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能源电力发[2022]18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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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山西省售电侧改革, 建立健全有序竞 争的市场秩序, 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共中央 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 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 ,结合山西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 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 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三条第三条 山西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售电公司 注册、运营、退出及保底售电服务等,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 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原则,不断推动售电市场健康 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等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 为实施常态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相关 主体合法权益。 4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 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 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 年售电量不超过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 10 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 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 等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 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 3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 中,至少拥有 1 名高级职称和 3 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 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四)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 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 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 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山西电力交 易平台。 5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具有良 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 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 执行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 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但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 立运营。发电企业在电力批发市场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 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第第七条七条 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 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 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 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 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第八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电力交 易中心” )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可以 通过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注册手续均通 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网上办理,已完成注册的售电公司按国家、 6 山西省相关交易规则公平参与交易。 第九条第九条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 书,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以下资料工商注册信息、法 定代表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产和从业人员信息、开户 信息、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证明。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备电力销售、售电或电 力供应等业务事项。 (二)需提供资产证明包括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 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 3 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 1 年的审计报告, 或近 6 个月的验资报告 (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回函) 。 对于成立时间不满 6 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 资报告(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回函) 。 (三)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的身 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近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 书,社保应至少包含养老保险。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 售电公司重复任职。 (四)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山西省范围内商业地产的产权证 明或 1 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 (五)接入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需 提供安全等级报告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平台功能证明,对于购 7 买或租赁平台的还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 (六)信用证明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 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征信报告,信用报告日期距离注册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七)电力建设企业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应提供电力监管 机构颁发的电力承装(修)资格证。 (八)其他能够证明业务资质的材料。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 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除电网企业存 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 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 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十条第十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收到售电 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实申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有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对于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予以 一次性书面告知;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符合要求后,山西电 力交易中心接受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并告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 售电公司提交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将结果反 馈售电公司。网上提交注册材料符合要求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 8 在售电公司公示前应与企业当事人进行注册材料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内,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汇总近一 个月符合要求的新申请注册售电公司,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注册条件的 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 个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 场主体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 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 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人员等变更而 产生异议,售电公司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售电公司自接到山西电力交 易中心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将情 况报送山西省能源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报备,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 9 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包括一般信息变更 与重大信息变更。其中重大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企业控制权转移,因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资产总额发生超出注册条件所规定范围的变更。 (四)企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 (五)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 (六)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变化。 重大信息变更之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生一般信息变更的, 应在 变更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 请和变更支撑材料。无须核验事项变更自动生效,对于需要核验 事项,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 认无误后予以变更,不需要重新公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变更的, 应在 变更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 请和变更支撑材料。