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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鸿源物资回收站年收集、 暂存 800t 废矿物油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宽甸满族自治县鸿源物资回收站 编制日期 2022 年 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鸿源物资回收站年收集、暂存 800t 废矿物油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 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铁长路 59 号 地理坐标 经度1244657.86,纬度404229.28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N7724 危险废物治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101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 总投资(万元) 50 环保投资(万元) 7.4 环保投资占比 () 14 施工工期 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70 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 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性分 析 无 其他符合性 分析 1.与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符合 性分析性分析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 总体 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体系”。“坚持生态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 2 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分 区管控”部分指出“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 元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 主要包括生态保护 红线、 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 大气、 土壤、 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 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 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 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全市共划定陆域环 境管控单元 94 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52 个;重点管控单元 36 个;一 般管控单元 6 个。划定海域环境管控单元 12 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2 个,重点管控单元 8 个,一般管控单元 2 个”。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 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 限制和禁 止的要求。(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执行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 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2) 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既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承载区, 也是环境污 染治理和风险防范的重点区域。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解决突出生态 环境问题。(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协调融 合为导向,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重点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 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不在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 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 “三线一单” 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回执(详见附件 2),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 为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62420020。丹东市环境管控 单元分布图(详见附图 1)。 1.1 与丹东市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 见中丹东市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1。 3 表表 1-1 与丹东市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与丹东市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 管控 类型 管控属 性 准入要求 本项目情 况 是否 符合 空 间 布 局 约 束 产业准 入总体 要求 1. 严格项目准入审批,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 版)等相关文件对禁止类和限制类行业的要求。 2. 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 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 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3. 石化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 新建、 扩建石化、 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 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对于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 4. 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 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 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 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 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符 合 产业结 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19 年 本),本 项目为废 矿物油收 集、 贮存项 目, 属于工 业固体废 物和危险 废物治理 类项目, 不 属于“两 高”项目, 不属于产 能严重过 剩行业项 目。 符合 生态保 护红线 1. 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 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 途。 2.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 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 建设与生态环保无关的项目。 3.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 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 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 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 活动。 本项目位 于宽甸满 族自治县 铁长路 59 号, 该址原 为宽甸满 族自治县 造纸厂, 不 位于生态 保护红线 等范围内。 符合 其他生 态空间 1. 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 区域要求进行管理。 2.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 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 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 加强论证和管理。 3. 鼓励各地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和规划,结合土地综 合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 各类工程实施,因地制宜促进生态空间内建设用地逐 步有序退出。 本项目占 地不占用 林地、 草原 等, 土地用 途为工业 用地 符合 水环境 优先保 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应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 关闭。 2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拆除。 3禁止从事种植、饲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禁止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与保护饮用 水水源无关的各类船舶。 5禁止在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 本项目不 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 区范围内 符合 4 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6禁止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 (二)二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拆除。 3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 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5禁止设置风景区(点)、居民点。 6禁止淘金、采砂、开山采石。 7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 粪便、 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大气环 境优先 保护区 位于大气环境功能区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大气环境质 量标准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 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一类区中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 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 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 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的设施。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 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 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 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一类区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 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 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 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 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 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位 于大气环 境功能区 二类区, 不 位于大气 环境功能 区一类区 符合 农用地 优先保 护区 1. 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 量不下降。 2. 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 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 全性划分。 3. 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 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 整用途的意见。 