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疃煤矿安全经济处罚标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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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许疃煤矿安全经济处罚标准(暂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1.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对在本矿生产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措施和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2.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在生产安全中违规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罚。 3.单位和个人对职能部门的处罚均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3日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加强单位安全自主管理。 (1)对于一般性隐患,科区要积极开展自查,现场填写隐患自查“五定”表,明确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和标准、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对单位当班已经自查且制定措施进行整改的隐患,并记录在案的隐患,由科区对照标准进行内部市场化处罚。职能部门只做记录,不得重复罚款。 (2)对于较大隐患,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查出并进行通报的。单位不得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复处罚。 (3)职能部门对科区自查隐患进行复查。对于查出隐患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整改的,对生产单位党政正职每人100元罚款,复查仍不能整改的加倍处罚,以此类推。 5.对于违反集团公司刚性规定及触犯红线的隐患,给予班队长、分管区干、跟班区干及科区党政正职罚款200-1000元。 第二章 采煤、掘进部分 1.新工作面投产前未组织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罚系统分管领导1000元。 2.巷道贯通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的,按集团公司刚性规定执行;有措施未执行的,罚区长、书记、跟班副区长各500元。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头、停面整改的,罚区长书记各500元,其他副职、主管技术员按系数执行。 4.采掘工作面巷道严重失修或严重变形未及时处理的,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200元。 5.装面收作现场未按措施落实的,罚区长、书记各200元,罚跟班副区长300元;措施不具有针对性的,罚主管技术员200元。 6.现场检查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或锚杆初锚力3处不合格的,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罚款200元,罚区长、书记各100元。 7.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低于设计泵压80的、三架以上初撑力不合格的,罚区长、书记各200元,罚当班跟带班干部300元。 8.采煤机、掘进机维修、停止作业或司机离开岗位时,未打开离合器和隔离开关、切断电源的,罚检修工或司机200元。 9.采、掘重型机械设备在运输、安装、拆除时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的,按集团公司刚性规定执行,未按措施作业的,罚作业人员300元。 10.工作面过断层、过老巷等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进入煤壁作业;现场未按措施落实或措施不具有针对性、无法落实的,罚主管技术员200元、参加会审人员各50元。 11.工作面有单撅棚或悬双梁超过3棚未补柱。顶梁调斜连续超过三棚或连续两棚不铰接的,罚当班跟班副区长、班队长各200元,罚现场操作人员各50元。 12.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入井前必须棵棵试压并做好记录;使用防飞三用阀且安全阀启闭正常;严禁使用损坏柱梁(包括三用阀失效、漏液、变形、弯曲、缺少柱爪、手把损坏,顶梁弯曲变形、花边磨损、严重锈蚀等);单体支柱不得超高使用,活柱拔出量不低于100mm;每发现一批支柱下井前不试压,罚机电科主要负责人100元,罚试压员200元;使用不完好柱梁,每棵罚责任人50元;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13.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与机巷转载机搭接合理;机巷与工作面液压支架间距不大于500mm,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移动设备连接可靠,生根牢固;拉移设备没有跟班干部现场指挥的,罚区长、书记、值班干部各100元;未按要求执行的,罚跟带班干部200元。 (2)支架片阀、侧护安装正规,倾角大于25工作面,液压支架操纵阀要装设闭锁装置和定位卡板;采煤机的液压制动器配置完好、安全可靠;破碎机的防护网、防护门要齐全完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3)通讯闭锁装置必须正常使用,装置不完好的,甩开保护作业的,每处次罚责任人100元。 (4)巷道系统满足进出大件设备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施工负责人50元。 (5)起吊、运输设备齐全完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施工负责人100元。 (6)采煤机上、下5 m范围内有人员作业时,采煤机没有停机闭锁的,启动掘进机时未撤出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人员的,罚责任人100元。 (7)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两巷管理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失修造成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安全需要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200元。 (8)架棚巷道拨门未按规定措施架设抬棚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200元。 (9)收作时未按安全技术措施和程序施工的,罚施工负责人200元。 (10)煤层倾角>15度,煤机、液压支架没有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100元。 (11)液压支架没有按规定安装压力表或采用矿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100元。 (12)工作面内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停止工作面刮板机的闭锁装置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副区长各200元。 15.制定操作规范,职工熟练掌握(重点是移架、抵车、人员进入煤壁作业等关键工序);未制定操作规范,罚单位负责人和主管技术员各100元;职工未熟练掌握,每人次罚款50元。 16.采煤工作面初放、收作、安拆未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未按规定现场跟班指挥的,罚责任人100元。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一处次罚责任人50元 (1)初次放顶期间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控制放炮、采高,或未加强支柱初撑力监控。 (2)初放期间拉茬距离不符合规定、回柱时未安设专人观察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处理。 (3)初放期间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特殊支架或架设方式、材质、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4)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支柱初撑力、工作阻力达不到技术管理规定。 (5)工作面未进行初撑力、工作阻力监控或监控资料不全的。 (6)软底工作面支柱未按规定穿鞋和一排支柱漏穿三块以上的,支柱钻底(大于200mm,超过10棵)超过规定。 (7)工作面备用支柱、顶梁少于作业规程规定或水平销缺少三块以上(炮采配齐一排、高普两排、车窝配齐)。 (8)使用单体支柱未采取防倒措施,或防倒措施无效。 (9)棚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连续三棚以上。 (10)煤机运行前方悬网超过200mm。 (11)工作面3处以上连网不合格及撕网未补的,支架未进行编号的 。 (12)工作面漏顶冒高200mm以上未接顶。 (13)煤壁伞檐、梁端面距超过规定未处理、连续挂梁3根未架设临时支柱。 (14)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未使用压车柱。 (15)支柱防倒、水平销、压车柱、皮带机、刮板机过人处未安设行人跨越过桥、刮板机缺挡煤板、机尾没安装防护罩、或刮板、螺栓不齐全、不完好、接链未使用紧链器。 (16)液压支架前顶梁未接实顶板、煤壁片帮没有采取超前支护管理措施及支架护帮板未正常使用。 (17)液压支架内煤矸未清理、管线未编扎摆放、液压管道“跑、冒、滴、漏”、支架立柱油缸漏液。 (18)采煤时移架斜茬悬顶距离超过规程规定。 (19)综采、综放工作面端头支护超过最大控顶距、邻架间错茬超过侧护板2/3,支架歪斜、挤架、咬架和架间隙>200mm。 (20)采煤机拖缆装置、牵引链不完好未及时修整。 (21)综采放顶煤支架和放煤口喷雾洒水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22)放顶煤工作面放煤与采煤平行作业距离<30m,斜茬处未及时支护、放煤口没有可靠封闭措施。 (23)转载点及破碎机处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止人员误入设施。 (24)乳化液泵箱无网无盖、管路漏液、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无乳化液配比浓度测量仪及管线吊挂不整齐。 (25)放置移变和泵站的巷道,人行道和设备检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装载移动变电站、泵站的车辆无可靠固定装置。 (26)两巷物料挂牌码放、电缆吊挂、管线敷设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有淤泥、积水、杂物。 (27)施工图牌板内容与现场不符。 (28)作业人员使用工具不规范(手锤把短于400mm、不使用手把放液等)。 18.掘进工作面无规程、无措施施工的,按安全管理“红线”执行。 19. 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变化需要变更支护设计时,提高支护等级现场可先执行后报批,降低支护等级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对擅自变更支护设计的,一处罚款200元。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一处次罚责任人50元 (1)超前支护的前探梁、点柱、棚撑子、拉杆等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使用,材质、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施工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牢固。 (3)架棚巷道支架迎、退山角度、支架调斜超过设计规定,腰帮过顶、使用木楔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巷道空帮、空顶、空肩窝未处理。 (4)可缩性拱型支架搭接、螺母扭距、拉杆的规格、质量、安装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掘进设备、工具未按规定进行管理。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责任人100元 (1)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掘进工作面安全确认牌板未填写的。 (3)爆破施工的煤锚巷道未按规定预留手工刷大部分。 (4)锚杆株、排距,偏斜度超过规定或托盘未紧贴岩面。 (5)巷道光面爆破达不到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6)锚杆初锚力或锚固长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7)煤锚巷道联网搭接压茬长度<100mm、撕网未补网,或最下排帮锚杆距底板>300mm。 (8)综掘机作业时没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9)使用耙矸机在拐弯巷道作业时未安设人员通过信号,耙矸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10)耙矸机未使用封闭式防护栏、照明或损坏没有及时处理。 (11)溜煤巷道的人行道与溜煤道未按要求隔开或隔离不符合要求。 (12)施工图牌板内容与现场不符。 (13)临时轨道接头、轨枕间距、曲率半径、道岔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附件、道钉、夹板、螺丝。 (14)掘进头未按规定备齐事故应急材料或放置不符合规定。 (15)修护工程未按修护设计施工或未按规定验收。 (16)临时轨道接头、轨枕间距、曲率半径、道岔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附件、道钉、夹板、螺丝。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一处次罚责任人200元 (1)特殊工种未实现持证上岗的。 (2)掘进工作面现场抽查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品的。 (3)掘进工作面对后路存在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的。 (4)掘进巷道遇特殊地段时不严格按集团公司特殊地段顶板管理特别规定执行。 (5)锚杆支护巷道使用支护锚杆进行起吊、固定工作。 (6)煤锚巷道未按规定配备监测工具(锚杆拉力仪、扭矩扳手)、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表,监测工具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正常监测。 (7)煤锚巷道迎头空顶、空帮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使用临时支护。 (8)特殊地段未按规定采取补强措施,或补强后达不到措施要求。 (9)未得到技术部门书面认定,降低巷道支护等级。 (10)巷道初喷未紧跟迎头,喷浆厚度<20mm,复喷成巷未到耙矸机位置,喷射混凝土支护巷道的喷层未进行强度检测。 (11)修护独头巷道多段作业,维修点以里有其他人员。200元 (12)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棚梁架棚。 (13)倾斜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防跑车装置,或斜长超过80m未在上、下山中部安装自动捕车器,下口无保险峒室。 (14)支架未按设计要求加工、检测、验收。 (15)巷道断面≥8m2,迎头未采取防片帮措施或防片帮措施使用不规范。 (16)撤换、翻修支架前未按规定加固后路支架和施工点相邻支架,或无安全设施、应急备用材料。 (17)修复倾斜巷道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悬勾装车未采取防跑车安全措施。 (18)修护独头巷道多段作业,维修点以里有其他人员。 第三章 煤眼管理 1.煤眼竣工后,矿井必须组织验收,并形成文字材料。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 2.严格煤眼属地管理制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实行煤眼全封闭管理。发生煤眼篷眼、滞眼、卡眼或积水时,必须停止煤眼上(下)口运输机运转。施工人员在有人监护、采取措施,并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按措施处理。煤眼工具不完好的,一处罚款100元。对煤眼未实现全封闭管理的,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章 机电部分 1.提升、供电、抽风、压风、排水、供暖、皮带运输等系统的各种保护装置不灵敏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2.机电设备检修记录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50元。 3.供电系统图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与实际不相符,罚责任人50元/处。 4.供电系统变更没有根据负荷变化计算、整定、建档,罚责任人50元/处。 5.变电所未按规定进行负荷计算、保护整定,未记录建档的,每项次罚责任人100元。 6.井下主要变电所无人看管的,或无人看管变电所未上锁,每处罚分管领导、科区负责人各100元。 7.井下机电峒室、移动变电站未按规程要求设置防火铁门、安全栅栏、配制防火器材等,罚责任人100元。 8.机电设备不完好,未按规定挂牌留名;电器标志牌保护整定值与开关实际保护整定值、整定单不一致的;罚责任人50元。 9.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无“防爆检验合格证”或到期未更换的,罚责任人100元。 10.井下固定电器开关不上架、以上小型电器不上板的,罚责任人50元。 11.电气设备接线工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电缆吊挂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12.安全仪器、仪表、信号、通讯系统不灵敏、可靠,不定期校验者,每台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责任人100元。 13.机电设备、机房(峒室)内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场所没有安设防护栏、防护罩或盖板,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元,责任人50元。 14.带式输送机液力耦合器使用可燃液作为传动介质的(调速型除外)、液力保护塞用其它物料代替的,罚责任人100元。皮带运输机托滚损坏不旋转的或脱落的,罚责任人20元/处,运输机头机尾未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联络信号装置的,罚责任人100元。 15.带式输送机利用远方按钮操作控制,开关本身仍能操作控制的;罚责任人200元。 16.变电所未悬挂掉电应急处置方案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 17.地面变电所未按停送电制度要求填写“两票”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停送电未严格执行操作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18.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或技术更新改造机电设备,投运前未经职能部门验收的,罚主要责任人各500元。 19.设备检修制度不完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五章 运输部分 1.副井上、下口操车设备与罐笼、信号的闭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2.副井口未使用安全语音警示信号的;井口各种管理制度、安全警示牌板不齐全的;井口防寒保暖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每项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 3.副井承载超大、超长、超高、超重物件有安全措施,但执行不严的,罚责任人100元。 4.井下主要交岔路口、井底车场、弯道、人员密集地点,未设置预报警装置和警示标志的;关键部位的道岔未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5.运输轨道、道岔、管线吊挂、信号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处。 6.未按规定采用机械运送人员,每次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 7.井底乘人车场发车时刻表、发车方向、机车停位线、发车信号、安全警语、机车和乘人车辆、车场环境不符合有关规定,每项罚责任人50元。 8.采区未设固定的乘人车场,每处次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车未停稳而上、下车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9.行人运输大巷,水沟缺盖板,罚责任人10元/处;有积水、杂物影响环境及运输、行人安全的,每处次罚责任人50元。 10.