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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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提升标准化支撑自然资源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地质勘查、地质防灾减灾、矿产管理、海洋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领域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鼓励政策]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自然资源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积极参与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省自然资源厅标准化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工作,主要承担标准工作计划编制、标准申报、标准审查、标准评估、标准复审、标准指导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本职能业务范围的标准化工作,承担管辖业务的标准技术性审查和标准宣贯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处(科)室,并具体承担标准化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申请要求] 自然资源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拟订标准须符合自然资源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 (二)起草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少于2个; (三)若起草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联合2个以上法人单位共同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报自然资源标准立项的单位或组织,应当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 (二)地方标准立项分析报告; (三)拟订标准文本草案; (四)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供专利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书。 第八条[立项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完成技术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审查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审查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审查内容]自然资源标准立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及可行性; (二)标准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适应; (三)标准是否符合制定规定要求; (四)标准是否与相关国际标准、行业标准、本级地方标准相协调,如有冲突,须作出说明; (五)起草单位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标准起草]标准立项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立项要求,认真开展调研、分析、论证、试验等工作,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标准文本。 第十一条[标准送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送审材料 (一)地方标准送审申请表; (二)地方标准送审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第十二条[送审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对涉及重大问题需要专业鉴定和复核的重要标准,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通过审查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评。 第十三条[报请发布] 标准通过审评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 (二)地方标准批准发布签署表; (三)标准自创性承诺及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四)标准报批文本; (五)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标准发布] 经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对符合发布条件的标准,报请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标准评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提出的标准按规定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标准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实施情况、宣贯情况、标准实施效益、实施存在的问题、标准评估建议等。评估报告是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标准起草单位不按规定起草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起草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起草标准;标准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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