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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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3,,测试,4,煤炭法律法规体系,要想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等2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煤炭法律体系,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1、法律2、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3、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4、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煤矿常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最后,在煤矿企业还有适用的其他的如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等,如采矿设计手册、密闭墙构筑标准等等。,法律,法规,规章,24条第二款,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修订和修正.2、两审速度(例物权法).3、安全修订的争议焦点(企业自已对安全设施验收)。谁审批谁负责(31条),背景,引入,1、京珠高速公路“722”特别重大客车燃烧事故41人死亡。2、2011.7.23浙江温州火车追尾出轨。造成39人死亡、192人受伤。3、舆论国内外。法律不健全、违法成本过低、、、、、、4、7月27日,国务院召开165次会议。明确修定安法,明确责任责任,加大处罚力度。5、在修改内容上借鉴其他国家的实用性的思路.(主要负责人责任意识转变)6、国际上的影响.(GDP论),修法背景,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权利、承担责任)31条2、乡政企业。3、开发区管理。例“昆山”8条4、事故安案例。(推动修法)吉林“德惠源”(121.76)、青岛的“11.22”管道事故。(62、131)5、安法与其他法规的衔接。(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第一部分立法思路,立法过程中主要三个思路1、涉及哪些主体2、哪些环节3、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投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总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法律责任7、附则,主要内容,一、总则部分,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表明安全生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作用,一、总则部分,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体现1以人为本的价值观2、强化责任主体3、明确责任,形成齐抓齐管,一、总则部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目的安全生产单位确保安全生产原则,一、总则部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目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概括,一、总则部分,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一、总则部分,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一、总则部分,新增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一、总则部分,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提供服务,一、总则部分,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市场准入制度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度资金保障制度组织保障制度职业资格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须知制度无效行为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协调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强制保险制度配合监督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一)----市场准入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二)------单位负责人制度,(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增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目的明确责任制内容,及安全工作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三)-----资金保障制度2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四)----组织保障制度,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新增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新增23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2、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目的1、保障安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2、加强这些单位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五)----职业资格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目地对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目的引入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六)----教育培训制度,1、一般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1、一般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六)----教育培训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六)-----教育培训制度,2、专门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六)---教育培训制度,3、制度规程的督促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七)----从业人员的需知制度,1、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七)----从业人员的需知制度,3、劳动合同须告知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八)----无效行为制度,1、劳动合同的禁止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报复员工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制度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1)设计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4、安全标志设立规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安全设备使用与检测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3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6、专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删除),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7、安全标志设立规则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8、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9、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登记建档,(2)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3)制定应急预案,(4)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5)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新增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目的1、明确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主体2、明确安监部门对隐患督办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0、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的设置规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十)----安全检查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十一)---协调管理制度,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十二)---事故处理制度,1、组织抢救\制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3、调查处理A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B、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D.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E.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新增,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目的把事故救援要求与近年来不断完善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求援措施及在抢救中兼顾环境保护等内容相衔接,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十二)----事故处理制度,4、损害赔偿A、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B、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十三)---强制保险制度,1、损害赔偿A、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B、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工商社保有益的补充),生产经营单位十四项安全生产保障(十四)----配合监督制度,损害赔偿1、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2、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作出的检查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新增67,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目的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煤矿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权利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CompanyLogo,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有哪些一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赔偿权)二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知情权)三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情权、建议权)四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权利、拒绝权),CompanyLogo,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紧急避险权利)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七)防护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八)教育培训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有哪些,CompanyLogo,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三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四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五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对法律责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作出多种不同的分类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分类是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作出的划分。,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四种类型,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的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赔偿道歉,第六章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增9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目的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履行职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责令限期改正;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注意本单位安管人员、委托机构及安注师的责任一致。,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1、安全机构及安管人员未设置、配备。2、安全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5、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6、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7、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刑法将原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刑法立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四)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将原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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