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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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采矿权评估报告 儒林矿评字[2014]第042号 (修改稿)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23号(市图书馆报告厅二层) 电话0351---6165958 传真0351--6165634 2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声明 本评估报告是应委托方要求,为本报告所列明之目的而作。本评估报告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后使用。本评估报告及其附件仅供委托方实施该评估目的经济情形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呈送矿业权评估主管部门备案确认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本评估机构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不得公诸于任何公开媒体。本评估报告未经评估单位盖章、未经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不具法律效力。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超出本声明使用范围使用本评估报告及其附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提供者和使用者承担。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采矿权评估报告附件 儒林矿评字[2014]第042号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 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摘要 儒林矿评字[2014]第042号 评估委托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出让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评估对象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 评估机构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目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协议出让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通过评估,为出让该采矿权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采矿权申请人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 评估日期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11月3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范围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4]第17号)约定的矿区范围。 评估主要参数补交采矿权价款评估计算年限为7.08年,从2006年10月至2013年10月,矿泉水生产规模3.95万m3/年;评估基准日后延续10年期采矿权允许开采量为A级55m3/d,生产能力(年取水量)0.7425万立方米/年,评估计算年限10年;矿泉水原矿销售价格70.90元/立方米(不含税);采矿权权益系数4.7;折现率8。 评估结论在认真审核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和研究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规定的评估程序,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及其相关参数,经计算2006年10月至2013年10月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消耗的资源量采矿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3.91万元(见附表1);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延续10年期采矿权2014年3月31日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63万元(见附表2);合计采矿权价值为100.54万元,合计大写人民币壹佰万伍仟肆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说明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14年3月31日2015年3月30日内使用有效,超过此有效期使用本评估结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其他后果,本评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评估报告是应委托方要求,为本报告所列明之目的而作。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实施该评估目的之经济情形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呈送矿业权评估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使用。此外,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本评估机构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不得公诸于任何公开媒体。本评估报告未经评估单位盖章、未经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不具法律效力。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均摘自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 执行合伙人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谐园路广鑫大厦六层 电话0351---6165958 传真0351--6165634 报告目录 一、评估机构1 二、评估委托方2 三、采矿权(申请)人概况及采矿权概况2 四、采矿权评估史及价款缴纳情况4 五、评估目的5 六、评估对象和范围5 七、评估基准日5 八、评估依据5 九、矿产资源概况及其开发概况7 十、评估实施过程12 十一、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13 十二、评估方法14 十三、评估参数的确定15 十四、评估假设20 十五、评估结论20 十六、特别事项说明21 十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21 十八、矿业权评估报告日22 十九、评估责任人员23 附表目录 附表1、2006年10月至2013年10月消耗的资源量采矿权评估结果估算表; 附表2、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延续10年期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附件目录 附件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 [2014]第17号); 附件2、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附件3、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附件4、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附件5、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附件6、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7、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 