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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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把工作服披在肩上,袒胸露背的; 3.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4.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5.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6.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7.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8.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9.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10.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1.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2.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3.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5.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6.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7.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8.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9.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地大小便的; 21.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2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的; (二)采煤部分 1.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的; 2.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的; 3.卸载单体液压支柱时,未使用专用卸载手把的; 4.操作单体支柱注液时,未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内煤粉等杂物的; 5.放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停机处理的; 6.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操作人员。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四)机运部分 1.重要车间上岗检查综合记录填写不规范; 2.设备运转检修记录填写不清楚、不规范; 3.机电工上岗工具不齐全; 4.电工上岗时没有携带停电牌; 5.掩车时,使用异物代替专用掩车器的; 6.绞车盘绳乱、松未处理的绞车司机; 7.绞车大绳钩头不使用时没有吊挂的把钩工; 8.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的; 9.机车通过道岔时,人员站在道岔5米范围内; 10.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存放处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 (五)通防部分 1.瓦斯泵站司机、监控机房、通风调度交接班没有确认签字或记录不清楚的; 2.监控机房操作台放置水杯、水瓶、饮料瓶等可能损坏设备的; 3.“一通三防”各类记录、管理牌板填写不清晰、错误、不及时的,局扇已切换没有填写记录; 4.风筒缺吊挂、拐死弯、接头跑风; 5.风筒破口未及时粘补或粘补不合格; 6.传感器、便携仪悬挂位置不规范; 7.封闭、钻场未及时设置栅栏的; 8.开钻前未检查排水和出渣设施的; 9.钻机施工时,未按时观察钻孔反水情况的; 10.起重钻机设备时未检查承载点的; 11.卸钻具时人员没有站在两侧,站位不当; 12.钻孔施工时资料记录不清楚、不及时的; 13.瓦斯抽采系统放水器未及时放水的; 14.瓦斯泵站未按规定观察、测定规定数据的; 15.放炮前提前敷设母线的; 16.监测接线盒没有注胶封堵的; 17.迎头传感器线路没有用反光贴进行警示的; 18.监测余线没有使用8字型线框的; 19.雷管盒锁鼻损坏的; 20.过车风门未设置语音报警及防撞装置的; 21.注氮、灌浆、洒水、注水记录填写不规范; 22.抽放、注氮管路漏气的; 23.放炮母线接头超过2个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层级安全确认本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18.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在巷道中行走的人员; 19.在封闭式运输大巷、采区轨道行走; 20.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设置安全网;(高度超过1.5米) 21.车辆运输人、货混装; 22.起、重、吊、拉的起吊点不牢固、位置不正确; 23.起吊的设备或物料下方站人; 24.设备正在运转、带风险处理设备隐患; 25.设备检修未悬挂提示牌; 26.设备运行时,处理设备隐患及清理设备上、下、底杂物; 27.井下推车过风门、过弯道、过峒室口时,没有提醒及确认; 28.开气动风门没有关闭就离开的责任人; 29.空顶作业(大于300mm),支护无劲、等劲的责任人; 30.使用单体地点未配备测压表的责任人; 3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 32.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足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以上; 33.发生事故或险情未按规定处理、汇报; 34.事故追查中串通、弄虚作假; 35.事故追查中认定的有关的违章责任人; 36.地面重要车间玩手机的; 37.锚带网螺丝不保护的; 38.井下现场一个班组都没有做安全确认的,队长进“三违”学习班; 39.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设备的; 40.通风报信的; 41.