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宏烨矿业有限公司年开采5万吨硅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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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项目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宏烨矿业有限公司年开采5万吨硅石矿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宽甸满族自治县宏烨矿业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宏烨矿业有限公司年开采5万吨硅石矿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建设地点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岗子村 地理坐标 ( 124 度 27 分 6.290 秒, 40 度 37 分 31.241 秒)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08-011土砂石开采 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 60794m2(新增占地面积7986m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部门(选填) 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总投资(万元) 63 环保投资(万元) 新增环保投资17万元,生态恢复治理投资381544.26元,列入年度生产成本,不计入环保投资总额。 环保投资占比() 27 施工工期 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1、规划名称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审批机关国土资源部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7〕586号); 2、规划名称丹东市矿产资源规划总体规划(2016~2020 年) 3、规划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总体规划(2016~2020 年)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名称为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审查文件名称为关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文号为环审〔2017〕110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目前暂无新的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故本评价仅分析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具体如下所述 1、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符性 本项目为石英岩原矿石开采,不属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限制和禁止开采类矿种,不在规划中限制、禁止开采区,本次核实的采矿权周边无探矿权设置,但相邻有两处采矿权,分别为东部相距100m的宽甸钰泰矿业有限公司硼矿和西部相距340m的宽甸宝峻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大理岩矿。南、北两侧500m内无其他矿权设置。本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服务年限5.02年。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表1-1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相关符合性分析 序号 报告书相关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1 “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全省划定了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全国资源开发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25个重点矿区;划定3个限制开采区;划定12个禁止开采区”。 本项目不在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内 符合 2 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属限制开采矿种的矿山数量,确需设置须经评估论证。 本项目开采矿种为石英岩原矿石,不属于限制和禁止开采矿种 符合 3 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外,禁止在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禁止在禁止开采区内新建矿山;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矿山由当地政府制定关闭退出计划,依法有序退出。限制开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本项目位于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之外 符合 4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严禁低于规划确定的相应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 本项目石英岩原矿石开采量为5万m3/a;服务年限为5.02年 符合 5 新建、改扩建开采矿山应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生产矿山要限制达到规定的资源利用率水平。 本项目可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回采率要求;废弃物得到合理有效处理处置 符合 6 新建、改扩建矿山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制度,单独编制环境评价影响报告,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评估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采矿区审批必备要件。 本报告即为“环境影响报告表”、正在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方案” 符合 2、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规划环评”)于2017年7月21日取得环境保护部审查意见(环审[2017]110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中内容如下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划理念。 开采前的规划阶段,建设单位正在编制宽甸满族自治县宏烨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了生态恢复方案,并且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建设,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划理念。 2)严格保护生态空间,引导优化规划空间布局。 该矿山所在区域土地类型主要为有林地,项目所在地块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等区域。同时,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生态红线、基本农田情况说明,本项目矿区不在上报省政府待批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因此,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中相关要求。 3)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降低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 本项目矿山项目周边无重要的环境敏感区,且开采前已经制定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降低开采活动产生污染物的排放强度和影响程度,在运营期能够保证开采活动对环境产生较小影响,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4)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 建设单位拟在矿山的施工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三阶段,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生态恢复措施,保证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5)加强环境保护监测和预警。 已经设置在矿山运营期针对污染源与环境质量的监测计划,确保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环境保护监测和预警,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 其他符合性 分析 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需落实“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表1-2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序号 三线一单 本项目基本情况 判定结果 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识别生态空间 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符合 2 环境质量底线明确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环境分区管控 2019年丹东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得出,2019年丹东市六项基本污染物年均值全部达标,因此,判定本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且根据检测报告本项目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本项目经过严格管理及采取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可达标排放。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 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露天开采、矿石堆料、运输的无组织排放粉尘,在采取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空气质量贡献值较小,项目各场地厂界粉尘、噪声均达排放标准要求,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能够满足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文件中“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符合 3 资源利用上限完善资源利用上线,提升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本项目矿区生活污水来自山泉水;生产用水来自毛甸子河水,消耗量较小;供电由毛甸子镇供电所供给,用电量不会对区域电网造成较大负荷。