附件8、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 附件9、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有关事项及采矿权历史沿革说明; 附件10、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附件1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闽国土资储备案字[2014]2号); 附件12、福建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厦门市以利沙饮料开发有限公司以利沙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 附件13、福建省矿业协会厦门市以利沙饮料开发有限公司以利沙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闽矿协水审字[2014]002号); 附件14、厦门百力饮料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矿泉水销售价格及成本有关情况的说明及2011-2013年部分增值税发票; 附件目录 附件15、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承诺函; 附件16、评估人员自述材料。 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 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4年3月28日,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摇号方式,被选择为承担“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的机构,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附件1P1),依据国家矿业权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选择适当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该采矿权进行了评估。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项目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在合理的假设条件下,遵循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最佳用途开发的原则,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有关经济、技术、管理参数。现将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及相关参数选择与计算,评估工作全过程和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一、评估机构 名称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主要经营场所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6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毋建宁 矿业权评估师毋建宁 卫三保(附件2 P8)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附件3 P10) 编 号矿权评资[1999]003号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附件4 P11) 注 册 号140106261000012 1-1 合伙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迎泽分局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编号34326(附件5 P12)。 二、评估委托方 评估委托方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三、采矿权(申请)人概况及采矿权概况 1、采矿权(申请)人概况 采矿权(申请)人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6 P13) 注册号350212200010418 企业名称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黄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煌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销售冷热饮水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碳酸饮料(汽水)类】(有效期至2015年1月24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采矿权概况 (1)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附件7 P14) 1)证 号 3500000520136 采矿权人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黄金工业区 矿山名称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矿种矿泉水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3.95万立方米/年 矿区面积0.0056平方公里 开采深度由-6米至-61米标高 有效期限捌年 自2005年10月至2013年10月 2)证 号C3500002010128110097562 采矿权人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黄金工业区 矿山名称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矿种矿泉水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3.95万立方米/年 矿区面积0.0056平方公里 开采深度由-6米至-61米标高 有效期限贰年壹拾月 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13年10月27日 (2)取水许可证(附件8 P16) 证 号取水(闽)字[2012]第203032号 取水权人名称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取水地点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村以利沙厂区内 取水方式单井 取水量3.95万立方米/年 取水用途工业取水 水源类型地下水 法定代表人李世煌 有效期限自2013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采矿权历史沿革 根据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采矿权评估有关事项及采矿权历史沿革说明(附件9 P17),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1999年9月由原福建省地质矿产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经多次延续,2005年10月进行过一次延续,有效期限捌年 ,自2005年10月至2013年10月,生产规模3.95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056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6米至-61米标高。最近一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27日至2013年10月27日,采矿权人为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证号C3500002010128110097562,矿山名称为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开采矿种为矿泉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95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056平方公里。