油燃气燃烧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19839有关规定,建立的稳定火焰应无离焰、回火、黑烟等现象。 6.2.2 火焰尺寸 燃烧器在其负荷调节范围内燃料最大流量下正常燃烧时, 火焰的最大长度和最大直径应小于配套炉 的炉膛尺寸。 6.2.3 负荷调节 燃烧器在其负荷调节范围内变换燃烧负荷时,应无脱火、熄火、冒黑烟发生,火焰应无明显偏斜和 振动,调节过程中的火焰变化应连续、稳定。 6.2.4 结焦和积炭 燃烧器在其负荷调节范围内连续运行时,燃烧器表面及金属纤维内部不应产生影响正常燃烧的结焦 和积碳,亦不应使炉膛内壁产生结焦。 6.3 烟气系统设计 6.3.1 烟气管道安全要求以及室内布置原则应符合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 51134、工业 锅炉系统节能设计指南GB/T 34912 有关规定。 6.3.2 多台锅炉共用一根排烟管时,应进行排烟系统阻力平衡计算。烟管汇集时应设置导流措施,各 分支排烟管应采取防止烟气倒流的措施。 6.3.3 烟气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以及保温材料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的规定。 6.3.4 制热锅炉排烟管道材质应根据排烟温度确定; 烟道布置应计算热补偿, 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时, 应安装补偿器。其余烟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有关规定。 7 制热系统 10 DBXX/ XXXXXXXXX 6 7.1 一般规定 7.1.1 制热系统设计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工业锅 炉技术条件NB/T 47034 有关规定。 7.1.2 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应按燃烧产生烟气热量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应根据热用户需要确定。 7.1.3 热水锅炉应按燃烧产生烟气热量确定其热功率,应根据热用户需要确定锅炉进出口水温。 7.1.4 锅炉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 有关规定,安全阀的产品形式、试验等 要求应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有关规定。 7.2 直燃制热锅炉 7.2.1 锅炉产品型号选择或设计应根据烟气温度、烟气特性、热量载体类别,热量载体流量等参数进 行选择,并且符合工业锅炉技术条件NB/T 47034、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GB/T 28056 有关规定。 7.2.2 锅炉在设计工况下的品质要求和检验测试等应满足 工业锅炉技术条件 NB/T 47034 有关规定。 7.2.3 锅炉的设计除应符合有关锅炉专业标准外,还应符合设备所在系统所要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的 规定。 7.2.4 锅炉污染物排放与测定标准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有关规定。 7.2.5 锅炉在其负荷调节范围内燃料最大流量下正常工作时 CO 应不高于 0.020。 7.2.6 锅炉在其符合调节范围内燃料最大流量下正常工作时,烟气中按过剩空气系数为 1.2 时折算出 的氮氧化物(NOx)含量应小于 50mg/m 3。 7.3 锅炉汽水系统 锅炉汽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指南GB/T 34912 以及相关规范要求。 8 监测与控制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应设置监控及信息系统,其中监控系统包括压力、流量、温度、浓度等 参数的监测及视频监测,信息系统各类数据的记录、储存、报警、远程控制等等。监控系统、信息系统 宜统一设置。 8.1.2 监控及信息系统应根据瓦斯直燃制热工程的规模和工艺系统的特点进行设计,并应满足设备安 全、经济运行和监控管理的要求。 8.1.3 监控及信息系统的装备水平,应根据直燃制热工程的设计规模、工艺流程、用户要求等因素综 合分析确定。 8.1.4 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监控系统,应由现场检测控制仪表、控制系统、执行装置和通信网络构 成。 11 DBXX/ XXXXXXXXX 7 8.1.5 监控系统实现对直燃制热站内的瓦斯输送系统、预处理系统、混配气系统、燃烧系统、制热系 统、放空系统、电气系统等进行监控。监控系统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8.2 监测系统 8.2.1 下列参数应设监测仪表 1)气源接口处瓦斯甲烷浓度、压力、流量、温度; 2)瓦斯阻火泄爆装置水封高度; 3)当采用细水雾系统时,细水雾系统供水流量、压力;当采用喷粉抑爆系统时,应按瓦斯管道输送 自动喷粉抑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AQ 1079 要求检测。 4)当采用气水两相流输送方式时,系统监测应符合煤矿低浓度瓦斯气水二相流安全输送装置技术规 范AQ/T1104 有关规定。 5)阻爆装置设置火焰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作为触发条件; 6)混配气装置瓦斯管道入口瓦斯压力、温度、流量、甲烷浓度; 7)混配气装置瓦斯管道出口瓦斯压力、温度、流量、甲烷浓度; 8)混配气装置空气入口的压力、温度、流量; 9)燃烧器表面火焰、温度,燃烧器内表面的温度; 10)瓦斯直燃制热机房环境温度;瓦斯预处理间集装箱、阻火器间、瓦斯管道间等场所的环境甲烷浓 度; 11)热源应监测下列参数供热管道总管的供热介质温度、压力、流量;总热负荷、总供热量;每台锅 炉的供热介质流量、排烟温度。; 12)热力站应监测下列参数热力网侧供热介质温度、压力、流量、热负荷和累计热量;用户侧供热介 质温度、压力、补水量;热力站耗电量; 13)其他满足安全运行应检测的参数。 8.2.2 瓦斯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 每隔 15m 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且检探 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 7.5m。在任一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安装 的检探测器不应少于 2 台。 8.3 控制与报警系统 8.3.1 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混配气装置空气与瓦斯流量自动控制; 2)燃烧器前燃料自动安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GB/T 36699 有关规定; 3)混配气瓦斯管路设置安全切断控制,安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 有关规 定; 12 DBXX/ XXXXXXXXX 8 4)瓦斯直燃制热机房的通风机应满足燃烧装置正常运行对风压、风量和环境温度的要求,通风机的控 制,还应根据厂房瓦斯泄漏状况、爆炸危险区域连续通风要求等条件综合确定; 5)瓦斯制热锅炉的自动控制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有关 规定; 6)其他为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应具有的功能。 8.3.2 在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控制室,应在下列情况下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工艺系统主要运行参数偏离正常范围; 2)站场内瓦斯泄漏; 3)瓦斯直燃制热机房通风系统故障; 4)燃烧过程燃烧器表面火焰、温度、燃烧器内表面温度信号异常; 5)控制电源或气源故障; 6)主要电气设备故障、保护动作信号; 7)火灾; 8)其他主要辅助设备故障。 