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变更申请和变更证 明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并通过山西电力交 易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售电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资产总额发生超出注册条 10 件所规定范围的变更时,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发生重大信息变更后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满足 交易要求的售电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暂停其交易资格,并 将相关情况报送山西省能源局。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的, 自行 承担相关后果及影响;经核实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将其行为 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予以通报。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按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 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相关交易。 (二)售电公司按照规定自主选择各级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跨 省跨区购电。在山西省注册的售电公司应为山西省的企业法人, 通过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内购售电。 (三)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 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四)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 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 并收取相应费用。 (五)可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历史用电信息,在山西电力交易 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11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二)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包括按时足额结清电费等, 按时按规足额提供、追加履约保障凭证等。 (三)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 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 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 持系统、经营状况等信息、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 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在每年 3 月底前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公布公司年报。 (六)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七)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 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八)同意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 注册条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 件开展的动态管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2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 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每 年 3 月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 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未按照要求定期披露信息的售 电公司,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按照要求披露信息, 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 1 个月;自暂停交易资格之日起,3 个 月内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视为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拒不整 改,对其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现场核查、线上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售 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进行核验。原则上,山西电力交易 中心每年 6 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对于信用评级 A 级以下的售电 公司,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年度内第 2 次核验。核验结果报送山西 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并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 中国”网站等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 山西电 力交易中心应立即通知售电公司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限期整改 期间,暂停其交易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山西省 能源局同意后予以强制退出,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可在每月 15 日前通过山西 13 电力交易平台建立零售服务关系。经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协 商一致,在确立绑定关系期限内,任何一方均可在山西电力交易 平台中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确立,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市场垄断行为, 售电公司绑定零售用户上 一年度总用电量(包括承接的保底售电服务电量)原则上不应超 过上一年度全省市场化交易电量的 10。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 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绑定确认后,山 西电力交易中心不再受理新的绑定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 该售电公司购买。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山西电力 交易平台中确认后,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电价结 算相关条款失效,两者的供用电关系不变,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 应签订电费结算补充协议。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电力用户与售电 公司零售服务关系信息统一推送给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按照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合 同,其中新注册用户的合同生效时间为当月实际签订时间,合同 履约时间应为合同签订的次月及之后。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电力用户企业名称、电压等级、户号、合同期限、电量及 分月计划、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电力用户偏差电量处理方式等 14 内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应考虑电力辅助 服务费用和市场运营费用等费用,相关盈亏由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根据零售交易结果对零售 电力用户进行零售交易结算,对售电公司批发零售价差收益、市 场运营费用及偏差考核等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在现货市场月度结算账单 发布前, 预估并公告现货市场月度结算涉及的各项市场运营费用, 以便各售电公司预估月度电费。需要支付电费的售电公司应在结 算账单发布后 10 日内结清电费, 若未按时支付则纳入信用评价管 理。若售电公司在结算账单发布后 15 日内,仍未及时足额支付相 关市场结算费用,且无足够额度的履约保函、保险或保证金可支 付电费时,则视为由于欠费引起的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山西电力 交易中心对相关售电公司实施停牌管理,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对该售电公司及负有 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欠费售电公司需按以下标准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 0 时 起计算至缴纳日止,不足 1 天按 1 天计算,以欠费总额为基准按 日累加计收,不足 1 元按 1 元计收,计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欠费 总额的 30 (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 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 之二计算,跨年度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15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零售市场管理, 促使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 形成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市场初期,根据批发市场交易价格对 零售侧设置合理的价格区间,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向用户传导。具 体由山西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发布。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每年 3 月底前梳理连续 12 个 月(上年度 3 月至本年度 2 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并 向山西省能源局报送,征得山西省能源局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 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 1 个月。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建立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 按照国家及我省相 关要求,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要不断扩大零售市场信息披露范围, 拓宽信息披露渠道,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电力用户 知情权,引导售电公司优化和提升服务水平。对外披露电力零售 市场信息包括 (一)山西电力零售市场运营管理规范、山西售电公司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全市场零售价格年度、月度均价及价格分布情况、市 场运营费用; (三)每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 (四)月度零售均价排序前五(由高到低)以及超过全市场 月度零售均价 1.15 倍的售电公司企业名单; (五)严重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以及谋取暴利的售电公 16 司企业名单; (六)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建立电力零售市场体系。 在遵循本细则规定的基 础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快推进建设电力零售市场,并制定 山西电力零售市场运营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各市能源局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准确 解读电力市场相关政策、规则以及本细则内容,加强对属地内售 电公司规范经营和履约情况的监管,定期披露市场相关信息,加 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售电市场建设平稳有 序推进。 