本项目不 占用基本 农田及重 要农产品 产地 符合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水环境 工业污 染重点 管控 区;水 环境城 镇生活 污染重 点管控 区 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在线监 控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对排放含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 解废水等为主企业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十小” 污染水环境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推进企业应用先 进节水工艺装备和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推行重点行 业废水输送明管化,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工程,进一 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实施污水再生利用, 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补齐污水配套管网短板,提升 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推进雨污分流 实施排污口“一口一档、一口一策”管理,按照“封堵一 批、规范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阶段推进入河排 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启动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本项目仅 产生职工 生活污水, 产生的污 水经丹东 市金回报 废汽车拆 解有限公 司化粪池 处理后, 通 过城镇污 水管网排 至宽甸县 污水处理 厂处理。 符合 水环境 农业污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 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 本项目不 涉及 符合 5 染重点 管控区 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 化利用,不得向水体排放。 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 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 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 用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 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 90以上,畜禽粪 便养分还田率达到 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 种植面积的 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 40以上,力争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零增长。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 达到 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 盖率达到 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 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 40以上。单位 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 3 年平均水平以下,力 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 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 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 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 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实施 “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 施完善、 生态优良、 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 完成国家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大气环 境布局 敏感重 点管控 区;大 气环境 弱扩散 重点管 控区; 大气环 境受体 敏感重 点管控 区 1. 实施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 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 2 .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 强化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为单 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明确具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 控责任落实到位。 3 .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 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 4. 做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大力淘汰关停能 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 30 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 5. 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因地制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面积。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全市大气 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 因地制宜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 本项目仅 设置库房, 无燃煤工 程, 冬季无 需取暖。 符合 大气环 境高排 放重点 管控区 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 控,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行业能效水平 提升。 2.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 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 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 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 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 灰复燃。严格执行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 3.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 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 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 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 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 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 开展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建立镁质 耐火材料企业台帐,制定区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对 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镁质耐火 材料企业进行全面治理。开展镁砂行业矿山整合。 本项目不 属于“两 高”行业 符合 环 各优先1.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项目产生符合 6 境 风 险 防 控 保护单 元;水 环境工 业污染 重点管 控区; 水环境 城镇生 活污染 重点管 控区; 大气环 境受体 敏感重 点管控 区 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 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 埋入地下。 2.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 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 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 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3. 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消除水源安全隐患。每年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普 查,建立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档案,建立水源上游、 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 制。以服务人口较多的燕窝水源、鸭纸水源、鸭绿江 水源、爱河水源、铁路水源、铁甲水库水源、老道排 水源和花家堡子水源为重点,开展水源隐患消除工作。 同时,兼顾五龙背水源和大林子水源,做到水源隐患 集中消除。 4.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市区、县城污 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5、85以上。加快我市重点乡 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东港北井子镇、凤城东汤 镇和通远堡镇、宽甸永甸镇和青山沟乡应具备污水收 集处理能力。 的生活污 水经丹东 市金回报 废汽车拆 解有限公 司化粪池 处理后, 排 至宽甸县 污水处理 厂处理; 产 生的生活 垃圾将定 期由专人 统一清运, 产生的废 活性炭、 罐 底油泥、 废 个人防护 装备、 废抹 布定期由 有资质单 位处理。 农用地 污染风 险重点 管控区 1.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 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 点项目,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 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规范、有序开展再开发利 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2.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 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 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 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3.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制定特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4.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 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5. 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 草计划,稳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 6.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 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7.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 度。 加强对重污染林地、 园地产出农林产品质量检测, 如发现超标,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8. 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科学施用农药,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本项目不 涉及 符合 建设用 地污染 风险重 点管控 区 1.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 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 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 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 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 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 评估。 