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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本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矿长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本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矿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本矿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 次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事)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事)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二、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本矿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5号召开一次,由民爆物品具体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讨论本矿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民爆主管有关单位的文件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本矿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本矿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年终要召开一次安全总结表彰大会,邀请公安部门民爆管理人员参加。总结一年来本矿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民爆管理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部门领导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本矿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 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本矿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四、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本矿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列为本矿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本矿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矿级)、 本矿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企业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按本矿消防保卫部门安全责任制履行职责。 2、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管专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撤除、移动和改装,并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 3、库内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及废品。 4、禁止使用电炉,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 5、五级以上大风天气,禁火区内禁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并加强巡视。 6、建立管理责任承包制,确保避雷、消防设施完整,做到“二会” 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挂置、换药), “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 7、发现火患按属地原则立即处理;发现火警报本矿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处理;发现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向本矿调度室报告,并根据火势情况组织报警,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险情应请示上级领导,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健全本矿防火档案,关键危险点和重点部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库区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本矿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本矿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本矿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七、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 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八、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一、运输和装卸民爆物品,要做到五个必须,十个严禁。 五必须运输民爆物品必须要使用专车;无论井下、井下运输,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必须严格各种交接手续;装卸时必须有专人监督、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长途运输必须武装押运。 十严禁严禁携带火种、引火物;严禁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无关人员乘车;严禁坐、压民爆物品;严禁在途中随意停留;严禁超高装卸,超速行驶;严禁在电车架线下装卸;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装卸炸药、雷管;严禁在雨天装卸;严禁野蛮装卸。 2、 装卸民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倒置、侧装。 3、 在井下无论是用电机车,还是人工运输民爆物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在同一容器内同时装运炸药和雷管。 4、 严禁在工人上下井时运送民爆物品,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背运,严禁其他人代替。 5、 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严禁捎带其他无关人员。 6、 人工背运民爆物品时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运输工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7、 放炮员雷管箱内不得存放任何铁质物品,严禁磕打和摔仍雷管箱和炸药箱。 九、民爆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一、公司各部门和队组必须严密组织,严格管理,达到标准,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各单位签订“责任状”的内容给予奖励,否则对等处罚。 二、在民爆物品管理中由于管理上疏忽,发生事故,影响公司达标的,按集团公司和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因违章放炮,造成人员伤亡或因管理不严发生涉爆案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考核。 三、凡从事民爆物品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和员工在民爆物品管理上做出成绩的,给予奖励,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或出现盗窃、自盗、私拿、送人、索要民爆物品或携带民爆物品乘车,在社会上造成其它事故的,都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火药库防高温措施 为了吸取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火药自燃爆炸事故教训,加强我公司地面火药库管理,特制定防高温措施,火药库保管员严格执行。 1、每天早7点半到9点,下午15点半到17点,晚上11点半到1点,火药库保管员把火药库炸药库和雷管库门打开,进行通风降温,外面栅栏门必须锁上。发现有一次未按照规定通风的考核1000元。 2、炸药库和雷管库温度严禁超过30度,发现超过规定立即汇报通风调度,采取措施。不及时汇报的考核500元。 3、任何领导、人员到火药库查岗或者检查,巡守员、保管员必须认真检查“要害证”,并主动拿出要害登记本登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考核200元。 十一、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配备 2 名以上保管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①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②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③交班内容应包括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民用爆炸物品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库查验和登记制度。 ①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对出库传票和收发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②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民用爆炸物品明细帐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 IC 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6、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7、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严禁将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8、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在库房明显位置设定置管理图,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按批号堆放,不同规格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②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4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③堆1.6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1.6米。 