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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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 2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铀(钍)矿以外的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 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给出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 个核素含量是否超过 1 贝可/克(1Bq/g)的结论。 已纳入名录,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 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1Bq/g)的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利用或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时,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同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 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环规辐射〔2018〕1 号) 4 要求,将上述单位纳入需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工作的企业名录,向社 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重 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 号)将 上述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生态环境部将根据辐射环境管理的需要,对名录适时予以 调整并公布。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发布的通知(环办〔2013〕12 号)同时废止。 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 5 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 序号行业工业活动 1稀土 各类稀土矿(包括氟碳铈矿、磷钇矿和离 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和冶炼;独居 石选矿和冶炼 2 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铅/锌、铜、铁、 钒、钼、镍、锗、钛、金 开采、选矿和冶炼 3铝开采、选矿和冶炼(电解铝除外) 4磷酸盐开采、选矿和加工 5煤开采、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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