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_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 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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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示稿)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1311号 二O一九年十二月 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概述 1.1建设项目的特点 1.1.1项目建设背景 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7日,注册资金10000万元,经营范围废矿物油HW08、烃水混合物/乳化液(HW09)、轻质煤焦油(HW11)、废旧润滑油包装桶HW49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及润滑油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润滑油、润滑脂、基础油、钢桶的销售。废矿物油主要成分有C15-C36的烷烃、多环芳烃(PAHs)、烯烃、酚类等;精(蒸)馏残渣主要成分为沸点范围65360℃的烃类混合物、重质燃料油等,其中的各种成分对人体都有一定的毒性和危害作用。因此一旦大量进入外环境,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另外,废矿物油还会破坏生物的正常生活环境,具有造成生物机能障碍的物理作用。例如废矿物油污染土壤后由于其粘稠性较大,除了堵塞土壤孔隙及破坏土质外,还能粘在植物根部形成一层粘膜,妨碍根部对水分和营养物质的吸收,造成植物根部腐烂,缺乏营养而大面积死亡。当土壤孔隙较大时,石油废水还可以渗透到土壤深层,甚至污染浅层地下水。通过回收废矿物油、废机油、烃水混合物/乳化液、轻质煤焦油然后进行加氢精制处理深加工,得到不同品质的油品,既将废油充分资源化,又提高了油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该加氢精制工艺技术成熟、工艺可靠、安全风险可控,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此为契机,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初步计划建设1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项目。2017年9月9日原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原发改备案[2017]116号文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后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多方考察论证,最终确定在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处理10万吨/年废矿物油、5万吨/年轻质煤焦油、5万吨/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处理、20万只废旧油桶清洗销售。项目总投资5.26亿元,占地面积72666m2(约109亩)。由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9月30日对本项目发原经开管备案[2018]11号文(见附件)对本项目进行了补充备案。 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资源化利用废矿物油10万吨,烃水混合物/乳化液5万吨,轻质煤焦油5万吨及20万只废旧油桶包装物回收利用、销售。主要产品为润滑油基础油、轻质石脑油、柴油(国六标准),产出的基础油可供国内外大型高级润滑油厂商的主要基础油调配使用。具体产品产量为轻组分3323吨/年,柴油8031吨/年,重质燃料油22458吨/年,HVI150基础油15769吨/年,HVI250基础油27825吨/年,HVI350基础油43631吨/年,HVI150调和油5250吨/年,HVI250调和油5250吨/年,HVI350调和油11000吨/年,副产品硫磺254吨/年。项目建设效果见图1.1-1。 除此之外,本项目的实施能促进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1.1.2项目建设特点 (1)工程特点 本项目为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通过将回收的废矿物油进行沉降去掉其中残渣,进入预闪蒸塔以去除废油中的水和轻沸物(可作为燃料或经分离后作为汽油调和组分),然后进入减压蒸馏塔中进行减压蒸馏将其分馏为三个部分。塔底分馏出的中组分(520℃~550℃馏分)可以沥青调和组分或作为重质燃料油;塔顶分离出汽油馏分(小于210℃馏分)经作为汽油调和组分或溶剂油;减压塔得到中间产品(210~520℃馏分)简称润滑油馏分,进行加氢精制。 210~520℃馏分通过原料油过滤器进行过滤,除去原料中大于25um 的颗粒。然后与氢气混合后经换热和加热后进入保护反应器和加氢精制反应器进行反应,通过保护反应器和加氢精制反应器后减少或去除废油中剩余的金属和非金属杂质、残炭、有机酸以及其他包含氯、硫和氮的混合物。将加氢反应产物通过高压分离器进行闪蒸,塔顶分离出的未反应氢循环使用,酸性气进入脱硫后做燃料;从塔底分离出的加氢润滑油馏分被送入汽提塔-减压蒸馏塔,得到柴油馏分和精制润滑油基础油馏分。 精制润滑油基础油馏分与添加剂复配后得到润滑油调和油产品。 本项目乳化液、烃水混合物经油水分离后去污水处理。 本项目废油桶清洗后回用或外售。 (2)环境特点 本项目位于原平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起步区),该园区是原平市人民政府以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市为机遇而设立的,原平市人民政府以原政发 1-9 [2011]94号同意园区战略性总体规划,并以原政发[2012]78号同意原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年10月,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4]1200号对该园区(起步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审查意见。周围无重点保护生态品种及濒危生物物种,也无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本项目主要保护目标包括评价区内的环境空气、周边村庄水井、以及厂址周围生态环境。 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年12月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8年8月因项目名称变更,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新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见附件)。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安排技术人员赴现场实地踏勘,该项目已建设了部分房建工程,该房建工程主要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现场办公提供办公场所,目前已自行停止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22日发布的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目前企业已自行停止建设,由于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距离周边村庄较远,且仅进行了部分房建工程的施工,未造成环境污染。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的免予处罚的情形。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发忻原函[2019]140号文(见附件),做出对本项目不予处罚的决定。 