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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西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 红沙岗二号煤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制单位安全环保科 编制日期2019年7月1日 红沙岗二号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会审表 名 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会审时间 年 月 日 会审地点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 签 字 日 期 编 制 人 年 月 日 安全副总 年 月 日 机电副总 年 月 日 生产副总 年 月 日 通风副总 年 月 日 地测副总 年 月 日 安全矿长 年 月 日 机电矿长 年 月 日 生产矿长 年 月 日 总工程师 年 月 日 矿 长 年 月 日 会审意见 目 录 第一部分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 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3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8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0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2 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4 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5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7 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9 生产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1 安全环保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3 安全环保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6 安全环保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8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9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31 调度生产现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3 生产技术科技术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34 地测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5 钻机队队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37 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9 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1 机电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2 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3 通防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5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6 掘进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8 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9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1 综合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53 综合办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55 培训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7 第二部分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9 机电科维护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9 防尘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0 密闭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1 瓦斯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2 食堂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3 浴室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4 第三部分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环保岗位责任制65 安全环保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65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67 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68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70 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71 运输队安全生产责任制73 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74 综合办安全生产责任制76 第四部分 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78 矿灯充电工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78 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79 锅炉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0 35KV变电所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1 中央变电所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2 斜井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83 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84 运输机电维护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85 矿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7 斜井把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8 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9 井下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90 主要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91 水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92 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93 井口检身工安全生产责任制94 主排水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95 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96 电气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97 通讯设备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98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99 固定设备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01 空压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02 运输下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03 推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04 瓦斯检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05 测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6 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7 救护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8 防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9 通风设施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10 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11 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12 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13 密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14 自救器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15 查火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16 风筒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17 通防仪器仪表发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18 通防仪器仪表维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19 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20 钉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21 火工品发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22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23 水质化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24 测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25 地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27 防治水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29 掘进打眼工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30 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1 巷道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2 锚杆钻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3 掘进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4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5 维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6 区(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37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38 机械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9 电气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0 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1 食堂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2 餐厅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3 厨师安全生产环任制144 培训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5 培训档案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6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7 消防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8 门卫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9 制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50 办公室档案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51 办公室收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52 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53 保洁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54 浴室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55 第五部分 附 则156 第一部分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煤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精神、指示和要求,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定期落实安全工作目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安全工作时,确保安全生产持续发展。 第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本矿安全生产环保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环保监督管理体系和业务保障体系,保证安全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条 组织制定本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岗位工种安全生产环保岗位责任制,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环保岗位责任制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环保管理体系的建立与维护所必要的平台和资源。根据矿井实际安全生产环保情况,安全生产环保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五条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针对本矿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编制矿山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环保教育培训计划,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环保意识及安全操作技能。 第七条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按国家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和政府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信息,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对于上级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命令、意见和安排,有权拒绝和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督促检查本矿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环保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安全资金投入、劳动保护、安全培训、环境治理、职业健康、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组织实施公司作出的安全生产环保决策、决定,接受职工对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矿井作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环境保护制度,坚守环保红线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认真开展环保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指标。 第十五条 禁止做出或支持与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决策;禁止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 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党支书记是矿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安全指示、指令、通报、通知、决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环保工作负责领导责任,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加强对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安全生产环保的形势,研究对策。 第四条 参与研究、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计划和重大安全决策。 