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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地热(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泉水、地热(水)矿山绿色矿山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改扩建、在建和生产的矿泉水、地热(水)矿山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核查。新建、改扩建的矿山,应根据本规范建设;生产矿山应参照本规范升级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615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T 13306 标牌 GB/T 13727 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DZ/T 02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DB45/T 70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DB45/T 474 广西地热温泉卫生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矿山 green mine 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2 数字化矿山 digital mine 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以地理坐标为参考系,以矿山科学技术、信息科学和计算科学为理论基础,综合运用GIS、RS、GPS、多媒体网络及虚拟仿真等技术,对矿山资源、基础设施、生产进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企业管理等信息进行自动采集、动态监测、进程管理和辅助决策。 3.3 矿区绿化覆盖率 green coverage rate of the mining area 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3.4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使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在可控范围内, 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要进行治理修复。 3.5 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 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 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3.6 理疗天然矿泉水 natural mineral water with therapeutic benefits 从地下天然涌出的或经钻孔采集,含有一定量矿物盐类、微量元素或特殊气体成份或水温大于36℃适合人体水疗、保健、养生的天然矿泉水,水中所含化学成分对人体有益。 3.7 地热资源 geothermal resources 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本规范主要指目前可利用的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及通过人工钻井直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 3.8 原水 raw water 直接从井(泉)采取的未经过处理的水。 3.9 研发及技改投入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研发和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 3.10 约束性指标 Obligatory Target 绿色矿山建设应达到的指标。具体包含水源地要求、矿区绿化覆盖率、研发及技改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职工满意度。 4 总则 4.1 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办矿。主要要求如下 --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按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和环境影响评价; --应按照采矿许可证范围及标高开采,无超层越界开采现象; --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业权人开采公示信息,且企业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4.2矿山企业应将绿色矿山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矿山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中。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规范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4.3 矿山企业应依法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依法纳税,依规缴费;矿山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相关约束性指标须达到有关要求。 5 矿区环境 5.1 基本要求 5.1.1 矿泉水水源地Ⅰ、Ⅱ级防护区边界设置固定标志,Ⅰ级防护区边界距离水源点不少于15米,区内地面全部硬化,不积水,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无与取水无关的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水源点有符合要求的封闭式取水屋灯;Ⅱ级防护区距取水点30米范围内,无居住区、水坑、厕所、堆放垃圾等;水源地设有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在水源地周边严禁使用化肥、农药,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导致水源地水源水质、水温、水量及地下水水位发生改变的取水工程或企业,在水源地周边2公里范围内不宜设置大型的养殖场或污染企业。 5.1.2 地热水源地Ⅰ、Ⅱ级防护区边界设置固定标志,水源点有符合要求的封闭式取水屋,取水屋设有空气对流口,水源点周边地面全部硬化,不积水,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新建矿山Ⅰ级防护区边界距离水源点不少于15米,Ⅱ级防护区距取水点30米范围,两级防护区内原则上无居住区、水坑、坑式厕所、堆放垃圾等;水源地设有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在水源地周边严禁使用化肥、农药,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导致水源地水源水质、水温、水量及地下水水位发生改变的取水工程或企业。 5.1.3 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矿区含职工生活区地面工程系统及配套基础设施完善,水源地、水厂、温泉场所场地整洁、美观,矿区道路平整规范、交通方便,运行安全。 5.2 矿容矿貌 5.2.1 矿区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和防护区等功能合理布局分区,各功能区应符合GB 14881、GB 50187的规定带;生产、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5.2.2 矿区道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操作提示牌、简介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图等基本情况介绍的标牌设置齐全,标牌符合GB/T 13306等规定;在需警示安全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设置符合GB 14161 的规定。 5.3 矿区绿化 5.3.1 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厂区内裸露的地面要进行绿化,无较大面积表土裸露;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要有临时防护措施,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 。 5.3.2 进场道路、办公区内部及到生产区道路等,两侧可绿化区域要进行绿化,设置合理的隔离绿化带。 6 资源开发方式 6.1 基本要求 6.1.1 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范围设立矿权标志牌、矿区界桩;按照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资源开采,开采规模符合采矿许可证及取水许可证的要求,禁止超采。 6.1.2 矿泉水开采井、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止堵塞或泄露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位、水量、水温、水质动态监测制度健全;矿山开采原始记录规范,准确、及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等有关报表,资源储量台账、档案资料齐全。 6.2 绿色开采 6.2.1 达到矿山生产安全“三同时”要求,水土保持“三同时”工作到位。 6.2.2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措施,矿区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6.2.3矿泉水生产厂房和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通常包括水处理区、包装区、仓库,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通常包括配(投)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灌装防护区应设在清洁作业区。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 6.2.4 定期对矿泉水(地热)抽水等设备及运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形成记录;定期对输水管道和过滤等设备进行检查、清洗和更换,并形成记录。 