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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白山育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恒基煤矿 目 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5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6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8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10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12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5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6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8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8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0 安全奖惩制度..22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24 安全举报制度..27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27 学习培训制度..30 安全承诺制度..32 班组学习培训制度..33 民主管理制度........34 班前、班后会交接班制度36 安全绩效考核制度36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各工种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权力和义务,严格制度约束,做到时时、事事、人人落实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井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党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和管理制度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坚持各级领导“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即总工程师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的第一责任者,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各级分管领导对正职负责,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负分管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时对其安全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对安全负全责。各级业务科室的科长是本业务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矿安全科是该单位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对矿井范围内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 四、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各级工程技术人员是技术决策、决定、技术方案编制、技术措施制定、审核、现场技术管理的责任部门。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环节系统改造工程坚持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的“三同时”原则,并通过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验收。 六、由分管领导负责地面交通、防火、地质灾害预防、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伤急救、大型群体活动等应急救援。 七、建立由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足额提取,安监部门合理安排使用的安全投入责任制度。 八、采掘及辅助队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把安全质量标准细化到各个班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规范操作中;负责落实对员工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安全素质;负责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管好、用好新设备、新材料,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九、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十、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措施和作业标准,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 十一、各级职能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业务管理、协调安全生产、实施现场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主体,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负责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并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分解到各个实施方案、作业计划、作业规 程和操作规程之中,把队伍建设、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细化到现场、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人员。 十二、矿属各单位要根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实行逐月考核公布,每年修订一次。 十三、矿属各单位要针对不同工种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要求每季度修订一次,工种变更时要及时修订完善。基层单位对班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实行班验收评估,月度考核兑现。 十五、安全检查时,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之中,以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 2、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三、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副矿长主持。 四、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刻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五、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 六、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七、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三、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员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四、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 五、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 六、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 七、煤矿鼓励员工参加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4、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须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员工培训。 三、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员工意见,接受员工监督。 五、安全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 六、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并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和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 八、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九、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我矿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创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我矿质量标准化工作具体要求,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制度 1、严格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评估工作。 2、制定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管理制度。 3、健全所有支护器材基础台帐。 4、建立单体支柱观测记录。 5、健全安全管理措施。 6、健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7、每月末由矿质量验收小组对所有采煤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签字齐全有效。 2、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及个体防护有效。 3、所有轨道敷设及运输设备符合标准、性能可靠。 4、机电设备和局部通风符合要求。 5、爆破、顶板管理符合规程要求。 6、每月末由矿验收小组对所有掘进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工程等级。 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合格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2、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合格率100%。 3、员工按计划培训、复训、持证上岗。 4、设备管理应合理选型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5、设备按规定及时测定、检验。 6、设备要妥善存放,摆放整齐。 7、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 8、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主要运输线路达到优良,运输设备完好率达95%。 2、提升安全保护及行车安全保护符合规程规定。 3、运输设备、设施实行包机制。 4、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齐全完整。 5、运输技术资料齐全符合规范。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井底车场运输大巷 ,采区上下山及车场、硐室、无淤泥、保持清洁。 五、通风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通风系统完整独立,分区通风,符合规程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通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2、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符合规程不喝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有计划停风。 3、瓦斯检查符合规程规定,“一通三防”重点报表每日报矿长、总工审阅。 4、井下爆破符合规程规定。 5、通风安全监控都应符合规程规定,各类监控设备性能完好、正常工作 6、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井下设立消防材料库。 7、各种风门、风窗、密闭、风桥符合规程规定。 8、各种隔爆水棚、水槽、水幕符合规程规定,配有足够防尘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 9、岗位责任制齐全完整,工作有计划和总结。 10、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 11、各类安全仪表,定期校正、检定,保证完好。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管理制度 1、及时绘定中腰线,大型贯通有设计、审批总结,各类通知符合规程规定。 2、严格按规定制作图纸。 3、按要求完成地质“三书”、地质预报和水情预报,预报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4、制定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 5、健全各类台帐,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设计。 6、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各类探放水钻孔的质量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七、其他 1、本制度的条文与上级安全法规、技术政策相抵触或本制度不明确的,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上级安全法规或技术政策执行。 