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中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开采5万吨白云岩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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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项目名称凤城市中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开采5万吨白云岩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凤城市中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 2021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凤城市中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开采5万吨白云岩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地点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四门子镇秋木庄村 地理坐标 (东经1235824.924“北纬40372.424“)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R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总投资(万元) 183 环保投资(万元) 60 环保投资占比() 32.8 施工工期 4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审批文件名称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文号为国土资函〔2017〕586号。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审批机关为丹东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审查文件名称为关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文号为环审〔2017〕110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目前暂无新的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故本评价仅分析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具体如下所述 1.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符性分析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要求,经济、资源、环境与社会效益相协调统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以保护为前提,以开发为手段,以发展为目的,使保护与发展互为促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明显提高。 规划中,划分出辽东矿业经济发展区,包括宽甸、凤城、桓仁地区。优势矿产主要有硼,其它矿产有铜、铅、锌、金、银、水镁石、白云岩等。 本项目位于凤城市,开采矿种为白云岩,属于辽东矿业经济发展区内,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年-2020年)。 规划期内,鼓励开采矿种如下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干热岩、油页岩、油砂、铁、锰、铜、铅、锌、镍、钨、金、银、金刚石、磷、晶质石墨、硅灰石、硫铁矿、石膏、方解石、水镁石、白云岩、溶剂用灰岩、优质高岭土、优质膨润土、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泥炭、陶瓷粘土、沸石、珍珠岩、矿泉水等矿产资源。 本项目开采的白云岩矿在鼓励类矿种划分内,并且设计了完善的生态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因此,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年2020年)中相关要求。 2.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年7月21日取得环境保护部审查意见(环审[2017]110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中内容如下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划理念。 开采前的规划阶段,矿山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了生态恢复方案,并且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建设,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划理念。 (2)严格保护生态空间,引导优化规划空间布局。 本项目不在拟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不在有关重叠区域内,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本项目矿区所在位置不位于上述划定的重点矿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1。 (3)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降低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 本项目矿山周边无重要的环境敏感区,项目采用边开采边恢复的生态措施,且开采前已经制定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降低开采活动产生污染物的排放强度和影响程度,在运营期能够保证开采活动对环境产生较小影响,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4)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 建设单位拟在矿山的施工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三阶段,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生态恢复措施,保证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5)加强环境保护监测和预警。 已经设置在矿山运营期针对污染源与环境质量的监测计划,确保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环境保护监测和预警,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6)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综上所述,本项目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内容相符。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与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符性分析 根据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矿产资源利用率目标,项目不位于该规划中提到的禁止开采区范围,即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所在地,重要饮用水源地,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军事禁区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区域,且矿区范围内不涉及基本农田,该矿已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丹东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的审查(审查意见见附件2)。 规划中鼓励开采市场供不应求的、可推动我市矿业经济发展的优势矿产金、银、铜、铅、锌、地热、重晶石、水镁石、红烛石、方解石、长石、大理岩(丹东绿)等矿产;鼓励开采石墨、滑石、玉石、铁、玻璃用石英岩、白云岩、矿泉水、优质建材等矿产。 因此,扩建项目开采白云岩与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有较好的相符性。 2.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6号)的相符性分析 构建生态环境管控分区 我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中,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对照辽宁省环境管控单元图(详见图1)可知本项目位于一般管控单元区域。项目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破坏、大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等污染均拟采取有效的环保治理措施,降低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 图1 辽宁省环境管控单元图 3.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3.1生态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根据凤城市中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矿区坐标,经凤城市自然资源局核实,本矿区目前不在丹东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基本划定完成的丹东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要求。凤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凤城市中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说明详见附件3。 3.2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丹东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4]3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丹东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4]4号)、凤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试用区域划分规定凤政发[1996]97号,对市功能区划分规定。项目选址区域为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的监测数据,项目选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空气质量好,尚有容量进行项目建设,同时本项目建成后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小,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要求。项目选址周边有金家河,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Ⅲ类水域。根据周边地表水体的监测数据可知,区域附近金家河的水质较好。本项目污水全部综合利用,污水不排放。项目建成后对金家河的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小。