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废矿物油贮存项目环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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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辽宁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废矿物油 贮存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辽宁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1 年 8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辽宁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废矿物油贮存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王成山联系方式130 8070 7108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乡腰屯村 地理坐标( 122 度43 分 35.110 秒,41度 35 分 37.230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危险废物治理 N7724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七、 生态保护和环境 治理业 101 危险废物(不 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其他(单纯收集、贮存)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万元)12 环保投资占比()24施工工期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024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 析 本项目位于辽中区养士堡乡腰屯村, 租用原有闲置加工厂厂区 进行建设(详见附件3)。项目区域及周边无相关规划,本项 目属于总部经济项目,已取得备案登记(详见附件4),符合 当地发展规划要求。 其他 符合 性分 1.1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 本项目为危险废物的贮存中转项目,根据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2 析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因此为允 许类,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 1.2 与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与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 版),对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总结如下表。 表表 1-1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 序号 内容建设项目污染防 治措施 结论 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选址合理。符合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 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 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各项污染 物达标排放。 符合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 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 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各项污染 物达标排放。 符合 4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均提出有 效防治措施。 符合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 沈阳市环境 质量报告书 (2020 年)数据。 符合 一、综合性政策(二)生态保护红线区 1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 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 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 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 生态农业、 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 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一、综合性政策(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饮用 水水源 一级保 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依法拆 除或者关闭。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2.饮用 水水源 二级保 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 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活动的,应 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一、综合性政策(四)自然保护区 1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 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自然保护 符合 3 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 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内已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 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 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区。 一、综合性政策(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自然保护 区。 符合 一、综合性政策(六)土壤环境保护 1.1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 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租用原有 厂房, 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 周围不 涉及基本农田。 符合 1.2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 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 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不予 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不 属于污染地块。 符合 一、综合性政策(七)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版)和辽宁省产 业法阵指导目录(2008 年本)等相关政策要 求,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 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 一律不 得审批。 本项目属允许类 项目。 符合 1.3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对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 环评[2016]150 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 建立项目环评审批 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 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建设项目“三线一单”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1-2,本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见 附图 4。 4 表表 1-2建设项目与建设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内容内容具体要求具体要求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符合性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 线 被纳入区域, 禁止进行工业 化和城镇化开发, 从而有效 保护珍稀、 濒危并具代表性 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 维护重要生态系统主导功 能 本项目位于辽中区养士堡乡腰 屯村,不在辽中生态红线范围 内。 符合 环境质量底 线 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 理要求, 提出区域或者行业 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 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 布局、 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 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 境质量目标, 深入分析预测 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 响,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废气达标排放,厂界 噪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 较小,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 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 掏,建设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 环境质量底线。 符合 资源利用上 线 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 保障 资源高效利用、 确保必不可 少的环境容量角度, 不应突 破资源利用最高限值 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 的电及水等能源,项目资源消 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 少。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加强 管理, 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符合 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 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 以 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 制、 允许等差别化环境准入 标准和要求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辽宁省产 业政策要求,且不在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0 年版)中的要求。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控制要求。 