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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 作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9日 浏览次数526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省属煤炭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235号)要求,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拟在全省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及目标 通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查找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和制定瓦斯治理综合措施,提高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率,提升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控制零星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发展。 二、会诊范围 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 三、实施方式 由省煤炭局会同山东煤监局,依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制定的专家会诊标准,组织有关专家对会诊范围内的矿井实施专家会诊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自评阶段(2010年9月)会诊范围内的矿井对照专家会诊标准开展自评估,向省煤炭局报送自评估报告,并报山东煤监局备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瓦斯隐患,要立即整改,严防隐患发展演化为事故。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治理责任等“六落实”。 (二)现场专家会诊阶段(2010年10月~11月)会诊专家通过听取被评估矿井的自评意见,查阅资料、图纸,从瓦斯治理理念、管理、技术等方面全面考察矿井的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查看矿井安全设施、设备、制度、瓦斯治理投入及人员配备,研究瓦斯治理技术的针对性和可靠性;对煤矿的采掘、通风、瓦斯抽采、防尘、防火等各大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会诊,形成专家会诊意见书。 (三)总结阶段(2010年12月)由省煤炭局会同山东煤监局根据会诊情况,形成总结报告,研究制定瓦斯治理新的政策措施。 (四)整改阶段(2011年1月~3月)被评估矿井根据专家会诊意见,确定责任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组织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这次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活动组织周密,标准严格,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家会诊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水平的契机,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尤其是出现防突规定中三项动力现象之一的矿井,要主动申请参加会诊活动,并于9月20日前将矿井名单报省煤炭局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刘钒,电话0531-85685023,邮箱856850230@。 (二)周密部署。为确保会诊活动取得实效,省局成立领导小组,卜昌森任组长,韩芳岐、任衷平任副组长,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并从相关煤炭科研机构、院校和煤炭企业抽调技术专家成立会诊工作组。各级各部门要将这次专家会诊活动同大中型、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相结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矿井瓦斯灾害防范能力。 (三)加强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参照专家会诊整改意见,督促煤矿企业做好整改落实。对达到先进性标准的矿井,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通过典型引路,推动面上的工作;对达到基础标准的矿井,要督促进一步提高瓦斯防治理念,完善瓦斯治理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效果;对达不到基础标准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改。 附国能煤炭〔2010〕235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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