技术人员对项目厂址周围的自然物理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环境作了现场踏勘、调研,收集有关的信息资料,并对区域污染源情况进行了调查,详细了解了项目的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施、排污环节和公用工程能力等。项目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进行了评价等级的确定;确定了评价标准、评价范围和评价重点,提出了工程污染防治措施。编制完成了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8年12月22日,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忻州市主持召开了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会,根据与会专家及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我单位补充了土壤监测,对报告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2019年4月22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忻州市主持召开了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复核会,报告编制单位对上次开会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情况进行了汇报,与会专家对报告整改不完善及其他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提出了意见。我单位对报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完善,现提交建设单位,报请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在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以及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特此致谢。 1.3评价内容与评价重点及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 1.3.1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分析、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及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分析、环境风险分析等。 1.3.2评价重点 根据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性质及其排放方式、排放特点,结合区域周围环境特征,确定本次评价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环境风险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分析等内容。 1.3.3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 本项目采取废油预处理、蒸馏、加氢精制得出不同馏分、不同档次的成品油,主要原料为收购本区域及周边区域企业产生的各类废矿物油、、烃水混合物/乳化液、轻质煤焦油。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危险固废和工艺废水等,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因而评价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 ①废气和废水产生及防治措施可行性,环境污染影响分析; ②原料、成品和危险废物储存和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 ③风险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分析和防范措施; 1.4分析判定 1.4.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建立“三挂钩”机制,“三管齐下”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三线一单”,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 表1.4-1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内容 要求 符合性分析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属于保护类红线。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项目厂址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内。根据原平市生态功能区划,本项目厂址所在区域属于Ⅴ原平市滹沱河西侧平原区营养物质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小区。工程建成后,企业加强厂区绿化系统建设,在防治水土流失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符合该区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与发展方向要求;根据原平市生态经济区划,本项目位于Ⅳ优化开发区、Ⅳ2原平市西北部工业经济区。本项目为废机油处置及利用项目,符合原平市西北部工业经济区发展方向,不违背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根据忻州市环境空气例行监测数据,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限值的污染物为NO2、PM10、O3、PM2.5。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项目投产后,锅炉、导热油炉、加热炉燃料均为天然气,且采用低氮燃烧方式,项目排放主要污染物按照[2015]25号文的要求进行了倍量削减。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原政办发[2019]8号文印发区域削减方案,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发忻原函[2019]138号文同意本项目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根据预测结果,区域削减方案实施后,污染物排放不会加重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现状监测数据可知,地下水各监测因子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声环境质量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质量标准。污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全部送入新石焦化污水处理站,做为熄焦用水,不外排,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根据厂区各生产、生活功能单元可能产生污染的地区,将项目区划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非污染防治区;噪声主要为设备噪声,由预测结果可知,影响较小。项目运营后采取环评规定的措施后不会加重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综上,本项目的实施不会超出区域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本项目清洁生产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项目的建设不会超出原平市能源、水及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保护清单的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分析,本项目为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属于“鼓励类,15、“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不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该项目已经由原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发改备案[2017]116号文备案。 