全月累计2次升井后未及时录入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平台的; 42.作业时未安全确认或假确认的。 (二)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过钻场、过老硐、顶板破碎带等特殊地段及煤壁使棚作业、安装拆除硐室,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工作面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煤壁作业的; 3.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前方有人; 4.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煤机司机; 5.煤机滚筒割支架顶梁及其它铁器; 6.准备机头、腰巷和干机尾时,或移机头、机尾没有停车闭锁。煤机在机头机尾时,未在出口向外10m设置警戒,并安专人看管; 7.工作面煤机割煤时风巷未开防尘喷雾的责任人; 8.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煤机前方三处架间喷雾的跟煤机队长; 9.工作面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没有检测手段的泵站司机; 10.支架工在移架时没有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的操作人员; 11.移架时,操作人员不站在架箱内操作,架前、下方有人作业的; 12.支架片阀有两架及以上没有闭锁的支架工; 13.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推拉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支架工; 14.采煤工作面人员进入煤壁作业没有安排专人看护支架片阀; 15.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6.液压支架端面距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进行煤壁超前管理或进行超前管理时没有执行敲帮问顶责任人; 17.工作面与机巷衔接处大于500mm不进行架棚支护顶板的责任人; 18.矿压显现强烈地段及工作面机巷、风巷、腰巷100米范围内,“U”型卡、工字钢牙壳没采取防崩措施或保护不全的; 19.检修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没有在作业点上、下各5架处(不含检修设备本身)悬挂警示牌; 20.拆除液压管路前未卸压的; 21.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22.支架防片帮不使用或不按照作业规程规定使用; 23.工作面安全出口、三、四叉门抬棚支设不符合规定; 24.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5.超前支护单独作业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 26.两巷抹帽,未实行封闭管理(在超前棚两端头挂网警戒)和远距离操作、机巷转载机、破碎机停车闭锁,停掉转载机和破碎机开关电,挂“停电牌”。下出口π型梁未按照双排使用,单体棚距超过850mm的责任人(单体间净距离); 27.超前管理段使用掉爪支柱3棵及以上和坏梁子3棵及以上的责任人; 28.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责任人; 29.支柱初撑力相邻3棵低于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30.采煤工作面“三巷”维护从支架片阀上接液压管路; 31.两巷用回柱绞车回棚时绳道有人; 32.单体防倒措施无效,单体支撑高度超过2.5m时,没有使用双排防倒绳; 33.综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调架、捣架时副区长以上跟班干部现场指挥、推抵等不能实现远方控制和两端头安全区域拉警戒设专人看管,而且人员必须躲到安全支架内,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能露出的责任人; 34.综采工作面煤壁冒顶或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 3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不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 36.综采工作面放炮期间没有对立柱进行保护或安装面站架期间没有对邻近支架立柱进行保护的责任人; 37.放炮崩倒崩歪的支柱没有及时扶正的作业人员; 38.未执行“下大件必须有单位干部跟班。处理断链、更换大件必须有单位正职跟班”的责任人; 39.运输大件时在大件两侧行走的人员; 40.工作面起、拉、吊、运设备时,人员站在设备上操作的操作者; 41.工作面铺网、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42.采高大于4米的收作工作面没有铺设双层网; 43.工作面拆除、安装,绞车运行时,钢丝绳内三角区域人员逗留或行走; 44.未实行集体打旗升入井和现场交接班制度,未执行当班接班30分钟后方可启动煤机; 45.工作面过地质钻孔或钻杆在煤体内遗留段或两巷,没有实行挂牌管理; 46.综采设备试运转时,人员未撤离至安全区域的; 47.工作面出煤期间拉移转载机的; 48.工作面上、下端头与两巷顶板间层位高差超过300mm的责任人; 49.没有建立胶带输送机运行安全巡检制度,接班后跟班干部必须在胶带输送机空载运行状态下进行一次安全巡检,并在记录本上签字的; 50.单体液压支柱变形超过3棵没及时更换,因巷道变形造成单体液压支柱受侧压影响明显的没及时采取松帮卸压措施的; 51.工作面各设备检修记录本不按规定填写、漏填、记录造假的; 52.刮板输送机掐、接链条必须使用专用紧链装置,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或其它方式作业,需要用单体掐连时,必须制定措施。主要是单体防倒、防磞,三用阀防飞等负责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53.采煤机司机割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矸子时,未及时停机处理,导致大块矸石卡在煤机下面的; 54.采煤机运行,电缆出现卡挤、拖地未及时发出停机信号的; 55.煤壁松软段,煤机滚筒割煤过后未及时伸出前梁护顶的; 56.综采刮板运输机司机开机前未试运转检查的。 (三)掘进专业 1.未经过技术部门同意,随意减弱支护强度(改变支护形式)的管理责任人; 2.特殊地段施工,没有副区长以上干部跟班管理或跟班干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开工前安全确认; 3.