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金威矿业有限公司上蒿沟白云石年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16万立方米、饰面用大理岩矿4万立方米 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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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项目名称宽甸金威矿业有限公司上蒿沟白云石矿年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16万立方米、饰面用大理岩矿4万立方米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宽甸金威矿业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宽甸金威矿业有限公司上蒿沟白云石矿年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16万立方米、饰面用大理岩矿4万立方米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地点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上蒿子沟村 地理坐标 ( 125 度 01 分 15.000 秒, 40 度 44 分 30.000 秒)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 0.6275km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R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1454 环保投资(万元) 157 环保投资占比() 10.8 施工工期 1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为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审批文件名称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文号为国土资函〔2017〕586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名称为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审查文件名称为关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文号为环审〔2017〕110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目前暂无新的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故本评价仅分析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具体如下所述 1、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符性分析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保护优势资源,扩大急缺资源开采,限制污染环境资源开发,实施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战略”。 (1)开发利用方向 重点开采煤层气、地热等能源矿产;重点开采铁矿、锰矿、金矿等金属矿产;重点开采菱镁矿、硼矿、滑石矿、玉石矿、方解石等非金属矿产。 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河砂(砾)海砂(砾)等矿产。 禁止开采蓝石棉、汞、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本项目开采矿种(白云石、大理岩)矿不属于限制、禁止开采矿种。因此,本项目拟开采矿种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开发利用方向要求。 (2)总量调控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总量调控”部分未对白云石、大理岩矿提出相关要求。故本项目开采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总量调控要求。 (3)开采规划分区 ①重点矿区 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全省划定了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全国资源开发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24个重点矿区,包括3个国家规划矿区总面积15103 km。 ②限制开采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全省划定3个限制开采区,总面积1194 km,涉及的矿种主要是劣质煤。 ③禁止开采区 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文物、饮用水水源地等地区。全省划定47个省级以上禁止开采区,其中国家级18个。 本项目矿区所在位置不位于上述划定的重点矿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1。 (4)绿化矿山建设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要求,“对生产矿山,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本项目在采取有效措施后逐步符合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2018)要求。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要求,“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同时,“矿山建设阶段应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与破坏,尽量少占用耕地,及时恢复基建临时性占地。严格矿山闭坑管理,矿山闭坑之前,必须采取平整采场、加固边坡、恢复植被等措施,未达到闭坑阶段环境恢复要求的矿山不得批准闭坑请求。露天开采应设计合理的边坡角,采用台阶法自上而下开采,严格控制爆破采矿造成边坡变形破坏,开展边坡失稳变形、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监测预测及预防工作”。 本矿山现已完成部分不再利用的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并取得了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联合颁发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已针对本项目矿山开采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已评审通过。方案中提出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方法。 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其将设计对矿山不同区域在不同开采阶段采取的生态恢复方案,将对资质灾害隐患区建立监测方案。待方案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相关要求。 2、与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规划环评”)于2017年7月21日取得环境保护部审查意见(环审[2017]110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中内容如下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划理念。 开采前的规划阶段,建设单位已编制完成宽甸金威矿业有限公司上蒿沟白云石矿(建筑用白云岩矿、饰面用大理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了生态恢复方案,并且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建设,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划理念。 2)严格保护生态空间,引导优化规划空间布局。 该矿山所在区域土地类型主要为有林地,项目所在地块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等区域。同时,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宽甸金威矿业有限公司矿区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说明,本项目矿区不在上报省政府待批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因此,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中相关要求。 3)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降低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 本项目矿山项目周边无重要的环境敏感区,且开采前已经制定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降低开采活动产生污染物的排放强度和影响程度,在运营期能够保证开采活动对环境产生较小影响,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4)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 建设单位拟在矿山的施工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三阶段,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生态恢复措施,保证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5)加强环境保护监测和预警。 已经设置在矿山运营期针对污染源与环境质量的监测计划,确保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环境保护监测和预警,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详见附件2。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与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符性分析 目前暂无新的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故本评价仅分析与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相符性,具体如下所述 (1)开发利用方向 重点开采金、银、铜、铅、锌、钼、铁、地热、矿泉水、硼、重晶石、方解石、石墨、滑石等矿产。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河砂(砾)海砂(砾)等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本项目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白云石和饰面用大理岩,均不属于限制、禁止开采矿种。