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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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资规范〔2019〕11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行关闭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矿山)。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区县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矿山损毁土地,采取工程、生物和化学等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投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备案、变更、验收;负责制定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对项目新增耕地及新增农用地的认定。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汇报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情况,负责区(县)级投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区(县)级投资项目”)和矿山企业投资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备案、变更、过程监管、验收;负责市级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初审、初验;负责市级和区(县)级投资项目的招标组织、过程监管、安全监管。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以下简称“地研院”)负责协助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开展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市级投资项目的技术审查、资料审核等。负责对涉及地灾安全隐患、需进行工程治理的市级投资项目调(勘)查成果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新增耕地和新增农用地指标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项目进行竣工测绘审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审查。 第五条 矿山企业项目由矿山企业投资实施。区(县)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耕地开垦费,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灭失、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未达标准的企业已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也可吸引社会主体投资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要统筹协调,在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以自然恢复为主,确需工程措施的项目要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的原则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使矿山损毁土地达到可利用状态并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第七条 各区县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组织实施方式,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包括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机构、乡镇政府或区县政府成立的国有单位等。 第八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前期测绘、调(勘)查、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组织实施、竣工测绘的工作流程开展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原则上规模较小且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内的矿山可组装为一个项目。对无地灾安全隐患、无需工程治理措施、已自然恢复的矿山,可简化流程,按职责要求,相应责任主体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最新影像图,只开展竣工测绘确定恢复面积,填写项目表格(附件1),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对于有新增耕地和新增农用地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后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和新增农用地进行确认。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测绘机构,对项目实施区域开展1500地形图测绘,落实项目实施范围,并按照最新110000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汇总现状地类。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调(勘)查单位,开展调(勘)查工作,可针对单个矿山出具调(勘)查成果,也可针对多个矿山一并出具调(勘)查成果(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乡镇),调(勘)查成果需明确每个矿山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地灾安全隐患及稳定性情况等相关内容,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工作。项目涉及到地灾安全隐患、需进行工程治理的,应由具备地灾评估(设计)资质单位对地灾隐患工程治理内容进行工程设计。规划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充分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和项目区现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有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消除地灾安全隐患,科学、合理确定复垦方向及配套工程措施,恢复土地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土地规划、工程预算等专业专家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技术论证,并将专家技术论证意见反馈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并取得专家复核意见。 (一)规划设计成果资料应包括 1.规划设计报告; 2.预算书; 3.调(勘)查设计书及报告; 4.1500现状图、1500规划设计图、单体设计图册; 5.涉及地灾隐患工程治理还需提交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二)规划设计报告技术论证要点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准确,权属清晰并落实到村;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地灾安全隐患查明,地灾稳定性判断正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建议合理,能有效消除矿山地灾安全隐患; 3.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工程布局合理,且工程不会带来次生安全问题; 4.费用测算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成果经专家论证通过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规划设计成果资料,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成果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反馈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规划设计批复申请资料,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批复。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批复资料包括 1.前期测绘成果资料; 2.规划设计成果资料; 3.专家技术论证意见及复核意见; 4.技术审查意见; 5.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批复的请示(市级投资项目提供); 6.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相关资料(市级和区县投资项目提供); 7.权属无纠纷相关证明文件(市级和区县投资项目提供)。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国家及我市招标管理办法,依法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和审计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乡镇按属地原则做好安全工作;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程序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指导、培训和监督。 