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合信矿业有限公司年开采10万吨硅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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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项目名称宽甸合信矿业有限公司年开采 10 万吨硅石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宽甸合信矿业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3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宽甸合信矿业有限公司年开采 10 万吨硅石矿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辽宁省(自治区)丹东 市 宽甸满族自治县(区)/乡(街道) 毛甸子镇四道 沟村(具体地址) 地理坐标(东经1243819.523,北纬 403823.865)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土砂石开采 101 用地(用海)面积(m 2) /长度(km) 0.3858km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241.61环保投资(万元)120.21 环保投资占比()49.8施工工期1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为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审批 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审批文件名称为国土资源部关 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文号为国土资 函2017586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名称为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部,审查文件名称为关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文号为环审2017110号。 4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目前暂无新的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故本评价仅分析与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具体如下所述 1 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相符性分析年)相符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中相关要求, 全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市 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护优势资源, 扩大急缺资源开采,限制污染环境资源开发,实施矿产资源可持续供 应战略。 (1)开发利用方向 重点开采煤层气、地热等能源矿产;重点开采铁矿、锰矿、金矿 等金属矿产;重点开采菱镁矿、硼矿、滑石矿、玉石矿、方解石等非 金属矿产。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河砂(砾)海 砂(砾)等矿产。禁止开采蓝石棉、汞、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本项目为硅石矿开采项目,不属于规划中限制、禁止开采矿种, 因此本项目拟开采矿种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中开发利用方向要求。 (2)总量调控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总量调控”部分未 对硅石矿提出相关要求。故本项目开采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 划(2016-2020 年)中总量调控要求。 (3)开采规划分区 重点矿区 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 全省划定了资源储量大、 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全国资源开发具有举足轻重作用 的 24 个重点矿区,包括 3 个国家规划矿区总面积 15103 km。 限制开采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 5 特殊需要等,全省划定 3 个限制开采区,总面积 1194 km,涉及的矿 种主要是劣质煤。 禁止开采区 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 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文物、饮用水水 源地等地区。全省划定47个省级以上禁止开采区,其中国家级18个。 本项目矿区所在位置不位于上述划定的重点矿区、限制开采区和 禁止开采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1。 (4)绿色矿山建设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中要求,“对生产 矿山,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本项目 在采取有效措施后逐步符合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Z/T0312-2018)要求。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中要求,“在建和 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 同时, “矿山建设阶段应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与破坏,尽量少占用耕 地,及时恢复基建临时性占地。严格矿山闭坑管理,矿山闭坑之前, 必须采取平整采场、加固边坡、恢复植被等措施,未达到闭坑阶段环 境恢复要求的矿山不得批准闭坑请求。 本矿山现已完成部分不再利用的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并取得了宽 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联合颁发的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恢复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已针对本项目矿山开采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并已评审通过。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其将设计 对矿山不同区域在不同开采阶段采取的生态恢复方案,将对资质灾害 隐患区建立监测方案。待方案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其要 求执行。 6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中相关要求。 2、、与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 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 称“规划环评”)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取得环境保护部审查意见(环审 2017110 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中内容如下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划理念。 开采前的规划阶段,建设单位已编制完成宽甸合信矿业有限公司 硅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了生态恢复方案,并 且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建设, 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中坚 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划理念。 (2)严格保护生态空间,引导优化规划空间布局。 该矿山所在区域土地类型主要为有林地以及采矿用地,项目所在 地块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 地等区域。同时,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生态红线、 基本农田情况说明,本项目矿区不在上报省政府待批准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因此,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中相关要求。 (3)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降低环境影响范围和程 度。 本项目矿山项目周边无重要的环境敏感区,且开采前已经制定了 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降低开采活动产生污染物的排放强度和影 响程度,在运营期能够保证开采活动对环境产生较小影响,符合规划 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4)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 建设单位拟在矿山的施工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三阶段,严格 执行已经制定的生态恢复措施,保证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符合 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7 (5)加强环境保护监测和预警。 已经设置在矿山运营期针对污染源与环境质量的监测计划,确保 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环境保护监测和预警, 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综上所述, 本项目符合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 年)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辽宁省矿产资源 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详见附件 2。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与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相符性分析年)相符性分析 目前暂无新的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故本评价仅分析与 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的相符性,具体如下 所述 (1)开发利用方向 重点开采金、银、铜、铅、锌、钼、铁、地热、矿泉水、硼、重 晶石、方解石、石墨、滑石等矿产。