因此,符合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关于开发利用方向的要求。 (2)开采规划分区 ① 重点矿区 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全市共划定了10个重点矿区,面积为1272.29 km。其中落实省级重点矿区4个,补充划定6个市级重点矿区。 ② 禁止开采区 主要包括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地区,划定禁止开采区12处,面积2230.13 km。 ③ 限制开采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全市划定1个限制开采区,为赛马-爱阳煤矿限制开采区,涉及的矿种主要是劣质煤,面积290.91 km。 本项目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上蒿子沟村,所在位置不属于重点矿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可进行矿山开采。 综上,本项目符合丹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相关要求。 2.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符性分析 目前暂无新的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故本评价仅分析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相符性,具体如下所述 (1)开发利用方向 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关于开发利用方向的主要内容如下 鼓励开采规划期内,鼓励开采金、银、铜、铅、锌、钼、铁、硼、重晶石、水镁石、方解石、长石、石墨、滑石、玉石等矿产。 限制开采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矿产。限制开采矿种严格控制采矿权总数,国家和省施行总量调控的矿种施行年度计划管理。 禁止开采禁止在可耕地上开采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本项目开采矿种为白云石和大理岩,不属于限制、禁止开采矿种。因此,符合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关于开发利用方向的要求。 (2)开采规划分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关于开采规划分区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 重点矿区 落实上级规划,市级以上规划在本县共划分了2各重点矿区,面积为197.5912km,设计的主要矿种硼矿和钼矿。 ② 禁止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文物、饮用水水源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等得去,各类保护区列入保护区名录。 丹东市规划在本县共划分了4个禁止开采区,本规划给予县域内落地,面积为750.78 km。县域内未定界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区。上述各类保护区域范围以保护区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并公开发布的范围为准。以上保护区内禁止开采,涉及的矿种为固体矿产。 本项目所在区不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视为允许开采区。 因此,本项目符合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相关要求。 3、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1)生态保护红线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结合以下几类界线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自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江河、湖库,以及海岸等向陆域(或向海)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全国土地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 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说明(详见附件3),本项目所在矿区不在上报省政府待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宽甸分局关于审查丹东永丰矿业有限公司等 5家矿业权涉及各级各类保护区敏感区的函的复函(详见附件4),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审查宽甸金威矿业有限公司等 2家矿业权涉及范围意见函的复函(详见附件5),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审查宽甸金威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涉及各级各类保护区或敏感区的意见函(详见附件6),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关于审查丹东永丰矿业有限公司等5家矿业权涉及各级各类保护区或敏感区的函的复函(详见附件7),项目不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省重要湿地范围内。因此,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①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丹东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9年度(丹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PM10、PM2.5、SO2和NO2年平均质量浓度、CO 24小时平均值的第95百分位数及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由项目区实测结果知,项目区各监测点位处PM10、PM2.5、SO2、NO2 24小时平均值(或8小时平均值)和SO2、NO2 1小时平均值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因此,项目区空气质量好,尚有容量进行项目建设。同时,本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 ②地表水环境质量 项目附近地表水为蒿子沟河,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丹东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蒿子沟河水质目标为Ⅲ类。根据地表水质实测结果知,各监测断面处监测的各项水质监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标准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井下凿岩污水和锯切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淋滤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矿区洒水抑尘;矿井涌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湿式凿岩和矿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经收集后用作农肥。因此,项目产生的污水对附近地表水影响较小。 ③噪声 根据各侧矿界处现状噪声监测结果,以及现有项目矿界处噪声监测结果知,噪声值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因此,项目运营对项目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④土壤 本项目为土砂石开采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表判定,本项目属Ⅲ类项目。项目占地范围内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的。 (3)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项目为采矿类建设项目,采矿过程的生产用水主要来源于淋滤水、涌水和矿区水井;能源主要依托当地电网供电。项目建设土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因此,项目资源利用满足相关要求。 (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项目所在区域暂无明确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为土砂石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类型。因此本项目应为环境准入允许类项目。在未来公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后,本项目的生产运营将对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至符合清单要求。 4、与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如下 (1)重点开发区域全省省级重点开发区域包括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盘锦、铁岭、朝阳、葫芦岛等12个市的38个县(市、区),以及76个重点开发的城镇。面积38861.4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26.26。 区域功能定位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全省重要的人口和经济密集区。 区域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聚集创新要素,增强产业集聚能力,积极承接优化开发区域产业转移,形成分工协作的现代产业体系;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壮大城镇综合实力,改善人居环境,提高集聚人口的能力。 (2)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13个县(市)。其中岫岩县、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本溪县、桓仁县、凤城市、宽甸县等8个县(市)为水源涵养型,凌源市、朝阳县、喀左县、建昌县等4个县(市)为水土保持型,长海县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区域面积29403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9.87。 区域功能定位保障全省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域。 水源涵养型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全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林产品基地、旅游目的地。