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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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15〕5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8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范围和规划管控 除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外的土地,一律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宗地有、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种用途的范围和比例。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严格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设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违法违规设定准入条件、竞买人资质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投资协议或者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三、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 土地出让方案必须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保证金、竞买人资格条件、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并已依法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土地出让方案,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按权限审批。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四、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严禁未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严禁依据失效、虚假的评估报告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严禁先议定土地出让价格再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出让底价;严禁低于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 土地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因素,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当地政府组织专门决策小组,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集体确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并存档备查。 严格地价评估,建立地价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惩戒和淘汰机制,严肃查处土地估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执业机构和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土地出让信息发布 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内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出让土地公告和出让结果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当地主流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出让方必须规范编制并严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等文书,公告和须知等不得与出让方案相违背。 六、严格土地出让进场交易 土地出让交易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依法不纳入的,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积极稳妥开展土地出让网上交易试点。 七、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应当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取消其竞得人(中标人)资格、不退还保证金,土地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出让。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以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照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出让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 八、严格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调整 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必须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经政府批准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建设单位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同时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不按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或者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严格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土地出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为重点,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变更等关键环节,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违规干预土地出让记录报告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终身负责制度。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插手土地出让。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地区,要对主要领导严格问责。土地出让行为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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