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疃煤矿安全事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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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许疃煤矿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事故的汇报流程,完善事故追查、处理和认定制度,保证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抢险和抢救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汇报程序 1.工伤事故(含岗位病发、岗位病亡)、重大涉险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现场立即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地面电话0561-4966316、0561-4966525,井下电话9),汇报清楚时间、地点、简述事故经过,若是人身事故要汇报清楚伤者姓名、受伤部位、程度,有无异常现象及汇报人姓名等,超过15分钟视为迟报。 2.当调度人员接到井下事故汇报后,要立即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汇报程序,向矿总值班、矿领导、基层领导汇报。同时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凡工伤升井后汇报视为缓报,离开工广大门后汇报视为瞒报;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必须立即向公司、矿两级调度汇报,超过20分钟汇报视为缓报,超过30分钟汇报视为瞒报。 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矿调度指挥中心必须在12小时内汇报到集团公司调度室。 4.矿调度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程序做好事故记录和汇报工作;通知井下带班领导和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指挥中心等职能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事故情况,掌握事故现场第一手资料。 5.发生工伤事故要通知矿党群工作部、矿纪委参与事故善后和调查工作。 二、事故追查上报 1.微伤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矿总值班组织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处理。轻伤由分管安全及所属系统矿领导组织,专业副总、安全副总、矿值班人员、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分管专业职能部门、劳资经管部、党群工作部、矿纪委、事故单位的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参加追查。 2.发生轻伤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拿出事故处理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3.矿井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处理、通报。 4.矿井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材料上报后10天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三、迟报、缓报、瞒报事故处理 1.瞒报事故,按照2018年安全生产1号文进行问责。 2.迟报、缓报事故,给予单位党政正职、跟班干部、值班干部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 3.调度指挥中心未按规定程序汇报工伤事故,给予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给予当班相关调度员调离本岗位并罚款3000元。 四、工伤申报认定 (一)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5)在矿规定时间及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从矿工人村到工业广场)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乘坐矿规定的车辆(从工人村至矿里的通勤车)受到事故伤害的; (6)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患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矿后复发的; (4)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伤害的; (2)酗酒受到伤害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矿规定时间及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乘坐无牌照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或驾驶人无证驾驶受到伤害的; (5)未乘坐矿规定的车辆(如从工人村至矿里的通勤班车)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伤申报 1.工伤人员治疗,由单位出具工伤证明,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到矿调度指挥中心领取许疃煤矿工伤出诊证明,然后到安监处加盖工伤管理专用章,经劳资经管部社保组登记后,矿方可支付医疗费用。 2.凡申报工伤,必须到安监处填写工伤认定审批表,由安监处报集团公司和淮北市社保部门认定。具体按淮矿安便〔2003〕71号关于规范工伤申报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3.生产性工伤发生后15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相关材料上报至集团公司安监局,逾期不予受理。 4.交通事故及岗位病亡事故发生后15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相关材料上报至集团公司安监局,因交管部门原因不能如期上报,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否则不予受理。 5.集团公司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无汇报记录的(包括交通事故、岗位病亡),一律不予受理。 (三)工伤医疗、工资待遇及鉴定 1.工伤的抢救治疗实行定点医院医疗制度。在发生工伤后,一般工伤应及时送往许疃煤矿医院;较重工伤急需抢救治疗的,可直接送往就近的定点医院。 2.住院医疗期间,个别伤者由于受医疗技术和设备的限制,因伤情确需转院治疗的,由所在治疗的医院提出转院申请,经矿领导同意,劳资经管部备案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3.职工因公外出发生工伤时,应及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可就近选择乡镇以上的医院治疗,在可以转院的情况下,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否则,费用自理。 4.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5.为杜绝小伤大养,轻伤长养现象的发生,根据医院诊治的伤情,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严格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微伤不超过3~12天,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04天,重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或单位必须在医疗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矿工伤鉴定小组或淮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6.