9 公用工程 9.1 电气 9.1.1 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站用电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其中消防系统用 电应为一级负荷。 9.1.2 站用电系统应满足直燃制热机组及站内用电设备对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当只有一回联络线与系 统连接时, 应从外部引接一路可靠的备用电源, 容量应满足站内一级负荷要求, 并宜满足二级负荷要求。 9.1.3 锅炉间、混配气间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9.1.4 锅炉房用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有关规范。 9.1.5 瓦斯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放 散管应设置阻火器。 9.2 给排水及消防 9.2.1 当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的站址与煤矿布置在一个工业场地或相邻时, 宜与煤矿共用给水水源、 给水系统及排水系统,并应校核给水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及排水系统的能力。 9.2.2 水源的选择应根据用水水质、水量要求、水源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征得水资源管 理部门的同意。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1.21.5 倍确定。 13 DBXX/ XXXXXXXXX 9 9.2.3 在水源不能保证连续供水的地区,宜设置贮水池。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产安全贮水量、 消防贮水量确定; 生产安全贮水量应根据直燃制热站供水可靠程度及对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 消防贮水 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9.2.4 污水、废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9.2.5 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 关规定。 9.2.6 建构筑物及箱式设备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9.3 供暖通风 9.3.1 直燃制热站房供暖通风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有关规定。 9.3.2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 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9.3.3 瓦斯混气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 6 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 12 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10 施工与验收 10.1 施工 10.1.1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10.1.2 工程施工所用材料、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 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1.3 低浓度瓦斯管道施工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及行业规范规定。 10.1.4 管道的现场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的 有关规定。 10.1.5 直燃制热系统安装、改造和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技术规范CJJ/T 185 有关规定。 10.1.6 金属纤维燃烧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纤维织布应均匀、紧密、完整覆盖燃烧器表面,不应存在裂缝、松动的情况; 2)金属纤维无堵塞情况,表面应清洁; 3)燃烧器标高的允许偏差为5mm; 4)各燃烧器间距的允许偏差为3mm; 5)燃烧器与锅炉本体接触处,应密封严密。 14 DBXX/ XXXXXXXXX 10 10.1.7 燃烧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 冷态调试和热态调试应符合 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 术条件GB/T 36699 有关规定。 10.2 试验与验收 10.2.1 低浓度瓦斯输送及混配气管道安装完毕且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管道吹扫、 强度试验和严密 性试验。 10.2.2 设备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有关 规定。 10.2.3 低浓度瓦斯直燃制热系统安装完成后应依次进行漏风试验、烘炉、煮炉、严密性试验,其试验 过程应符合现行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 的有关规定。 10.2.4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锅炉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并且对现场组装锅炉应带负荷 正常连续试运行 48h,整体出厂锅炉应带负荷正常连续试运行 24h。 10.2.5 燃烧系统应进行结构外观检查,空气动力性能检查,控制系统检查,燃烧性能检查,自震动检 查,运行可靠性检查,电气外壳防护等级试验,环境适应性试验。 10.2.6 锅炉工程验收应符合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 有关规定。 11 运行与维护 11.1 运行、 维护制度应明确低浓度瓦斯输送与直燃系统运行、 维护的周期, 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运行、 维护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燃气管道应进行定期巡检。 11.2 应建立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演 练,并做好记录和评估。 11.3 进行动火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 度。 11.4 站场内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仪、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变送器等仪器仪表应符合设计和生产 要求,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 11.5 各场区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11.6 低浓度瓦斯输送运行应符合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GB 40881、煤 矿低浓度瓦斯与细水雾混合安全输送装置技术规范AQ 1078、瓦斯管道输送自动喷粉抑爆装置通用 技术条件AQ 1079 的规定。 