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该公司未开采矿泉水。目前正在办理延续登记。目前该公司生产易拉罐含气果味饮料水,从2010年起暂停生产五加仑桶装水,计划延续采矿许可证后继续生产桶装矿泉水。 四、采矿权评估史及价款缴纳情况 根据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采矿权评估有关事项及采矿权历史沿革说明,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未进行过采矿权评估,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 五、评估目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协议出让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通过评估,为出让该采矿权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六、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为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 评估范围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4]第17号)约定的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坐标圈定(1980西安坐标系),各拐点坐标如下 点号 点号 X Y 1 2725530.9700 39613472.7500 2 2725465.9690 39613487.7500 3 2725525.9700 39613572.7500 4 2725575.9700 39613542.7500 开采深度-6-61米标高 矿区面积0.0056平方公里 七、评估基准日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4]第17号),本项目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4年3月31日。 八、评估依据 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资料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4、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5、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的公告(2006年第18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施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2008年第6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施行(2008年第7号); 1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 1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 15、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6、国土资发[2002]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17、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T 13722-92); 18、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 19、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矿业权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85号); 20、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4]第17号); 21、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 23、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 24、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有关事项及采矿权历史沿革说明; 25、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26、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闽国土资储备案字[2014]2号); 27、福建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厦门市以利沙饮料开发有限公司以利沙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 28、福建省矿业协会厦门市以利沙饮料开发有限公司以利沙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闽矿协水审字[2014]002号); 29、厦门百力饮料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矿泉水销售价格及成本有关情况的说明及2011-2013年部分增值税发票; 30、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承诺函; 31、本所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 九、矿产资源概况及其开发概况 (一)矿产资源概况 根据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2013年9月编制的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附件10 P18)(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将矿产资源概况介绍如下 1、 矿区位置与交通 美人山矿泉水位于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村西,矿泉水深井地理坐标东经11807′17″,北纬2437′47″。矿区面积0.0056km2。 东距福夏公路约800m,西南距沈海高速路集美出口约3公里,距厦门国际机场约18公里,有水泥公路相连,交通便利。 2、自然地理 美人山矿泉水水源地位于美人山东南麓Ⅱ级阶地后缘,美人山为低山丘陵类型。水源地地背靠美人山,东面临海,地势西高东低,地面开阔平坦,地表水系不发育。 属亚热带海洋气候区,温和湿润,四季如春。年平均气温21℃,最低气温出现在1月份平均12.6℃,最高气温出现在7月份平均气温27.6℃,年平均降雨量1432.2mm,3-4月为春雨季节,5-6月为梅雨季节,7-9月为台风雷雨季节,10月至翌年2月为干旱少雨季节。 2、 以往地质勘查工作 美人山矿泉水水源地由洪塘头村委托冶金部第二地质勘探公司一队施工钻井一口,由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进行矿泉水勘探评价,于1994年2月编写提交了福建省同安县西柯镇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勘探报告。 2013年9月,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收集以往资料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次评估利用的“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经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闽国土资储评字[2014]2号)评审通过,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闽国土资储备案字[2014]2号)(附件11 P44)予以备案。 4、水源地地质构造简况 (1)地层岩性 水源地一带出露地层有侏罗系上统南园组第二段、第三段,第四系上更新统、全新统冲洪积层及第四系残坡积层五个地层单位。 