1.5园区公共设施建设情况 1.5.1燃气 根据山西原平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起步区)规划,工业园区气源来自新石焦化1.5亿Nm3/年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2日发忻环评函[2016]33号文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见附件)。目前新石焦化已基本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可供园区企业用气,目前园区燃气管网已覆盖本区域,可为本项目提供气源。本项目建设期一年,年用气量为985.6万立方米。可保证项目所需燃气供应。 1.5.2给排水 本项目给水、排水均由原平循环经济工业园区铺设给水、排水管网至项目所在区域。 根据原平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起步区规划,开发区采用生活、生产分别给水方式,现已完成在开发区原有水源井的设计配套工作,铺设完成DE110以上供水管线15km,同时配套建设各类井室40余座,供水量可达3000m3。 排水园区的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根据地形,就近排入雨水管网后排入园区防洪渠内。污水必须自行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排入新石焦化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做为焦化熄焦用水。 新石焦化有限公司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处理能力为150m3/h,处理工艺采用A2/O2工艺,废水处理由三部分组成预处理、生化处理和后处理。预处理包括除油池、气浮池和调节池。生化处理包括厌氧反应池、缺氧池、好氧池、中沉池、接触氧化池和二沉池。后处理包括混合反应池、混凝沉淀池和过滤器,处理后的废水全部送熄焦回用。 本项目运营后生活废水经自建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绿化、洒水降尘。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经预处理后送入新石焦化污水处理站。目前新石焦化污水处理站已基本建设完成。 工业园区的燃气管网、给排水管网已覆盖项目所在区域,项目自建250m3/d污水处理站,采用油水分离涡能速旋分离高级氧化生化芬顿炭滤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新石焦化污水处理站,用于熄焦用水。给水、排水管网见图1.5-1、1.5-2。 1.5.3供热 热源建设地段位于供热组团的中心地带,气源来自新石焦化1.5亿Nm3/年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供热管网覆盖本区域,供热有保证。供热管网见图1.5-3。 1.6原料来源可靠性 本项目原料有废矿物油、烃/水混合物、废乳化液、轻质煤焦油,公司已与等多家企业达成初步意向,意向提供废矿物油10万吨/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5万吨/年、轻质煤焦油5万吨/年,可满足本项目原料供给,原料主要来源为见表1.5-1。 表1.5-1 原料来源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废类别 供应数量(万吨/年) 1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废矿物油 2 2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废矿物油、轻质煤焦油 废矿物油0.3 煤焦油0.9 3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 废矿物油 0.6 4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废矿物油 0.5 5 山西大昌汽车集团 废矿物油 0.7 6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废矿物油 0.5 7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废矿物油 0.6 8 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废矿物油 0.6 9 太原市康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废乳化液 0.5 10 晋中经纬冷拉型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废乳化液 0.5 11 清徐县高强铸造厂 废乳化液 0.4 12 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 废乳化液、废矿物油 废矿物油0.5 烃水混合物/乳化液0.5 13 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废乳化液、废矿物油 废矿物油0.7 烃水混合物/乳化液0.5 14 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 废矿物油、烃水混合物 废矿物油0.8 烃水混合物/乳化液0.8 15 山西昊坤法兰集团有限公司 废矿物油、烃水混合物 废矿物油0.8烃水混合物/乳化液0.6 16 山西恒跃锻造有限公司 废矿物油、烃水混合物 废矿物油0.8 烃水混合物/乳化液0.6 17 太原市大福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废矿物油、乳化液 废矿物油0.6 烃水混合物/乳化液0.6 18 山西华盛焦化有限公司孝义焦化厂 轻质煤焦油 0.8 19 山西孝义恒山焦化有限公司 轻质煤焦油 1.2 20 山西孝义金达焦化有限公司 轻质煤焦油 1.2 21 山西东泰焦化有限公司 轻质煤焦油 0.9 本项目的原料主要为废矿物油HW08、烃/水混合物/乳化液(HW09)、轻质煤焦油(HW11)。废矿物油、烃水混合物/乳化液均属于液体类,主要从废矿物油产生单位采购,原料提供单位主要分布在太原周边地区及忻州定襄、原平等地,少部分分布在孝义等地,最远运距约250km,全部采用汽车运输,危险废物的运输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1988)。项目周边主要的交通道路有G55二广高速、G108国道等,道路路况良好,能够满足危险废物运输需要。企业应在办理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后,方可运输危险废物,也可委托有危废运输资质单位运送至项目所在地。 1.7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原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原平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采取的工艺技术与设备较先进,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较低水平,注重资源和能源的循环利用,符合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评价期间根据现状监测报告可知,项目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项目的运营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公众对项目的建设持支持态度。在认真落实本次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强化环境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转,主要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政策以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任务依据 (1)“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018年8月; (2)“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备案通知书”,原经开管备案 [2018]11号,2018年9月30日。 