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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煤矿上级公司 1.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按要求配备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 2.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3.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4.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重点时段,是否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矿,是否落实必须派驻安全工作组的要求。 二、煤矿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1.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3.矿井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矿井采掘接续是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鉴定和评估,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6.矿井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7.矿井机电运输情况。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皮带运输机各类保护是否安全可靠。 8.矿井爆破、动火管理情况。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9.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者签订救护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特别是井下避难硐室内应急救援物品中自救器、矿灯等有无储备,是否还在有效期等。 10.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1.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煤矿项目(含整合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存在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整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二)即将关闭退出煤矿 1.第(一)条中有关检查内容。 2.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 4.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三)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煤矿 1.第(一)条中有关检查内容。 2.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 5.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四)长期停产停建矿 1.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电子封条”等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五)已关闭煤矿 1.是否按规定关闭到位。 2.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形。 3.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 (六)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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