交岔点施工及维修没有对拨门处巷道进行加固或加固不符合要求作业的当班班队长; 4.由下向上掘进倾角大于25斜巷,采用自溜煤(矸),未讲行人道与溜煤(矸)道隔开、人行道处没有设置防窜矸或人员坠落设施的区队长; 5.井巷倾角较大(15以上)时,没有设置煤(矸)滚落伤人措施的班队长; 6.锚杆支护巷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没有退后5m架棚的区队长; 7.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责任人; 8.断面大于8m2或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巷道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的作业人员; 9.采用带帽点柱作为临时支护时,带帽点柱间排距超过1500mm或帽规格不符合规定; 10.架棚巷道前探梁数量不够、布置不规范或前探梁梁端距迎头煤(岩)壁大于200mm; 11.未进行临时支护就打护顶锚杆的作业人员; 12.井巷维修作业前,没有进行敲帮问顶、探清顶板、两帮有无危岩活石,找顶人员未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进行; 13.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的责任人; 14.独头巷道维修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15.综掘机、耙矸机、巷修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 16.综掘机、耙矸机、巷修机作业时站在两侧或前方的; 17.综掘机作业结束后炮头未落地或未采用安全措施在炮头下作业; 18.综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起吊物料进行支护; 19.综掘机工作结束后后支撑未落下; 20.站在综掘机炮头上作业; 21.综掘机、耙矸机、巷修机作业时,前方平行作业; 22.耙矸机回头轮挂在巷道支护上的耙矸机司机或班队长; 23.综掘机、耙矸机、巷修机作业时,不设置警戒; 24.耙矸机扒矸时,回头轮与耙矸机之间有人逗留; 25.耙矸机、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没有取下操作手把停电闭锁挂牌的。 26.耙矸机距离迎头超过规定的; 27.斜巷移动耙矸机下方站人; 28.施工架棚巷道交岔点未架设双抬棚的区队长; 29.上山施工的切眼及联巷,贯通前没有排除上部巷道贯通点附近不小于20m范围的积水、淤泥及瓦斯而擅自进尺的当班班队长; 30.底板松软而连续5棚以上不穿鞋的管理责任人; 31.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32.不按照规定使用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 33.顶锚杆未紧固好就拆除临时支护; 34.锚杆扭矩及锚索预紧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管理责任人; 35.煤锚巷道巷帮刷大成型后,未及时进行支护; 36.煤锚巷道帮锚杆距迎头端面大于设计的锚杆排距; 37.岩巷岩性较差时,帮锚杆距迎头端面大于设计的锚 杆排距; 38.煤锚巷道顶板离层仪、液压枕达到警戒区域未及时安排套棚加固的班队长; 39.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小于60m未停止一个掘进头或在小于60m之前未实施钻孔穿透的施工负责人; 40.突出煤层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没有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措施的区队长; 41.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42.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装药前没有采用不燃性材料对钻孔进行充填封堵或封堵深度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的责任人; 43.揭煤工作面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煤,在揭开煤层后,拆除金属骨架的责任人; 44.掘进工作面干打眼规程及措施规定除外; 45.骑在风锤上作业; 46.有人员站在扫眼迸溅区域内扫眼。 47.前后两部刮板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搭接高度小于300mm或搭接长度小于500mm、带回头煤的安装责任人; 48.站在矿车上掺料、卸料未掩牢矿车或站位不当; 49.喷浆时喷枪枪口对准他人或未经允许进入喷浆作业地点; 50.未停电、停风水处理喷浆管路堵管; 51.耙矸前不采取灭尘措施; 52.喷浆、拌料下风侧未安装防尘帘及喷雾的或有未开启的责任人; 53.井下施工中没有按照措施对电缆、风水管路、电器设备等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54.在架棚巷道内起吊,未对起吊点处的棚子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 55.未采用打木垛等安全措施在起吊物件下作业; 56.绞车闸把用铁丝拴上作业的绞车司机; 57.平巷中人力推车安全距离不够或站位不当; 58.两人扛料未同肩或协调不一致; 59.吹炮眼施工前,未撤离眼孔附近人员的或人正对眼口吹眼的; 60.张拉锚杆、锚索,未撤离锚杆张拉器附近人员的; 61.掘进手镐落煤,未洒水灭尘,造成煤尘飞扬的;15、喷浆前未洒水冲洗岩壁的; 62.骑在风锤上进行打眼作业的; 63.巷道施工中,未对中腰线进行保护的; 64.未按贯通通知书要求进行巷道贯通的有关责任人; (四)机运专业 1.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不可靠; 3.不试验漏电继电器; 4.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未安排专人看管,三者缺一不可; 5.擅自改动电气设备保护整定或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偏大; 6.带电挪移电气设备; 7.甩掉电气接地或检漏; 8.承包范围内斜巷安全设施不灵敏而继续使用的承包责任人; 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或擅自操作; 10.通讯线、监测线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11.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程规定使用; 12.不同型号电缆直接连接; 13.