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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各有关地勘单位 矿泉水是优质健康水资源、地热是清洁能源,都是促进人民群众提高生活品质的优质生态产品。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规范有序推进勘查开发利用,对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矿泉水、地热资源需求刚性增长,当前我省矿业权管理仍然存在制度不完善、开采规模准入过高等一些问题,束缚了市场活力,影响了矿业权市场建设,迫切需要加快解决。为进一步完善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制度,推进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饮用矿泉水、优质地热资源等美好物质生活的向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管理 (一)完善新开项目资金投入管理。新开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出资开展勘查,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达到规定开采条件后公开出让采矿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要求加强对勘查项目的管理。 (二)加强勘查项目综合论证。新开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须依据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水源地分布、保护区划定条件、规模化开发等因素,以水源地整体勘查为导向进行合理部署,经综合论证后,确定勘查范围和找水井及勘查评价井井位。已设探矿权在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时,要结合水源地分布及保护区划定,区分找水井和勘查评价井,严格论证各井位布设的合理性。 (三)完善水质评价和保护区划定要求。加强水质检测评价,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每次抽水试验结束前和平、枯、丰水季节均应开展不少于各一次全分析采样测试;对参与命名项目每次采样均应分析测试,水质变化大的,不再参与命名。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矿泉水划定Ⅰ、Ⅱ、Ⅲ三级保护区,确保水源地免受污染;地热保护区范围不得小于开采权益保护半径。勘查项目在勘查井设计、施工、评价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是否满足保护区划定条件,不满足保护区划定条件的,不再参与评价。 (四)规范勘查成果评审验收。新开项目勘查成果,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验收工作,评审结果不进行备案,评审意见书作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依据;已设探矿权按照现有规定执行。规范储量估算范围圈定,矿泉水评价井以Ⅱ级保护区范围圈定,地热评价井按开采权益保护半径圈定。 二、加强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五)完善开发规模准入。对水温大于等于40℃的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市场供需、产业导向等情况经综合论证同意后,按照开发规模和资源效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对水温小于40℃的地热资源,设置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不低于150立方米/日。设置矿泉水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不低于100立方米/日。 (六)规范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对单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分别按Ⅲ级保护区、开采权益保护半径划定矿区范围;对多(群)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矿区范围允许按多个区块方式进行设置,但各区块范围不得小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矿区范围划定,并组织专家对矿区范围合理性进行论证。 (七)完善采矿权出让管理。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出让时,要综合考虑资源储量、可开采量、可采年限、资源枯竭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期限、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和采矿权延续及到期收回条款,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鼓励各地探索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联合出让,但要确保采矿权出让充分竞争,出让收益不受影响。 (八)完善采矿权延续登记管理。已设采矿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可直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开发利用方案不需重新编制;对可采储量、主开采井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已设采矿权水温、水量变化较大的,允许采矿权人进一步开展补充勘查评价。 三、强化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九)强化开采过程动态监测。已设采矿权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水位、水质、水量和水温等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年年底前,应将年度开采量数据和监测情况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数字化在线监测平台,统一将各开采企业监测数据信息直接接入,实现实时动态监测。 (十)坚决打击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强化已封深井巡查督查,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查处无证勘查或未经批准开展勘查、无证开采、不依照方案实施勘查开采、擅自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有序勘查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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