各项资源量在区域的可承受范围内,不逾越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划定环境综合管控单元,实施环境综合管理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辽宁省尚未发布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为石英岩原矿石开采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限制、淘汰落后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本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和限制准入类项目。 符合 2.与“水、气、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表1-3 与“水、气、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文件名称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国发[2013]37号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4]8号)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施工期严格按要求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连续密闭围挡,并采取苫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确保绿色施工;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 符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发[2015]1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本项目生产用水来自毛甸子河水。本项目矿区不设置生活区,无生活用水。 符合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本项目矿区不产生废水。本项目设计建设一座50m3沉淀池,位于矿区下游,用于收集矿坑涌水,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及洒水抑尘。 符合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 符合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发[2016]3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本项目矿区内林地不使用农药 符合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根据项目附近林地、旱地土壤监测结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标准 符合 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肩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矿区内采矿用地内土壤监测结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标准 符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水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销、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项目沉淀池沉渣,定期清运至排岩场,外售综合利用 符合 减少生活污染。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符合 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全力淘汰燃煤小锅炉。全面淘汰县(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淘汰2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禁燃区面积。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 符合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符合 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大废弃矿山保护力度 本项目要求企业落实生态恢复措施 符合 3.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相符性分析 表1-4 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 本项目不设 燃煤锅炉 符合 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本项目矿石装卸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采取洒水抑尘治理措施 符合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排放符合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扬尘治理根据该标准中相关规定要求制定。 符合 4.与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相符性分析 表1-5 与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 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应执行矿山开采施工设计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露天开采应实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阶段坡面角、平台宽度及终了坡面角等主要参数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开采台阶高度不宜大于15m。 矿山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开采法,台阶高10m 符合 生产加工车间的产尘点要封闭,有利于形成负压除尘;皮带输送系统廊道应选用封闭方式,防止粉尘逸撒。 本项目无生产加工车间 符合 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强振的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合理设计工艺布置,控制噪声传播。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强振的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合理设计工艺布置,控制噪声传播。 符合 矿区应配置洒水车、高压喷雾车等设备,对无组织排放粉尘进行抑尘、降尘;宜采用水雾增湿除尘穿孔凿岩技术,在输气管道的回风过程中进行收尘。 项目设置洒水车对无组织排放粉尘进行洒水抑尘,采用湿式钻孔凿岩作业 符合 应在装载机、破碎机、筛分机、整形机、制砂机、输送机端口等连续产生粉尘不喂安装高效除尘装置。 本项不涉及 符合 5.与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相符性分析 2018年10月1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后文简称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本项目与其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1-6 本项目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相符性分析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相关要求 项目实际情况 符合性 二、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总体要求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业产业。 本项目通过采取措施,建成后符合意见中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 符合 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本项目为扩建,扩建后开采系统无需重复建设,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符合 矿业转型实现有序开发、节约集约、提质增效、非煤矿山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大中型矿山比例从13提高至30左右。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矿业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生产矿山“三率”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非煤矿产品产业链延伸,附加值提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以大型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资源开发格局。 本项目开采各矿种产量均达到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生产矿山“三率”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符合 矿企安全实现制度落实、治理有力、事故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完善,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全面下降。 该矿山历史上未发生安全事故。 符合 矿山生态实现持续改善、绿色发展、长效治理。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做到应退尽退;新建的非煤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历史遗留的非煤矿山治理数量达到70以上,治理率达到可恢复治理面积的30以上;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矿山扬尘污染状况持续改善。 建设单位正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设单位将按方案要求有序实施。 符合 矿区稳定实现治安好转、信访下降、和谐发展。矿产资源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不发生涉矿重大规模性上访和信访极端时间,彻底铲除涉矿黑恶势力,矿区治安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本项目生产至今,未发生上访和信访事件。 