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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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 实施细则(2022 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 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政办发〔2022〕19 号) , 保障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高质量建设, 推进有新增负荷的园区 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园区新增负 荷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 坚持 自我消纳、 自主调峰的原则, 以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 具体包括以下二类。 1.园区新增负荷绿色供电项目。 对于园区有新增负荷建设的 新能源项目,装机规模要与新增负荷规模相匹配,新能源发电量 全部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网反送电。 2.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 对于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改革试 点的增量配电网区域,根据新增负荷需求建设新能源,提升增量 配电网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 2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工业园区可绿色供电项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工业园区应在 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2021 版内; 2.园区内配套产业应在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 目标若干保障措施 内发改环资字 〔2021]209 号所规定的范畴; 3.增量配电网须纳入自治区配电网规划, 并取得电力业务许 可证; 4.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公司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 方案(施工电源除外) ,原则上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 5 亿 度电; 5.新增负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 并取得相关主 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6.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 模的 15(4 小时) ,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用电负荷; 7.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8.项目申报时, 新能源企业要出具园区内用电企业的消纳承 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内容) ,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 9.新能源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 3 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 10.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 运行周期匹配。 第五条项目投产后,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 电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具体事宜与电网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新能源接入工程需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增量配电网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 接入工程原则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建设。 2.对于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需直接接入园区变电站, 接入线路可由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建设,也可由电网公司建设。 第四章申报审批 第七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 将申报 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八条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进行 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 4 议。 第九条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审定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各项工 作。 第十一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 根 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 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 根据批复 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通过后按照公用电网公司的有 关规定并网。 第六章监督监管 第十四条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 第十五条未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十六条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 按月向自治区能 5 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在项目负荷不 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要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峰能力, 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 并持续满足第三条中的各项 条件和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内蒙古自 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废止, 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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