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 氟煤炭、河砂(砾)海砂(砾)等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等矿产。 本项目开采矿种为硅石矿,均不属于限制、禁止开采矿种。因此, 符合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中关于开发利用方 向的要求。 (2)开采规划分区 重点矿区 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 全市共划定了 10 个重点 矿区,面积为 1272.29 km。其中落实省级重点矿区 4 个,补充划定 6 个市级重点矿区。 禁止开采区 主要包括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等地区,划定禁止开采区 12 处,面积 2230.13 km。 限制开采区 8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全市 划定 1 个限制开采区,为赛马-爱阳煤矿限制开采区,涉及的矿种主要 是劣质煤,面积 290.91 km。 本项目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四道沟村,所在位置不属于 重点矿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可进行矿山开采。 综上,本项目符合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 中相关要求。 2.与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 年))相符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目前暂无新的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故本评价 仅分析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的 相符性,具体如下所述 (1)开发利用方向 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 年)中关于开 发利用方向的主要内容如下 鼓励开采规划期内,鼓励开采金、银、铜、铅、锌、钼、铁、 硼、重晶石、水镁石、方解石、长石、石墨、滑石、玉石等矿产。 限制开采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矿产。限制开 采矿种严格控制采矿权总数,国家和省施行总量调控的矿种施行年度 计划管理。 禁止开采禁止在可耕地上开采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本项目开采矿种为硅石矿,不属于限制、禁止开采矿种。因此, 符合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中关于开 发利用方向的要求。 (2)开采规划分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 年)中关于开 采规划分区的主要内容如下 重点矿区 9 落实上级规划,市级以上规划在本县共划分了 2 各重点矿区,面 积为 197.5912km,设计的主要矿种硼矿和钼矿。 禁止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 保护区、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文物、 饮用水水源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等,各类保护 区列入保护区名录。 丹东市规划在本县共划分了 4 个禁止开采区,本规划给予县 域内落地,面积为 750.78 km。县域内未定界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 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区。上述各类保护区域范围以保护区主管部门 最终确认并公开发布的范围为准。以上保护区内禁止开采,涉及的矿 种为固体矿产。 本项目所在区为毛甸子镇四道沟村,不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视为 允许开采区。 因此,本项目符合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 年)中相关要求。 3.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 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 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 质量。 (1)生态保护红线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 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 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 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8 年年底前, 其他省 (自 10 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 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 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 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 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 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保护需要和 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结合以下几类界线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自 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江河、湖库,以及海岸等向陆 域(或向海)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全国土地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 明确的地块边界。 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宽甸分局关于审查辽宁省宽甸县八河川 镇酒局子区铅锌多金属矿详查等 3 个矿权涉及各级各类保护区或敏感 区的函的复函 (见附件 3),本项目矿区范围不在上报的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故本项目选址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 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 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 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 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 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丹东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2019 年度 (丹东市环境监测中心 站)PM10、PM2.5、SO2和 NO2年平均质量浓度、CO 24 小时平均值的 第 95 百分位数及 O3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的第 90 百分位数均满足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由项目区实测结果 11 知,项目区各监测点位处 PM10、PM2.5、SO2、NO2、O324 小时平均值 (或 8 小时平均值)和 SO2、NO2、O31 小时平均值均符合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因此,项目区空气 质量好,尚有容量进行项目建设。同时,本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排 放量小,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能满足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 项目矿区东南侧 154m 为蒲石河支流,根据丹东市地表水环境 功能区划,该支流最终汇入蒲石河,该蒲石河段属于“蒲石河与凤 上铁路交汇处-土城子河与蒲石河交汇处”河段,为地表水类水体。 根据地表水体的监测数据可知其水质较好。本项目生活废水,排至旱 厕,定期清掏;凿岩污水、淋滤水及矿井涌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山 生产用水和洒水抑尘等,不外排对地表水无影响。 噪声 根据矿区及最近居民住宅处各现状噪声监测点的噪声监测,噪声 值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 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由预测结果可见本项目运营期矿界噪声贡献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1 类标准的限值要求,矿界 声环境质量可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1 类声环境功能要求。 土壤 本项目为土砂石开采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 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 A“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 表判定,本项目属类项目。 项目占地范围内共布设了 3 个土壤监测点。根据监测结果,项目 所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符合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标准要求及土壤环境质 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要 求。 12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的。 (3)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 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 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 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项目为采 矿类建设项目,采矿过程的生产用水主要来源于矿井涌水;能源主要 依托当地电网供电。项目建设土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 合要求。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均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因此,项目资源利用满足相关要求。 (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项目所在区域暂无明确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为土砂石项 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类型。