2. 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适时执行重点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 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 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 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3. 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对危害人 体健康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商 本项目为 迁建项目, 原厂址利 用区域土 地类型为 林地, 不属 于建设用 地。迁址 后, 项目运 营过程中 产生的罐 底油泥、 废 活性炭、 废 个人防护 装备和废 抹布分区 符合 7 业等用地开发。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 污染。 4. 取缔不合理矿产开采,合理处置矿渣和废弃矿场, 恢复植被;合理确定养畜规模,严禁畜群破坏山林。 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监督、监测为重点,逐步开展 完善流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加强农业土壤环境 监督管理。 5.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要 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 的具体措施并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6.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 矿库,完善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 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 备应急物资。 7.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 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 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 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 并有序实施。 域贮存于 危险废物 暂存区, 定 期由有资 质单位处 理。 建设单 位拟对仓 储库房内 各个区域 均采用有 效的防渗 措施。 资 源 开 发 效 率 要 求 生态用 水补给 区 1. 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 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 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 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2.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 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 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 处理设施建设。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 15以上。 3.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 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 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 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 量置换。鸭绿江流域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 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 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 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4. 市区、县污水处理率达到 95、85,丹东市将新 增 10 万吨/日污水处理设施;东港市将新增 7 万吨/日 污水处理设施。完成东港市北井子镇、凤城市青城子 镇和通远堡镇、宽甸县永甸镇和青山沟镇污水处理设 施的建设。 本项目不 涉及 符合 地下水 开采重 点管控 区 1.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 制红线、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 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 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 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 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 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2. 严控地下水超采现象。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 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 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 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 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 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未经许可严禁 开发利用。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 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供用 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 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 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 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 本项目用 水取自城 镇供水管 网 符合 高污染 燃料禁 1. 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形成以热电厂为主, 大型锅炉房为辅的集中供热格局。城市集中供热热网 本项目不 在高污染 符合 8 燃区 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建燃煤供热锅炉。 2. 城镇建成区为重点烟尘控制区,在城市建成区内, 逐步取缔原煤散烧和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茶浴炉、 单台 0.7 兆瓦/小时及以下的锅炉,全部改用清洁燃料 或并网。 3.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坚决取缔原煤散烧和燃用 其他高污染燃料的大灶、茶浴炉、单台 2.8 兆瓦/小时 以下的锅炉,并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期内改用清 洁燃料或并网。 4. 对该取缔而未取缔或该并网而未并网的赚用高污染 燃料的企事业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不 再受理所在地涉气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 5.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包括(1) 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 用含硫量大于0.5、 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 (其 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部分煤炭制品 组分含量限值表中规定的限值)。(2)石油焦、油页 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燃料禁燃 区, 且本项 目仅设置 库房, 冬季 无需取暖。 自然资 源重点 管控区 严格管控影响耕地、草地、森林、水库、湖泊等自然 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开发建设活动。 本项目不 影响耕地、 草地、森 林、水库、 湖泊等自 然资源数 量减少、 质 量下降。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意见。 1.2 与丹东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 “三线一单” 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回执 (详见附件 2),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为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为ZH21062420020。本项目与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 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中丹东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2。 表表 1-2 与丹东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与丹东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环境 管控 单元 名称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要求 是否符合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丹东 市宽 甸满 族自 治县 重点 管控 区 1.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 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 和平板玻璃等产能。2.全面开 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 治行动,“散乱污”企业实施分 类处置与动态管理机制。全面 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3.严格规范“两高”项目行政审 批行为,强化“两高”项目能耗 双控管理,推进“两高”行业减 污降碳协同控制。 1.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 扩大实施范围。除依据城市 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 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 20 蒸吨/小时或 14 兆瓦及以 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 2.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 率不低于 85,县城道路机 械化清扫率不低于 60。 本项目属于工业固体 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类项目,不属于“两高” 项目。项目仅设置 1 间 库房,冬季不取暖,无 需设置锅炉。施工期无 需建设厂房等,主要进 行设备和环保设施安 装,事故池修建,道路 扬尘产生量很少。因 此,符合要求。 9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废矿物油贮存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 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因此本项 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表表1-3 项目与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法律要求 本项目具体情况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 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 建设单位拟对贮存收集的废矿物油的储 罐,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贮存区分别设置 标志,符合法律相关要求。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建立危 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 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 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 等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拟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 设单位拟按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故符合法律相关要求。