1.4 相关行业相关行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政策相符性分析 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 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 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 2013 年第 36 号 中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本项目选址符合要求,项目环境 可行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 1-3符合符合性分析对比表性分析对比表 标准要求企业现状 符 合 性 备注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 7 度的区域内。 地质结构稳定符合危险 废物贮 存污染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设施底部远高于 地下水最高水位 符合 5 控制标 准 (GB 18597- 2001 ) 及 2013 年 第 36 号 中修改 单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 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建设位置为稳定、 安全地区 符合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 防护区域以外。 本项目不在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仓 库、 高压输电线路 防护区域以内 符合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项目位于居民中 心区常年最大风 频的下风向 符合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 存设施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距离,并经具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作为规 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 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 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 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 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 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 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 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 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 合理的位置关系。 本项目设置卫生 防护距离 100m 符合 基础必须防渗, 防渗层为至少 1 米厚粘土层 (渗 透系数≤10-7厘米/秒),或 2 毫米厚高密度聚乙 烯,或至少 2 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 数≤10-10厘米/秒。 基础防渗按照标 准要求建设 符合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 管理应满足 GB18597、GBZ1、GBZ2 的有关要 求 GB18597及 GBZ1 内 容 见 表 内 逐 条 分 析 , GBZ2 中,无和本 项目选址有关的 要求 建 设 完 成 后 符 合 危险 废物收 集贮存 运输技 术规 范 ( HJ20 25-201 2)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 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 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 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 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 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符合 工业 企业设 计卫生 标准 GBZ1- 2010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 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 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选址位于非自然 疫源地 符合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 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 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 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 无原工业企业污 染 符合 6 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 必要的控制措施。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 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 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 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 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 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 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100m,防护距离 内无居民居住 符合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 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 作用。 项目四周为空地, 不会产生有害因 素产生交叉和联 合作用 符合 废矿物油贮存污染控制应符合 GB18597 中有关 规定 GB18597 中关于 选址要求如上文 符合废矿 物油回 收利用 污染控 制技术 规范 ( HJ60 7-2011) 废矿物油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除符合危险废 物贮存设计原则外,还应符合有关消防和危险 品贮存设计规范 本项目建设同时 按照消防和危险 品贮存设计施工 符合 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应远离火源,并避免高温和 阳光直射 项目周围无火源, 油罐区设遮挡棚, 避免高温和阳光 直射。 符合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运行与管 理、安全防护、环境检测及应急措施、以及关 闭等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 定 危险废物贮存 污染控制标准 中 关于选址要求逐 条分析见上表 符合 危险 废物污 染防治 技术政 策环 发 [2001]1 99 号 1.5其他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其他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1.5.1 与与“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符合性号)符合性 项目存储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因此,本项目参照“十三五”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标准执行。项目与规范的符合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 1-4与与“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一览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规范要求规范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 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 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 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建设单位拟在环评批复前 申请 VOCs 排放总量指标, 并在投产前按照排污许 可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 许可 符合 7 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 版)等排污许可证相关 管理要求变更现有排污许 可登记表,落实 VOCs 总 量指标。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 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 环境负压改造、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 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 70以上。对转运、 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 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 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本项目仅涉及转运和储存 废气,废矿物油存储挥发 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后达标排放,输送管道 及泵的密封处采用密封 环,采用液下密闭装车技 术,油罐表面涂刷漆料, 运输车辆设油气回收装 置,减少无组织排放 符合 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 环发〔2018〕69 号)符合性见表 1-5。 表表 1-5辽宁省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 规范要求规范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 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 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仅对废矿物油贮 存, 挥发有机废气较少; 废矿物油存储废气经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符合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 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 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本项目主要进行废矿物 油贮存,符合准入条件 符合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 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 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 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 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 减少无组织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 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本项目废矿物油存储废 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废矿物油采用液下 密闭装车技术,油罐表 面涂刷漆料,罐区设遮 挡棚,输送管道及泵的 密封处采用密封环,运 输车辆设油气回收装 置,减少无组织排放 符合 本项目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的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 1-6。 