侏罗系上统南园组第二段分布于水源地一带及美人山。岩性主要为流纹岩、流纹质晶屑凝灰熔岩、流纹质晶屑凝灰岩夹含砾杂砂岩、泥岩、硅泥岩等,属陆相酸性火上沉积建造,浅灰色流纹质晶屑凝灰岩为水源地的主要赋水岩层。 侏罗系上统南园组第二段分布于水源地西南侧,岩性主要为深灰色流纹英安质凝灰熔岩、流纹英安质含角砾熔岩、英安岩夹凝灰岩,属陆相中酸性火山沉积建造。 第四系残坡积层分布于山前丘陵、台地,岩性为褐黄色、灰白色砂质粘土,底部含碎石或角砾,由火山岩风化而成,二者渐变过渡关系。厚度变化较大,由020米不等。 第四系上更新统冲洪积层为白色、灰黄色砂质粘土,厚约4米,广泛分布于水源地内,组成Ⅱ级阶地。 第四系全新统冲洪积层分布于水源地北侧,组成Ⅰ级阶地,岩性为中细沙,卵砾石等,厚度23米。 (2)构造 矿区范围内主要构造有北东向压扭性断裂和北西向张扭性断裂两组。 北东向压扭性断裂区内发育有F2 、F3 、F4 、F5四条成带出现,构造带走向北东50,倾向南东,倾角70左右,断裂多以破碎带形式出现。 北西向张扭性断裂仅出露F1断裂,具有较强的富水性,走向北西332,倾向北东,倾角83。地貌上表现为负地形。 (3)侵入岩 岩浆活动以燕山早期第三次侵入的中细粒花岗岩为主,分布在水源地北侧的美人山东北坡下。其次为燕山早期第二次侵入呈岩瘤状产出的花岗闪长岩。另外,尚有花岗斑岩脉以及晚侏罗世的次花岗斑岩和次流纹斑岩岩墙等。 5、水源地水文地质特征 1)岩层富水性 水源地地下水类型可划分为松散岩类孔隙水、残积层孔隙裂隙水、基岩裂隙水。 松散岩类孔隙水分布于洪塘头村村村西及矿泉水水井以南,单位涌水量为20.13-80.44m3/dm。水质类型为HCO3-ClNaCa型水。 残积层孔隙裂隙水分布于丘陵山前台地或侵蚀残丘周围,为混合型孔隙裂隙含水岩组,厚度1-20米不等。单位涌水量为6.02-48.82m3/dm。水质类型为ClHCO3-Na型水。 基岩裂隙水分布于水源地西部的美人山,单位涌水量为8.62m3/dm。富水性弱。 2)地下水补、迳、排条件 井孔位于阶地内缘,汇水条件良好,大气降水补给区面积广阔,本地区又处于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区,雨量充沛,补给源充足。大气降水沿地表构造裂隙下渗,达到深部构造网络,进行地下水循环和水岩作用。北东向断裂起到导水、储水作用,在水力坡度作用下,逐渐向主通道北西向断裂迳流、汇集,地下水自北西向东南方向迳流。 3)矿泉水赋存条件 美人山矿泉水主要赋存在侏罗系南园组流纹质晶屑凝灰岩构造裂隙中,流纹质晶屑凝灰岩主要组成矿物成分为长石、石英为主,矿泉水的偏硅酸成分主要来源于长石、石英等成岩矿物的溶滤,吸附和置换作用,美人山矿区西北、北东向断裂构造发育为地下水迳流、储存提供了有利空间。地下水在岩石构造裂隙中通过深循环,不断溶解岩石中化学成分形成偏硅酸型矿泉水。 6、矿泉水开采管井结构 美人山矿泉水井于1993年初施工,孔深101.80m,0-26.30 m,口径Φ150mm,下入Φ130mm无缝钢管,管外用水泥灌注止水。26.30-101.80m,口径Φ110mm,裸孔。揭露岩性0-23.20m,上部4m厚为冲洪积砂质粘土,下部为残积砂质粘土,底部2.5m为风化层,含碎石。23.20-101.80m,为流纹质晶屑凝灰岩,由晶屑和凝灰质组成,块状构造,强硅化,完整基岩不含水。45.45-48.60m为破碎带,为主要含水段,59-60m见裂隙,为次要含水段。 7、矿泉水允许开采量核实结果 1993年12月钻孔终孔后,抽水试验、静止水位0.92m,水位降深15.9m,涌水量112.56m3/d,美人山矿泉水自1996年正式投产以来开采至今,每年的水质年检质量稳定。经本次储量核实静止水位4.5m,水位降深48.8m,涌水量55.92m3/d,较勘探时水量减少50,现在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允许开采量为A级55m3/d。 8、矿泉水水质特征 该矿泉水水质类型HCO3-NaCa型,PH值6.83-7.60,溶解性总固体167.8-184.9mg/L,偏硅酸48.68-51.29mg/L,锶含量0.19-0.23mg/L,可命名为偏硅酸饮用天然矿泉水,其它各项指标均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要求。 9、对“储量核实报告”的评述 (1)“储量核实报告”由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2013年9月编制,编制单位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符合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的要求。 (2)“储量核实报告”对矿区况进行了详细调查,作了抽水试验,对矿泉水水源井涌水量减少、静水位下降的多种可能原因作了分析、阐述。进行了水质分析,估算了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储量核实报告”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闽国土资储备案字[2014]2号)予以备案。相关内容及数据可供评估利用。 (二)矿产资源开发概况 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目前该公司生产易拉罐含气果味饮料水,从2010年起暂停生产五加仑桶装水,计划延续采矿许可证后继续生产桶装矿泉水。 福建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于2013年12月编制了厦门市以利沙饮料开发有限公司以利沙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附件12 P58)(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福建省矿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出具了厦门市以利沙饮料开发有限公司以利沙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闽矿协水审字[2014]002号)(附件13 P82)。 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将开发概况简介如下 确定美人山矿泉水A级允许开采量为55m3/d。将潜水泵下入矿泉水井,抽采深处矿泉水,通过输水管道抽吸到储水池(罐)、原水经过滤、灭菌、臭氧消毒等水处理程序后进入全自动三合一每小时450桶的灌装生产线,自动化灌装机。 9、对“开发利用方案”评述 (1)“开发利用方案”由福建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于2013年12月编制,编制单位具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证书(闽国土资矿编(D)第038号),符合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资质要求。 (5)“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依据充分,可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的依据。福建省矿业协会以“闽矿协水审字[2014]002号”文审查通过了该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可供评估利用。 十、评估实施过程 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工作,从2014年3月28日开始至11月3日结束,评估工作全过程如下 2014年3月28日,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摇号方式,被选择为承担“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采矿权评估的机构。 2014年3月29日4月11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供评估资料。本所评估人员李宁赴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补充收集必要的评估资料并进行了市场调查,了解市场情况。 2014年4月12日,评估小组按分工熟悉评估资料;分析、研究、确定评估方法; 2014年4月13日19日,选择相关参数,进行评估运算,拟编评估报告; 2014年4月20日21日,评估组讨论评估报告,征求委托方意见;评估项目负责人修改、补充评估报告,所长审查,提交送审稿。 2014年4月22日6月22日,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2014年6月23日,评估项目负责人修改、补充评估报告,所长审查,提交二次送审稿。 