第六章 履约保障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需 选择执行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等履约保障凭证的一种或多种, 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和其服务用户的用电量规模挂钩, 具体标准由山西省能源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发布。若履约 保函、保险、保证金不足,则不能绑定零售用户。对已经绑定零 售用户的,若后期因执行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等履约保障凭 证,或因核减中长期批零倒挂电费金额,导致不满足用户绑定标 准时,售电公司应及时补足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若未按时 缴纳按第四十四条执行。 17 (一)缴纳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的终止日期为交易年 度延后半年。若售电公司年内暂停交易或退出后保留其履约保函 6 个月,期满退还。 (二)对于在多个省(区、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应按照相关标准分别提交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 (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拟定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 管理制度,并负责履约保函、保险单、保证金的接收、管理、退 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程序。制度 应经山西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 源监管办报备。 (四)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 人为与其签署资金结算协议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五)售电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国网山 西省电力公司可根据结算依据申请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 并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向履约保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原件, 要求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说明售电 公司欠费情况,并做好相关信用管理和交易工作。 (六)在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时,若售电公司所交 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不足以支付应缴相关结算费用,售 电公司需根据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执行告知书要求,在规定 时限内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 18 (七)售电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适当确定单份履约保函的额 度,鼓励以保证金或多份小额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以便在滚动 调整环节退还超额履约保函、保证金时可实际执行。 (八)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每月公布售电公司欠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可交易额度。 指根据售电公司 所缴纳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等市场风险防范措施测算的可 交易额度。在年度、多月、月度、旬交易前计算并应用售电公司 履约保障可交易额度,具体计算标准由山西省能源局根据市场风 险状况确定并发布。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追加机制。 原则上,每月 5 日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依据倒挂电费测算情 况通知售电公司追加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每月 15 日前,售 电公司完成倒挂电费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追加。售电公司 可根据自身与零售用户的约定价格,提前预估倒挂价格、倒挂电 费,提前办理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追加手续,确保满足时间 要求,避免影响后续交易。若售电公司前期已缴纳足够额度的履 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自行判断不影响绑定用户及后续交易时, 可不另行追缴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 结果。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执行。售电公司在结算 账单发布后 10 日内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市场结算费用时, 国网山 19 西省电力公司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启动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 执行程序,向执行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事宜的售电公司发出 告知书,由开具履约保函的商业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签订 履约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履约保函、保险执行 后,相关售电公司应及时追加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对 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执行事宜有异议的市场主体,需于执行 告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电 力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经核实后,如市场主体无欠费或欠费金额 计算错误的,已通过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支付的欠款予以 退还。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 国网山西 省电力公司动态监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与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 保险、保证金额度,每月上报山西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 司发现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不足时,应及时 通知售电公司补缴。售电公司应在接到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通知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足额提交履约保函、保 险或保证金,满足市场交易信用要求。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动态调整机制。 国网山西 省电力公司定期根据售电公司已绑定零售用户规模,以及中长期 批零市场预计倒挂电费金额等情况,测算其已缴纳履约保函、保 险、保证金超出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缴纳的额度并予以告知。 20 售电公司可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申请退还多缴的履约保函、保 险、保证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在接到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 核实情况,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退还。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保证 金,经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山西电 力交易中心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一)实施停牌管理,取消其次月及后续交易资格; (二)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 站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三)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山西省能源 局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 售电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退出方式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山西省能源局会 同山西能源监管办调查确认后,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 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 议的,山西省能源局通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 21 制退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 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欠费且未按期整改的。 (四)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五)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 (六)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 做出处理的。 (七)连续 3 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山西电 力交易中心每年3月底前梳理连续36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 公司,并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报送。 (八)出现市场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市 场信息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购售电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定为 售电公司存在诈骗等行为的,或经司法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裁定 伪造公章等行为的。 (十)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十一) 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停牌整改, 且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十二)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行为的。 22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 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 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处 理;自主协商期满,退出售电公司未与合同购售电各方就合同解 除协商一致的,经山西省能源局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由山 西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批零合同的整体转让,转让方式为打包 拍卖,已足额缴纳履约保障凭证的售电公司均可以参与拍卖,按 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承接售电公司,拍卖收益优先用于抵扣 强制退出售电公司的欠费,剩余费用返还至其所代理零售用户, 承接售电公司执行原批发、零售合约;经整体转让仍未完成处理 的,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批发合同及零售用户,按照保底售电公 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售电公司可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应提前 45 个工作日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 划的终止交易月。