2、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凡新入矿员工岗前培训必须坚持三级培训制度,下井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方准入井实习;在老工人带领下,签订师徒合同,实习四个月后,再进行相应工种的岗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方准上岗独立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分配工作。 二、凡下井的干部、员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全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方准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干部不许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作业。 三、因工作需要调岗的人员,劳资部门提出转岗意见,报请矿领导批准,安培中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新岗位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到新岗位工作,否则,不准转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五、安全培训时间新入矿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全员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初训、复训时间均不得低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 六、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新入矿人员的岗前培训,主要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矿纪矿规、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职业道德、矿井概况、入井须知、煤矿灾害事故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为培训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的初训内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进行。主要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煤矿生产技术、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及各工种相关的专业知识为培训内容。 3、安全技术全员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复训内容相同,以近期颁布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国内外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关本岗位及其相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新经验和新方法;近期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有重点的复习学过的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规律及防治措施为主要培训内容。 4、转岗人员的培训内容按新岗位工种的初训内容进行。 七、安全科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会同安全科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技术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报矿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必须保证按期完成。 八、矿安全科要搞好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工作,把调进调出、调换工作转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及时进行整理。 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四、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五、建立和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安监科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动态监察,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六、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各 队、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七、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九、煤矿事故隐患应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矿可对B、C级事故隐患直接确认,对A级事故隐患提出确认意见,每月5日前按程序报县安监局进行确认。 十、矿排查出的A级事故隐患, A级事故隐患由矿进行确认,并要上报市、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十一、矿必须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应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设计或报批的应按程序编制设计和报批。 十二、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或设计组织实施。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事故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十四、各矿应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及具体实际,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五、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由公司或者矿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十六、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A类事故隐患治理要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 、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形式矿实行集中统一组织领导与系统分工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形式。矿、安全、保卫部门对井下、地面、厂房组织检查并考核。 1、矿每季度组织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性安全监督大检查。 2、矿每月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抽查。每周组织开展“一三五”安全检查流程工作。 3 由矿领导组织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不定时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根据情况随时由矿长、安检科监督检查的重点为特殊时段(中、夜班及节假日期间)薄弱环节、重点岗位等。 二、 检查内容 1、各单位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等以及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安排和文件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 3、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4、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环节系统补欠工作完成情况。 5、矿井五大系统(通风、供电、运输、提升、供排水)、及地面要害场所、关键环节、薄弱区段安全状况。 6、安全罚款执行落实情况。 7、矿、科两级干部下井跟班作业及矿安全检查活动情况。 8、各类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追究、处罚到位情况。 9、证照管理及各类人员培训质量、持证上岗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问题的监督检查。 11、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演练。 12、劳动用工用人管理。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各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所分管地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对所有生产地区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二、施工单位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矿井新采区设计和审批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机电、运输、安监科、通风、供应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采区生产系统、通风系统、供电、排水系统的设计方案。具体由技术科依据“采区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区设计,生产矿长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和总经理进行批示,并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 四、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科、地测科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作业规程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监、机电、运输、通风区、施工队等有关单位和分管副总,对作业规程进行会审,并签字生效,并下发到有关单位,施工队组织学习贯彻(学习后进行签字)。 五、采掘工作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地测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案,并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监、通风等进行审批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签署审批,并下发有关单位。 六、工程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将作业规程及措施存档。严禁采掘作业规程,措施及设计丢失。 七、机电运输方面的措施需经机电运输副总审查批示,总工程师签字后方生效。 八、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需经通防科审查,总工程师签批后生效。 九、专项施工措施中涉及到各个专业的安全问题,必须由分管副总和职能部室签批。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应用的一切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必须经过防爆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二、对新进的防爆防备,必须认真逐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三、对验收合格的防爆设备,应有记录,其内容包括(设备型号、设备编号、设备验收情况、设备检修人、设备验收人,设备验收时间)。 四、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长期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设备,防爆检查员应重新检验。 五、井下防爆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防爆和完好标准进行,对没有合格证的设备一律不允许安装。 六、定期对开闭锁继电保护装置、计量仪器进行检验和整定,其检验周期为一年。 七、避雷器、地面电气设备接地及防雷保护用的所有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前测试一次。 八、各类电器检验保护装置的绝缘耐压试验 ,每四年进行一次。 九、新装、大修变压器后必须进行检测。 十、井下高压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每季应根据短路电流和负荷变化进行一次整定值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十一、各种保安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台、拉杆、高压验电笔、放电棒、绝缘夹)使用中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十二、计量仪表每二年检验一次。 十三、矿井主要设备(主扇、水泵、绞车)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测试。 十四、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 十五、井下低压开关继电保护每季检验整定一次,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十六、井下接地网电阻每季测定一次。 十七、主提升机,主扇风机,主排水泵、人车罐笼等除日检外,还要定期检修,月检,半年检,其周期按有关规定进行。 