2.1.2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7月1日实施;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1.3国家有关部门规章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 (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 (4)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18年6月27日; (5)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改),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2013年5月1日实施; (7)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79号,2015年12月4日; (8)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79号,2015年12月4日; (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实施;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1日实施;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实施; (12)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2017年9月1日; (13)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7 号,2011年4月;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 (15)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012年8月8日; (16)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014年3月25日; (17)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序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2017年11月14日; (18)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2017年11月10日; (19)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2016年10月26日; (20)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2017年9月13日; (21)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2019年7月1日; (21)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2019年5月22日。 2.1.4地方法规 (1)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修订),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年修订),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4)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5)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6)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7)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1.5地方部门规章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9号,2013年2月;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2013年10月;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2018年7月29日;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2号,2018年5月25日;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5号,2018年5月24日; (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3号,2018年5月25日; (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2019年5月31日; (8)关于印发 “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晋气防办[2017]32号,2017年5月9日; (9)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晋气防办[2018]17号,2018年3月15日; (10)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晋环发[2015]25号,2015年3月。 (11)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通知,晋环发[2015]643号,2015年6月24日; (12)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2019年8月21日; (13)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环大气[2019]164号,2019年10月8日; (1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环评[2018]18号,2018年3月2日; (15)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7]52号,2017年3月30日; (16)关于在全省范围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6月15日; (17)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政发[2017]7号,2017年3月20日; (18)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发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发[2018]32号,2018年8月30日; (19)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忻政办函[2015]94号,2015年9月1日; (20)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87号,2018年6月21日; (21)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103号,2018年7月17日; (22)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19年6月27日。 2.1.6技术导则与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9)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 (10)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11)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GB/T20667-2005); (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14)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 17145-1997); 2.1.7相关规划 (1)原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2)山西原平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起步区)规划。 