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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打眼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采煤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3条 检修煤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4条 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5.打眼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捆动钻杆。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7.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8.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 9.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10.抵抗线小于0.5岩石0.3米时。 对上述1、2、3、4、5项,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汇报。 第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1.出现卡住钻杆时。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时。 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时。 5.电钻外壳带电时。 第7条 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严禁用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和电缆。 第8条 打眼过程中必须停止输送机和采煤机。 第9条 自溜运输工作面应在撤除溜槽之后打眼。 第10条 工作面倾角超过25℃时,工作地点上下方要设置安全挡卡,挡卡高度不小于0.5米;若两部电钻同时打眼,其间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11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12条 回柱地点以上10米、以下15米范围内,打眼和回柱不准平行作业。 第13条 处理拒爆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和爆破工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用木签或竹签挖出部分炮泥,插入炮棍确定拒爆炮眼方向。 3.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于拒爆炮眼深度。 4.拒爆炮眼处必须设置显著标志。 第14条 打放顶眼及过断层在岩石内打眼,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15条 打眼工作结束后,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况。 三、操作准备 第16条 备齐注液枪、锨、镐、侧式供水钻杆、钻头等工具。检查煤电钻是否完好,煤电钻综保是否灵敏可靠,电缆是否有破皮漏电、“鸡爪子”、“羊尾巴”;防尘水管是否配齐。 第17条 拉钻时将电缆套在手把内,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电缆送至工作地点。 第18条 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敷设电缆,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电缆横跨输送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 第19条 必须事先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等进行全面检查,敲帮问顶,摘除危帮,由班组长指定人员补全空缺支柱,更换失效支柱,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全隐患,清除炮道内的浮煤和脏杂物。 第20条 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布、线手套,不要把围巾露在外面。 四、正常操作 第21条 打眼最少由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丰把。 第22条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进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镐刨点定位,定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2~3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23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钻进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调节好水量,排出孔内煤粉。成型的炮眼内煤粉必须清理干净。 第24条 底眼打完后,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五、收尾工作 第25条 打眼工作结束后,拔下钻杆,卸下钻头,切断电源。将电缆、电钻、水管等工具运至指定地点整理好。 第26条 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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