因此本项目应为环 境准入允许类项目。在未来公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后,本项目的生产 运营将对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至符合清单要求。 4、与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与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如下 (1)重点开发区域全省省级重点开发区域包括沈阳、大连、鞍 山、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盘锦、铁岭、朝阳、葫芦岛等 12 个市的 38 个县 (市、 区) , 以及 76 个重点开发的城镇。 面积 38861.4 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 26.26。 区域功能定位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统筹城乡发展的重 要支撑点,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全省重要的人口和经济密集区。 区域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 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聚集创 新要素,增强产业集聚能力,积极承接优化开发区域产业转移,形成 13 分工协作的现代产业体系;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壮大城镇 综合实力,改善人居环境,提高集聚人口的能力。 (2)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 13 个县(市)。其中岫岩县、 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本溪县、桓仁县、凤城市、宽甸县等 8 个 县(市)为水源涵养型,凌源市、朝阳县、喀左县、建昌县等 4 个县 (市)为水土保持型,长海县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区域面积 29403 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 19.87。 区域功能定位保障全省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人与自然和谐相 处的示范区域。 水源涵养型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全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林产 品基地、旅游目的地。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围栏封育,治理 水土流失,恢复和保护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 养功能的自然植被,严禁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加强流域治理 和植树造林,减少面源污染。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生计。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提高生态修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 开发管制原则对各类开发行为严格管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 态系统的干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开发矿产资源、 发展适宜产业和建设基础设施, 都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空间范围之内, 并做到天然林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等绿色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 在有条件的地区之间,要通过水系、绿化带等构建生态廊道。 (3)全省禁止开发区域共 221 处,总面积为 34268.03 平方公里。 包括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63 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5 处,世界 文化自然遗产 6 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9 处,国家森林公园 29 处,国 家地质公园 4 处。省级禁止开发区域 158 处,其中省级和市县级自然 保护区 84 处,省级风景名胜区 14 处,省级森林公园 42 处,重要湿地 及湿地公园 12 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6 处。 本项目位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所在区域属省级重点开发区 域,为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水源涵养型。本项目与辽宁省主体功 14 能区位置关系详见附图 2。 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宽甸合信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要求进行矿山开采。建设单位已对不再利 用的部分区域进行了生态恢复,并取得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 合格证。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生态 恢复。因此,本项目符合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相关要求。 5、与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与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划分,将全省分为 4 个生态区, 即辽东山地丘陵生态区、辽河平原生态区、辽西低山丘陵生态区、辽 东半岛低山丘陵生态区。在明确生态区的基础上,划分出 15 个生态亚 区、47 个生态功能区。本项目属于辽东山地丘陵温带湿润半湿润生态 区鸭绿江流域针阔湿交林生态亚区浑江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 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本项目符合对该区关于“建立合理、有序的矿山开发长远规划,避 免短期行为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生态破坏,淘汰落后的矿产开 发和加工工艺,提高产品附加值”的要求,不会对所处功能区的生态功 能构成威胁。 因此,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中相关要求。项目在 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中的位置见附图 3。 6、与辽宁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符合性分析、与辽宁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在重点行业推进清洁生产。 积极开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成套设备,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 和降低污染排放量”。“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机制。依靠科技 进步,研究开发新的资源利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率、采选回 收率。倡导绿色开采,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和科学处置,提高 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推进矿产资源深加 工开展矿产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和二次利用”。 本项目开采时采用较先进的设备,矿石损失、贫化率低,有利于 15 回收资源;采矿污水、矿井涌水等分别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矿山生 产和洒水抑尘,不外排,废水利用率高;矿山开采时产生的废石用于 井下回填,不外排。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辽宁生态省建设规划 纲要的要求。 7、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 号)中规定,该建设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情况详见表 1。 表表 1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 政策(环发2005109号)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实 现 目 标 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 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 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 达到85以上。 建设单位已对未来不再利用的 部分区域进行了生态恢复,并 取得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验收合格证。未来将按照已评 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 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于不同时 期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 恢复措施。 符 合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规 划 与 设 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风 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 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 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项目不在其所述范围内。 符 合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 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项目为井下开采项目。 符 合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 资源。 本项目不位于地质灾害危险 区。 符 合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 复利用的、 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 资源开发项目。