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围栏封育,治理水土流失,恢复和保护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严禁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加强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减少面源污染。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生计。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提高生态修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 开发管制原则对各类开发行为严格管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开发矿产资源、发展适宜产业和建设基础设施,都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空间范围之内,并做到天然林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等绿色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在有条件的地区之间,要通过水系、绿化带等构建生态廊道。 (3)全省禁止开发区域共221处,总面积为34268.03平方公里。包括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63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处,世界文化自然遗产6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9处,国家森林公园29处,国家地质公园4处。省级禁止开发区域158处,其中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84处,省级风景名胜区14处,省级森林公园42处,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12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6处。 本项目位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所在区域属省级重点开发区域,为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水源涵养型。本项目与辽宁省主体功能区位置关系详见附图2。 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宽甸金威矿业有限公司上蒿沟白云石矿(建筑用白云岩矿、饰面用大理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要求进行有序采矿。建设单位已对不再利用的部分区域进行了生态恢复,并取得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见附件8)。依据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关于宽甸金威矿业有限公司上蒿沟白云石矿矿界范围内森林类别的说明,矿区范围内的林地类别全部为商品林(见附件9),建设单位进行露天开采时采取边开采边恢复,使破坏的林地面积得到有效补偿,开采结束后,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已编制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恢复率达100。因此,本项目符合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相关要求。 5、与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划分,将全省分为4个生态区,即辽东山地丘陵生态区、辽河平原生态区、辽西低山丘陵生态区、辽东半岛低山丘陵生态区。在明确生态区的基础上,划分出15个生态亚区、47个生态功能区。本项目属于辽东山地丘陵温带湿润半湿润生态区鸭绿江流域针阔湿交林生态亚区浑江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本项目符合对该区关于“建立合理、有序的矿山开发长远规划,避免短期行为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生态破坏,淘汰落后的矿产开发和加工工艺,提高产品附加值”的要求,不会对所处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构成威胁。 因此,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中相关要求。项目在辽宁省生态功能区划中的位置见附图3。 6、与辽宁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在重点行业推进清洁生产。积极开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成套设备,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污染排放量”。“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机制。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开发新的资源利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率、采选回收率。倡导绿色开采,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和科学处置,提高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开展矿产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和二次利用”。 本项目开采时采用较先进的设备,矿石损失、贫化率低,有利于回收资源;采矿污水、矿井涌水分别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矿山生产和洒水抑尘,不外排,废水利用率高;矿山开采时产生的废石堆存于废石场,用于垫高作业面、筑墙、垫道、回填露天采场和井下。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辽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 7、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规定,该建设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情况详见表1。 表1 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实现目标 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建设单位已对未来不再利用的部分区域进行了生态恢复,并取得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证。未来将按照已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于不同时期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恢复措施。 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项目不在其所述范围内。 符合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项目不在其所述范围内。 符合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本项目不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 符合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未来将按照已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于不同时期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恢复措施。 符合 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项目所在地区不属于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符合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项目所在地区不属地质灾害危险区,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属于水土流失轻度侵蚀区,不属于生态脆弱区。 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所在区域发展规划。 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已编制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按方案进行开采和生态恢复。 符合 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已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中已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符合 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 本项目仅为矿山开采项目,无选矿工程,产生的凿岩污水、矿井涌水和淋滤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 符合 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本项目采矿污水,产生的井下凿岩污水和锯切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淋滤水和矿井涌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湿式凿岩和矿区洒水抑尘。 符合 矿山基建 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 表土堆放于表土场,废石堆放于废石场,进行分类堆放和管理,并且可以综合利用,筑墙、垫道、回填露天采场和封井。 符合 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项目区域无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 符合 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未占有农田和耕地。 符合 采矿 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本项目产生的矿井涌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湿式凿岩,以及矿区洒水抑尘。 符合 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 项目拟修筑截洪沟,产生的淋滤水和涌水分别经收集、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矿山开采和矿区洒水抑尘。 符合 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采用湿法凿岩法工艺,并定期对各堆场采取洒水抑尘、防风抑尘网。 符合 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拟修建截洪沟,收集的初期淋滤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矿山开采和矿区洒水抑尘处理,已对危险废物暂存间采用防渗处理。 