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材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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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1 1 职业危害的概念、防范及基本法律常识2 1.1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2 1.1.1职业危害及因素2 1.1.2职业病及其特点3 1.1.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3 1.2 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4 1.2.1生产性粉尘4 1.2.2有害气体4 1.2.3不良气候条件4 1.2.4不良劳动体位4 1.2.5噪声和振动5 1.2.6放射性物质5 1.3 职业危害的防范5 1.3.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5 1.3.2 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5 1.3.3 职业病的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6 1.4 基本法律常识6 2 健康监护基本要求7 2.1职业健康的检查与评价7 2.2 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7 2.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 2.3.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8 3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10 3.1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10 3.1.1 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10 3.1.2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知情权11 3.1.3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民主管理参与权11 3.1.4具有获得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权12 3.2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义务12 4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相关规定14 4.1 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规定14 4.2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应享受的待遇14 5 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知识16 5.1煤矿工人的基本条件16 5.2 煤矿企业职工的作业环境16 5.3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原则与任务17 5.3.1劳动保护的原则17 5.3.2 劳动保护的任务18 5.4 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措施18 5.4.1人身安全劳动保护18 5.4.2 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18 5.5 煤矿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19 5.6 特殊劳动保护20 6自救、互救及现场急救21 6.1自救与急救21 6.1.1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21 6.2自救器和避难硐室21 6.3现场急救21 6.3.1外伤出血急救21 6.3.2骨折的临时急救处理22 6.3循环呼吸骤停的抢救23 6.4电击伤抢救23 6.5心脏复苏法23 7 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25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材 引言 目前,职业病防治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劳动保护力度薄弱积累下来的职业病隐患进入了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由于劳动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处于煤矿、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等低产业链的职业伤害比比皆是,这意味着大量劳动者承受了极大的病患痛苦,甚至失去生命,政府和社会则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煤矿职业病状况不容乐观。据有关统计资料,到2009年底我国共有尘肺病累计列649 129人(已死亡175 951人)。其中,煤矿工人尘肺病297 009列,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42。20世纪90年代每年大约有3 000人死于尘肺病。我国煤矿工人其他职业病的患病率也相当高。所以,职业病已成为我国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严重危害。 1 职业危害的概念、防范及基本法律常识 1.1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1.1职业危害及因素 (1)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职业危害的因素 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A.化学因素 a.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b.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B.物理因素 a.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b.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c.噪声、振动。 d.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 e.电离辐射。如α、β、γ、X射线等。 C.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②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A.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B.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C.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D.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E.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③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A.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B.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 C.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1.1.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1.1.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2 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事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 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2.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1.2.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1.2.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1.2.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1.2.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1.2.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1.3 职业危害的防范 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 1.3.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2 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1.3.3 职业病的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 (1)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4)煤矿企业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诊断。 (5)煤矿企业对确诊为尘肺病的人员,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准予治疗或疗养,以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延缓病变发展,延长病人寿命。 