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解读-通防专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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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解析一通三防专业,,山东能源肥矿集团生产部通防专业,,,,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详情,解析内容,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概况,,,,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概况,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一通三防专业发生变动的条款主要有73条。其中总则1条,矿井建设、开采4条,通风12条,瓦斯防治10条,防灭火16条,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炸10条,安全监控11条,粉尘防治9条。,,,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详情,一、总则,二、矿井建设、开采,三、通风,四、瓦斯防治,五、防灭火,六、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七、安全监控,八、粉尘防治,,一、总则,1.对旧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为第十四条。原规定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新规定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二、矿井建设及开采,,1.新增了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始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2.新增了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3.新增了第八十五条规定。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矿井建设及开采,,4.对旧规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七十一条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新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二)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三、通风,,1.把旧规程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原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新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三)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kW。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三、通风,,2.新增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建和改扩建的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分区通风或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三、通风,,3.把旧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新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盘)区,必须在采(盘)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三、通风,,4.把旧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三、通风,,4.把旧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条。新规定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三、通风,,5.把旧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原规定一百一十五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新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三、通风,,6.把旧规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新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三、通风,,7.把旧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原规定(1)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三、通风,,7.把旧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原规定(2)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三、通风,,7.把旧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新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三、通风,,8.把旧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六十条。原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新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三、通风,,9.把旧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增加了“应急预案”内容。修改后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三、通风,,10.对旧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八项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新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八)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三、通风,,11.对旧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新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三、通风,,12.对旧规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一百七十一条进行了合并和修改。原规定(1)第一百三十二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2)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新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四、瓦斯防治,,1.对旧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并拆分为第一百六十九和一百七十条。原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四、瓦斯防治,,1.对旧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并拆分为第一百六十九和一百七十条。新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3m3/min;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5m3/min。(二)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三)突出矿井。第一百七十条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四、瓦斯防治,,2.删除了旧规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原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3.对旧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新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四、瓦斯防治,,4.删除了旧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原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四)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五)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七)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四、瓦斯防治,,5.把旧规程第一百四十条改成第一百七十五条,增加了停电撤人相关说明。修改后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停电值时,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四、瓦斯防治,,6.对旧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新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四、瓦斯防治,,7.对旧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新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不合理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四、瓦斯防治,,8.对旧规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三项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新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抽采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9.对旧规程第一百五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新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煤尘的爆炸性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瓦斯防治,,10.对旧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一百五十条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新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爆设施。,,1.对旧规程第二百二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新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与带式输送机巷相连通的通风构筑物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五、防灭火,,2.对旧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矿长责任,并对该条款第六项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新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六)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五、防灭火,,3.对旧规程第二百二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新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井下使用的柴油、煤油、润滑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五、防灭火,,4.对旧规程第二百二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新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五、防灭火,,5.新规程增加了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新增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其他高分子材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6.对旧规程第二百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新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五、防灭火,,7.对旧规程第二百三十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新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五、防灭火,,8.对旧规程第二百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新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并实施。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封闭处理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五、防灭火,,9.对旧规程第二百三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新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10.对旧规程第二百三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新规定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必须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的措施。,,五、防灭火,,11.对旧规程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新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五、防灭火,,12.新规程增加了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新增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并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且建立台账。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13.对旧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新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封闭火区时,应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五、防灭火,,15.新规程删除了原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删除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16.新规程删除了原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删除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五、防灭火,,,六、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1.对旧规程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增加了一项要求修改后的规定第三百三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的风门的法向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向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向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30m,壁槽式不得小于15m。(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相互垂直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五)每个爆炸物品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常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七)贮存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2.对旧规程第三百一十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原规定第三百一十条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四)用车辆运输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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