符合 废弃地复垦 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建设单位将于不同时期,按照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生态恢复。 符合 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废石场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废石场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于废石场坡脚处修建挡土墙和截洪沟,建设单位将于不同时期,按照已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生态恢复。矿山服务期满后,将对各区域采用平整场地、覆土、栽种植被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 符合 由表1知,建设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相关规定要求。 8、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中规定,该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情况详见表2。 表2 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禁止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项目不位于其所述重要生态保护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不位于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 符合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本矿山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运营期采用边开采边进行生态恢复方式,服务期满后进行全面生态恢复。 符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 建设单位已对未来不再利用的部分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和土地复垦方案。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其要求于不同时期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防护或恢复措施。 符合 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与土地复垦方案,待评审通过后,将严格按照其要求于不同时期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生态防护或恢复措施。努力做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影响降至最低;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符合 由表2分析结果知,本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中相关规定要求。 9、与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的符合性分析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日发布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称“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本项目矿山与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见表3。 表3 本项目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相符性分析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相关要求 项目实际情况 符合性 二、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总体要求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业产业。 本项目通过采取措施,建成后符合意见中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 符合 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本项目为扩建矿山,扩建后开采系统无需重复建设,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符合 矿业转型实现有序开发、节约集约、提质增效、非煤矿山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大中型矿山比例从13提高至30左右。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矿业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生产矿山“三率”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非煤矿产品产业链延伸,附加值提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以大型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资源开发格局。 本项目开采各矿种产量均达到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生产矿山“三率”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符合 矿企安全实现制度落实、治理有力、事故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完善,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全面下降。 该矿山历史上未发生安全事故。 符合 矿山生态实现持续改善、绿色发展、长效治理。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做到应退尽退;新建的非煤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历史遗留的非煤矿山治理数量达到70以上,治理率达到可恢复治理面积的30以上;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矿山扬尘污染状况持续改善。 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设单位将按方案要求有序实施。 符合 矿区稳定实现治安好转、信访下降、和谐发展。矿产资源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不发生涉矿重大规模性上访和信访极端时间,彻底铲除涉矿黑恶势力,矿区治安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本项目生产至今,未发生上访和信访事件。 符合 三、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 (一)严格新立矿业权准入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必须依法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 (2)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每个生产系统须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3)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前或采矿权出让前,依据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获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审批权限,拟出让矿产地,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资源利用效益、社会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影响及生态恢复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 (5)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第三类矿产除外)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6)矿业权人未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单。 (7)申请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按时完成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年-2022年)的年度治理任务。未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为土砂石开采,符合生态保护、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本项目年开采建筑用白云石(属建筑用石材)16万立方米,饰面用大理岩(属饰面用石材)4万立方米,开采规模符合最低开采规模(建筑用石材大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m,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5万m;饰面用石材大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万m,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0.3万m)。 (3)本项目为土砂石开采项目。 (4)本项目未出让矿产地。 (5)根据开采规模,本项目为大型的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达到勘探程度。 (6)矿业权人未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单。 (7)矿区内部已废弃的部分区域采取了栽种植被等生态恢复措施。建设单位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设单位将按方案有序实施。未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 (二)严格矿业权延续 1.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 2.已有非煤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在2020年前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延续。 3.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恢复治理任务,没有取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 4.对因历史原因缺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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