1.4 基本法律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 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3)所谓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 (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5)职业病病人依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6)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 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健康监护指的是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群进行健康检查,其目的是及时发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群的健康损害情况,并作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的依据,从而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 2.1职业健康的检查与评价 (1)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为煤矿企业合理安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作为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原始资料。 (2)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动态观察从业人员的健康变化状况,了解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疑似病患者,判断从业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3)对准备调离该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分析从业人员与该工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找出其所在工伯环境和条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对其身体健康的影响规律;检查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有远期危害效应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进行离岗后医学观察的内容和时限,为安置从业人员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提供依据。 2.2 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 (1)煤矿企业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煤矿企业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3)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的查体时间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③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5)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6)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对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2.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室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它既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又是分析防治职业病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的原始资料。所以,通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可以客观的评价煤矿企业防治职业病的效果,也可以找出防治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律。 2.3.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粉尘监测、防尘措施和健康检查三部分内容。 (1)粉尘监测档案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②粉尘分散度,没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①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各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② 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2)防尘措施档案 尘肺病防治的根本措施是综合防尘,通过综合防尘,使工作环境的产尘量大幅度下降,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综合防尘详见第三章第六节。 (3)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治疗和疗养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 2.3.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煤矿企业建立,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除X射线片资料外,还应设有健康卡片、逐次诊断登记本和索引卡。 (3)逐步推行微机化管理,以便快捷、方便、准确的查找。 (4)应设专人严格管理。 (5)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内容。 3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3.1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3.1.1 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 (1)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权利。 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 有与职业教育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其他要求。 (2)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权利。 ① 职业健康查体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 ② 未经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③ 对在查体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时,从业人员有权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获得妥善安置。 ④ 对未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 ① 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权利。 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② 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③ 煤矿企业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保障职业病待遇的权利。 ①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在此期间所需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② 职业病病人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③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④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权要求原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煤矿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时,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所需费用。 3.1.2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知情权 (1)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如果工作条件变化,煤矿企业应当如实履行告知职业危害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煤矿企业提供给从业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材料等,如果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当同时为从业人员提供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 (3)煤矿企业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布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从业人员有权了解职业健康查体的结果。从业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检查及监护档案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工作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有权要求工作单位如实提供。 3.1.3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民主管理参与权 (1)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民主管理,对其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作业。 (3)从业人员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制,煤矿企业不得因此而进行打击报复。 (4)当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问题产生纠纷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直至上诉到法院审理。 3.1.4具有获得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权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职业病及防治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1)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思想。 (2)了解本岗位工作环境职业病及防治知识。 (3)掌握防治职业病的操作技能。 (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实施。 (5)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掌握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应急救援措施。 3.2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1)履行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培训的义务 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既是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是从业人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使煤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履行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煤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又编制了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认真落实。 (3)履行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治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保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不遭受职业病侵害的防护装置,是搞好职业病防治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所以,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正确佩戴、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实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4)履行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 从业人员身处生产活动得第一线,也是生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场所,最容易受到职业病侵害,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报告及时,处理迅速,可能造成的影响就小。所以煤矿从业人员一旦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有义务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不如实报告。 4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相关规定 4.1 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对预防职.业危害的主要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3)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4.2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应享受的待遇 (1)尘肺病是煤矿职工的主要职业病,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除此之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煤矿职工工伤包括因公患尘肺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5)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不服或对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 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知识 5.1煤矿工人的基本条件 (1)热爱煤矿事业,安心煤矿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热爱集体,以矿为家,做一名具有高度政治思想觉悟的煤矿职工。 (2)有健康的身体。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煤矿工作。 (3)学习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知识。每一个煤矿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井下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安全技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要熟悉井下各主要井巷的路径、避灾路线和各种安全标志,以免误入危险地区和迷失方向,发生意外事故。新下井的工人,必须先由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带领到井下熟悉路径和安全出口。 (5)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互相监督,互相提醒,自学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5.2 煤矿企业职工的作业环境 煤矿井下的作业环境是复杂的、特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动条件艰苦。比地面田园、车间等任何场所的工作环境都艰苦得多,特别是地方小煤矿尤为突出。劳动强度大,一般矿井采掘工纯工作8小时,在井下就需10小时左右,没有阳光照射,上下、前后、左右无时无刻不受到安全威胁,甚至连呼吸空气都要通风解决。虽无大的矿尘,但余尘、余烟仍存在,以及由于地热作用、人体和机电设备散热、水分蒸发等,井下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气候条件,即使机械化程度很高的标准化矿井采掘面也远不如地面环境。 (2)生产工艺复杂。井下生产是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连续作业。不论是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等,哪一个工种、哪一个方面、哪一个系统中的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酿成事故。 (3)自然灾害严重。特别是瓦斯、煤尘爆炸,水、火灾害和大冒顶事故破坏性很大,严重的矿毁人亡。机电操作、运输环节也时常发生事故。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局部通风机和风动凿岩机尤为突出、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水泥和锚固剂对人的腐蚀和毒害以及井下的泥水环境等,每时每刻都对人产生着伤害。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我们就要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进行劳动保护,尽可能地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 5.3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原则与任务 为了保障煤炭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煤炭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39条规定“矿务局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43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3.1劳动保护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它既是我国指导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又是从事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原则。这个方针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在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将事故和危害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控制。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它要求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个有机整体,要安全和生产一起抓,哪一个都不可轻视。因为不安全因素和各种职业危害是企业在组织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只有从生产管理上抓安全,才是最有成效的。 (3)“安全具有否决权”的愿则。安全工作必须是衡量企业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和升级评比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使其具有“否决权”。 