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带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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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3月 3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 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 委明电〔2022〕2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 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要求,结合山西矿山安全生产工 作实际,特制定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以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强化风险研判为 基础,以重大灾害治理为主线,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推动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 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 70号)落地见效,推进矿山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坚决 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 生产环境。 二、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 2022年 11月 30日。 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三、检查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企业。 四、组织领导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成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组, 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导。 组 长胡海军 副组长蔡建军 姚文泉 王晓峰 李忠有 成 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处室负责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煤矿安全监察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 负责方案制定、信息收集、总结报送等具体事宜。 五、重点检查内容 (一)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1.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否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 若干措施要求,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落实“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 任务清单”,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 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 2.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 2 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 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 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 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二)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 3.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要 求;是否把各类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 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 单,明确每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 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 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 岗位职责;是否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 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4.项目审批情况。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 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 行情况抽查检查。 5.监管执法情况。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 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执法检查前是否对 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 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对发现隐瞒 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 3 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 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 责问责;是否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 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综合 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6.作风建设情况。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 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 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 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 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 7.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 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 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8.“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 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矿安〔2021〕124号)和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 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等相 4 关要求,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 行动。是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盗采、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矿井偷采、 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 是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 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9.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深入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 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 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 按时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 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 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三)对矿山上级企业的检查 10.煤矿上级公司。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 矿;是否按要求向所属煤矿配备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 理。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是否超能 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是否及 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是否在重点时段向所属煤矿派驻 安全工作组。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矿,是否落实必须派驻安全工作组的 要求。 5 11.非煤矿山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 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矿长、总工 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 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地 下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编制采场单体设计;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工艺及设备;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 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对矿山企业的检查 1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 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 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 气停产撤人措施。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 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 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 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13.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 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 6 情况。 14.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 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 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 措施治理灾害。非煤矿山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 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火、地 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15.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 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 定的 9 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 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 16.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 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 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是否使 用劳务派遣工。 17.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对原单班入井人员超 500人的“大班次煤矿”进行评估,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 员;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不带定位卡、人员位置 监测系统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是否存在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布 置采区、采掘头面的情况。 18.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矿山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 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尾矿库等监测 7 数据能否与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 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销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 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19.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重点监察尾矿库汛期安全、闭库销号、基 本信息公告、“一库一策”方案编制、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防汛度汛、 应急演练等内容。 20.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 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 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六、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采取矿山企业自查自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开展监察执法 和督导检查、“回头看”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矿山企业自查自改 全省所有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 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对照本实施方案要 求和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 1、附件 2),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 如动火作业、石门揭煤、探放水、瓦斯抽排、提升运输、放炮等,组织开 展全面自查自改,形成自查报告。上级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逐矿派驻 工作组,分系统、分专业对矿山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解决 机构设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投入、灾害治理、设备设施、责任制度落 实等重大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 8 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 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 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开展监察执法和督导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监察执法处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 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监察执法。监察前,要进行分析研判, 确定监察重点,科学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开展监察执法,推动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大 呼隆、走形式、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通报曝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组成督导检查组,采用听取汇报、查阅 资料、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 导检查。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 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 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山西局将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各矿山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 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确保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七、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亲力亲为,靠前组织 协调,全面推进本企业的大检查自查自改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 西局各监察执法处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抓执行、抓处置, 9 确保压力传导到基层一线、责任压实到基层一线、措施落实到基层一线; 要学会“弹钢琴”,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主线,统筹组织好年度执法计划 要求的“全系统、各环节”的“回头看”评估式监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和“一通三防”、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及防溃水溃沙专项监察,以及 矿山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煤矿采掘接 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专项监察,整体推进监察执法工作。 (二)严格监察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各监察执法处要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 患,要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 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 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 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 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 不得力的企业和个人。 (三)突出检查重点,统筹一体推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各监察执法处要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聚焦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灾 害治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煤矿方面,要对 单班下井在 500 人以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采掘接续紧张、采 剥比紧张等高风险煤矿开展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方面,要对井工矿、尾 矿库及“头顶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开展重点检查。要坚持 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各项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 10 本,深化源头治理。对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 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督促矿山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对发现的区 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送达加强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推动纳入地方 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报送信息。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 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大检查活动浓厚氛围。国家 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监察执法处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 警示教育。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要及时将监察执法情 况录入监察执法系统,监察执法十一处、十二处于每月 4 日前将非煤 矿山监察政府情况统计表附件 3和抽查检查非煤矿山情况统计表 附件 4报送至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由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汇总报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附件1 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煤矿上级公司 1.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按要求配备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 2.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3.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4.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重点时段,是否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矿,是否落实必须派驻安全工作组的要求。 二、煤矿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1.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3.矿井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矿井采掘接续是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鉴定和评估,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6.矿井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7.矿井机电运输情况。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皮带运输机各类保护是否安全可靠。 8.矿井爆破、动火管理情况。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9.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者签订救护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特别是井下避难硐室内应急救援物品中自救器、矿灯等有无储备,是否还在有效期等。 10.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1.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煤矿项目(含整合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存在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整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二)即将关闭退出煤矿 1.第(一)条中有关检查内容。 2.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 4.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三)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煤矿 1.第(一)条中有关检查内容。 2.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 5.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四)长期停产停建矿 1.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电子封条”等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五)已关闭煤矿 1.是否按规定关闭到位。 2.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形。 3.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 (六)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2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非煤矿山上级公司 1.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2.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4.地下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是否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 5.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面,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 6.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7.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9.“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0.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下矿山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是否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地压严重或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者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在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以及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或者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采用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已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或者改装的无轨胶轮车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11.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是否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是否使用插爪式人车。 三、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四、尾矿库 (一)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二)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并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7.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检测;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五、采掘施工企业 (一)采掘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 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二)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2.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3.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4.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三)采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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