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纪晓峰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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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1,主讲教师纪晓峰中国煤炭行业现代远程教育名师国家开放式大学煤炭学院专家组成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特聘教授中国石油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客座教授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3”工程讲师团成员国家高级采矿工程师、国家高级安全工程师Tel13153878942E-mailjxf69567,安全生产事故过程分析,导言,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重要地位---理念、指导思想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为主”----主体任务---工作重点“综合治理”----根本途径---建立工作机制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魏文王与扁鹊,大量的事故隐患未给我们整改机会,事故就发生了,故事扁鹊的医术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或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职责。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中规定煤矿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剃头下山是指在下山开采过程中,主要进、回风巷仍在继续向下延伸时,就组织工作面进行开采或掘进的一种开采模式。这种开采模式往往出现在采区接替紧张的矿井,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尚未贯通,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均没有形成和完善,就已经开始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属于一种边开拓、边采掘的开采模式。,,,(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一)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二)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第三十八条矿井瓦斯抽采未达标,擅自组织生产造成事故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中规定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完善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定岗定员,切实控制入井人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等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14号)要求,对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工作严格把关,提高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对超劳动定员或无劳动定员管理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226号)中规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为29人;3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为70人;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瓦斯超限就是事故,(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国办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若干意见(十九)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若干规定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实施关闭。,,,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第七条“高瓦斯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局令第28号)规定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山西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九、要制订并执行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严格按照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的探放水设计进行作业,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并采取防止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有透水征兆时,现场负责人员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将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发现水情危急时,要立即向煤矿企业总调度室汇报,并立即启动本矿井的水害应急预案,组织井下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确保人员安全。,,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斗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山井巷和采场周围煤岩体,由于变形能的释放而产生的以突然、急剧、猛烈的破坏为特征的动力现象。常伴有很大的声响、岩体震动和冲击波,向采空空间抛出大量的碎煤或岩块,形成许多煤尘,常导致巷道支架破坏、设备移动、空间被堵塞和人员伤亡。常见的有“冲击矿压”、“矿山冲击”、“煤爆”等。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冲击地压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门措施。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在有冲击危险区进行开采工作时,必须遵守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有防治冲击地压内容在内的采掘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条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对开采和开拓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地压的监测,监测的方法可用钻屑法、地音法、微震法以及顶板动态观测法等方法。第十一条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应进行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和冲击倾向鉴定工作,作为矿井设计、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技术依据,以便从开采程序、开采方法、开拓布置上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冲击地压的发生条件。,,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点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设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煤矿双回路供电建设实施意见(晋煤科发[2013]1041号)中规定各生产矿井必须在2013年底前全部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各基建、改扩建矿井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实现双电源供电,矿井主提升绞车、主扇风机、瓦斯抽放泵、井下主水泵房等一级负荷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晋煤办基发[2012]500号第五十八条矿井要建立高素质的干部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员工队伍中煤炭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和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分别达到15、10。2015年底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矿井特有工种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晋煤办基发[2012]505号)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中规定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按照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定义,煤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动力现象,可分为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然压出、煤的突然倾出3种类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21号令)中对瓦斯动力现象规定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80号中规定三、加大对煤矿图纸问题的执法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煤矿图纸的监管监察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对监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档案和图纸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存在未能按时完成实测、填绘图纸和交换工作,以及实测填图工作不认真、图纸不翔实的煤矿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2、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开拓、准备巷道、采掘工作面位置不真实,密闭不按要求管理等)煤矿,要依法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对提供虚假图纸和超层越界开采等情节特别恶劣的煤矿,要依法吊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公开处理结果。,,第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一握“安全”的手,大家永远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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