安装机车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司控道岔但未能正常使用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1.在用车车辆不完好或使用不完好的车辆,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2.斜巷轨道运输的防跑车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处次罚责任人100元。声光信号不齐全。每处次罚责任人50元。主运斜巷不采用转发信号,信号没有声光报警的罚责任人50元/处。 13.斜巷在用小纹车不完好或安全环境不符合要求、压车柱、地锚、生根绳、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信号、钢丝绳、钩头、保险绳、护绳板、过卷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或有关规定的,每处次罚责任人50元。 14.煤仓上口未进行封闭管理,眼口篦子或设施不合格,每处次罚责任人100元; 15.地面排矸系统照明不充足罚责任人50元/处。 16.矿井提升设备、安全设施、提升容器、钢丝绳、乘人器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的,罚责任人200元。 17.各种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的制定、检修检验记录、实验报告不齐全、不完善的,罚责任人50元/处。 18.乘坐乘人车不关门或乘车时身体或携带的物品伸出车门的,罚责任人100元。 19.无极绳托压绳轮损坏或磨损超限未及时更换的,罚责任人50元/处。 20.无极绳巷道钢丝绳飘绳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六章 “一通三防”部分 瓦斯治理方面 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责任人200元。 2.井下瓦斯异常(未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 3.瓦斯瓦斯异常(未超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的,罚有关责任人300元。 4.瓦斯检查员没有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的;瓦斯检查没有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瓦斯台帐“三对口”的;瓦斯检查地点、次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的,罚通风区长100元、责任人200元。 5.采掘跟班区、队长未按规定检查汇报瓦斯的,罚责任人50元。 6.长期停风区必须在停风后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否则罚通风区长100元、责任人200元。 7.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编制措施,并认真执行,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8.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没有安设专职瓦检员的,罚通风区主要负责人100元,值班人员200元。 9.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长期设置风幛,未采取措施治理瓦斯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10.掘进工作面破坏停风栅栏、瓦斯记录牌板的,每处次罚责任人500元。 1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组织生产的,罚通风区分管领导、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0元。 12.通风调度员负责每班瓦斯手册和放炮手册校对及瓦斯日报的填报工作,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30元。测气员、放炮员手册填写不规范,一处罚责任人30元。 13.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瓦斯由通风区负责编制专门瓦斯综合治理措施。通风区和采掘单位技术员负责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无措施罚通风区分管区长、分管技术员各100元,不按措施进行管理的,罚施工单位区长和技术员各200元。 14.高瓦斯或防突采掘工作面设专职测气员现场交接班。无专职测气员罚分管区、队长各100元,不现场交接班,按严重“三违”处理。 瓦斯抽采方面 1.瓦斯抽采泵站监控系统不完善的;移动泵不能实现停水自动断电的,罚责任人500元;没有配备专用电话、消防器材、管理制度、高浓度瓦斯机的,罚责任领导、责任人各100元。 2.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预抽巷道等),没有完工而组织生产的,罚责任人500元。 3.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离地面高度不少于0.3m,主要地点安装自动放水器,管路无积水、无泄漏、抽采钻孔无漏气和折死弯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建立健全瓦斯抽采计量装置,干管要增设旁路孔板计量装置,抽采负压、流量、瓦斯浓度,泵站每1小时测定一次,干管和钻场、钻孔每周至少测定一次,否则罚责任人50元。 5.抽采管路出口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及栅栏、警标和瓦斯断电装置的设置不符合瓦斯抽采规范要求的,罚管理及责任人员各100元。 6.瓦斯抽采资料齐全(抽采设计说明书、钻孔施工原始台帐、抽采台帐、抽采旬报、月报表、抽采系统图等),抽采图纸、报表上报及时,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7.未按规定安设、检查、维修抽排管路及其附属装置的,每处次罚责任人50元。 监测监控方面 1.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传感器调校不及时,误差超过规定;报警点不准;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和断电范围,断电不灵;罚责任人、通风区分管副区长各200元。 2.新购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在投入使用前未经计量单位鉴定和技术性能检验的,罚责任人200元。 3.采掘工作面没有监控设计内容及布置图的,罚责任人50元。 4.安全仪器仪表如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自救器等数量不足或超期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5.瓦斯探头、通讯信号出现故障4小时未处理完毕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工作不到8小时出现故障的,每次罚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员各100元。 6.