11.7 燃烧器运行与维护应符合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GB/T 36699 有关规定。 11.8 制热系统的使用管理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 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技术规范CJJ/T 185 有关规定。 15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技术规范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技术规范 编编 制制 说说 明明 16 附件2 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技术规范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一)任务来源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 关于 2021 年度第二批山西省省级地 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晋市监发〔2021〕148 号)将该 标准列入 2021 年度第二批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具体 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该项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单位 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作单位 重庆大学、煤与煤层气共采国家重点实验室、中煤科工重庆 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 限公司、山西高创能源新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 院有限责任公司 (四)主要起草人 史忠强、 黄小美、 贠利民、 李国富、 徐保智、 杨仲卿、 陈光明、 王信、邢红、张华、严海、周建军、闫义忠、李军明、李江松、 漆琦、刘璐 17 (五)主要审查人 余明高、陈亚飞、孟艳军、白建平、王莉萍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必要性煤矿瓦斯是清洁能源,根据煤层气(煤矿瓦斯)排 放标准 (GB 21522-2008)规定,30浓度以上的瓦斯禁止直接排 放, 30以下的低浓度瓦斯未做要求。 低浓度瓦斯直接燃烧制热是 低浓度瓦斯经济有效的利用方式,对于减少低浓瓦斯的排放、实 现煤矿清洁供热具有重要意义。该技术工艺缺乏标准指导规范, 此标准的出台填补了空白。 意义将有利于低浓度瓦斯直接燃烧制热技术的推广应用, 对实现瓦斯直燃制热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具有指导作用,对提 高能源的利用率,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2021 年 6 月-2021 年 7 月, 在山西省能源局的指导下, 山西铭 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标准编制小组,确定小组人 员及职务,确定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技术规范编制 内容,开展标准的起草工作。 2021 年 8 月-2021 年 10 月,标准编制单位经过充分调研、科 学论证、深入探讨,编制形成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技 术规范(草案) 。 2021 年 11 月2022 年 4 月,标准编制单位组织召开会议, 18 对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技术规范(草案) 进行审核, 并征求了相关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低浓度煤矿瓦斯直 燃制热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 四、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GB51134-2015) 主要针对煤 矿瓦斯发电利用过程提出技术要求。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 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 (GB40881-2021) 仅针对低浓度煤矿瓦斯输 送过程中安全保障系统作出要求。本规范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 制热工程技术规范针对低浓度煤矿瓦斯输送至直接燃烧利用系 统中煤矿低浓度瓦斯输送及混配系统、直燃系统、制热系统、监 测与控制系统、公用工程的设计,以及全系统的施工与运行维护 作出规范,是对现有标准存在缺口的一个补充。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截止目前完成了规范草案稿。根据需要, 标准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前言部分。 对本标准的提出、 归口部门和标准的起草情况进 行说明。 2.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部分。明确本标准的主 要内容、适用范围,引用文件,以及用到的术语和定义等。 3.一般规定。 对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站场站址选择、 气源 条件、气质条件以及建构筑物耐火性能等提出要求。 19 4.煤矿低浓度瓦输送及混配系统。对低浓度煤矿瓦斯输送系 统输送压力来源、管道敷设、管材及附件选择、安全保障系统设 计提出要求;明确低浓度煤矿瓦斯混配系统中空气系统设备选择 以及混气管道阻火、放散要求。 5.直燃系统。 明确低浓度煤矿瓦斯燃烧系统规模确定依据、 燃 烧系统构成,对运行过程中的火焰尺寸、结焦积碳等燃烧性能作 出要求,提出烟气系统设计要求。 6.制热系统。 提出炙热系统总体设计依据, 明确对制热系统中 直燃制热锅炉的品质测试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实现对环境 的保护。 7.监测与控制系统。对低浓度煤矿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检测与 控制系统的功能作出要求,明确系统中监测仪表与报警装置的设 置位置,对控制功能提出要求。 8.公用工程。 分别对低浓度瓦斯直燃制工程中电气、 给排水及 消防、供暖通风等提出要求。 9.施工与验收。对低浓度瓦斯直燃制热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 质量、管道焊接、燃烧器安装提出要求,明确项目验收前须进行 的各项试验。 10.运行与维护。对低浓度瓦斯直燃制热工程运行与维护过程 中应急预案、动火作业以及重要设备的维护依据等做出要求。 20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与相关企业、科研院所进行了充分的沟 通交流,确保具有可操作性,未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七、作为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本标准为低浓度煤矿瓦斯直接燃烧制热提出了技术指导,填 补了行业空白,建议将该项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进一步提 高全省低浓度煤矿瓦斯直接燃烧制热生产水平。 21 3 山西省能源局 2022 年 4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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