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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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办发〔2011〕14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湘西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科学处置地质灾害,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不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 4做实基础,社会参与。做好乡镇(街道)、村(社区)基础应急工作,完善预案,明确应急队伍。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州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吉首军分区司令部、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移民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气象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O五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湘西电业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政府新闻办、州畜牧水产局、州公安局、州武警支队、州消防支队、州水文局、州教育局、州地震局、州电信分公司、州移动通信分公司、吉首联通分公司、吉首火车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设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湘西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领导和指挥全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主持灾情或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方案;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险情处置等工作;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收集和综合分析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防灾和救灾建议;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和失踪人数;组织应急监测,掌握实时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及时报告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州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吉首军分区司令部、州武警支队、州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武警官兵、消防官兵赶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州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O五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负责提供技术支撑,核实险情灾情、灾害规模和类型、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分析险情灾情变化情况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 湘西电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州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州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州水利局、州水文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州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州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州发改委负责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州交通运输局、吉首火车站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干线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州电信分公司、州移动通信分公司、吉首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州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州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2.2.4应急工作组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湘西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抢险救灾组、气象预报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具体职责为 (1)调查监测组。由国土资源、省四O五队、省二四五队等部门组成,进行灾点地质灾害调查,指导群众及时监测,及时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2)灾情评估组。由民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3)抢险救灾组。由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移民、民政、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吉首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当地民兵组成,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4)气象预报组。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5)通信保障组。由电信、移动、联通部门组成,负责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6)交通保障组。由交通运输、铁路部门组成,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 (7)物资保障组。由民政、发改、粮食、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部门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 (8)灾民安置组。由民政部门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 (9)应急资金保障组。由财政、民政部门组成,负责应急资金准备和应急救济款发放。 (10)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11)治安保障组。由公安部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组成,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2宣传报道组。州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每年汛期前,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省四O五队、省二四五队、铁路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落实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加强日常监测工作。 3.1.2 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责任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和时限要求及时分别报告县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 地质灾害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险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类型、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和失踪人数、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3.2 预警 3.2.1 接警 州、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3.2.2 处警 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州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包括基础调查巡查系统、群测群防系统和气象预警系统等。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建设;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省四O五队、省二四五队、铁路等部门(单位)共同建设;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包括铜锣、口哨、高频喇叭等,高频喇叭由广播电视局维护;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省四O五队、省二四五队、铁路等部门(单位)共同建设。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5个等级。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3.4.2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 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灾害,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3.4.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州国土资源局和州气象局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州国土资源局和州气象局联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在汛期每日进行不间断工作,只有等级在3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即1级和2级为关注级,不向公众发布;3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4级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5级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 3.4.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获取 (1)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上级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至一周内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的传真。 (2)当预报预警级别为4、5级时,预报机构及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乡镇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4.5地质灾害预警预防行动 (1)当预报级别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2)当预报级别为4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人员加密监测,观察降水量的变化,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同时监测人员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报级别为5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水量的变化,密切关注是否出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一旦发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利用预警设施工具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灾害级别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出现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基层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鼓励公民和单位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IV级)、中型(III级)、大型(II级)、特大型(I级)四级响应。 4.1.1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由州人民政府确定,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市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IV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2 III级响应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州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3 II级响应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州、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州、县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同时,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4 I级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州、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州、县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同时,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3 情况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及内容等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3.1 发生小型(IV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事件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市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置。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州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 发生中型(III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事件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市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州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3 发生大型(II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市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向省、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跟踪续报相关情况,直到应急结束;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将情况及时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此同时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报送州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4 发生特大型(I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市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省、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跟踪续报相关情况,直到应急结束。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将情况及时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此同时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报送州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5 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特别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州人民政府与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 信息采集和传输 县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联络。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灾害发生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电传、E-mail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信中断或无移动通信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专业网络或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4.5.2 信息处置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专家组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州、县市国土资源网站(页)上发布。 4.6 指挥和协调 4.6.1 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III、II、I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和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在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6.2 当中型、大型、特大型(III、II、I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州水利局牵头,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3 当中型、大型、特大型(III、II、I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4 当中型、大型、特大型(III、II、I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5 当中型、大型、特大型(III、II、I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6当中型、大型、特大型(III、II、I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中小学校场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7当中型、大型、特大型(III、II、I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7 应急处置。 州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时指派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建议。 4.7.1 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III、II、I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7.2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7.3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出部署,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7.4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当地人民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 4.7.5 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吉首军分区司令部、驻地武警、消防及民兵、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应急工作组应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时向应急工作人员发放安全作业工具。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应急药品,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医疗保健工作。 4.8.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调查监测组应确定灾害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灾害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9 群众安全防护 4.9.1 安全防护主要措施 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灾害威胁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抢险救灾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治安保障组做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9.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抢险救灾组、交通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 动员的范围包括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4.10.2 动员的组织程序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4.1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州政府新闻办会同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经地质灾害专家论证认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或消除后,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善后处置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州、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 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州、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抢险期间,通信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6.1.2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计算机通信查询系统,公布州、县市、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1.3 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抢险救灾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和监督检查。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监测组、抢险救灾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为第一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为第二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为第三梯队。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消防部队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民政、发改、商务、经济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省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州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各县市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上级拨付的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给予保障。应急抢险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运行。 6.2.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州、县市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地质灾害专家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州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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