表表 1-6 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的符合性号)的符合性 政策要求本项目 符合 性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 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 包装袋, 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 料仓等。 装卸、 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 本项目废矿物 油输送管道及 泵的密封处采 用密封环,即 符合 8 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 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 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 含 VOCs 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 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 采取密闭措 施,减少无组 织排放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 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 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 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 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 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 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 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 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 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 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 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 本项目仅对废 矿物油进行贮 存,装卸和贮 存过程挥发有 机废气,经活 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采用液 下密闭装车技 术,油罐表面 涂刷漆料,采 用密封环,运 输车辆设油气 回收装置,减 少无组织排放 符合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试行)(2021 年 1 月)的相符性见表 1-7。 表表 1-7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工作要求的通知(试行)相符性工作要求的通知(试行)相符性 政策要求本项目 符 合 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 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 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 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 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 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 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 石化、化工、包 装印刷、 工业涂 装等重点行业 且不属于高 VOCS 排放企 业,废矿物油输 送管道及泵的密 封处采用密封 环, 可有效减少 VOCs 的无组织 排放。 符 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 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 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监测报告 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 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 不涉及符 合 9 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GB/T38597、GB38507、GB33372、 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GB18581、 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应当尽可能使用水性、 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 织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 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 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 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 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 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 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 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 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 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 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 集尽收集。整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 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60以上;木质家 具及工程机械制造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60以上;卷材 制造行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对油墨、胶粘剂 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 到 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 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规定,采用外部 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监测与评 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 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 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加强泄漏修复监测(LDAR)工作。现代煤化工行业、石油 化学工业要全面实施 LDAR 工作;其他行业凡载有气态、 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 开展“泄漏监测与修复”(LDAR)工作。制药、涂料、油墨、 胶粘剂、染料等行业的建设项目,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实 施 LDAR 工作。 本项目采用液下 密闭装车技术, 油罐表面涂刷漆 料,废矿物油输 送管道及泵的密 封处采用密封 环,运输车辆设 油气回收装置, 减少无组织排放 符 合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 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 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 技术。 本项目仅对废矿 物油进行收集贮 存、周转,废矿 物油存储废气经 活性炭吸附装置 符 合 10 高浓度(VOCs 初始浓度≥5000ppm)的废气应当优先进行 溶剂回收,采用催化燃烧(RCO 或 CO)、蓄热式热氧化 炉(RTO)、直燃式焚烧炉(TO)等处理技术。中等浓度 或低浓度(初始浓度 VOCs≤1000ppm)、大风量废气,应 当尽可能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脱附、减风增浓 等浓缩技术,提高浓度后焚烧处理。 含有有机卤元素、硫元素成分的 VOCs 废气,宜采用非焚 烧技术处理。含酸、碱大气污染物的有机废气,应当采取 中和等措施预处理后,方可采用 RCO、CO、RTO、TO 等 处理技术。喷漆废气应当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使用水 性涂料的应当优先采用干式漆雾过滤工艺。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 光催化/光氧化、 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 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 克/克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 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 场再生)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 液喷淋吸收处理。 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项目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确 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要达到 85 以上。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 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当安装压力控制 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 VOCs 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 库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 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 对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 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企业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涂胶总面积等 生产基本信息; VOCs 原辅材料名称及其 VOCs 含量, VOCs 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VOCs 原辅材 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 参数,保存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 化剂、蓄热体等)购买、更换、处置记录,燃烧法 VOCs 治理装置应记录燃料用量、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在线监 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处理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 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 体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 一个废气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一个 VOCs 排 污口,由于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 少排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在合并前设 置采样口进行监控。