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 ,购售电合同由该售 电公司继续履行,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对于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 退出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等 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 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在山西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协调下, 自愿 23 退出售电公司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售 电合同处理;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未与购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 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 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对继续履行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难 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 对购售电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 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市场主体目录删除,向山西省能 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报备,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 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售电公司退出前应结清市 场化电费和交易手续费。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注销售电公司的山西 电力交易平台账号,但保留其历史信息。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考虑市场化电费差错退补有滞后性, 国网山西省 电力公司在售电公司退出后保留其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 6 个 月,期满退还。履约保函在退出后 6 个月内失效的,或售电公司 在退出后 6 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需取回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 须与其股东、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协商,由第三 方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并经过公证的承诺书,提交国网山西省电力 公司后退还其履约保函。 24 第八章 保底售电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 具体数量由山西省 能源局确定,通过拍卖机制遴选出高效可靠的保底售电公司。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按照注册资本金或资产总额 2 亿元以上、 电力市 场信用评级 AA 级以上、服务能力评级 A 级以上等标准,由企业 自愿申报,山西省能源局负责遴选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 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并向市场主 体公布。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竞拍, 拍卖标的是一 个月的保底售电服务资格。按照保底零售用户用电规模足额缴纳 履约保障凭证的保底售电公司以申报保底零售价格的方式参与竞 拍。中长期模式下,以 1.5 倍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作为报价 上限,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以 2 倍的上月实时现货 市场月度加权均价作为报价上限。按照报价最低原则遴选出合适 的保底售电公司,申报价格相同时,原则上按申报时间优先原则 承接保底售电服务。售电公司应根据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及保底成 本申报保底零售价格,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户数量不确定导致的成 本上升、极端因素导致的风险成本等。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保底售电服务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报山西省能 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方可启动 (一)启动条件。 25 1.存在售电公司未在截止期限前缴清结算费用。 2.存在售电公司不符合市场履约风险有关要求。 3.存在售电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出市场,其购售电合同经自主 协商、整体转让未处理完成。 4.其他需要启动保底售电服务的情况。 (二)服务内容。确认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后,山西电力交易 中心书面通知保底售电公司、拟退出售电公司,以及拟退出售电 公司的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保底售电公司按照通知要求承 接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 结算。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其与原售电公司约定的结算方案,按照 保底零售价格进行结算,不再另行签订协议。若保底售电公司承 接的批发合同包括年度、季度合同,由保底售电公司通过合同转 让或增加零售用户的方式自行平衡批零市场交易电量。 (三)保底零售价格。保底零售价格执行保底售电公司在竞 拍中确定的保底价格。 (四)兜底原则。若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 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五)保底售电业务监管。保底售电公司须将保底售电业务 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将相关价格水平、盈亏情况上报山 西省能源局。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其他事项。 26 (一)执行保底零售价格满一个月后,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 与其他售电公司(包括保底售电公司)协商签订新的零售合同, 保底售电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二)因触发保底服务对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造成的损 失由拟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三)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 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若无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可由山西省能源局 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 他相关事宜。未能处理好购售电合同相关事宜的,电网企业依法 依规制定售电公司保函、保险偿付相应市场主体的方案,完成函、 保险使用、偿付工作。 (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 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 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五)若保底售电公司拒绝提供保底售电服务(包括拒绝参 与竞拍的保底售电公司) ,取消保底售电服务资格,相关情况纳入 信用评价管理,不得再次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 第九章 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能源监 管办授权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售电公 27 司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售电主体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依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售电公司 信用评价体系及动态调整机制。依托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 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建 立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 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 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建立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双向共享。 第六第六十条十条 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与履约保障凭证挂钩 机制,具体方法在我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建立售电公司经营情况月报机制, 实时跟踪监控 零售市场交易情况, 持续完善电力市场利益传导与分配市场机制, 规范售电公司市场交易行为。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能源局会同山西能源监管办等相关部门 对售电公司规范经营和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对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售电公司进行约谈和督导,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 报。行政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售电公司资产、人员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二)售电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三)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绑定合同档案; 28 (四)售电公司市场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市场规则、滥 用市场力、不正当竞争、不诚实履约行为; 对全省售电公司经营和履约情况的行政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 次,抽查范围不少于 10 户售电公司。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责对售电 公司进行监管。山西省能源局对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间发生的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记入信用记 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对其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 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售电公司执行交易规则、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行 为进行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 释。国家发布和本细则相关的新政策时,本细则相关条款同步调 整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我省有 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9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 2022 年 3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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