第五条 深入基层,检查落实各单位对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环保指令、指示、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 执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明确党委直管科室的安全生产环保职责和权限,推动建立党政同责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负责将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 第八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环保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问题。 第九条 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抓好工作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注重发挥党支部和党员在安全生产环保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安全生产环保作为评议考核党支部和党员的主要内容。充分发动工会等组织,积极支持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党政工齐抓共管的职权。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会及新闻媒介部门对安全生产环保的宣传报道作用,教育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环保知识,增强安全生产环保意识,遵守安全生产环保制度、规程。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十四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矿井作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环境保护制度,坚守环保红线意识,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开展环保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指标。 第十七条 禁止做出或支持与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决策;禁止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精神、指示和要求。负责落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安全指示、指令、通报、通知、决定。 第二条 负责安全监察、环保及教育培训、安全评价、安全质量相挂钩分配办法的实施,职能科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负责监督检查全矿各单位、各有关领导对“三大规程”、上级和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矿长搞好矿井的安全管理,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负责。 第四条 协助矿长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符合上级要求和本矿实际的安全生产环保管理制度。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适时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安全活动,促进阶段性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定期组织全矿安全环保检查,查处隐患和“三违”,根据问题的类别和性质,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定期组织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需上级有部门协助处理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条 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现场对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的作业地点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八条 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环保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九条 协助矿长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例会。主持召开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听取各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 抓好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把标准化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基础来抓,实现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条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及资金的落实情况,督促矿行政保证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第十一条 负责管好、用好安全奖励基金,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协助分管副矿长抓好矿区“雨季三防”工作,实现安全度汛。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亲临现场勘察;负责全矿各类事故的追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抓好安监队伍的建设,配齐人员,提高素质,为全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第十五条 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矿井作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环境保护制度,坚守环保红线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开展环保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指标。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持续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估、监测、治理,监督落实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抓好煤尘、噪声、井下微气候的综合治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防护档案建档等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积极推进“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化专业创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示范基地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计划开展达标创建、安全生产环保制度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环保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环保危险源管控、安全生产环保相关工作合规性、安全生产环保重点项目、安全承诺、安全行为观察等工作,并不断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对安全信息的及时、如实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禁止做出或支持与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决策;禁止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管控原则,对生产过程及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环保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精神、指示和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抓好本企业以安全生产环保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种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条 协助矿长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长远规划,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编制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四条 掌握生产动向,及时准确果断地处理生产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加强生产调度指挥,定期督促召开生产调度会议,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布置和总结,对存在问题制定措施并及时处理,保证矿井安全、高效、低耗和文明生产。 第五条 负责全矿掘进、通风及矿井运输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生产调整,按定额组织生产,挖掘劳动生产力,不断改进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全员效率。 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中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改造生产工艺,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人的劳动条件,搞好文明生产。 第七条 负责全矿的防汛、防暑、防寒的组织工作,审查分析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好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为开展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创造条件。 第八条 协助矿长定期组织安全环保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措施限期解决,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九条 协助矿长组织实施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发生伤亡和重大生产事故时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时采取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十条 对于上级违反安全法规、法令和安全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环境保护制度,坚守环保红线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开展环保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指标。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积极推进精益管理、 安全生产环保重点项目、区队组织能力建设、自主安全班组建设、信息化建设、掘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力资源合理调配、安全生产环保相关工作合规性、安全承诺、安全生产环保制度体系建设等工作,并不断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禁止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环保的工艺和设备。 第十五条 禁止做出或支持与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决策;禁止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矿长领导下,对机电管理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精神、指示和要求,按照上级规定和本矿实际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集中精力抓好机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 负责完善机电、提升、运输各大系统安全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设施的灵敏可靠。 第四条 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及时向矿长汇报分管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组织召开机电管理各种专业例会,制定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 负责组织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技措计划的实施和验收,组织好年度大型设备的机修和机房、硐室的达标活动,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的完好标准。 第六条 经常深入井下、车间,定期组织并参加机电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杜绝设备带病运转和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第七条 负责本单位通讯工作管理,确保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线路畅通。 第八条 负责抓好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人员及要害工种培训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机电技术水平,支持和鼓励机电技术人员的发明革新和创造,及时表彰和奖励机电管理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促进管理水平提高。 第九条 协助矿长认真落实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发生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应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十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矿井作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环境保护制度,坚守环保红线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开展环保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指标。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的指示、命令有权杜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环保的工艺和设备。 第十六条 禁止做出或支持与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决策;禁止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环保制度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环保文化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环保重点项目、安全生产环保危险源管控、机电、运输专业、安全生产环保相关工作合规性、安全生产环保重点项目、安全承诺等工作。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矿长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煤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精神、指示和要求,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由总工程师履行的职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三条 协助矿长组织编制全矿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根据矿井可采储量安全经济,合理地安排开拓布局,搞好掘进工作面的设计,尽量减少生产环节,努力降低事故率。 第四条 监督国家技术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编制作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全面责任,认真检查执行。 第五条 按时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修改补充,认真检查实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到现场制定救灾措施,参加抢险救灾。 第六条 参加安全生产环保检查,发现重大技术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整改。 第七条 按时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及时将技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向矿长汇报并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对职工的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的考核,组织全面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技术革新,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经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全员的技术素质,对违反技术政策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矿井作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环境保护制度,坚守环保红线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开展环保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指标。 第十一条 负责分管应急管理、地质灾害与测量工作。 第十二条 禁止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环保的工艺和设备。 