10、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 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11、库房通风要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使室温不超过35 ℃,相对湿度不低于6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2、库内应保持整洁,库房周围不得有杂草和易燃物,8 米范围 内设防火隔离带。 13、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需开箱拆包作业的应在防护士堤进行。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本矿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本矿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总高不应超过基本性能。 严禁穿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十三、火工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必须有专用仓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 记,做到账目清晰,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 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 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 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检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 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 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现实安全储存。 第二条、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 按时交回,和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需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任何人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的专职爆破人员凭爆破物品领料单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不完好有 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和器材。 第三条、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 气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同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 楚不得徇私。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 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 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消退,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 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消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 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以外。 第五条、火工品的寄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 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目相符, 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地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 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 库共,库内清洁,通分良好。 十四、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⒈ 不断完善民爆材料领用、清退监管体系,发放点设于地面,推行民爆器材入井追踪卡,对民爆器材出入井进行追踪。 ⒉ 必须设有发放专用间,不得在库内开箱发放。发放工作台应突起边缘,必须铺有导电橡胶板,并有良好接地。 ⒊ 应严格按审批数量供应发放,严禁凭白条发放或先发放后办手续。 ⒋ 领料人必须由当班放炮员与监炮员一起凭放炮证、监炮证及领料单领取爆破材料,并进行双签名。严禁由一人代签,不得以盖章代替签名。 ⒌ 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入库贮存,严禁井下存放和私自转借,清退时,放炮员、监炮员必须同时到场,进行双人签名。 ⒍ 发放人必须根据领料人的当班领用量发放,监炮员监督当班实际消耗量,认真核对进行清退,发现雷管、炸药消耗比例严重失调或有私自转借、私拿、私藏等其它的嫌疑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井口检身时发现私拿火工品时,应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⒎ 发放雷管时,要认真登记雷管的编号,将号码直接登记到领用人,应做到同号专人,确保发放雷管的追踪性。 ⒏ 所有接触爆炸材料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别是放炮员、监炮员、运送员、仓管员,必须经有关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⒐ 发生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和被抢劫、抢夺和其他事故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电雷管编号制度 1 .根据电雷管脚线色别实行编号管理。 2 .对编号后的电雷管分开存放。 3 .领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领取,依据编号做好记录。 4 .在使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顺序进行,以便清退后管理。 十六、 爆破材料丢失后处理办法 第一条、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领料单上进行发放。 第二条、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储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合,迅速查明原因。 第三条、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全体运送人员立即报告保卫部,配合调查,由保卫科立即追查丢失数量,地点进行人员排查,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第四条、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立即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报保卫部,随即通知井口检身房,严格把关出井人员,对每位出、入井人员进行检身。 第五条、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即汇报队长和带班长,由队长和带班长即停止生产。严禁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道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第六条、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必须不动地声色地进行汇报工作。 第七条、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第八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丢丢失爆破材料责任人不论数量多少,除公安机关论情节处理外,矿部罚款1000元,并对其队组罚款500元,区长分管领导各罚款200元。 十七、“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为了防止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在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而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特制定“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一炮三检”制度 1、执行此规定必须持有特工种操作资格证书。 2、井下任何地点进行放炮作业前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做到“三对口”。 3、每次电钻打眼前必须检查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0,不准打眼,应立即采取措施,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4、打眼完毕,在每次装药放炮前后必须严格检查瓦斯(即一炮三检)。 ① 装药前,在每次认真检查放炮地点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1.0时方可装药。 ② 放炮前必须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以及局部积聚情况,只有不超限,方可撤出人员,设置好警戒,组织放炮。 ③ 放炮后至少等15分钟,工作面炮烟吹散后,检查工作面瓦斯、风筒情况,只有瓦斯不超限,有效风量正常,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5、在补炮后,处理瞎炮、残炮等情况时,必须执行上述规定。 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井下任何地点进行放炮作业都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不准放炮。 2、“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三人共同遵守,缺一不可,并严格履行签字和换牌制度,安全员现场监督,并按下列要求执行 ① 放炮器必须由瓦斯员随身携带。 ② 装药完毕,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③ 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在检查顶板、支架、通风等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并在瓦斯班报表班组长一栏签字。 ④ 班组长指定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设置警戒牌、拉绳等标志,并组织当班全体人员撤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 ⑤ 班组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斯员。 ⑥ 瓦斯员接到命令牌后必须立即对各警戒点进行检查,履行签字手续,并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将随身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⑦ 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将放炮母线与联接线连接好后,撤到规定的放炮地点,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三人同时在连锁放炮单上签字后,将放炮牌、发炮器交给放炮员。 ⑧ 发出放炮信号,大吼三声,至少再等5S后,方可开炮。 ⑨ 放炮后最少再等15分钟,待炮烟吹散后,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进入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⑩ 放炮作业完毕后,各自拿好自己的牌,放炮机交给瓦斯员,班组长撤去警戒,方可恢复下一工作程序。 3、上述要求如有一项未按要求执行不准放炮。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为加强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民爆物品使用管理,做到民爆物品管理严格、流向清楚、可防可控,预防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由本矿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 。 2、各工队需要使用民爆物品时,需填写爆炸物品领用计划, 报分管安全副矿长审批后,持计划单到炸药库保管员处换开昊锦塬煤业有限公司爆炸物品领用单。 3、炸药库保管员依据领用单标明的品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并与领用人当面清点数目,核对账物是否相符。 4、领用人在领取完爆炸物品后,必须详细登记领用单位、品种、数量等情况。使用完毕后,需要清退时要办理清退手续。 5、专职安全员应严格监督各单位爆炸物品的使用情况,严禁各工队私自买卖、转移、藏匿爆炸物品。爆炸物品使用不完时,应当日办理清退手续,严禁私自存放。 6、爆炸物品领用台账应记录清楚、备案可查。 7、严禁向非本矿外的其它任何单位发放爆炸物品。 十九、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范围,本矿民爆物品仓库是重大危险源,适应本制度。 第二条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由储存库的负责人管理,本矿分管安全的领导及安全员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条管理人员必须熟知危险源的化学和物理性能,熟知危险源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条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工作,编制重大危险源所处的位置及危险物品的性能,救援方案上报上级部门应急救援办。 第五条危险品贮存库悬挂标示牌,标示牌内容为单个库房的品名、数量、危险等级悬挂警示标志 第六条当库房外发生火灾时,迅速拨打119和报告本矿领导。在不危及自身生命的前提下,并根据火势大小采用灭火器或手抬式机动泵灭火,当无法灭火时,立即撤离现场,疏散周围群众,阻止他们靠近。等待消防部门到达。 当库房内发生火灾或爆炸时,迅速撤离现场,拨打119和报告本矿领导,疏散周围群众。 当危险物品发生被盗、被抢时,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本矿领导,做好警戒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对危险品的贮存现状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处理到位。 二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本矿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二十一、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批准,方可执行销毁。销毁时候要对参加人员、销毁时间、地点及方法和品种数量详细记录。 4、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量(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炸药不得超过150公斤)。 5、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随意销毁爆炸物品。 二十二、出入库检验登记制度 1、仓库严禁烟火,严禁火种进入库区; 2、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杂物要清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在确认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后,应立即填写验收单。如有发现问题,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要拒绝入库贮存。 3、运输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应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单提货,出示购运证、押运证。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发货后,必须认真复核提货单,做到帐物相符。 4、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先进后出的原则。 5、实行双人双锁,双签制度。 6、无证人员不得到民爆仓库领料及搬运火工。 7、工作人员进入仓库必须关闭手机、呼机、对讲机等。 二十三、值班制度 (一)、目的 为了落实节日及日常值班工作,确保24小时做好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节日及日常值班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节日及日常值班的管理。 (三)、职责 1、节日及日常值班的管理工作由安全矿长负责。 2、本矿领导层及部门负责人在值班时应切实履行职责。 (四)、程序 1、值班必须政治可靠、身体强壮,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2、值班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明确职责,防范于未然。 3、值班人员必须昼夜 24 小时值班,认真负责管理好值班电话、 库房监控,保障公司和仓库的信息电话畅通。 4、值班时间内不准酗酒,不准脱岗、空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民爆器材库房严格交接班制度和库房管理制度,必须做到“ 四 防”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和“双人双锁” ,夜间值班坚持双人双岗。“在岗一分钟,警惕六十秒” ,做好日常保卫工作。 1)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非库房工作人员进行库区,必须得到 公司安全生产科批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来库区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及其他各类人员不准携带烟、火柴、打火机、枪支及易燃易爆品。 2)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 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本矿矿长汇报处理。 3)值班人员在岗时,应定时或不定时地巡回检查,应注意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库区设施和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4)作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5)本矿安全矿长、安全科负责人还应不定时的查岗,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6、节日安全值班 1)民爆器材库坚持节日24小时本矿领导带班制度。 2)民爆器材库按本矿要求编排人员值班,加强节日安全部署。 3)各级值班人员必须按本矿值班表的安排按时到岗值班,有事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不得无故不到。 4)本矿值班人员加强安全巡逻。 5)本矿安排本矿节假日值班表,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加 强炸药库、危化品仓库、财务室等重点安全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6)认真组织好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 7、特别时期安全保卫 (1)汛期 ①成立汛期安全领导小组和建立本矿防汛值班表。 ②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险情及时汇报。 ③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克服麻痹思想。 (2)其他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记录 1、民爆仓库保卫及电话值班每周安排表。 2、节日值班安排情况。 二十四、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按时在岗位上交接班。 2、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双方按照巡回检查制,全面进行检查一次,无问题时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交班内容应包括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以及监测监控、消防器材是否正常运转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5、交接班时发生故障,交班人要和接班人协助共同处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接班人喝酒或精神不振,交班人拒绝交接。 二十五、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搬运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1、危险品装卸须有专门的装卸队负责,老、弱、病、残和儿童不得从事民爆器材装卸作业,配备装卸人员须经企业保卫部门同意。 2、装卸作业前要对装卸工进行安全教育,执行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衣物或带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3、装卸人员应服从仓库保管人员指挥,按指定的仓库、产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数量装卸作业。 4、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不论危险品的包装形式如何,一律双手抱件进行,严禁手抓捆扎带和对危险品翻滚、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5、装运雷管时,装车高度应低于车箱栏板 10 厘米,包装箱放置平稳,不得倒置或侧放。其它类危险品载重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运输时严禁装卸工站或坐在包装箱上。 6、装卸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同车不得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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