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 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 放。 项目收集的废矿物油项目区内贮存于封 闭库房中的储罐内,定期委托朝阳市顺 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项目运营过 程中产生的罐底油泥、废活性炭、废抹 布和废个人防护装备分区域贮存于危险 废物暂存区,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因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 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 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 贮 存、利用、处置活动。 建设单位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详见附件3)。收集的废矿物油将委托 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处 置协议详见附件4)。朝阳市顺德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详见附件5) , 其经营方式包括 收集、 贮存、利用,经营危险废物类别的为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因此, 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 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 贮存、 运输、 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 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危险废物 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的单位, 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 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 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集的废矿物油项目区内贮存于封闭库 房中的储罐内, 平均贮存时长为11 d。 项 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罐底油泥、废活性 炭、废抹布和废个人防护装备分区域贮 存与危险废物暂存区,定期(一年清运 一次)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因此,符合 法律有关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建设单位转移收集的废矿物油已填写危 10 定填写、 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 移联单。 险废物转移联单,如转移运营过程的产 生的废活性炭、罐底油泥、废抹布和废 个人防护装备时,亦将填写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运输危险废物, 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 的措施, 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 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建设单位利用专用废机油回收专车运输 收集的废矿物油,可有效防风、防雨、 防渗、防晒,不存在与旅客在同一运输 工具上的可能。收集的废矿物油将委托 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外运至有资质的单位 处理。因此,符合法律要求。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 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 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 用。 建设单位收集的废矿物油,以及项目运 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罐底油泥、 废抹布、废个人防护装备将分别委托有 资质的单位处理,不直接使用。因此, 符合法律要求。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的单位, 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 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向所在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备案。 建设单位已于2013年编制完成应急预案 (已8年),又因建设单位拟改变项目运 营场址,故拟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并备案。同时,建设单位将依法制 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因此符合法律 相关要求。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造成 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 应当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 的污染危害,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 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接受调查处 理。 项目拟设置事故池,用于收集事故状态 下泄漏物料和消防污水、雨水等,以避 免或减轻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都周围环境 的影响。建设单位已于2013年编制完成 应急预案(已8年),又因建设单位拟改 变项目运营场址,故拟按照相关要求修 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如 遇突发性事件,按照已备案的如法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 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完成相关报告 等工作。如发生突发性事件,建设单位 拟按要求采取相关措施,故符合法律要 求。 4、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及其2013修改单修改单 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表表1-4 本项目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本项目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及其 2013修改单相符性分析修改单相符性分析 项 目 标准要求 本项目具体情况 相符 性 一 般 要 求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 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 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 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本项目设有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 设施(仓储库房),库房内设有储 罐和危险废物暂存区, 满足标准中 “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的要求。 符合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 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 分别堆放。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 本项目收集的废矿物油贮存于储 罐中;废抹布、罐底油泥、废活性 炭、 废个人防护装备为常温常压下 符合 11 容器内。 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 厂区内分区域暂存于危险废物暂 存区,符合标准相关要求。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 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项目收集的废矿物油贮存于储罐 中,罐底油泥、废活性炭、废抹布 和废个人防护装备分别采用专用 包装物盛装, 厂区内分区域暂存于 危险废物暂存区,符合“禁止将不 相容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 装”的要求。 符合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 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 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 的空间。 本项目装载废矿物油的储罐顶部 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的空 间,符合标准中“容器顶部与液体 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 间”的要求。 符合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 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 签。 拟在储罐、 危险废物暂存区分别黏 贴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签, 符合标准 中关于黏贴标签的要求。 符合 贮 存 容 量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 危险废物。 废矿物油收集过程中, 利用废机油 收集专车暂存, 厂区内拟利用储罐 贮存废矿物油; 运营过程中产生的 废活性炭、 罐底油泥、 废抹布和废 个人防护装备采用专用容器盛装, 符合标准中“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 容器盛装危险废物”的要求。 符合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 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贮存废矿物油的储罐耐酸耐腐蚀; 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 罐底 油泥、 废抹布和废个人防护装备采 用专用容器盛装, 具有耐酸耐腐蚀 性,强度满足装载物要求。 符合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 无损。 装载容器均完好无损。 建设单位将 定期进行维护, 确保不泄露, 符合 标准中“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 完好无损”的要求。 符合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 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 应)。 盛装的废矿物的储罐, 以及盛装废 活性(吸附油气)、废抹布和废个 人防护装备 (沾染废矿物油) 的专 用容器均为铁玻璃钢材质, 其与废 矿物油不相互反应, 所以符合标准 中相关要求。 符合 选 址 要 求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 7 度的区域内。 本工程所选厂址基底稳定, 构造活 动微弱,新构造活动不明显。 符合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 水位。 项目设施底部位于地上。 符合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 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 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该区域无洪水、滑坡、泥石流、潮 汐及地下溶洞等潜在危害因素, 地 质结构相对稳定。 符合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 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项目周边无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 库和高压输电线路通过。 符合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 频的下风向。 项目西北侧为居民区, 项目位于居 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符合 基础必须防渗, 防渗层为至少1m 建设单位拟对仓储库房采用有效符合 12 厚粘土层 (渗透系数10-7cm/s) , 或 2 mm 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 少 2 mm 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 透系数10-10 cm/s。 的防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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