2.1.8参考资料 (1)山西正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矿物油加氢精制综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原平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起步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 (3)原平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起步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晋环函[2014]1200号,2014年10月24日。 2.2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2.2.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本项目在建设施工期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大气环境、声环境和固废方面,运行期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固废、废水、噪声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的影响。 项目建设期对环境的影响较小且多为短期可逆影响,施工结束后会很快恢复原有状态。在运行期的各种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资源的影响是长期的,且影响程度大小有所不同。 据此可以确定,本次评价的评价时段为工程的建设期和运行期,评价的重点为大气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及固体废物影响。 2.2.2 评价因子筛选 评价因子的筛选主要依据两个方面。第一,本工程在运行中各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第二,环境对污染物的承载能力。根据国家制订的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当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筛选出建设工程的主要评价因子。 (1)环境空气 现状评价因子PM10、PM2.5、SO2、NO2、CO、O3、H2S、氨、非甲烷总烃、甲醇、苯、苯酚、酚。 预测评价因子SO2、NO2、PM10、PM2.5、H2S、氨、非甲烷总烃、甲醇。 (2)地下水 现状评价因子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石油类、镍、铜共24项。 地下水化学因子K、Na、Ca2、Mg2、CO32-、HCO3-、Cl-、SO42-。 预测评价因子硫化物、石油类 (3)噪声 现状评价因子 Leq。 预测评价因子Leq。 (4)土壤 现状监测因子六价铬、铜、镍、铅、镉、砷、汞、苯、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1,2-二氯丙烷、氯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1,2-二氯乙烯、1,1-二氯乙烷、顺-1,2-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氯仿、2-氯苯酚、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硝基苯、苯胺。 预测评价因子石油烃、铜、镍、铅。 2.3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2.3.1评价等级的判定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判定工作。 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个大气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的主要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Pi第i个污染物最大地面落地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类污染物最大地面落地浓度,mg/m3; C0i第i类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估算模式参数见表2.3-1。 表2.3-1环境空气评价等级判定表 序号 污染源 代表性 污染物 最大落地浓度 (mg/m3) 最大占标率Pmax() D10 m 评价 等级 1 燃气锅炉 SO2 5.29E-03 1.06 0 二级 NO2 7.59E-03 3.79 0 二级 PM10 4.60E-04 0.10 0 三级 PM2.5 2.59E-04 0.11 0 三级 2 导热油炉 SO2 2.74E-03 0.55 0 三级 NO2 3.77E-03 1.88 0 二级 PM10 2.74E-04 0.06 0 三级 PM2.5 1.37E-04 0.06 0 三级 3 加热炉1 SO2 2.74E-03 0.55 0 三级 NO2 3.77E-03 1.88 0 二级 PM10 2.74E-04 0.06 0 三级 PM2.5 1.37E-04 0.06 0 三级 4 加热炉2 SO2 2.74E-03 0.55 0 三级 NO2 3.77E-03 1.88 0 二级 PM10 2.74E-04 0.06 0 三级 PM2.5 1.37E-04 0.06 0 三级 5 加热炉3 SO2 2.95E-03 0.59 0 三级 NO2 4.06E-03 2.03 0 二级 PM10 2.95E-04 0.07 0 三级 PM2.5 1.48E-04 0.07 0 三级 6 污水处理站 氨 3.11E-03 1.56 0 二级 硫化氢 1.33E-04 1.33 0 二级 7 洗涤塔 HCL 1.06E-03 5.3 0 二级 HF 1.06E-03 5.3 0 二级 8 罐区 非甲烷总烃 2.97E-02 1.48 0 二级 甲醇 5.09E-04 0.02 0 三级 苯 2.97E-05 0.03 0 三级 酚 2.97E-05 0.15 0 三级 9 装置区 非甲烷总烃 6.92E-01 34.62 950 一级 氨 9.23E-05 0.05 0 三级 硫化氢 4.62E-04 4.62 0 二级 甲醇 6.65E-02 2.22 0 二级 10 装卸区 非甲烷总烃 7.61E-02 3.80 0 二级 苯 7.61E-05 0.07 0 三级 酚 7.61E-05 0.38 0 三级 11 污水处理 氨 1.87E-02 9.35 0 二级 硫化氢 8.63E-04 8.63 0 二级 项目评价等级 一级 (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本项目生产废水以及初期雨水一并送入项目新建的污水处理站,油水分离涡能速旋分离高级氧化生化芬顿炭滤工艺,处理后废水达标后送入新石焦化污水处理站;生活废水经自建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后回用于厂地洒水降尘、绿化;脱盐水站排水、循环水排水、锅炉排水为洁净水,主要成分为盐类,送入新石焦化作为熄焦用水。本项目产生的污水废水不直接进入地表水体,应属于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评价工作分级判断方法,评价等级为三级B。 (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本项目行业类别为资源综合利用,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属于Ⅰ类。项目所在区域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较敏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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