符合 三、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 (一)严格新立矿业权准入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必须依法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 (2)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每个生产系统须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3)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前或采矿权出让前,依据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获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审批权限,拟出让矿产地,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资源利用效益、社会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影响及生态恢复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 (5)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第三类矿产除外)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6)矿业权人未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单。 (7)申请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按时完成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年-2022年)的年度治理任务。未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为矿建,符合生态保护、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石英岩原矿石开采, 设计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服务年限5.02年。 开采规模符合最低开采规模。 (3)本项目为采矿项目。 (4)本项目未出让矿产地。 (5)根据开采规模,本项目为其他矿山,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6)矿业权人未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单。 (7)矿区内部已废弃的部分区域采取了栽种植被等生态恢复措施。建设单位正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设单位将按方案有序实施。未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 (二)严格矿业权延续 1.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 2.已有非煤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在2020年前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延续。 3.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恢复治理任务,没有取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 4.对因历史原因缺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非煤矿山,责令整改。 5.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不予延续。 6.对小型以下矿山,资源濒临枯竭,剩余储量按照设计生产规模开采不满3年的,依法不予延续。 7.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不予延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矿业权与其他矿业权不重叠。 2.本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3.建设单位已对部分不再利用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并取得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未来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生态恢复。 4.现有项目环保手续完善,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符合管要求,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5.本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 6.本项目主要开采矿种为石英岩原矿石,服务年限为5.02年。 7.本项目矿业权未出让。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 (九)严格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矿业权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在申请新立、调整、延续、变更、保留等审批时,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 1.停止新立采矿权(不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审批。 2.已设探矿权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即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申请延续、变更、保留等审批前,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并获得批准文件,明确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项目矿区范围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 符合 6.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相符性分析 表1-7 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判定结果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禁止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不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 符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 本项目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正在编制中,企业承诺矿山将按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符合 采矿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及行洪渠道排放岩土、合油垃圾、泥浆、煤渲、煤旰石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废石,堆放于废岩场,后期用于恢复治理 符合 表土场、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等各类场地建设前,应视土壤类型对表土进行剥离,对矿区耕作土壤的剥离,应对耕作层和心土层单独剥离与回填,表土剥离厚度般情况下不少于30cm;对矿区非耕作土壤的采禁,应对表土层进行单独剥离,如果表土层厚度小于20cm,则将表土层及其下面贴近地心土层一起构成的至少20cm厚的土层进行单独剥离。剥离的表层土壤不能及时铺覆到已整治场地的,应选择适宜的场地进行堆存,并采取围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表土分层剥离,堆放于表土场,设置围挡,并播撒草籽,防止水土流失 符合 平原地区的露天采场应平整、回填后进行生态恢复,并与周边地表景观相协调,位于山区的露天采场可保持平台和边坡。 本项目位于低山丘陵区,按恢复治理方案露天采场保持平台和边坡,并进行进行生态恢复 符合 7.与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年产硅石矿产品共计为5万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中的分类规定,本项目属小型采矿场,规模满足该文件要求。 8.与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相符性分析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中提出,“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本项目正在编制“宽甸满族自治县宏烨矿业有限公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方案”,并承诺将严格执行该方案中提及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措施,满足指导意见要求。 9.与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如下 (1)重点开发区域全省省级重点开发区域包括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盘锦、铁岭、朝阳、葫芦岛等12个市的38个县(市、区),以及76个重点开发的城镇。面积38861.4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26.26。 区域功能定位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全省重要的人口和经济密集区。 区域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聚集创新要素,增强产业集聚能力,积极承接优化开发区域产业转移,形成分工协作的现代产业体系;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壮大城镇综合实力,改善人居环境,提高集聚人口的能力。 (2)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13个县(市)。其中岫岩县、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本溪县、桓仁县、凤城市、宽甸县等8个县(市)为水源涵养型,凌源市、朝阳县、喀左县、建昌县等4个县(市)为水土保持型,长海县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区域面积29403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9.87。 区域功能定位保障全省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域。 水源涵养型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全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林产品基地、旅游目的地。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围栏封育,治理水土流失,恢复和保护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严禁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加强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减少面源污染。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生计。