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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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3 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 实施细则(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 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政办发〔2022〕 19号)有关规定,有序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增加 新能源消纳能力,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 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 (内能电力字〔2021〕570 号)。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自用燃煤电厂(不含 自备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建设项 目。 第三条 根据燃煤电厂新增调节能力,按照多能互补、不增 加系统调峰压力的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 下, 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 规模化、 集约化开发建设新能源。 2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需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确要 求关停范围,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未批先建等机组; 2.燃煤电厂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指标达到国家 及自治区相关要求, 机组最大可调出力达到并网调度协议签订的 机组最大出力(新建机组应达到铭牌值); 3.燃煤电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4.现役热电机组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0, 纯凝机组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0; 5.核准在建热电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5, 纯凝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5; 6. 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时 以上。机组改造后,调节速率、最大可调出力、供热量、热电比 不低于改造前; 7.机组新增调节能力应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公用 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等于制造改造后总的调节能力,减去改造前 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调节能力(新建机组按50考虑); 8.新能源规划建设场址应取得盟市和电网企业出具的同意 3 意见, 新能源项目、 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9.国家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内发电集团统筹本区域内火电灵活性制造改 造,整合新增调节空间,按照新增调节空间11确定新能源规模。 第六条 配建的新能源要与相应的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燃煤电 厂实现实质性联营, 新能源具体运行模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 协商确定。 第七条 发电集团按照自治区规划的新能源区域,确定新能 源场址。新能源规模在50万千瓦以内的,按1个场址规划建设; 规模在50-100万千瓦之间的,规划建设场址不超过2个;规模在 100万千瓦以上的,规划建设场址不超过3个。 第八条 电网企业按照新能源场址,规划建设汇集变电站和 接入线路。接入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发电集团建 设,后期电网企业可依法依规回购。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由发电集团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上报自治区能源局, 4 内容包括本集团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方案、 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 和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方案。 第十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有关部门、 电网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 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第十一条 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 定,审定同意后,按发电集团一次性批复总体实施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发电集团商电网企业制定火电灵活性改造、新能 源建设年度计划,每年年初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汇总 各发电集团年度计划,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自治区印发的年度计划及时 核准(备案)新能源。 第十四条 火电灵活性改造完成后,由电网企业组织验收, 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十五条 新能源建成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按已验收的火电灵活性改造规 模,安排对应规模的新能源并网。 第十六条 发电集团按印发的年度计划开展机组灵活性改造 5 和新能源建设, 新能源建设规模超出灵活性改造规模部分不予并 网,造成的损失由发电集团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监管 第十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本地区 火电灵活性改造、新能源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 送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电网企业将上年度火电灵活性改造和新 能源并网建设情况上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九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对火电灵 活性改造和新能源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预警,评估存在的重 大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 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内 能电力字〔2021〕570号)同时废止。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后, 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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