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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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现将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以下简称“净矿”)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从2022年起,全区砂石土类矿产一律实行“净矿”出让,鼓励推进其他矿产“净矿”出让。“净矿”出让应在组织完成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前期资源勘查,土地、林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的协调补偿事宜,解决用地用林指标,相关方案和报告编制审查等前期工作后组织出让,使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可直接办理采矿许可登记。鼓励进一步完成矿山建设所需其他行政许可准入事项办理以及矿山道路、输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等,实现企业“拎包入住”。 二、严格组织实施 (一)市、县人民政府是“净矿”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乡(镇)人民政府和资源所在的村委(街道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管理、组织出让、收益处置、后续服务等工作,保障“净矿”出让工作顺利推进。 (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批复采矿权出让计划、调整自治区留成部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做好用地用林保障、费用管理、助推巩固脱贫攻坚和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等“净矿”出让涉及的相关工作。 三、规范出让程序 (一)确定出让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需要和资源禀赋,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部署,经论证后确定拟出让项目。优先选择孤峰、废弃矿山、整合矿山,鼓励结合产业项目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园区建设等需要确定拟“净矿”出让项目。 (二)组织政策协调。市、县人民政府解决采矿用地用林指标,做好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认定,做到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已有矿山需要处置的,开展资产(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剩余资源储量等)评估。协调处理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赔(补)偿,并与相关利益人签订初步协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应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编报出让计划。市、县人民政府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按程序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出让计划须列明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用地用林处理、附着物等赔(补)偿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产业政策等情况。 (四)编审技术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进行联合审查。满足条件的,可进一步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等,或实行“多方案”合一编制、审查。 (五)制定出让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满足条件的,完成矿山道路、输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出让方案须明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费用使用及认定情况,出让方式,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以及竞得人在矿区生态修复、巩固脱贫攻坚和助推乡村振兴方面的投入要求等。其中,出让方式须采用挂牌或拍卖;矿区生态修复投入由竞得人按有关要求执行;巩固脱贫攻坚和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由竞得人按照不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价的5专项投入资源所在的乡(镇)和村委(街道办)开展,具体实施方案由竞得企业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制定,报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组织矿权出让。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组织采矿权出让,确定竞得人。出让公告需明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充分保障竞争者的知情权。 四、严格费用管理 (一)确定工作费用。工作费用包括属财政保障的和不属财政保障的。属财政保障的费用包括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和审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费用;不属财政保障的费用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可行性研究、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的编制,征(租)地协调处理、征(租)地、占用林地,矿山配套工程建设,废弃矿山或整合已有矿山的资产(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剩余资源储量等)评估等费用。工作费用由组织出让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认定、核算。 (二)落实费用保障。工作费用属财政保障的部分,应列入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工作费用不属财政保障的部分,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也可以列入市、县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保障;财力不允许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情况说明后,组织与相关利益人签订初步协议,禁止意向人垫资。 (三)严格费用结算。工作费用由竞得人按照规定支付给出资方。属市、县财政出资的,缴纳至当地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资金账户;属签订初步协议约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竞得人与相关利益方签订正式协议后按约定支付。 五、规范收益处置 (一)明确收益范围。在出让公告中分列工作费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由竞争确定。 (二)调整收益分成。采矿权出让收益由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并按有关规定入库、分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向资源所在市、县倾斜,具体分成比例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然资源厅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完善收益使用。加大对相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净矿”出让巩固脱贫和助推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净矿”出让收益中给予奖励。 六、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办证服务。“净矿”出让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前期工作中有关方案、报告书(表)的主体变更、认定工作,确保竞得人可依前期工作开展的方案、报告书(表)等顺利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做好协调服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做好指导竞得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用地用林、用电用水等手续,协调处理矿山企业与群众关系,确保竞得人能够顺利进场施工。 (三)提供技术服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做好相关技术方案的解读、政策咨询服务,指导矿山开展矿山建设。 (四)服务矿山生产。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做好联系用工、上门税收、拓展销路等服务,保障矿山正常生产。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净矿”出让是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要素保障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创造和谐“矿地”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成立以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净矿”出让工作机构,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依法依规,开拓创新。各地要依法开展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处置工作,充分保障矿区群众在“净矿”出让中涉及自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执行“净矿”出让管理有关规定,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予以出让。鼓励各地探索研究制定给予乡(镇、街道)、村(社区)奖励的“净矿”激励措施;鼓励开展矿产资源储备,建立采矿权出让项目库;鼓励开展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联合出让,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实现“矿地”综合开发。 (三)强化考核,严肃奖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净矿”出让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考核,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净矿”工作推进快、完成效果好的市、县,在采矿权、用地、用林等指标方面给予奖励。对“净矿”出让过程中,存在应“净矿”但未实施“净矿”出让、设置排他性条件、开展定向出让、违规收支经费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各类媒介,宣传“净矿”出让的重要意义,争取得到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及时开展经验总结、推广,加大宣传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资源所在地财政收入、采矿权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效。 附件1-1.砂石土类矿产目录 1-2.