6.2.5 矿泉水开采企业每年应按GB 8537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矿泉水原水进行指标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地热开采企业每年应按GB/T 11615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地热原水进行地热流体质量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开采水源具备地热和饮用矿泉水(理疗矿泉水)双重属性的,开采企业每年应分别按GB/T 11615和GB 8537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原水进行指标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 6.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6.3.1 地热水和矿泉水的开采企业要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建有截(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后利用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水要求循环使用,处理后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应符合GB/T 31962要求,处理后外排放的应符合GB 8978要求。 6.3.2 矿区和矿界周围噪声排放达到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应标准;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 GBZ 2.1的规定,废气达标排放。 6.3.3 对报废的或闭坑的地热(水)、矿泉水井企业应及时进行有效封堵。 6.3.4 企业要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可配备兼职的管理和监测人员。 6.3.5 地热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按规定建立、计存、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7 资源综合利用 7.1 基本要求 重视技改投入,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先进,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显著,达到了自治区内地热或矿泉水企业的先进水平。 7.2 资源分级利用 地热水、矿泉水的利用做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地热井、矿泉水取水井(泉)及其附属设施保持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止地热井堵塞或泄露,防止热储层和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8 节能减排 8.1 基本要求 8.1.1 矿山应建立生产全过程的能耗核算体系,有单位产品的能耗统计数据和报表。 8.1.2 通过节能减排,减少“三废”排放。应按规定安装节能节水设施。节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8.2 采矿能耗要求 8.2.1 按照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8.2.2 采用先进的节能生产工艺及设备,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严禁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的设备进行生产。 8.3. 控制废水及固废排放 8.3.1 矿山应建有生活污水处理池和干净整洁的公共厕所,减少废水排放量。 8.3.2 矿山应建有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减少固体废物排放。 9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9.1 基本要求 9.1.1 重视科技创新,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开展技术攻关,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产业升级。 9.1.2 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 矿泉水企业的生产设备要求近十年更新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占比达到50以上。 9.2 技术创新 9.2.1 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制定科技管理相关制度,矿山的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要业务收入的1。 9.2.2 地热矿山要加强换热技术、梯级利用科技创新,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矿泉水矿山在环境保护、自动化方面改进工艺技术水平。 9.3 数字化矿山 9.3.1 应建设矿山生产自动化系统,实现生产、监测监控等子系统的集中管控和信息联动。 9.3.2 矿泉水在开采、生产、水处理、计量、包装、运输等方面实现全过程数字化远程监控,数控化率不低于80;地热水在开采、水处理、加热等工艺流程实现全过程远程自动化监控。 9.3.3 生产运营管理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智能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10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10.1基本要求 10.1.1 设立绿色矿山建设的内设机构,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并形成制度性文件。在厂区、办公室、会议室、游客中心等地有绿色矿山建设宣传牌。 10.1.2 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健全。 10.1.3 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等齐全、完整。 10.1.4 重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10.2 企业文化 10.2.1 矿山企业文化较丰富,企业年度计划中包含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目标、指标和相应措施;建立绿色矿山考核机制,每年至少内部考核一次。 10.2.2 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有职工休闲、娱乐、文化体育设施,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企业工会开展各项活动,推动职工及企业之间交流,业主与职工关系融洽、氛围和谐,企业职工满意度不低于70 。。 10.2.3 企业形象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 10.2.4 企业在厂区、办公区、矿区设置绿色矿山宣传栏,宣传绿色矿山的建设要求。 10.3 企业管理 10.3.1 绿色矿山建设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并形成制度性文件,有可追溯管理行为的绿色矿山管理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应经矿山管理人员审定后,定时归档管理。 10.3.2 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10.3.3 安全、环保、地质环境监测等制度对应报表、台账、档案资料等齐全、完整。 10.3.4 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记录明晰、培训效果明显。 10.3.5丰富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经常组织文体活动;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矿山企业内部职工互助友爱、氛围和谐。 10.4 企业诚信 10.4.1 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坚持诚实守信,及时公示公开企业等相关信息,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0.4.2 应通过易于公众了解的渠道披露有关企业组建及后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绩效表现,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0.5 企地和谐 10.5.1 支持所在地区乡镇、村发展经济,安置当地居民就业;积极投资参与矿山所在地基础设施和文、教、卫等建设。 10.5.2 建立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企业与乡镇、村社区及周边居民关系和谐,处理好各种纠纷及非合理性投诉。 10.5.3 遵守矿区所在地乡约民俗,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及信仰,与矿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磋商和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 参 考 文 献 [1]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国土资发〔2014〕176号) [2]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 [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9 号)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5号 [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397号 [7] 广西地热温泉卫生安全要求(DB45/T 474-2008), 2008.5. [8]山东省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37/T 3848-2019), 2019.12. [9]江西省地方标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六部分地热(水)、矿泉水(DB37/T 1275.6-2020), 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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