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 不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要明确要求其所有 涉 VOCs 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 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它排污单位应当配套用电 监管措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本项目仅对废矿 物油进行贮存, 储罐挥发的有机 废气经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后经 排气筒排放,建 设规范的排气口 符 合 11 六、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 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按要求执行符 合 七、加强涉 VOCs 项目后评价管理 全面开展现有企业涉 VOCs 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自本通 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涉 VOCs 排放企业中,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批已经超过 3 年的项目,必须在 4 月 30 日前 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涉 VOCs 排放控制的最新要求,全面评估原有项目 涉 VOCs 排放控制和治理措施,提出深度治理方案,提升 企业治理水平,以满足现行政策和标准要求。环境影响后 评价文件要报所在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各区、 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认为应当开展环 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 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建设单位备案的环境影响 后评价文件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措施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的依据。 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已经编制 VOCS“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 审核的,其“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可以代替环境影响后 评价。严禁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为企业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不涉及此项/ 表表1-8 相关政策及环保要求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相关政策及环保要求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名称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大气污 染防治行 动计划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 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本项目废矿物油存储废气经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废矿物油输 送管道及泵的密封处采用密封 环 ; 符合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六) 压缩过剩产能。(七)坚决停建产 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亦不 在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工艺范 围内。 符合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十 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本项目不消耗煤炭;符合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 本企业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 度,废气通过处理设施处理后, 可以达标排放。 符合 水污染 防治行动 计划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 后产能。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 指标体系。 本项目不属淘汰落后产能行业; 本项目生产不用水, 只有少量生 活用水, 区域内无供水管网,生 活用水由厂内原有水井提供, 生 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 符合 12 掏。 土壤污 染防治行 动计划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 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 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 设不得占用。 本项目所用建设用地为工业用 地,不涉及耕地。 符合 “十四五” 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 协同控制能源消耗控制煤炭消耗 总量、推进节水减污、控制生态用 地占用 本项目使用电能作为能源。 本项 目用水为生活用水。 本项目用地 为工业用地。 符合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废矿物 油存储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采用液下密闭装车技术, 油罐表面涂刷漆料, 废矿物油输 送管道及泵的密封处采用密封 环,运输车辆设油气回收装置, 减少无组织排放; 13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建 设设 内内 容容 2.1.1 项目由来项目由来 辽宁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投资 50 万元租用现有闲置厂区贮存废矿物 油。本项目对 4S 店、汽车修理厂、汽车生产企业等在机动车维修活动及工业企 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进行统一贮存,达到一定量后,交由具有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仅对废矿物油暂存,不涉及运输过程, 不实施废矿物油处置与加工利用,属于暂时贮存。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有关规定四十七、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01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本 项目仅对危险废物进行单纯收集、贮存,为此,辽宁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 托沈阳绿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表。 沈阳绿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托书见附件),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人员在收集资料、现场踏勘、走访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分析,污染源 调查,环境现状监测,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供建设单位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1.2 建设内容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见表 2-1,项目组成见表 2-2,具体平面布置见附图 4。 表表 2-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序号序号名名 称称单位单位面积面积备注备注 1厂区占地m21024 2总建筑m2234 3仓库m284原有厂房改造 4仓库m2120原有厂房改造 5办公室m230原有厂房改造 6储罐区m2216地下储罐,并设遮挡棚 14 表表 2-2项目项目组成组成一览表一览表 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备注 主体 工程 油罐区 油罐设置在厂区内,占地 面积 216m2,设置遮挡棚, 地面硬化,设立围堰。 设置卧式储罐 5 个 其中, 容积均为 60m(三用二 备),规格φ2.810m; 年周转废矿物油量 8000t 新建 辅助 工程 办公区利于现有厂房,内设置办公室,面积约 30m2。 储 运 工程 仓库 总建筑面积 204m2(2 个) 厂内装卸 资质单位收集的废矿物油(铁桶密封)运至本项目罐区,通过油泵、 管道泵入储罐内,卸料时通过油泵、管道泵入资质单位槽车外运处置 厂外运输 废矿物油收集、处置均委托有资质单位 公用 工程 供水系统利于原有水井生活用水量 75m3/a无生产用水 排水系统 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环 卫部门定期清运 排水量为 63 t/a- 供电系统接市政电网5000 kWh/a- 供热系统办公室空调电采暖,其他建筑无需采暖 环保 工程 废气处理 周转废矿物油工艺废气 (非甲烷总烃) 废矿物油存储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后经 15m 排气筒排放; 废矿物油输送管道及泵的密封处采用密 封环,油罐表面涂刷漆料,罐区上设遮 挡棚减少太阳直射造成的呼吸排放,采 用液下密闭装车技术,运输车辆设油气 回收装置,采用气相平衡使储罐与罐车 之间形成呼吸尾气闭路循环 废水处理生活废水排入化粪池,委托环卫部门外运 噪声防治设备噪声输油泵设置的减震基础、曲挠接头 固体处置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废油抹布 废活性炭收集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地下水 污染防治 将污染区进行分区, 并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渗方案, 导流设施, 储存区、 运输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硬化、防渗处 理 环境风险 控制 罐区围堰规格为 12 18 1m(有效容积 172.8m3);同时设有 2 个 60m3备用储罐,围堰收集的废液转入备用储罐储存;同时配备事故 池(约 10m3)。 2.1.3 设备情况设备情况 设备情况见表 2-3。 表表 2-3主要设备情况内容一览表主要设备情况内容一览表 序号名称规格材质数量备注 1储油罐φ2.810m碳钢5 个三用二备 15 2油泵--/6 个 3地中衡30t1 个 4排风系统2 套 5活性炭吸附装置1 套储罐区 2.1.4 原辅材料及能耗情况原辅材料及能耗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生产,主要能源消耗情况详见下表。 表表 2-4主要能源消耗表主要能源消耗表 序号名称单位消耗量提供单位 1电kw.h/a5000市政供电 2水t/a75原有水井 2.1.5 储运方案储运方案 本项目计划年回收废矿物油 8000t,场内最大储存量 136t,暂存 3-5 天。委 托有资质单位采用油罐车收集废矿物油运至本项目厂区,通过油泵、管道泵入 储罐内储存;卸料时通过油泵、管道泵入资质单位的回收槽车外运处置。 表表 2-5储运方案储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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