本项目所在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噪声现状监测结果,项目区域目前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建成后噪声产生量小,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建设运营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因此项目建设声环境质量是符合要求的。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的。 3.3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项目为土砂石开采项目,营运过程中水资源、电源等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项目采场区域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因此,项目资源利用满足要求。 3.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项目矿址区域暂无明确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属于土砂石开采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类型。因此,本项目应为环境准入允许类别。 4.与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如下 (1)重点开发区域全省省级重点开发区域包括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盘锦、铁岭、朝阳、葫芦岛等12个市的38个县(市、区),以及76个重点开发的城镇。面积38861.4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26.26。 区域功能定位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全省重要的人口和经济密集区。 区域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聚集创新要素,增强产业集聚能力,积极承接优化开发区域产业转移,形成分工协作的现代产业体系;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壮大城镇综合实力,改善人居环境,提高集聚人口的能力。 (2)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13个县(市)。其中岫岩县、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本溪县、桓仁县、凤城市、宽甸县等8个县(市)为水源涵养型,凌源市、朝阳县、喀左县、建昌县等4个县(市)为水土保持型,长海县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区域面积29403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9.87。 区域功能定位保障全省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域。 水源涵养型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全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林产品基地、旅游目的地。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围栏封育,治理水土流失,恢复和保护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严禁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加强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减少面源污染。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生计。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提高生态修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 开发管制原则对各类开发行为严格管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开发矿产资源、发展适宜产业和建设基础设施,都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空间范围之内,并做到天然林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等绿色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在有条件的地区之间,要通过水系、绿化带等构建生态廊道。 (3)全省禁止开发区域共221处,总面积为34268.03平方公里。包括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63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处,世界文化自然遗产6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9处,国家森林公园29处,国家地质公园4处。省级禁止开发区域158处,其中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84处,省级风景名胜区14处,省级森林公园42处,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12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6处。 本项目位于丹东市凤城市刘家河镇秋木庄村,所在区域属省级重点开发区域,为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水源涵养型。本项目与辽宁省主体功能区位置关系详见附图2。 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凤城市中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9年本)及审查意见书(丹自然开发审字[2019]02号)要求进行有序采矿。建设单位已对不再利用的部分区域进行了生态恢复,并取得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见附件4)。建设单位进行露天开采时采取边开采边恢复,使破坏的林地面积得到有效补偿,开采结束后,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已编制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恢复率达100。因此,本项目符合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相关要求。 5.与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划分,将全省分为4个生态区,即辽东山地丘陵生态区、辽河平原生态区、辽西低山丘陵生态区、辽东半岛低山丘陵生态区。在明确生态区的基础上,划分出15个生态亚区、47个生态功能区。本项目属于辽东山地丘陵温带湿润半湿润生态区辽东山地针叶混交林生态亚区泥石流防治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本项目符合对该区关于“建立合理、有序的矿山开发长远规划,避免短期行为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生态破坏,淘汰落后的矿产开发和加工工艺,提高产品附加值”的要求,不会对所处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构成威胁。 因此,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中相关要求。 6.与辽宁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在重点行业推进清洁生产。积极开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成套设备,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污染排放量”。“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机制。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开发新的资源利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率、采选回收率。倡导绿色开采,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和科学处置,提高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开展矿产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和二次利用”。 本项目开采时采用较先进的设备,矿石损失、贫化率低,有利于回收资源;采矿污水、矿井涌水分别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矿山生产和洒水抑尘,不外排,废水利用率高;矿山开采时产生的废石运至废石堆场后定期外售。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辽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 7.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规定,该建设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情况详见表1-1。 表1-1 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表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符合情况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项目不在此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不属地质灾害危险区,已经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符合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项目不属于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符合 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项目所在地区不属于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项目所在地区不属地质灾害危险区,为水土流失轻度区域,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所在区域发展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已经作了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评价、土地复垦方案,符合 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 只有采矿,无选矿,产生的废物较少,符合 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产生废水均综合利用,不外排 采矿 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项目产生废水均综合利用 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地下井巷 拟修筑排水沟,预先截堵水,拟采取防渗漏处理等措施,符合 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采用湿式凿岩法,并定期对堆场、运输道路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符合 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根据废石组分检测结果和类比同类企业开出出的白云岩浸出液检测结果鉴定,项目废石堆场淋溶水水质较好,对淋溶水采取截水沟收集进沉淀水池净化后回用。 