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 14.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 15.在移动设备上作业,不切断移动设备电源; 16.在箕斗或罐笼上检修时未系保险带; 17.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继续使用; 18.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闭锁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 19.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0.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顶车或非车场顶车;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链,顶车时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车数; 22.电机车过风门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23.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警示; 24.电瓶车司机坐在后座位开车; 25.机车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26.电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27.两列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间隔小于100米; 28.无关人员乘坐电瓶车; 29.非检修时间,跨越皮带或链板机不走过桥者; 30.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31.皮带机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范围内的矸石或清理底皮带; 32.斜巷运输时,车辆未到位提前打开或过车后未及时落下保险挡; 33.斜巷运输时绞车安全设施不使用的责任人; 34.斜巷运输时没有严格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35.慢绞司机没有在指定位置挂牌标示作业; 36.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绞车牵引强行复道; 37.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 38.两米及以上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或闸盘偏摆超过规定; 39.绞车把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长、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或封车不好打运的; 4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回信号开车的司机; 41.造成绞车过卷;(未造成严重后果) 42.绞车司机离开岗位后未对绞车进行上锁管理; 43.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绞车一手处理爬绳; 44.无极绳运输未封闭管理,弯道护轨内侧站人或行走的责任人; 45.无极绳绞车正在走勾,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警戒区域; 46.架空乘人器更换钢丝绳后,钢丝绳破劲期间,使用麻绳、编织袋、长布条等异物搭载钢丝绳牵引的人员; 47.人员乘坐乘人器时,携带物品长度超过1.2m、重量超过20kg; 48.洒水灭尘时直接向开关或接线盒上洒水; 49.未按规定周期检修电器设备或检修记录造假的责任人; 50.未按规定程序检修电器设备的责任人; 51.平巷运输超挂车的责任人。 (五)一通三防专业 1.瓦斯泵站司机、监控机房、炸药库管理员、通风调度、注氮司机值班未现场交接班; 2.瓦检员未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3.瓦斯检查员未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4.瓦斯检查第一遍、第二遍时间间隔不足2.5小时或超过5小时;(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巷道贯通前未对被透巷道进行瓦斯检查; 6.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或和实际不相符或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7.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8.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检测牌板,或随意涂改牌板内容的责任人; 9.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0.掘进巷道二路风筒未按措施跟到迎头; 11.局部通风机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局部通风机司机未按规定汇报离岗; 12.专职局扇司机脱岗; 13.瓦斯监测探头调校申请单未有领导签字就安排调校; 14.随意删除、挪移或损坏瓦斯传感器; 15.监测探头断电范围和措施规定不符; 16.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的责任人; 17.雷管、炸药壁槽存储量超过规定; 18.装药工未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19.押运人员未跟雷管或炸药同行的,背药工与放炮员同步行走; 20.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上锁存放或不随身携带钥匙、放炮器的放炮员; 21.炸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内; 22.将瓦斯检测仪、放炮器存放在炸药箱或雷管箱内; 2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时仍然放炮; 24.掘进迎头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工和班队长; 25.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内支架未加固即放炮的,放炮员和班队长; 26.非放炮员装配引药; 27.