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防治工作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doc

返回 相似 举报
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防治工作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防治工作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防治工作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防治工作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防治工作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 扬尘防治工作细则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我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扬尘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目标是细化落实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履行好我市国土系统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明确监管场地的扬尘防治措施,确保相关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以下统称“国土扬尘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国土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属于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任务,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各有关责任科室、市土地储备中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督查工作,形成以“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科室具体抓”的责任体系,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问题,确保相关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谁管辖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市局负责对各区矿山开采作业扬尘污染防、对各区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和、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督查指导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助市局开展具体工作对市级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以及对各区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督查指导工作。 各区国土资源和土地储备部门接受市局和市土储中心的督查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镇(街)国土资源和土地储备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动态台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在不良气象条件或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按照市环委办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采取相应级别应急和保障措施,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若发现对扬尘污染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工地,应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并跟进处理存在问题。 第七条 市、区、镇(街)国土资源部门对发现的国土扬尘防治问题进行督办,依法采取约谈、处罚、停工、诚信扣分等手段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屡教不改”的,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空气质量恶化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防治要求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法规和本细则。 (三)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防治措施列入工程概算和日常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改正,及时报告。 (五)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六)建设、施工单位应做好日常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市环委办启动大气轻度、中度、重度防范预警管控,以及重污染应急管控期间,按要求落实更严格的管控措施。 (七)扬尘防治设施设置要求 1、覆盖的防尘网必须质量优良、经久耐用,网目数不低于2000目/100cm2,且具备不易燃烧性能。防尘网必须拼接严密,覆盖完整,发生破损的应及时更换;目数低于2000目/100cm2的防尘网应双层或多层使用,以达到防尘效果。要明确专人负责、废弃、破损的防尘网要及时回收入库,严禁现场焚烧和随意丢弃,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洒水与喷淋在现场采用明装方式,作用时不间断向作业现场洒水、喷淋头喷出雾状水花,或者使用喷雾机器,以达到降尘的作用。 第九条 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一)进行场地平整、建筑物拆除等工程的,应当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和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接受社会监督。 (二)按时对作业的裸露面进行洒水;48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48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3个月不作业或长期不能供应的建设用地,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施工场地要做到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6个100%”。 (四)场地周边应当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围挡的高度与材质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及政策规定。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应当报属地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采取其它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须进行遮盖。 (六)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保持主要通道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扬尘。 (七)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喷雾、喷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置雾炮设施,安装喷淋设施抑尘。 (八)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 (九)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必须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第十条 矿山开采作业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一)大气重污染应急管控措施。当发布大气重污染Ⅱ级和Ⅰ级预警时,在Ⅱ级和I级重点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持证采石、取土矿山必须停止开采作业。 大气重度防范预警管控措施。持证采石、取土矿山企业应自愿限产减产,暂停引起扬尘工序。 大气中度防范预警管控措施。矿山企业应严格矿区扬尘管理,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不造成扬尘污染。 (二)采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场作业在不影响行车及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采取除尘抑尘工艺和措施。提倡采用先进机械化作业方式减少扬尘,配置雾炮设施,安装喷淋设施。 (三)采石场的堆场、装卸场地每1000平方米配置1台雾炮,应当连续喷淋和洒水抑尘。作业期间对堆放作业场地裸露地面全覆盖喷雾压尘;非作业期间应当采取铺盖防尘网或者连续洒水保湿。 (四)开采台阶通往卸矿点或堆场的矿山道路应以安全第一,避免抑尘措施造成生产安全隐患。采石场非开采区车行道应分时段按时洒水抑尘,每天不少于四次。 (五)矿区出入口必须配备冲洗装置和沉砂池,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专人进行高压冲洗干净。矿山企业必须同时做好驶离登记记录。 (六)矿山非工作区裸露地面要及时植树种草防尘,未及时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全部铺盖防尘网。 (七)矿山开发利用完毕后3个月内做好矿山整治复绿工作,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一)易产生扬尘的拆除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 (二)装运拆除建筑垃圾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喷水降尘等措施。 (三)清运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采取洒水作业、封闭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对不能及时进行清运的垃圾与土方,应当采取覆盖措施。 (四)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 (五)房屋拆除时应采取的措施 1、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全封闭,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2、被拆除构筑物外围应设置连续密闭的隔尘布,高度须超出被拆卸构筑物的最高点至少1米。 3、拆迁作业时,应辅以持续喷水压尘,以抑制扬尘飞散。 4、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六)拆除施工完成后5日内应完成土地的复耕复绿工作,在复耕复绿完成之前要进行覆盖、洒水(次数不限,时刻保持湿润为准)等措施防止扬尘。 (七)未完全拆除建(构)筑物在不作业时段按实际天气情况定时洒水,要求建(构)筑物表面时刻保持湿润。 (八)工地周围环境的保洁。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的范围应根据施工扬尘影响情况确定,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周围20米范围内。 第四章 配合监管事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能,配合环保、住建等部门对施工工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渣土运输等其它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合格油品签定承诺书,进行登记编号建档跟踪,全面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车辆和机械。按有关要求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信息录入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行为,发现一宗清退一宗。对发现违反承诺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施工机械的工地,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施工。 (三)矿山作业工地的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四)装运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应当净车出场,严禁轮胎带泥上路,土石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必须及时清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打桩机、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推土机、旋挖钻机、铣刨机、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储备土地、正在实施收储的土地。 第十四条 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根据实际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管理单位、临时使用单位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具体以签订责任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佛山市采石、取土矿山开采、储备土地、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拆除扬尘防治工作导则(2017年11月6日佛国土规划通〔2017〕539号文印发)同时作废。 附件 大气污染精准防治现场督查记录表 工地或项目区域 □禅城 □南海 □顺德 □高明 □三水 工地或项目名称 具体地址 建设(采矿)单位 施工单位 现场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生产或运行情况 正常生产□、部分生产□、停产□ 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一、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 (一)□三通一平场地 1、□A、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B、经批准,不设置围挡,采取 措施; 2、□运输车辆进出冲洗; 3、□周边道路无遗洒; 4、□场地整洁,主要通道平整坚实; 5、□施工作业时洒水; 6、□施工区内设置喷淋装置; 7、□裸土覆盖抑尘或定时洒水保持地面时刻保持湿润。 (二)□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用地 1、□A、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B、经批准,不设置围挡,采取 措施; 2、□3个月以下的裸地覆盖抑尘、绿化、铺装; 3、□3个月以上的裸地绿化或铺装。 二、□矿山作业 1、□运输车辆驶离前冲洗或设置沉砂池; 2、□采石场的堆场、装卸场地配置雾炮,作业期间喷雾压尘,非作业期间铺盖防尘网或洒水保湿; 3、□采石场非开采区矿区道路车行道分时段洒水抑尘; 4、□非作业区裸露地面及时覆盖或绿化; 5、□矿山开发利用完毕后3个月内做好矿山整治复。 三、□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1、□车辆进出冲洗; 2、□周边道路无遗洒; 3、□施工作业时洒水; 4、□裸地覆盖抑尘或定时洒水保持地面时刻保持湿润; 未按要求落实措施的现场情况记录、图片 是否合格 合格() 处理意见 不合格() 督查人员签名 日期 5、□复耕复绿。(采取措施4、5之一) 12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