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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精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精准监管、提高效能”的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机制,发挥联合监管合力,提高行政监管效力,促进我区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联合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分级组建联合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利、发改、海洋、税务、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合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监管办”),设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矿产资源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市、县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县(市、区)长担任。联合监管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和执行联合监管工作计划或方案,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二)实行分级联合检查。各级领导小组按照上级部署和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联合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矿业秩序整顿、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环保督察、水土流失防治、税费缴纳等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联合监管办负责制定年度联合检查工作计划,每年对各市开展联合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的联合检查,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办;各市联合监管办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重大问题,制定联合检查工作方案,每年对所辖县(市、区)落实联合监管工作情况开展不少于2次联合检查,根据需要对重点矿山进行抽查检查;各县(市、区)联合监管办负责部署联合检查工作,每季度对所辖县所有矿产开发活动开展不少于1次联合检查。各市、县(市、区)联合监管办将联合监管工作情况分别按照半年、季度上报上级联合监管领导小组。 (三)加大联合查处力度。在开展联合检查工作过程中,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对发现的矿产开发有关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配合相关部门收集证据,依法做好案件的接收、侦办、处置,各级联合监管办要协调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的审查起诉、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等工作,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该移送不移送、以行政处罚(处理)代替刑事处罚等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联合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性约束。 (四)强化会商协同处置。各级联合监管办适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分析联合监管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联合监管办可根据专项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专项工作会商。专项工作会商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起,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专题研究发起单位提出的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发现涉矿违法违规线索和行政处罚、失信行为等情况的,各级联合监管办组织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对矿产开发相关的突发事件,各级联合监管办及时组织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商处置。 (五)加强信息交换共享。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日常工作中涉及企业主体资格登记、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许可、排污许可、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林地许可、纳税情况等审批登记信息报送同级联合监管办并通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报送同级联合监管办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实处理后及时将相关结果反馈同级联合监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信息、简报等形式不定期通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突出重点领域联合监管 (六)加强重点环节联合监管。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开发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方案,以及环境影响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矿业权出让合同等,重点对矿山开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及环保设施落实等方面进行联合监管;对矿山企业实施机械化施工、工厂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露天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山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和技术手段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精准监管。 (七)加强露天开采矿山动态监管。露天开采重点监管不按照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超量越界开采、毁林占林、破坏耕地、水土流失、扬尘污染、污水废水乱排放、废石废渣乱堆放、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对存在“半边山、一面墙”开采、水土流失危害、“三废”排放污染环境等问题,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通过安全隐患整治、矿业权整合、矿业权有序退出等方式进行整改。 (八)加强地下开采矿山核查监测。地下开采重点监管井下超层越界、改变开拓方式,人员安全防护、安全标识、顶板支护、供配电、排水、消防、通风等井下安全避险系统设施落实不到位,矿坑水排放、废石回填和堆放、选矿废水排放及循环利用以及金属矿山尾矿废石综合利用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对违法违规开采、存在安全隐患、生态环境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矿山,通过下达停产通知书、停止供电、不批准使用爆破物品等方式责令整改。 (九)加强矿山生产经营综合监管。各市、县(市、区)联合监管办组织对矿山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及爆破物品流向,矿山及矿产品运输,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税费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矿山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企业涉嫌偷税漏税、非法销售矿产品,尾矿库非法建设和超库容、超坝高、超强度生产,非法转包分包、出租、挂靠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行为。 三、创新联合监管方式方法 (十)实行方案联合编审。加强政策管理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实行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联合编制联合审查,减少多方案独立编制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露天开采矿山上述方案与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实现“多方案合一”编制和审查,统一技术规程和编制要求。 (十一)改进监测技术手段。自治区联合监管办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和航空遥感影像,通过智能技术提取并叠加矿业权管理数据库,提取异常图斑,下发市、县组织实地核查,市、县根据核查结果,建立问题清单并制定整改方案推进整改,实现对露天矿山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各级联合监管办每年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选用专业队伍开展地下开采矿山实地核查测量,精准掌握矿山地下开采情况。各部门涉及卫星影像、测量等监测数据和预警预报监测信息可无偿提供给矿山企业,减轻企业生产成本。 (十二)建立联合监管平台。自治区联合监管办组织推进跨终端、多场景应用的信息化科技管矿平台建设,推动各部门系统和自治区、市、县各级之间信息的互联互用;整合污染源在线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电力监测、安全生产等监测信息,开发信息(线索)上传、智能预警、在线识别、核查结果自动报送等功能,实现全区矿业市场主体综合监管信息的即时查询、统计分析、警示预警;探索建设监管系统APP,实现各部门信息实时共享、推送;建立推广监管公众号,为公众提供监督和举报渠道。 (十三)加强技术服务指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矿产开发管理相关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确定中介技术服务项目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告,为择优选择第三方服务技术服务单位提供参考;组织开展矿业权人业务培训,大力推广应用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矿山企业高质量生产;建立包括矿产开发、生态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员队伍,督导员通过分片区包干或者对口帮扶的形式,为矿山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和服务。各县联合监管办统筹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实名挂牌的方式,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帮扶指导,协调解决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有关问题。 四、强化联合监管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牢固 树立“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全面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及时成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合监管领导小组,2022年1月起全面实施联合监管工作。 (十五)落实人员经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安排,所需工作所需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预算执行考核,严格专款专用。工作人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精干力量专人负责,做到“定人、定事、定责”。要加强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十六)强化考核激励。各地要将矿产资源开发联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年度绩效考核。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由自治区通过资金奖励、政策扶持等方式予以激励;对联合监管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矿业权人采取恶意隐瞒、欺骗、造假等方式规避检查,导致未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符合容错情形的,应予以容错纠错。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诚信办矿的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典型经验,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对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的人员,经查实可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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