“净矿”出让工作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 月 日 附件1-1 砂石土类矿产目录 石灰岩熔剂用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玻璃用石灰岩。 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 大理岩饰面用石料(大理石)、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石、玻璃用大理石。 花岗岩建筑用花岗石、饰面用花岗岩。 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 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砂岩(含石英砂、石英砂岩、石英岩)化肥用砂岩、玻璃用砂岩、冶金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建筑用砂岩、饰面用砂岩、铸型用砂岩。 砂铸型用砂、玻璃用砂、建筑用砂、砖瓦用砂、天然石英砂、水泥标准砂、天然配料用砂。 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建筑用页岩、陶粒页岩。 粘土(泥岩)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铸型用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用粘土、保温材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泥岩。 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料用安山岩。 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 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耐火用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 脉石英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 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 其他伊利石、蒙脱石、陶瓷土、高岭土、硅灰石、膨润土、火山灰、火山渣、水泥用火山灰、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天然油石、方解石。 说明本附件矿产为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2014年修订本)中的非金属矿产中的主要工业岩石及工业矿物中的方解石。 附件1-2 “净矿”出让工作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拟出让采矿权项目,经论证后确定出让项目。 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拟出让采矿权项目,经论证后确定出让项目。 市、县人民政府 1.解决用地用林指标。 2.做好拟出让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认定,并协调处理土(林)地征(租)用、附着物等赔(补)偿事宜。 3.已有矿山需要处置的,开展资产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采矿权出让计划,汇总所辖县采矿权出让计划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 市、县人民政府 1.制定采矿权出让方案,明确前期工作开展、费用使用、认定情况,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出让方式,以及竞得企业在巩固脱贫攻坚和助推乡村振兴方面的投入要求等。 2.鼓励开展矿山道路、输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 1.开展地质勘查,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进行联合审查。 2. 鼓励进一步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等,或实行“多方案”合一编制、审查。 市、县人民政府 1.督促竞得企业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支付有关费用。 2.服务竞得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用地和用林等手续。 3.协调处理矿山企业与群众关系,确保企业能够顺利进场施工。 4. 做好相关技术方案的解读、政策咨询服务,以及后续生产服务等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复采矿权出让计划。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组织采矿权出让。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以下简称“净矿”)出让工作,我厅牵头代拟了关于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1、 起草背景 “净矿”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竞得后可直接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并能顺利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该项工作是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具体行动。推进“净矿”出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要素保障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收益、矿区群众合理利益,有利于创造和谐的“矿地”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在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矿业开发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意义重大。 2016年,我区首先在南宁市探索开展首宗“净矿”出让试点,2019年在14个设区市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截至目前,我区已成功出让6宗“净矿”,出让成交总价23亿元,占近三年全区539宗采矿权出让成交价(76亿元)的30,成效良好。但存在“净矿”出让工作存在机制不健全、市县思想认识不到位等问题,亟待深化改革。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的“2022年开始,全区砂石土类矿产一律实行‘净矿’出让”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通知,拟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XXX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三、起草过程 (一)开展课题研究。2021年3月,我厅组织开展了广西“净矿”出让研究,通过评述广西采矿权出让管理现状,全面总结和分析采矿权出让管理和“净矿”出让存在的主要问题,区内外典型案例分析,从而提出“净矿”出让标准、流程、前期工作内容、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调整等改革思路和建议,为起草通知奠定了基础。 (二)学习外省先进经验。2021年1月和6月,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先后赴江西省、湖北省、浙江省开展了“净矿”出让工作调研,重点学习和了解3个省份“净矿”出让标准、出让程序、政策费用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以及机制建设等方面经验,调研情况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矿”出让工作情况的报告(桂自然资报〔2021〕40号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深入研讨编写。2021年3月起,我厅及时部署,组建文件起草小组,在全面梳理我区采矿权出让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开展的课题研究以及区内外先进经验,根据我区矿产资源管理实际,着手编写通知。我厅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反复研讨、修改,于2020年9月上旬形成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四)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先后赴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水利厅和林业局交流了“净矿”出让工作情况,听取了有关单位通知起草意见。二是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充分征求我厅内部各相关处室意见。三是2020年9月上旬征求了14个设区市政府和区直有关单位(部门)意见。 四、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七个部分 1.总体要求。阐述了推进“净矿”出让的指导思想及重要意义,明确了主要目标和发展方向。 2. 严格组织实施。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是 “净矿”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保障“净矿”出让工作顺序推进。 3. 规范出让程序。一是提出拟出让采矿权项目,经论证后确定出让项目。二是解决采矿用地用林指标,做好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宜。三是编报采矿权出让计划。四是开展方案或报告编制并联合审查。五是制定采矿权出让方案,明确竞得人需在矿区生态修复、巩固脱贫攻坚和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进行投入,出让方式必须采用挂牌或拍卖;鼓励完成矿山道路、输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六是组织开展采矿权出让工作。 4.严格费用管理。明确工作费用范围、保障要求,属市县财政出资的,缴纳至当地财政指定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属签订初步协议约定的,由竞得人与相关利益人正式签订协议后按约定支付。 5. 规范收益处置。明确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竞争确定。调整自治区、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尽量向资源所在市、县倾斜。对“净矿”出让巩固脱贫和助推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乡(镇)、村,给予奖励支持。 6. 提供优质服务。“净矿”出让完成后,保障竞得人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协调处理矿山企业与群众关系,确保竞得人能够顺利进场施工;做好相关技术方案的解读、政策咨询、上门税收、拓展销路等服务。 7.强化组织保障。包括加强领导、依法依规、开拓创新、强化考核、严肃奖惩等内容,为顺利推进“净矿”出让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二)相关说明。 通知主要解决一是压实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净矿”出让的实施主体,高位推动“净矿”出让工作。二是明确“净矿”出让范围、前期工作内容、程序,为市县顺利推进“净矿”提供依据。三是调动市县积极性,明确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尽量向资源所在市县尤其是县一级倾斜;明确工作费用范围和处置要求。四是解决用地用林问题,加强后续服务,确保竞得人能够顺利进场施工、开展生产,激发市场活力。五是将保护生态环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与“净矿”出让工作相衔接。六是深化矿业权出让改革,鼓励市县积极探索“多方案”合一、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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