2014年7月25日,收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对采矿权评估报告反映意见作出答复的函、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及相关资料。 2014年7月26日-30日,评估组分析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确定修改方法。 2014年7月31日-8月20日,采矿权人补充相关资料。 2014年8月21日-9月11日,根据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提交修改稿。 2014年10月17日,上午,福建省国土厅召集储量处、矿管处、监察室、评估中心等相关处室,以及采矿权人和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人在评估报告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协调,并达成修改意见。 2014年10月18日-31日,评估组按照会议修改意见讨论评估报告,修改评估报告。 2014年11月1-3日,评估项目负责人修改、补充评估报告,所长审查定稿,交付印制。 十一、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 2014年4月9日11日,本所评估人员李宁在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杨婉秋陪同下,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核查和市场调查,根据评估要求,补充收集了评估所需的资料。 通过现场核查,了解了矿山及采矿权历史沿革;收集了销售价格等相关资料。 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目前生产易拉罐含气果味饮料水。 十二、评估方法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矿泉水允许开采量为A级55m3/d。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美人山矿泉水A级允许开采量为55m3/d。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和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该矿山属于小型矿山。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之“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收入权益法适用范围(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的采矿权评估。(2)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3)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次评估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 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 年销售收入 K 采矿权权益系数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3,,n) n 评估计算年限 十三、评估参数的确定 1、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其备案证明,评审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允许开采量为A级55m3/d。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福建省对此没特殊规定。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未进行有偿处置,本次评估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 根据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3500000520136),生产规模为3.95万m3/年,有效期限自2005年10月至2013年10月。根据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3500002010128110097562),生产规模为3.95万m3/年,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13年10月27日。本次评估,2006年10月至2013年10月,矿泉水允许开采量按3.95万m3/年计算。 2013年11月开始,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未进行延续,根据现场调查及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采矿权评估有关事项及采矿权历史沿革说明,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未开采矿泉水。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其备案证明,评审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允许开采量为A级55m3/d。本次评估,延续10年期采矿权矿泉水允许开采量按55m3/d计算。 2、开采方案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开采方案为抽采深处矿泉水,通过输水管道抽吸到储水池(罐)、原水经过滤、灭菌、臭氧消毒等水处理程序后进入全自动三合一每小时450桶的灌装生产线,自动化灌装机。 3、产品方案 本项目评估方法采用的是收入权益法。矿泉水在采矿权权益系数表中归为其他非金属矿产,而其他非金属矿产仅有原矿产品的采矿权权益系数,根据口径一致原则,本项目评估确定产品方案为从井中抽吸上来的矿泉水原矿。 4、生产规模 从2006年10月至2013年10月,采矿许可证批采能力为3.95万立方米/年。 从2013年11月开始,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未进行延续。根据现场调查及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采矿权评估有关事项及采矿权历史沿革说明,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未开采矿泉水。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其备案证明,评审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美人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允许开采量为A级55m3/d。“开发利用方案”中该矿允许开采量为A级55m3/d。据现场调查及厦门市以利沙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采矿权评估有关事项及采矿权历史沿革说明,原矿泉水生产中水资源利用率约为45,符合闽国土资综[2013]18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矿业权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矿泉水资源利用率不能低于其允许开采量的40的要求。 企业年工作日按每年300个工作日估算,确定年开采量为0.7425万m3/年(55m3/d300d/a4510000)。 鉴于上述情况,本次评估分段确定生产规模 2006年10月至2013年10月,矿泉水生产规模按3.95万m3/年计算。 评估基准日后延续10年期采矿权生产规模按0.7425万立方米/年计算。 5、服务年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委估矿山为小型规模,故本项目评估确定该矿泉水矿山延续服务年限为10年,从2014年4月至2024年3月。补交采矿权价款评估计算年限为7.08年,从2006年10月至2013年10月。 6、销售收入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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