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提高生态修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 开发管制原则对各类开发行为严格管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开发矿产资源、发展适宜产业和建设基础设施,都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空间范围之内,并做到天然林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等绿色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在有条件的地区之间,要通过水系、绿化带等构建生态廊道。 (3)全省禁止开发区域共221处,总面积为34268.03平方公里。包括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63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处,世界文化自然遗产6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9处,国家森林公园29处,国家地质公园4处。省级禁止开发区域158处,其中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84处,省级风景名胜区14处,省级森林公园42处,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12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6处。 本项目位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所在区域属省级重点开发区域,为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水源涵养型。本项目与辽宁省主体功能区位置关系详见附图。 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宽甸满族自治县宏烨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石英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要求进行矿山开采。建设单位已对不再利用的部分区域进行了生态恢复,并取得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正在组织编制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待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生态恢复。因此,本项目符合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相关要求。 10.与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划分,将全省分为4个生态区,即辽东山地丘陵生态区、辽河平原生态区、辽西低山丘陵生态区、辽东半岛低山丘陵生态区。在明确生态区的基础上,划分出15个生态亚区、47个生态功能区。本项目属于辽东山地丘陵温带湿润半湿润生态区鸭绿江流域针阔湿交林生态亚区浑江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本项目符合对该区关于“建立合理、有序的矿山开发长远规划,避免短期行为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生态破坏,淘汰落后的矿产开发和加工工艺,提高产品附加值”的要求,不会对所处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构成威胁。 因此,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中相关要求。项目在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中的位置见附图。 11.与辽宁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在重点行业推进清洁生产。积极开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成套设备,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污染排放量”。“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机制。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开发新的资源利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率、采选回收率。倡导绿色开采,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和科学处置,提高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开展矿产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和二次利用”。 本项目开采时采用较先进的设备,矿石损失、贫化率低,有利于回收资源;项目淋滤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矿山生产和洒水抑尘,不外排,废水利用率高;矿山开采时产生的废石堆存于废石场,待用于回填露天采场。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辽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 12.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规定,该建设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情况详见表1-8。 表1-8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实现目标 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建设单位已对未来不再利用的部分区域进行了生态恢复,并取得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未来将按照已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于不同时期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恢复措施。 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项目不在其所述范围内。 符合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项目不在其所述范围内。 符合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本项目不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 符合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未来将按照已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于不同时期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恢复措施。 符合 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项目所在地区不属于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符合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项目所在地区不属地质灾害危险区,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属于水土流失轻度侵蚀区,不属于生态脆弱区。 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所在区域发展规划。 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已编制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本项目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正在编制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按方案进行开采和生态恢复。 符合 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中已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符合 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 本项目仅为矿山开采项目,无选矿工程,产生的露天采场、废石场、表土场淋滤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湿式凿岩和矿区洒水抑尘。项目无外排废水。 符合 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符合 矿山基建 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 表土堆放于表土场,堆存稳定后采取播撒草籽绿化;废石堆放于废石场,进行分类堆放和管理,回填露天采场。 符合 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项目区域无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 符合 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未占有农田和耕地。 符合 采矿 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本项目为山坡开采,不考虑矿坑涌水。 符合 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 项目拟修筑截洪沟,产生的淋滤水经收集、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矿山开采和矿区洒水抑尘。 符合 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采用湿法凿岩法工艺,并定期对各堆场采取洒水抑尘、防风抑尘网。 符合 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拟修建截洪沟,收集的淋滤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矿山开采和矿区洒水抑尘处理,已对危险废物暂存间采取防渗处理。 符合 废弃地复垦 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建设单位将于不同时期,按照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生态恢复。 符合 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废石场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废石场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于废石场坡脚处修建挡土墙和截洪沟,建设单位将于不同时期,按照已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生态恢复。矿山服务期满后,将对各区域采用平整场地、覆土、栽种植被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 符合 由上表可知,建设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相关规定要求。 13.与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已于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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