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未来将按 照已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和土 地复垦方案要求,于不同时期 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恢 复措施。 符 合 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 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项目所在地区不属于生态功能 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符 合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 水土流失 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 产资源。 项目所在地区不属地质灾害危 险区,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 护区;属于水土流失轻度侵蚀 区,不属于生态脆弱区。 符 合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 的区域发展规划。 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所在区域发展规 划。 符 合 16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 源综合开发规划, 并应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 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 用、 生态环境保护、 地质灾害防治、 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已编制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方案、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 案按方案进行开采和生态恢 复。 符 合 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 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已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和土地 复垦方案中已对矿床开采可能 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 预测和评价。 符 合 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 水重复 利用率高, 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 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 本项目仅为矿山开采项目,无 选矿工程,产生的凿岩污水、 矿井涌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 用。 符 合 矿井水、 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 应统筹规划、 分类管理、 综合利用。 本项目采矿污水,产生的凿岩 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矿 井涌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湿 式凿岩和矿区洒水抑尘。 符 合 矿 山 基 建 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 底土和岩 石等应分类堆放、 分类管理和充分 利用。 废石用于井下回填,不外排。 符 合 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 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 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项目区域无具有保护价值的 动、植物资源。 符 合 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 地, 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 复。 矿山扩建部分尽可能减少对矿 区范围内农田的破坏。 符 合 采 矿 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 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本项目产生的矿井涌水经沉淀 池处理后用于湿式凿岩,以及 矿区洒水抑尘。 符 合 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 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 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 地下井巷。 项目对产生的矿井涌水、凿岩 污水分别经收集、沉淀池处理 后回用于矿山开采和矿区洒水 抑尘。 符 合 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 个体防护等措施, 防治凿岩、 铲装、 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采用湿法凿岩法工艺,并定期 对临时堆场采取洒水抑尘、防 风抑尘网。 符 合 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 贮存 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 采用完善的 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 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矿山废石不出井,用于井下回 填,已对危险废物暂存间采用 防渗处。 符 合 废 弃 地 复 垦 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 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 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 术 建设单位将于不同时期,按照 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和土地复 垦方案进行生态恢复。 符 合 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 和覆盖等复垦措施, 对废石场等永 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 防止水 土流失和滑坡。 废石场等固废堆场 于排岩场坡脚处修建挡土墙和 截洪沟,建设单位将于不同时 期,按照已评审通过的矿山地 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生态恢 符 合 17 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 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复。矿山服务期满后,将对各 区域采用平整场地、覆土、栽 种植被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 由表 1 知,建设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环发2005109 号)中相关规定要求。 8、、与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试行试行))相符性相符性 分析分析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HJ651-2013)中规定,该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情况详见表 2。 表表 2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 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 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文物古迹所在地、 地质遗迹保护区、 基 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 禁止在重要道路、 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 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 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项目不位于其所述重要生态 保护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采区域内采矿,不位于重要 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 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 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区域 主体功能区规划、 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采取有效预防和 保护措施, 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 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本矿山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 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运营 期采用边开采边进行生态恢 复方式,服务期满后进行全面 生态恢复。 符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 的原则, 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 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 根据矿 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任 务, 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 分区,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 采用新技术、 新方法、 新工艺提高矿山 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 建设单位已对未来不再利用 的部分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建 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和土 地复垦方案。建设单位将严格 按照其要求于不同时期对不 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防护 或恢复措施。 