第十三条 禁止做出或支持与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决策;禁止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积极推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保制度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环保重点项目、安全生产环保危险源管控、安全生产环保相关工作合规性、地质灾害防治、测量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并不断持续改进。 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矿长和分管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第二条 参与和制定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三条 参加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检查井下各工种各作业场所的瓦斯,顶板。设备、水、火隐患变化等情况,认真分析井下安全状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 参加全矿安全大检查,并认真组织参与每月一次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例会,通报检查内容,按“五定”原则,编制安全检查情况表,分解任务,下达隐患指令书,做好督查工作。 第六条 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和调度例会,认真落实会议决议,并做好督查检查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科人员深入井下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和“三违”情况,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对“三违”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实现全年全矿安全目标,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消灭瓦斯、水、火、顶板、运输、机电等重大事故。 第九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和实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任务,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通风、瓦斯、防尘等方面全矿的通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审查通风、瓦斯日报表。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煤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精神、指示和要求,熟悉通风方面有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审查工作。 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通风安全生产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程规定的,有权制止和追查责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 第五条 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的动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参加旬、月、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第七条 组织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避灾路线,参与矿井瓦斯鉴定和反风演习工作。 第八条 参加通防方面的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做好通风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审查“一通三防”工程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安全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条 组织制订好“一通三防”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并抓好管理规定和制度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搞好各单位通防责任区域划分工作,并组织好通防设施的验收移交工作,做好全矿通防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矿井作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环境保护制度,坚守环保红线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开展环保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指标。 第十四条 负责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环保的工艺和设备。 第十六条 禁止做出或支持与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决策;禁止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积极推进示范化专业创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环保制度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环保危险源管控、一通三防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环保相关工作合规性、安全生产环保重点项目、安全承诺等工作。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各区、科(车间)机电工作,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和奖罚。 第二条 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落实机电、运输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负责矿井安全用电,抓好电气管理,做到安全、经济、合理用电,实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一坚持”,消灭失爆、失保。 第四条 负责组织本矿机电、运输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如电工、司机、电氧焊工、车工等)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指定专人建立培训考核档案,批准其特殊工种合格证。 第五条 领导有关科室(车间)认真搞好防雷电、防排水、机电消防和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本矿的设备检修、技术鉴定和安装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规程,存在隐患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 第七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督促各科、区(队)及时召开机电事故分析会,并组织召集全矿性的重大机电事故分析会,指派专人建立矿井机电事故档案。 第八条 定期召开机电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运行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广安全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九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井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本矿每月一次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环保检查工作,对检查问题及时整改和落实。 第十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矿井作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环境保护制度,坚守环保红线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开展环保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指标。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环保的工艺和设备。 第十三条 禁止做出或支持与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决策;禁止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积极推进机电示范化专业、安全生产环保制度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环保文化建设、区队组织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环保重点项目、安全生产环保危险源管控、机电、运输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环保相关工作合规性、安全生产环保制度体系建设、安全承诺等工作。 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精神、指示和要求,协助矿总工程师抓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二条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管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是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按照煤矿测量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规章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条 组织制定本科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七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督导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九条 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十条 负责排查矿井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督导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参加编制矿井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本单位业务范围的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地测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地测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地测工作水平。 生产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煤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精神、指示和要求,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原煤生产、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的采、掘、地质、测量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原煤生产和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第四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五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 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第八条 组织全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以及掘进工作面的投产验收、掘进工作面的竣工验收,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九条 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对井下采、掘、地质、测量生产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认真总结全矿在掘进、地质、测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矿井作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环境保护制度,坚守环保红线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开展环保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指标。 第十四条 协助总工程师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对职工的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的考核,组织全面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技术革新,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经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全员的技术素质,对违反技术政策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负责分管应急管理、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全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确保有效投入。 第十七条 禁止做出或支持与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决策;禁止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积极推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保制度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环保重点项目、安全生产环保危险源管控、安全生产环保相关工作合规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并持续改进。 安全环保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精神、指示和要求,在矿长、安全矿长直接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指示、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赋于本单位各级领导的职责和权限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负责对上级安全文件、会议及工作在企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二条 参加制定并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保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环保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条 督促矿长按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并认真研究落实措施,按时总结安全工作情况,经常向矿长汇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四条 参与或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环保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层、现场、头面,发现隐患,当即停产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组织检查验收。 第五条 督促检查安技措费用、通防资金项目落实情况,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负责本单位“三同时”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三同时”原则施工的改扩建项目不准投产。 第六条 督促行政领导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并按要求监督管理使用好奖励资金。配合行政积极开展安全活动,及时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第七条 督促行政定期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计划的实施情况,指导安全教育开展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全员素质。 第八条 负责做好安监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监察水平,定期召开各种安全例会,指导好区(队)安全信息员活动,经常对安全信息员进行业务指导,发挥专监结合安全监督作用,努力控制事故发生。 第九条 参与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和修改并监督实施情况,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抢救。事故后参加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严肃查处有关事故责任者,及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各种资料,做好各种事故处理结案工作。 第十条 参加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参与组织制定、审查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规定,搞好监察内部业务工作,并及时上报各种资料。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矿井作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或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矿井环境保护制度,坚守环保红线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确保环保设施可靠运行,各种污染物无条件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全面负责示范化专业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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