医疗住院期间必须遵守医疗管理规定,必须住院接受治疗,凡提供住院条件而未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自付。住院期间,凡是发生与工伤医疗无关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 7.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的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但每月必须持工伤事故登记表,经本单位正职、医院、安监处分别签字后,送交劳资经管部考勤,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接到劳资经管部的通知后方可做。 8.矿工伤鉴定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凡检查两次不在医院的或从病例检查中发现连续三天未到医院接受治疗的,视为伤愈自动出院,并按旷工论处。 9.实行伤情月度鉴定制度。鉴定日期为每月26日(双休日顺延;如遇特殊情况的,鉴定日期另行通知),由矿工伤鉴定小组聘请符合条件的医疗专家,对医疗期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能行走的除外)进行劳动能力恢复鉴定。 10.经鉴定可以出院返岗工作,而无故不参加工作的以及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鉴定的,矿将停止一切工资、医疗待遇,按旷工论处。 11.因不配合检查治疗,影响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者擅自涂改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的,矿将停止一切工资、医疗待遇。 12.微伤人员治疗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到矿调度指挥中心领取许疃煤矿微伤出诊证明,本人签字同意,到安监处加盖工伤管理专用章,经矿主值班同意,到劳资经管部登记,治疗费用明细报矿长审批,由矿支付医疗费用。微伤人员需填写许疃煤矿职工微伤治疗、休息通知单,不再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治疗休息单为一式四份,由安监处、劳资经管部、许疃煤矿医院和伤者单位各保留一份。安监处、劳资经管部要分别建立职工微伤档案。 13.微伤医疗、工资待遇及鉴定 (1)微伤的治疗定点医院为许疃煤矿医院。 (2)住院医疗期间,由于受医疗技术和设备限制,因伤情确需外出治疗的,由许疃矿医院提出申请,经矿领导同意,劳资经管部备案后,方可办理外出治疗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3)微伤治疗休息时间一般为3~12天。具体天数由许疃煤矿医院、事故追查领导小组决定。 (4)治疗期间必须遵守医院有关管理规定,凡发生与工伤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由微伤人员个人承担。 (5)微伤人员的工资治疗休息期间,经所在单位负责人、许疃煤矿医院、安监处分别签字后,报矿长审批,由劳资经管部按有关规定支付。 (6)实行伤情鉴定制度。鉴定日期为治疗休息期截止日前一天,由本人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提出申请,工伤鉴定小组(双休日由值班矿领导负责组织安监处、工伤单位、伤者本人)对治疗休息期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恢复鉴定,时间为每日下午调度会结束后开始。 (7)无故不参加鉴定的,认定其伤愈可以上班。 (四)工伤复发 1.职工工伤伤愈后出现不同程度复发的,工伤本人要及时提交申请和定点医院出具的证明,必须经工伤鉴定小组同意后,报矿劳资经管部,经淮北市社保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工伤医疗,否则不予办理。 2.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后需要治疗的,严格按以上条款执行。 (五)工伤护理 1.护理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规定的五项生活自理范围,具体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有任何一项不能自理者,可享受工伤护理。 (2)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一是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者;二是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三是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由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确定。 (4)工伤职工在许疃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分管矿领导批准,工伤所在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人员护理;工伤职工异地(蒙城、淮北及以外地区)住院治疗期间,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 2.护理用工标准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根据职工工伤轻重情况,合理安排护理人员1~3人。并把单位护理人员名单上报劳资经管部考勤,便于对工伤家属参与护理及单位护理人员的管理。 3.护理人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规定,工伤护理人员负责工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起居等护理工作,包括为工伤人员洗漱、喂饭、喂药、清理大小便等。 4.有关人员待遇 (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与护理人员(包括在职的工伤家属)的待遇按淮矿劳〔2002〕39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工伤看护工执行。 (2)工伤职工家属(非本矿职工或无工作,下同)自行要求顶替护理人员参加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工伤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参加护理,每减少一名已确定的在职职工护理人员,补助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家属20元/天。在单位不派护理人员,工伤职工全部由家属护理的情况下,补助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家属的护理费最高为60元/天,补助金额由财务部门执行。 (3)二人(或二人以上)工伤职工在同一医疗机构救治的,由专家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工伤看护人数。本矿在岗工伤看护工可以按岗绩工资承包,增加看护人数不增加岗绩工资,减少看护人数不减少岗绩工资。 (4)在职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伤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淮北每月报销三趟路费,宿州每月报销四趟路费;住宿费淮北和宿州每天20元之内,省内其它地方每天60元之内,出省的每天80元之内。住勤补助按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家属自愿陪同的,补贴30元/天。 5.其它规定 (1)每月定期由工伤鉴定小组邀请医学专家集体对住院治疗工伤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2)旧伤复发必须由患者本人向矿社医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医生诊断证明),由工伤鉴定小组邀请医学专家集体会诊,确属旧伤复发的,依据医疗机构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人数。 (3)工伤鉴定小组每旬不定期查房一次,凡查出一次护理人员不在病房,且说明不了合理原因的,扣除其当月的护理费、住宿费及差旅费。查房情况每月书面通报一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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