5.3.2 劳动保护的任务 (1)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建立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2)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3)采取包括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在内的各种技术组织措施。 (4)经常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和检查活动。 5.4 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包括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和自我劳动保护。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可分为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5.4.1人身安全劳动保护 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就是在特殊作业环境下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1)必须建立井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通,防止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 (2)必须加强对井下瓦斯的监测,建立瓦斯监测系统,防止瓦斯中毒或爆炸; (3)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避免煤尘爆炸; (4)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建立排水系统,防止水灾事故; (5)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建立消防系统,防止火灾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 (6)加强救护工作,建立救护队伍,以便抢救事故。 5.4.2 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主要是防治尘肺病以及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职业危害。尘肺病是煤矿严重的职业病,煤矿企业必须把防止尘害和防治尘肺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防止粉尘危害,一方面应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另一方面必须为职工配备防止粉尘的防护用品,避免或减少粉尘危害。防治尘肺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定期对接尘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诊断。 (2)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3)对尘肺病患者,必须给予治疗或疗养,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尘肺病特殊劳保待遇。 5.5 煤矿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它不能代替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是一般性福利待遇,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按不同工种及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严禁将劳保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保用品不准转卖。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防尘口罩、护膝、安全靴鞋、安全带等,使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煤矿企业现有劳动保护用品有下列几种 (1)自救器。当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可能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为了防止人员中毒可戴“自救器”。自救器在矿工下井时随身携带,以防不测。自救器分隔离式和过滤式两种。 我公司现在使用的是隔离式自救器,它的使用条件和方法如下 ①使用条件是发生瓦斯与煤突出、火灾、爆炸等灾害,造成环境缺氧或出现有害气体危及安全时。 ②使用方法是扯下保护带→用拇指扳起扳手,拉断封印条→揭开上外壳→抓住头带,取出呼吸保护器,丢掉下外壳→拔掉口具塞,整理气囊→拉起鼻夹,将口具片放人唇齿间,咬住牙垫→闭上嘴唇,向自救器呼气进行呼吸→拉开鼻夹弹簧,用鼻夹垫夹住鼻子,用口呼吸→取下矿灯帽,戴好头带→戴上矿灯帽,撤离灾区。 (2)工作服。煤矿井下不但有粉尘,且气候潮湿,所以工作时要穿比较坚固结实的工作服。 (3)安全帽。矿工下井必须戴安全帽,以防头被撞、砸伤。 (4)防护鞋胶靴。因为井下泥水环境较多,矿工往往要站在泥水中工作,所以必须穿胶靴。 (5)防护手套。在井下工作时,往往要接触对人皮肤有伤害物品。如水泥施工或喷射混凝土施工和注树脂锚固剂等都必须戴防护手套。 (6)呼吸护具。如防尘、防毒口罩。 (7)眼防护用具。如喷混凝土时要戴防护眼罩。还有用于防止紫外线、激光照射的眼镜。 (8)听力护具。耳塞、耳罩、帽盔等用于预防90dBA以上噪声。 此外,还有防止坠落的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用于护肤的护肤膏和洗涤剂等。 5.6 特殊劳动保护 煤矿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它的特殊性。所以在某些方面需要进行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劳动者从事井下劳动。 另外,为了使井下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身体遭受伤害时获得合理补偿。煤炭法等44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对于有效降低煤矿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职工职业风险,稳定煤矿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发展煤炭生产力,都具有重大意义。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职工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并具备有关条件,保险人应按规定的伤害等级和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付保险金。给付对象为致残职工本人、工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自救、互救及现场急救 6.1自救与急救 6.1.1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 (1)及时报告灾情 发生灾变事故后,事故地点附近的人员应尽量了解或判定事故性质、地点和灾害程度,并迅速地利用最近处得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发出警报,使其他工作人员尽快知道灾情。 (2)积极抢救 灾情事故发生后,处于灾区内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应沉着冷静。要采取防止灾区条件恶化和保障救灾人员安全的措施,特别要提高警惕,避免中毒、窒息、爆炸、触电、二次突出、顶帮二次跨落等再生的发生。 6.2自救器和避难硐室 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时防止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随身携带的呼吸保护器具。自救器是一种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的防护个人呼吸器官的装备。 矿工自救中,设置避难硐室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自救器有效时间较短,当佩戴自救器后,在其有效作用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撤退路线无法通过;若有自救器而有害气体含量又较高时,避难硐室可以发挥作用。 6.3现场急救 6.3.1外伤出血急救 主要是全身软组织损伤出血,临时急救止血包括六种方法 ①加压包扎法用于小静脉和毛细血管出血,如井下可用毛巾直接捆住出血部位,以减少出血。 ②缚带止血法可用橡皮管、毛巾,切忌用绳索、铁丝、雷管线、以免缚住过久造成远端缺血坏死或损伤。如上臂中1/3上止血的横神经。应缚住伤口上方。 ③加垫止血法主要用于前臂、手和小腿。足的出血方法是将棉垫或布块垫放在肘窝或 窝部,使肘关节或膝关节尽量屈曲,并做8字形包扎。 ④充填止血法如软组织损伤局部缺损,尽量找干净的棉垫或纱布,毛巾填充缺损处,然后包扎即可。 ⑤直接指压法如现场没有毛巾、纱布,可直接用手按压出血部位。 ⑥间接指压法用手指按压伤口近端或伤口近端血管博动处。 6.3.2骨折的临时急救处理 (1)看伤肢是否变形,触摸是否有骨擦音。 不要慌张、盲目搬动伤员,还要观察伤员是否清醒、瞳孔的变化(如散大等)。 (2)抢救生命 如骨折较重,或造成内伤导致失血或疼痛性休克,可用大指按压人中穴或涌泉穴,可找如针尖大小的利器针刺十宣穴。 (3)骨折临时固定法 ①目的减少疼痛及继发损伤,减少断端的再移位,可以避免加重骨折端附近组织、神经、血管的损伤,便于搬运。 ②固定材料木板、木条、木棒、毛巾、皮带,为了减少皮肤损伤,在骨突部位或变形部位用毛衣或衣物衬垫。 A.上肢骨折固定可直接用毛巾或皮带将上肢捆在躯干上。 B.下肢骨折固定可用木板条伸直位从腋下至脚跟,捆在伤肢侧位。 ③背椎骨折处理应牵引下平放木板搬运 搬运方法有滚动式、平托法两种。尽量用双手托住背部、腰部、骶部和下肢。颈椎受伤,应保持中立位,头颈两侧用衣服或其它垫保护,不要头歪向一方。 滚动式即采用整个躯体直体翻滚,不能使肢体及腰背弯曲。 平托法即多人搬运,整个躯干抬起放在木板上,躯干不能屈曲。 6.3循环呼吸骤停的抢救 指各种原因造成的循环呼吸的突然停止和意识的丧失。 (1)诊断标准 ①触摸心脏博动消失。 ②瞳孔散大。 ③触摸颈动脉消失。 ④呼吸停止。 ⑤面色灰白、口唇紫绀、意识丧失。 (2)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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