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做炮头; 28.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或装配引药; 29.引药制作完毕后脚线末端不扭结短路; 30.装炮时,未按顺序装填座底泥、炸药、水炮泥和封泥的装药工、放炮员、采掘班队长; 31.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或没有使用机制炮泥的; 32.警戒人员和爆破工不及时填写记录本和签字; 33.爆破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放炮员,警戒距离不符合要求的采掘班队长; 34.班队长未亲自撤除警戒即进行作业; 35.警戒地点网、牌、人不齐; 36.未严格执行“放炮三汇报”制度,即放炮前、放炮后、验炮后,班(队)长、放炮员同时向调度所汇报; 37.装药后脚线不悬空、与导电体接触; 38.放炮前放炮员不是最后一个撤离现场; 39.爆破前、后,放炮员未将爆破母线未扭结成短路; 40.爆破前,放炮员未对爆破网络进行全电阻检查; 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技干部按违章指挥论处 (1)采煤工作面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或采用一次联线,掐断放炮,追究跟班区(队)长的责任; (2)掘进工作面生产工序安排不合理,未能按规定进行清底验炮的,追究区(队)长的责任; (3)放炮员违章装药、联线、放炮,雷管未导通发放的,追究分管放炮区(队)长的责任; (4)特殊地段爆破作业未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调整爆破参数,追究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的责任; 42.查找拒爆原因时不是爆破工一人操作; 43.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现场负责人指导下进行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 44.未按措施要求进行钻孔施工及开孔的; 45.钻孔孔径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特殊钻孔应以当时施工方案为准) 46.未按措施规定要求进行封孔或封孔质量不合格; 47.风排渣钻孔,未按要求安装风水转换器; 48.钻机连接管路未使用专用U型卡; 49.钻机台没有水压、风压表的,无水开钻的; 50.高位钻场施工地点未安装人员防护网; 51.施工煤孔时,未加孔口除尘器; 52.特殊地段没有使用防喷孔装置; 53.钻机压车柱泄压或未安装防倒绳; 54.钻孔施工没有排水设施; 55.煤孔施工、探水、探老空没有进行一氧化碳检查; 56.钻机运转时测量钻孔角度、后中距的; 57.防突参数牌悬挂不当或保护不力的; 58.现场施工记录本记录和钻孔实际情况不符; 59.未有报告私自停瓦斯抽采泵; 60.主要通风机倒机、井下移动泵倒泵、老塘埋管切换、抽采泵房环境监测瓦斯传感器调校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61.未按照规定安装高压喷雾系统、高压水射流喷雾等防尘设备、设施的科区长; 62.责任区域不按规定冲尘或防尘设施完好,未正常使用,造成粉尘堆积、飞扬的责任人; 63.巷道冲尘时,不保护瓦斯检查、测风、防突、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等牌板,造成字迹不清的责任人; 64.放炮前、后及装岩时未洒水灭尘的当班班队长; 65.未实行湿式打眼的打眼工; 66.未按措施要求进行煤层注水的科区长; 67.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或超距的通风区防尘队长; 68.未按规定时间对防火观测点或采空区进行取样化验责任人; 69.封闭墙反水孔无水或堵死的; 70.注氮、灌浆、洒水、注水记录弄虚作假的; 71.使用风锤、锚杆钻机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 72.防突预测(效检)时,跟班干部或施工单位班队长、瓦斯检查工要对防突预测(效检)进行监督,没有在现场对防突预测(效检)原始记录(上循环实际进尺、迎头煤层赋存、防突预测指标、钻孔情况等)签字确认的; 73.钻孔孔口观测孔留设不符合要求的; 74.水压达不到孔底供水要求或水压下降时,没有停止打钻的; 75.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电等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时,没有及时关闭压风的; 76.钻孔与管路连接没有使用管卡的; 77.没有按照要求安设抽放计量装置及定期比对的; 78.仪器仪表没有按照要求通电拷机、定期校正的; 79.仪器仪表不完好入井的; 80.测气员、放炮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瓦斯检查的; 81.高瓦斯、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没有抽采管路,及全负压通风装置的,抽采管口位置滞后T1甲烷传感器的; 82.没有按照措施要求埋设灌浆、注氮管路以及防火束管的; 83.使用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风袖向钻场供风的; 84.沿空掘进没有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喷浆的; 85.没有按照要求施工防火观测点的; 86.防火门墙基础没有掏槽、卧底的; 87.使用压风管路处理瓦斯的; 88.使用非阻燃防静电管路抽采瓦斯的; 89.未按照措施要求施工封闭墙及没有安设U型压差计的; 90.采取串并联联线方式起爆的,没有专职的放炮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指导的; 91.违反“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或一通三防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92.没有按照要求携带通防类仪器仪表的; 93.无局扇停风、放炮警戒栅栏的; 94.未按照要求巡查注氮、灌浆系统的; 95.瓦斯隐患未及时发现的测气员; 96.未按规定拆除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支护材料的; 97.喷浆前未对回采巷道锚杆、锚索、U型棚卡缆螺栓进行保护的; 98.喷浆前未保护防突预测基点或破坏防突预测基点; 99.未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及黄泥的; 100.防火探查后未及时堵管的; 101.雷管导通后未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的; 102.