废弃地 复垦 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采用边采矿边复垦的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排石场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排石场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对各堆场等地采用植物复垦措施,服务期满后进行闭矿设计,符合 由表1-1可知,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相关规定要求。 8.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中规定,该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情况详见表1-2。 表1-2 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禁止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项目不位于其所述重要生态保护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不位于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 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本矿山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运营期采用边开采边进行生态恢复方式,服务期满后进行全面生态恢复。 符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 建设单位已对未来不再利用的部分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其要求于不同时期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防护或恢复措施。 符合 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与土地复垦方案,将严格按照其要求于不同时期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防护或恢复措施。努力做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影响降至最低;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符合 由表1-2分析结果知,本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中相关规定要求。 9.与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的符合性分析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日发布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称“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本项目矿山与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3。 表1-3 本项目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相符性分析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相关要求 项目符合性分析结果 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业产业。 本项目拟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本矿山不属于新建矿山;本矿山不属于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上;开采系统不需重复建设;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符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 (三)目标任务 矿业转型实现有序开发、节约集约、提质增效、非煤矿山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大中型矿山比例从13提高至30左右。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矿业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生产矿山“三率”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非煤矿产品产业链延伸,附加值提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以大型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资源开发格局。 本项目生产矿山“三率”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 矿企安全实现制度落实、治理有力、事故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完善,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全面下降。 本项目历史上未发生安全事故。 矿山生态实现持续改善、绿色发展、长效治理。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做到应退尽退;新建的非煤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历史遗留的非煤矿山治理数量达到70以上,治理率达到可恢复治理面积的30以上;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矿山扬尘污染状况持续改善。 项目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将按方案有序实施,该矿山不外排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废石暂存后外售。 矿区稳定实现治安好转、信访下降、和谐发展。矿产资源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不发生涉矿重大规模性上访和信访极端时间,彻底铲除涉矿黑恶势力,矿区治安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本项目生产至今,未发生上访和信访事件。 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 (一)严格新立矿业权准入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必须依法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 (2)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每个生产系统须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7)申请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按时完成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年-2022年)的年度治理任务。未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矿山,符合生态保护、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已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将按方案有序实施。 (九)严格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矿业权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在申请新立、调整、延续、变更、保留等审批时,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 1.停止新立采矿权(不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审批。 2.已设探矿权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即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申请延续、变更、保留等审批前,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并获得批准文件,明确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项目矿区范围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 (十)严格热点矿种的矿业权管理 1.加强铁矿管理。2.严格菱镁矿管理。3.强化水泥用石灰岩矿管理,已有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在2020年年底前必须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逾期未达到的,不予延续。4.严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矿山数量。 本项目开采的矿种为白云岩,产品主要作为钢厂冶炼和玻璃制作的辅料等。不属于铁矿、菱镁矿、水泥用石灰岩矿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不属于热点矿种。 严格矿业权延续 1.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已设探矿权区范围、采矿权矿区范围重叠的(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除外),应采取避让、整合等方式解决。重叠问题未解决的不予延续。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已有非煤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在2020年前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延续。 本项目主采矿种为白云岩,开采规模为5万吨/a规划要求最低开采规模5万吨/a,且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审查,因此,符合。 3.未按照矿山地质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恢复治理任务,没有取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的非煤矿山,暂停审查新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 本项目已编制矿山地质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承诺按照治理要求,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原则进行矿山开发。并取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 4.对因历史原因缺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非煤矿山,责令整改。当年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延续。 现有项目于2008年9月委托丹东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凤城市刘家河镇白云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08年9月取得凤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意见函。