未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或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携带自救器的,罚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各50元。 7.监测设备运行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监控日报表记录不规范的,罚责任人和通风区分管副区长50 元。 8.无传感器管理牌板,罚责任人100元;管理牌板记录不清的,罚责任人50元。 9.监测故障断电功能不起作用的,按照安全管理“红线”处理。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罚责任人200元。 11.安全监测系统传感器(瓦斯、温度、一氧化炭、风速、开停等)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不正确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罚责任人200元。 12.采掘工作面未安装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断电装置不起作用的,按照安全管理“红线”处理。 13.监控机房备用电源、井下分站备用电池使用时间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14.采掘工作面瓦斯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罚当班班长50元。通风区要及时延长信号线,因信号线长度不够而造成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罚通风区监测队长、监测工各50元。 15.瓦斯传感器误报瓦斯超限的,罚责任人200元。 16.传感器和断电器由通风区负责安装,安装合格后移交给生产单位使用管理。信号线必须吊挂平直(距离工作面100米范围内的监测线由施工单位负责吊挂),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生产单位人为断线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偷盗信号线按每米100元罚款;损坏传感器牌板每块罚200元。传感器和断电器损坏每台按设备价值赔偿,罚区长、队长各1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7.严禁擅自甩掉断电器工作,否则罚责任单位区长、跟班区长、当班班队长各500元。 综合防尘方面 1.缺少防尘、隔爆设施(包括隔爆水袋数量不足、水量不足)的,罚管理人员、责任人各200元。 2.回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煤层注水,或煤壁注水及注水效果较差的,罚管理人员、责任人各100元。 3.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未采用洒水、冲洗巷帮、湿式打眼、放炮喷雾的,罚管理人员、责任人各100元。 4.井下防尘管路直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管理人员、责任人各100元。 5.煤尘堆积飞扬的,罚责任人200元。 6.防尘制度不健全,各种记录、图纸、台帐不齐全,报表、图纸上报不及时,罚责任人100元。 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方面 1.矿长、总工程师没按规定每月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每周未召开“一通三防”例会、瓦斯日分析制度落实不到位或无记录可查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矿井出现循环风、微风、无风和盲巷的;或违反规定下行通风、扩散通风、串联通风、老塘通风的;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罚责任人200元。 3.矿井内发现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4.通风设施未按规定要求施工、验收或无记录可查的。一处次罚通风区长、分管区长各50元。 5.通风设施管理牌板不齐的,罚责任人50元。 6.井下风门未实行闭锁的;主要进回风联巷间未安设反向风门的,罚通风区长、分管区长各50元。 7.通风设施遭到破坏,矿没有进行追查处理或无记录可查的,罚矿当日总值班100元。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或存在隐患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200元。 9.风门、封闭墙、挡风墙前后5米有积水、淤泥和杂物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通风区负责人各100元。 10.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措施要求施工,通风区提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一旦贯通及时调整系统,否则,罚通风区分管领导200元。 11.采煤工作面投产前3天,通风区要按照作业规程要求配足风量,方可回采,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1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采区上、下山巷道工程未按设计施工到位生产,罚责任人500元。 13.矿井通风系统图未按规定进行绘制、标注、更新、审阅签字、上报交换,罚责任人100元。 14.矿井主要通风机及主要附属设施未按规定检修;无停风安全措施;改变风机角度、转数及倒换风机未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局部通风方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追查认定,罚责任人200元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备局扇不能实现自动切换的。 (2)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两台局部通风机不能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的。 (3)出现无计划停风或有计划停风,没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的。 (4)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电后恢复供风时,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私自送电的。 (5)临时停风巷道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 (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未及时撤出人员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追查认定,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责任人200元 (1)局部通风机的设备不齐全,包括吸风口无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含电缆接线盒)无衬垫、漏风,通风机未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小于0.3m的;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未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2)局部通风机没安排专人、实行挂牌管理的。 (3)风筒接头不严密(手距接头0.lm处感到漏风),有破口(末端20m除外);有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不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未加垫,螺钉未上紧。 (4)风筒吊挂未做到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吊挂每节少于两点,穿墙风筒未使用铁风筒,或漏风的。 (5)风筒拐弯处不设弯头或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不用过渡节或花接的。 (6)备用局部通风机与主风机不具备同等能力的。 3.风筒距迎头按“5米(岩巷)、8米(半煤岩巷)、10米(煤巷)”管理。风筒超距、备用风筒不及时延接,罚当班班长、测气员各50元。无备用风筒罚风筒工100元。 4.掘进巷道发生挤压风筒,生产单位接通知后,必须按期整改,否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井下爆破管理方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追查认定,罚责任人200元 (1)爆破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或内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特殊情况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3)采煤工作面放连通炮的。 (4)放炮警戒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5)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和“三警戒”放炮制度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通风区长及分管区长各50元,责任人100元 (1)放炮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2)不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及雷管导通制度的。 (3)火工品乱丢、乱放或药箱不上锁、不完好、放在不安全地点。 (4)放炮员未按照规程规定装配引药、放炮、验炮、检查线路、处理拒爆的。 (5)采掘工作面放炮未使用放炮警戒牌、警戒栅栏、警戒网、放炮员、警戒人未穿反光警戒服的。 (6放炮没使用阻燃彩带和水炮泥、炮泥不满、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并扭结成短路的。 (7)掘进工作面放炮后不能做到清底交窑验炮的。 (8)掘进工作面未采用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放炮前后未洒水和冲洗巷帮,不实行放炮喷雾。 防治自燃发火方面 1.采煤工作面未执行过联巷10天、回采结束后45天封闭制度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200元。 2.在掘进和回采煤层期间,发生两巷冒顶未及时采取防治自燃发火措施进行处理的,罚管理责任人员、责任人各200元。 3.分层回采未采取随采随灌和集中灌浆的,或一次采全高的工作面未采取过眼、收作集中灌浆措施的,罚管理责任人员、责任人各100元。 4.没有配备防止自燃发火的仪器、仪表或仪器、仪表不能正常使用的,罚责任人50元。 5.工作面投入生产前,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出现自燃发火征兆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管理不善,发生自燃发火事故的,责任单位按重大涉险事故处理。 6.防治自燃发火设施、装备管理不善,及现场落实防治自燃发火措施不到位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章 防治水部分 1.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含水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连接承压层的钻孔、积水老窑、老巷、采空区,发现突水征兆,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罚责任人500元。 2.未按规定进行水害预测预报,罚责任人200元。 3.采区、采掘工作面存在水害威胁未编制防治水设计,罚责任人200元。 4.防治水工程未按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的,罚责任人100元。 5.因防治水不到位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24小时以上,罚责任人500元。 6.未按集团公司批复要求完成防治水工程任务而进行生产的,罚矿分管领导500元。 7.未查明采空区积水情况及受水害威胁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而组织生产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八章 其 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跟班干部、当班安全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1)发生片帮、漏顶的。 (2)违章放炮的。 (3)煤仓发生蓬眼、窜眼的。 (4)煤尘大面积堆积、飞扬的。 (5)无计划停掉电的。 (6)出现探头误报的。 (7)电器设备失爆的。 2.发生瓦斯超限,按重大非人身或重大涉险事故标准处理。 3.井下总回风巷CO浓度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重大涉险事故标准处理。其它地点CO浓度超限的,给予单位责任干部行政降职处分,职工按严重“三违”处理(正常有措施放炮、烧焊除外)。 4.地面单位、车间、职工宿舍等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未构成人员伤害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罚责任人1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井口20米范围以内及井下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未构成人员伤害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根据灾情按重大非人身或重大涉险事故标准处理。 5.上级检查或事故追查处理所发生的罚款由责任单位领导、责任人、系统领导承担。 以上安全经济处罚规定,如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一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集团公司处罚规定。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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