井下作业期间,各类防尘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六)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 2.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 3.近突出煤层掘进或者近含水体掘进,未按联系单要求停头探查,造成超掘的; 4.不保护测点、造成测点破坏的; 5.造成中线、腰线错线的责任人; 6.地质探查施工人员原始资料记录不清晰、前后矛盾或者经实际揭露资料验证为记录错误的; 7.未按“三级地质管理办法”要求送交地质素描图或者地质素面图质量低劣的。 三 、严重“三违” (一)通用部分 1.井下使用C勾吊拉起重的; 2.在仓库、料场等危险区域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3.井口20米范围内有火源、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4.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5.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6.井下打架斗殴的; 7.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8.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9.“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0.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1.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2.未经运输调度同意,小电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3.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4.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 15.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采煤部分 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运输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 3.移动设备列车前,未切断电源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未采取措施进行作业的; 5.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没有采取措施的; 6.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没有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专指在煤壁或机道5m范围内) 7.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8.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9.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10.起重吊拉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重物吊起后其下方及波及范围内严禁站人,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入重物下方,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 11.绞车运行时,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或挂滑轮受力的内三角区域站人或行走; 12.工作面因空顶造成歪架的责任人; 13.未带测压表进入采煤工作面。 三掘进(修护)部分 1.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3.采掘单位未按地测联系单施工的;未按中腰线施工,造成巷道贯通偏差的; 4.综掘机前方有人作业擅自启动综掘机或综掘机未停电闭锁的; 5.未按贯通通知书要求进行巷道贯通的有关责任人; 6.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域使用风镐作业; 7.防突掘进未按照规定超尺施工。 四机电、运输部分 机电部分 1.未办理停送电申请,擅自停送电的; 2.熔件用异物代替的; 3.强行解除闭锁装置,进行操作的; 4.无“MA”煤安标志的机电产品擅自入井的; 5.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子仪表、编程器的; 6.擅自停用井下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人; 7.带式输送机未按规定进行巡检、试验、记录造假的责任人; 8.斜巷悬勾作业或有措施未落实; 9.斜巷提升不带电松车。 运输部分 1.提升机急停受猛烈拉力后,未进行钢丝绳及提升机其他相关部件检查继续开启提升机运行的; 2.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3.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进行走勾的; 4.绞车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走勾的; 5.绞车大绳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走勾的; 6.斜巷或矿车运输中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或保险绳的; 7.斜巷超挂车的; 8.斜巷装卸车未按规定采取防止车辆下滑措施的或悬勾装车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9.用木料、铁管子等物件支抵矿车的; 10.利用违规使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拉运物料、设备的责任人; 11.未使用复轨器进行复轨或斜巷复轨时绞车司机脱离岗位的; 12.斜巷脱勾拿道的; 13.井下带式输送机未按带式输送机管理刚性规定规定进行巡检、试验、记录造假的责任人。 五“一通三防”部分 1.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2.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 3.