十八、加强机电设备的运行与维修保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依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为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抢救排除,控制事故扩大曼延,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矿领导组,每年应对矿井主要灾害预防计划及管理荼进行一次审核及全面检查,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二、生产“五大”科室及其它各职能科室,每季度应对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及管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排查活动,对措施及设施不到位,不达标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落实。 三、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 1、技术科负责每月定期对各坑口,地质预测,采掘布置,周边老窑积水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通风系统进行改造,按计划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做到有记录、有存档。 2、通风队负责每月定期对各坑口通风设施,贯眼密闭质量,瓦斯治理、除尘设施,各作业地点顶板、爆破、防治水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要灾害预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进行每年度瓦斯与二氧化碳等到级监定工作,协助生技科搞好每年一次反风演习工作。 3、机电队负责每月定期对各坑口机电设备防爆、防灭火系统、水泵、储水仓、主扇风机等到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探查头数量、位置、有效期;查井上、下消防灭火器配置数量、失效数量;查井下防治水、水泵、储水仓等到设备完好率等。进行每年一次排水测试,监督防治水措施的执行情况。 4、调度室负责每月定期对本区域内“一通三防”、“五大自然灾害”及“雨季三防”工作,实行动态督管理。分片包保、责任明确。 5、整备队负责每月定期对地面“三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危房改造更新,排水系统要害部门等到主要设施全面的检查工作。 四、矿井“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的预防措施,要严格按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雨季“三防”的预防与处理计划执行。 五、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消除我矿无瓦斯突出危险的认识,克服侥幸心理,依靠科学树立科技兴安思想,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瓦斯突出预测及地压测试工作。 六、加强粉尘治理,井下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及呼吸性粉尘,要定期做好鉴定工作,确保工作面不超标,消除职业危害。 七、严把监控质量关,强化队伍管理。严格执行网络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不间断浏览、登记、分析井下瓦斯状态,掌握采掘动态,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及时接收上级下达的各项文、指令,及时上传有关隐患情况。 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煤矿发生事故就是灾难,如何在灾难中减少事故的扩大为主要目的,特制度以下制度。 一、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总负责人 组 长矿技术负责人 副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 成 员矿成立的救护队员、生产科长、安监科长、矿卫生所、采、掘、机、运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及有关科室人员。 如果事故大,听从县、市、省救护队来急救,我矿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听从他们的统一指挥,积极的投入急救工作中,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妥善处理和安置好死者的家属。 二、上报与救援 1、上报 ⑴企业内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立即快速利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报告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和工会。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死亡人及原因分析情况上报给有关部门。 ⑵死亡1~2人,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再报当地主管部门。 ⑶发生重、特大事故,除报当地外,还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2.救援 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紧急救援的通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援和配合下,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以下。 3.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⑴提高认识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每个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管理能力,掌握各种灾害的预防措施,按章办事,在工作中拿起自己的武器保护自己,搞好本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决不能以金钱来换取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他人和家人的痛苦。 ⑵强化管理 对各种灾害性要加强管理。制定的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还要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的人身安全。 13、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矿井安全管理需要,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人员实施安全奖惩,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说明的,按其他文件或规定执行。 矿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本规定为准,但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条件不具备等矿另有决定或规定的除外。 凡本规定中与上级文件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规定。安监科对本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安全奖惩按照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安全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倾斜,重奖重惩,避免平均主义。 第五条 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由安监处科按本规定提交意见到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安全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安监科每月对安全奖惩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第六条 矿井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2000 1、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特大事故或大幅度减轻事故灾害程度者。 2、发现隐患或险情,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伤亡事故或使矿井设备材料免遭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从险情中直接抢救出遇险人员,避免事故扩大的抢险有功者。 4、进行安全技术革新,革新项目经市煤炭公司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确定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者。 5、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设备,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反“三违”是各级干部和员工的职责。凡发现的“三违”要统一报到安监科,逐月季统计上报,矿根据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100500元。 1、各级干部或职能管理人员,每季度内制止、检举揭发“三违”三起以上,一般员工每季度内制止、检举、揭发“三违”二起以上者。 2、对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器材铁门、道档、捕车器、照明装置、信号设施、瓦斯检测装置、通风设施、防尘设施、防灭火设施、自救器、顶板离层仪、锚杆拉力计、安全仪器仪表、通讯设施、井下安全警标、记录牌板等者予以及时制止、检举、揭发的人员。 3、拒绝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可能发生人身事故或其它事故者。 4、为安全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对各单位、各岗位人员的月度或年度安全奖励,按矿当年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年度内,凡个人出现一起一般性“三违”的,罚款100500元,出现第二起时,罚款5001000元,出现第三起时,罚款2000元,出现第四起时,罚款3000元,出现第五起时,予以开除。 第十条 年度内,凡个人出现一起严重“三违”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年度内,个人出现第二起严重“三违”时,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最多不超过2000元;造成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予以开除,并根据有关规定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责任者支付伤者医药费的20,并对其罚款100500元;造成重伤的,责任者支付伤者医药费的20最多不超过2000元,并对其罚款5001000元,造成他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予以开除,并根据有关规定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监员提前离开现场,罚款100500元,不到现场或提前离开现场后,现场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离本岗位,并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单位在一个月度内出现严重“三违”超过2起以上含2起的,各罚单位党政主管干部100200元,罚当班跟班队科长、班排长200300元/人。 第十五条 对制止、检举、揭发违章违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讽刺打击报复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从源头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入井下和防止各类盗窃行为,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必须建立和使用出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清点考勤制度,按规定配备检身人员和考勤员。 三、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井口24h公示每班下井人数。 四、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 五、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 (1)未戴安全帽、自救器或矿灯者;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3)穿化纤衣服者; (4)入井前四小时喝酒者;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 (6)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 (7)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8)生产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者; (9)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六、入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打卡入井。 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方进行入井需知培训、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并登记后,由矿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七、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消卡、交灯。 八、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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