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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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 使用监管协议样式 编号 甲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采矿权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银行)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监管,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按有关要求开展,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甲方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预防和治理恢复,及损毁土地复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乙方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计提标准和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确定治理经费并按规定计提存储基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治理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治理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并将治理方案及补充完善材料报甲方备案,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条 基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预先计提并存于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中,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所需的资金。基金的计提、存储、使用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对乙方基金存储、划转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金按照“企业所有、规范提取、合理使用、动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协议在乙方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 第八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本信息 矿山名称 ; 地址 ; 采矿许可证号 ; 矿区面积 ; 开采方式 ; 采矿权出让年限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 第九条 甲乙双方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计提标准和乙方在甲方备案的治理方案,确定治理总经费(即总计提基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条 乙方应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每年应计提的基金额度,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应计提基金存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开户行 ,账号 。 预估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小于3年(含3年)的,乙方应当本合同在签订之日起15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计提存储基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一条 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可用于抵减下一期应存储的计提基金。 第十二条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十条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计提基金的,须每日按照应存入而未存入计提基金的万分之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不得抵减应付计提基金。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在存储基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银行专户基金存款入账凭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乙方应将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挪用。乙方根据治理方案,在完成治理工程量50、100的两个时间节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交由丙方办理完成治理工程量相应90的基金存款划转手续,留10作为治理工程后期养护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已完成的治理与复垦工程在免养护期 1 年后,经甲方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交由丙方办理上述剩余10基金存款的划转手续。 第十六条 丙方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划转通知书的要求,将基金划转给乙方。基金划转不及时,或未经甲方授权向乙方划转基金,或数据存在错误、缺失等原因以至结算不成功的,丙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纠正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丙方应在向乙方划转基金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基金划转记录及基金账户存款情况。 丙方应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乙方当年所有基金账户存款变化信息送达甲方。 丙方未经甲方授权向乙方划转基金的,甲方有权将丙方列入失信名录,并向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基金账户被有权司法机关采取停止支付、查封冻结等措施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乙方,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工作日内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担保,以便司法机关及时解除上述措施。否则乙方应当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基金计提、使用及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协议对各方及经许可的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各方共同协商确认,不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变更开采方式、开采范围以及增加开采矿种或治理方案超过适用期或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存续时间的,应提交新编制的治理方案并经评审,报甲方备案,并以此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采矿权转让时,同时转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乙方与受让人双方应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义务转移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处置情况等进行协商,就治理经费及已计提基金存款的归属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受让方与甲方和丙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承担乙方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后,本协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二十五条 乙方行为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向乙方下达基金处置通知书,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治理及复垦单位和费用。所涉治理及复垦费用超出已计提基金账户存款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已计提基金账户存款有节余的,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基金划转通知书,由丙方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丙方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将剩余基金存款划转给乙方。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基金动用通知书,将乙方基金专用账户的基金,转入甲方矿山生态修复专用账户。 第二十六条 若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的,计提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按照治理方案完成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并提交验收申请,甲方收到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乙方因遭遇不可抗力而延迟或停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甲方确认的,不应构成乙方在此期间对本协议的违约。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条 协议任何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工作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协议相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如有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商定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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