符合 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 安全稳 定, 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 对周 边环境不产生污染; 与周边自然环境和 景观相协调; 恢复土地基本功能, 因地 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 区域整体生 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与 土地复垦方案,待评审通过 后,将严格按照其要求于不同 时期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 生态防护或恢复措施。努力做 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 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影 响降至最低;与周边自然环境 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 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 符合 18 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 到保护和恢复。 由表 2 分析结果知,本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 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中相关规定要求。 9.与与中共辽宁省委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 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 号)的符合性分号)的符合性分 析析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发布了中共 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 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 号)(以下称“非煤矿山综合 治理”),本项目矿山与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见表 3。 表表 3本项目与本项目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 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相关要求 项目实际情况 符合 性 二 、 非 煤 矿 山 “五 矿 共 治” 的 总 体 要 求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强化环 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 循环、安全、生态矿业产业。 本项目通过采取措施,建成 后符合意见中绿色矿山建 设相关要求。 符合 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 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 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 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本项目为扩建矿山, 不属于 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符合 矿业转型实现有序开发、节约 集约、提质增效、非煤矿山结构优 化,布局合理,大中型矿山比例从 13提高至30左右。 实行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矿业循 环经济深入推进,生产矿山“三率” 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非煤矿产 品产业链延伸,附加值提升,具有 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以大型集 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上下游 产业协调发展的资源开发格局。 本项目开采矿种产量均达 到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生产矿山“三率”指标达到 国家规定标准。 符合 矿企安全实现制度落实、治理 有力、事故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监 管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完善, 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防范, 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各类生 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全面下降。 该矿山历史上未发生安全 事故。 符合 矿山生态实现持续改善、绿色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符合 19 发展、长效治理。在各级各类保护 区内的非煤矿山,做到应退尽退; 新建的非煤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 建设标准;历史遗留的非煤矿山治 理数量达到70以上, 治理率达到可 恢复治理面积的30以上; 正在生产 的非煤矿山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 废水、废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 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矿山扬尘 污染状况持续改善。 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将按方案有序实施。 矿区稳定实现治安好转、信访 下降、和谐发展。矿产资源资源违 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合 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不发生涉矿 重大规模性上访和信访极端时间, 彻底铲除涉矿黑恶势力,矿区治安 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本项目生产至今, 未发生上 访和信访事件。 符合 三 、 构 建 严 格 非 煤 矿 业 权 管 理 的 政 策 体 系 (一)严格新立矿业权准入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 目必须依法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 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 (2)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每个生 产系统须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 规模。 (3)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前或采矿权出让前,依据评审通过 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获得环保部 门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4) 根据审批权限, 拟出让矿产地, 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 干部群众代表对资源利用效益、社 会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 水资源影响及生态恢复成本等方面 进行评估论证。 (5)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 山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 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第三类 矿产除外)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 度。 (6)矿业权人未列入勘查开采信息 公示严重违法名单。 (7)申请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义务,按时完成辽宁省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年 (1)本项目为扩建矿山, 符合生态保护、 矿产资源相 关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要 求。 (2)本项目年开采硅石矿 10万吨, 开采规模符合小型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 吨; (3)本项目为采矿项目。 (4) 本项目未出让矿产地。 (5)根据开采规模,本项 目为中型的非煤矿山, 矿产 资源储量勘查程度达到勘 探程度。 (6)矿业权人未列入勘查 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 单。 (7)矿区内部已废弃的部 分区域采取了栽种植被等 生态恢复措施。 建设单位已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土地复垦方案, 建设单位将 按方案有序实施。 未纳入矿 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符合 20 -2022年)的年度治理任务。未纳 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严格矿业权延续 1.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 不得重叠。 2.已有非煤矿山,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 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在2020年 前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延续。 3.未按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垦方案完成恢复治理任务,没 有取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 收合格证的非煤矿山,暂停审查 新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方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 4.对因历史原因缺少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手续,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 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严重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非煤矿山,责令 整改。当年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延 续。 5.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 不予 延续。 6.对小型以下矿山,资源濒临枯竭, 剩余储量按照设计生产规模开采不 满3年的,依法不予延续。 7.未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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