第十六条 因实施条件变化需要变更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实确需变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法、科学、合理的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报告,按照职能职责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下达变更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开展1500比例尺竣工测绘。竣工测绘要全面反映项目区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等,完成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对历史遗留项目涉及新增农用地和新增耕地的,编制新增耕地及农用地测算报告和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报告。 第十八条 对历史遗留项目涉及新增耕地或新增农用地指标确认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绘资料、新增耕地及农用地测算报告和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报告,地研院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审查并出具竣工测绘审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区县投资项目和矿山企业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市级投资项目进行初验。竣工验收及初验应对所有地块实行全域验收,验收合格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或初步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初验合格的市级投资项目,地研院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地研院及相关专家,按照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质量验收标准对项目区所有地块进行工程复核。验收合格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一)矿山企业项目验收申请资料 1.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验收申请; 2.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 3.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确认意见及交地备忘录; 5.竣工测绘资料; 6.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验收自查报告。 (二)市级、区县级投资项目验收申请资料 1.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变更方案及批复文件; 2.竣工测绘资料,涉及新增耕地和农用地的提供新增耕地及新增农用地测算报告、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报告; 3.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4.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 5.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6.对于市级投资项目还应提供 (1)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验意见及据实收方台帐; (2)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及新增农用地指标,各区县(自治县)可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合格证,在取得建设用地合格证后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项目,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 第二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及时对现状地类进行变更,确保实地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一致。 第二十五条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各阶段成果资料整理、归档立卷,负责项目档案的验收、保管和利用。同时,应及时在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地研院要对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内录入的项目要件进行审查,同时做好市级投资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档案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市局有关档案立卷归档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验收通过的项目及时移交项目所在乡镇政府。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组织地研院对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历史遗留及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具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自然恢复矿山认定表 矿山编号 (地块编号) 矿山名称 关闭类型 (历史遗留/自行关闭/政策关闭) 关闭年度 (2017/2018/) 开采方式 (井工/露天/) 矿种 煤矿/采石场/ 损毁土地面积 (公顷) 所在行政区 矿山位置 (区县-乡镇-村) 恢复后地类面积 (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准) 序号 二级地类 (以三调地类为准) 恢复后面积 (公顷) 1 水田/有林地/ 2 3 4 5 6 7 8 区县主管部门 意见 经办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区县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2 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为有序推进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地灾安全隐患治理优先、自然恢复(含自行复耕)为主、工程恢复为辅的原则,制定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一、项目分类 根据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损毁土地现状,结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实际要求,拟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分为自然恢复类、工程恢复类两种类型,并对两种类型实行分类验收要求。自然恢复类指矿山无地灾安全隐患、无需工程治理措施、已完成生态恢复;工程恢复类项目指矿山需通过土地平整、植被恢复、工程治理等措施,消除地灾安全隐患,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目的。 二、自然恢复(含自行复耕)类验收要求 现场环境无安全隐患或已用隔离设施阻隔人畜进出威胁区,完善安全警示标志,达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并满足以下认定要求的,即可通过自然恢复类的验收 1.坑塘水面废弃矿坑已自然蓄水,安全警示标志完整或已用隔离设施阻隔人畜进出,有蓄水保灌功能。 2.林地现场已有乔、灌木等林木自然生长,郁闭度0.2以上,或灌木覆盖度40以上。 3.园地现场已有果树、茶树、桑树等可认定为园地的木本和草本植物生长,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且无重金属污染。对于植物的合理株数根据植物类别进行判别。 4.旱地地面坡度不超过25,现状已有农作物正常生长,且无重金属污染。 5.水田地面坡度不超过15,田面高差3cm之内,现状已能正常蓄水、已有水生农作物正常生长,且无重金属污染。 三、工程恢复类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区工程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现场环境无地灾安全隐患,损毁土地生态得到修复、现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且达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具体地类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如下 1.坑塘水面废弃矿坑经边坡或池底工程处理,解除了安全隐患,能蓄水,安全警示标志完整,或者已用隔离设施阻隔人畜进出,用于周边农用地灌溉的水面。 2.林地土层厚度原则上不低于30cm;若采取穴坑种植方式,穴坑土层厚度原则上不低于50cm,穴坑直径不低于50cm,穴坑外土层能够满足草本植物生长,砾石含量原则上不超过50,植被种植密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报告执行,苗木成活率不低于85。 2.园地验收要求地面坡度不超过25,土层厚度不低于40cm;若采取穴坑种植方式,穴坑土层厚度不低于60cm,穴坑直径不低于80cm,砾石含量不超过15,植被种植密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报告执行,苗木成活率不低于85,且无重金属污染。 3.旱地地面坡度不超过25,土层厚度不低于40cm,且无重金属污染。 4.水田地面坡度不超过15,土层厚度不低于50cm,田面高差3cm之内,能正常蓄水,且无重金属污染。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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