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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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非煤矿山上级公司 1.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2.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4.地下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是否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 5.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面,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 6.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7.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9.“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0.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下矿山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是否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地压严重或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者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在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以及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或者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采用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已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或者改装的无轨胶轮车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11.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是否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是否使用插爪式人车。 三、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四、尾矿库 (一)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二)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并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7.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检测;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五、采掘施工企业 (一)采掘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 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二)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2.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3.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4.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三)采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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