于2019年10月编制了凤城市刘家河镇白云岩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并于同年11月完成了自主验收。现有项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要求,因此,符合。 5.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不予延续。 本项目均按安全生产法定条件运营。符合。 6.对小型以下矿山,资源濒临枯竭,剩余储量按照设计生产规模开采不满3年的,依法不予延续。 本项目矿山设计生产服务年限为30.08年。符合。 7.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不予延续。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符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涉及。 由表1-3可知,本矿山符合该意见要求。 10.与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符合性分析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意见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三大建设目标一是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二是构建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三是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意见明确了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1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 本项目为建筑用白云岩开采项目,为土砂石开采项目,属非金属矿开采。本评价将根据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2018)要求,分析其符合性,具体内容详见表1-4。 表1-4 与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项目 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矿区环境 基本 要求 矿区分区布局合理;矿区应绿化、美化,整体环境整洁优美。 矿区分布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布局;矿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进行绿化。 符合 生产、运输、贮存管理规范有序。 生产、运输、贮存管理规范有序。 符合 矿区 容貌 矿区按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和生态区等功能分区,各功能区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生产生活、管理等功能区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已制定相关措施,逐步实现规定要求。 符合 矿区地面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在生产区应设置操作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等标牌,标牌符合GB/T13306的规定;在需警示安全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符合GB14161的规定。 矿区内现运输道路完备,供水、供电、卫生等配套设施齐全;本项目施工期拟在生产区设置符合GB/T13306规定的操作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等标牌;拟在露天采坑预测崩塌区和地下开采预测塌陷区等危险区域设置符合规定的警示牌。 按要求建设后,符合 矿山应采用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设除尘装置等措施处置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矿山开采时采用湿式凿岩法,定期对各堆场、运输道路洒水抑尘,对各堆场配制防风抑尘网,确保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符合 矿山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贮存、处置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应符合GB18599的规定。 矿区内已设置矿石临时堆场、废石堆场,用于矿石、废石矿区内暂存。各堆场的设置符合GB18599要求。 符合 矿山应实施清污分流,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凿岩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湿式凿岩;矿井涌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湿式凿岩和作业场所洒水抑尘;淋滤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矿区洒水抑尘;雨水经过防洪沟自然排放,符合GB8978要求。 符合 矿山应具备废气处理设施,气体排放应符合GB3095GB16297的规定。 矿山开采时采用湿式凿岩法,采用水封法爆破,定期对各堆场、运输道路洒水抑尘处理。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要求,颗粒物排放符合GB16297要求。 符合 矿山应采取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降低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矿界处噪声值符合GB12348要求。 符合 矿区 绿化 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 矿山拟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的绿化面积进行绿化,绿化物种为当地适宜物种,绿化覆盖率达到100。现已完成部分不再利用区域的生态恢复工作,并已取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 符合 资源开发方式 基本 要求 资源开发应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选择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 矿山将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开采。 符合 根据非金属矿资源赋存状况、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采方法。矿山应优先选择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资源利用率高、废物产生量小、水重复利用率高,且对矿区生态破坏小的先进装备、技术与工艺,充分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 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开采现状、产品技术要求和矿石的潜在市场价值,项目采用地下开采方式,采用凿岩、爆破的开采工艺。本项目矿山开采平均剥采比可达0.5 t/t,矿石回采率达90,全员劳动生产率达3333t/人年。 符合 应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压占和损毁土地。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治理率和复垦率应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矿山现已完成部分不再利用的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并已取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未来将按照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对矿区内不同区域于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恢复措施。 符合 绿色 开发 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矿山开采过程中爆破工序将由民爆公司组织实施,符合GB16423要求。 符合 露天开采宜采用剥离-排土-开采-造地-复垦技术,露天矿边坡工程的设计、勘察、稳定性评价监测和治理应符合GB51016的规定。地下开采应根据矿石、围岩等地质条件,结合矿山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选择合理的可减轻地表沉陷的技术。 本项目露天开采采用剥离-排土-开采-造地-复垦技术,并按GB51016的规定要求对露天矿边坡工程的设计、勘察、稳定性评价监测和治理。本次采用的地下开采方式,将按照已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开采,符合GB51016要求。 按要求建设管理后,符合 涉及选矿工艺流程的矿山,应在选矿试验基础上制定选矿工艺,提高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选矿回收率,推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矿山不涉及选矿工艺。 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应符和当地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等规定,部分矿种矿山开采回采率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指标应达到国土资源部公告发布的“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本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明确了各项技术指标,且该开发利用方案通过了丹东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审查。 符合 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矿山废石场、露天采场、工业场地、沉陷区、污染场地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HJ651的规定。 目前现有矿山已取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本次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拟按照已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符合HJ651的规定。 按要求建设和管理后,符合 矿山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TD/T1036的规定。 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符合TD/T1036的规定。 符合 矿山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安全稳定,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矿山恢复土地应具备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矿山恢复治理后将要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后将符合相关要求。 符合 矿山应对选矿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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