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 4.处理瓦斯超限采用“一风吹”; 5.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6.擅自进入栅栏盲巷内; 7.巷道启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巷道贯通前未构建齐全通风设施的;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9.火工品装卸车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或不按规定安设警戒; 10.私自埋藏炸药等火工品; 11.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12.运送炸药时乱丢乱放及运送人员擅自离开; 13.发放无编号雷管、雷管不导通或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的编号不符的责任人; 14.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或将雷管、发爆器交给他人; 15.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 16.未执行“一炮三检”、“三警戒”、“三人连锁”放炮制; 17.放炮器及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 18.放炮后未检查拒爆、残炮情况; 1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撤人、警戒工作落实不到位下达放炮命令; (2)班长没有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放炮; (3)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 (4)放炮员未亲自进行连线、其他人连线; (5)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做到“清底验炮”; (6)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装药、起爆; (7)未按照规定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 (8)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发放; (9)瞎炮或残爆未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 (10)当班班(队)长、打眼工、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安全确认; 20.安拆抽排管路或关闭闸阀不当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21.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 22.地质钻孔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任人; 23.石门揭煤防突措施实施后未做效果检验; 24.故意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或私自甩开断电保护等装置; 25.未按防突掘进要求进行地质探查; 26.未明确防突掘进距离; 27.无报告停瓦斯抽采泵造成瓦斯超限; 28.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专人领取、清退交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库管员未如实登记爆炸材料数目、品种、规格等; (2)爆炸材料运送到使用地点后,未做到由放炮员和运送人当面核对数目、品种、规格后入箱上锁;当班结束后,班队长未核实当班实际使用量,并在放炮员手册上签字确认; (3)剩余爆炸材料未当班清退回库; 29.放炮作业未做到由放炮员自联自放、现联现放,出现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一次联线掐段放炮的; 3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放炮崩(截断)工字钢、U 型钢等支护材料,放炮崩综采工作面支架(综掘机)销子及设备等; (2)不打眼放炮处理综采工作面支架死架; (3)岩体进行刷帮、挑顶、卧底作业时,最小抵抗线小于0.3m的; (4)煤体刷帮、挑顶、卧底进行放炮作业的; (5)其他可能产生明火的放炮作业; (6)特殊地段放炮管理。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放炮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 (7)采煤工作面底眼、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炮眼必须使用阻燃彩带,外露长度不小于 300mm;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眼(上山巷道除外)必须使用抗水型雷管。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负责清查作业地点是否存在瞎炮或残爆;发现瞎炮或残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必须现场处理完毕; (8)采用放炮方式处理大块矸石和煤仓(眼)堵塞; (9)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清底验炮”制度,未做到当班放炮当班验; 31.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 32.放炮员未持证上岗; 33.洒水降尘没有保护好瓦斯传感器导致误报警; 34.人为破坏一通三防设施的。 四、安全管理“红线” 1.无规程(措施)施工。 2.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3.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 4.井下带电作业; 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5.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6.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7.车辆掉道不按程序汇报、擅自拿道。 8.井下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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