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读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概述 一、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 我国在已探明的石化能源储量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煤炭,多年来,煤炭在一次性能源结构中比例始终过半,2013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为65.9。煤矿企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性产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逐年减少,主要指标持续下降。201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288,首次降到0.3以下,同比下降23.0,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604起,死亡1067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2.5和22.9,其中较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2和36.2,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12.5和10.2。2013年底国家煤监局在50个重点县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活动,正在取得显著成果。2014年上半年,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4.2和25.3。重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5.5和53.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244,同比下降24.9。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近年来煤矿安全形势呈现以下特点 (1)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持续好转,事故持续减少。 (2)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3)非法违法、超层越界行为仍然严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煤炭生产规模、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乡镇小煤矿事故比例较大。 (5)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较多。 由此可见,煤矿安全工作仍然面临很大的压力和挑战。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进一步增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迫感,强力推进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双七条”贯彻落实,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是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确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它是党和国家为确保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的安全持续进行而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也要遵循这一方针。 1.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是指强调安全,强调人的生命与健康高于一切,安全优先,以人为本,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煤矿企业要树立红线意识,落实“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井下从业人员要珍惜自身生命健康,保持随时、随地安全生产的习惯,杜绝侥幸心理,实现自主保安、相互保安。 2.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指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在于预防,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通过预防工作及时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一切隐患都是可以消除的,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机制,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井下作业人员要自觉执行作业规程和操作标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搞好安全生产。 3.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业务保安、科技兴安工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安全监督作用,有来保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要求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管理;重视科学技术对煤矿安全的重要支撑作用,提高煤矿生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是保证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 (二)安全生产方针对于井下一般从业人员的要求 (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2) 遵守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作业的意识。 (3) 遵纪守规,杜绝“三违”现象。 (4) 遵守本工种质量标准化标准,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做到操作标准化。 (5) 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6) 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7) 工作中随时检查自己所处的作业环境,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8) 建立安全意识,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标准构成。 一、安全生产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于制定的。本法律自2002年制定,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空白,于2014年8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1.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5个方面 (1)要求劳动合同载明安全事项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知情权和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紧急撤离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赔偿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3个方面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劳动法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三)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六)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管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该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自2004年1月1日实施,2010年12月20日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 患职业病的。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 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总体要求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通知要求,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要安装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技术装备;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99号文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要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以安委办函〔2013〕82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 攻坚战时间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底,在2年时间内完成。攻坚战目标是通过各方努力,使50个重点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5年底50个重点县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比前五年(2008-2012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50以上。制定了安全宣讲培训、安全生产大检查、关闭淘汰小煤矿、严格准入、治理水害、信息化平台建设、机械化升级改造、劳动用工管理、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等九项攻坚战任务。 通知要求,生产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0个重点县域内煤矿招工,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县域内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国家安监总局规章及文件 (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②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一般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二)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三)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煤矿作业人员生命的责任和措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而制定的。该规定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①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③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④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⑤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⑥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⑦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五)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是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通知由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文件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要求,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并且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煤矿职业危害申报、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2.安全生产方针对从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5.我国关于工伤的认定规定有哪些 6.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有哪些关于从业人员的规定 第二章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 煤矿井下作业特点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快速发展,煤炭工业面貌不断得到改善,以大型煤炭企业、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的格局基本形成。综合机械化、矿山信息化、智能化程度逐步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成效显著,安全生产条件大为改善。但是煤炭工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相对特殊,工作场所环境变化大,生产安全事故始终影响和制约着煤矿的生产建设,为此,从业人员了解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特点,对于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一 、煤矿作业环境特殊 煤矿作业场所多为地下作业,条件相对艰苦,而且我国95以上的煤矿是井工煤矿,井深平均在400米以上,作业环境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1.井下作业场所空间较小。采煤工作面空间依据煤层厚度而定,中厚煤层空间稍大,薄煤层、极薄煤层作业空间非常狭小,给行人和运输造成不便。此外,采掘作业面经常处在交替衔接之中,采掘作业的条件变化较大。 2.作业场所没有自然采光,井下作业人员要靠矿灯照明;采掘设备和各种运输设备运转声响大,经常造成噪声超标。 3.有的井下作业场所和巷道经常出现淋水现象,或者巷道存有积水,导致井下环境湿度较大。 4.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着粉尘、有害气体的产生,采深大的矿井伴有地热现象,环境温度较高。 5.作业场所在地下,井深巷远,加上辅助时间,作业人员在井下时间较长,劳动强度大。 二、煤矿生产系统复杂 1.煤矿生产工艺复杂。煤矿井下生产具有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连续作业的特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中,任何部位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酿成事故,甚至造成重、特大事故。 2.煤矿生产和建设常常同时进行。要保证矿井持续生产,保持采掘平衡,必须要在工作面回采的同时,不断进行巷道开拓准备,保证生产接替,这些生产建设环节的交叉,增加了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复杂性。 三、煤矿生产设备多 1.煤矿机电设备 多而复杂。由于煤矿生产环节多,工艺复杂,所以井下生产要用到提升运输设备、通风压风设备、供电及电气设备、排水设备、采掘设备等;另外还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安全监测监控及瓦斯抽放设备。 2. 煤矿机电设备向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综采成套设备的生产能力在适宜的煤层条件下,采煤工作面可实现年产超千万吨,出现了“一矿一面、一个采区、一条生产线”的高效集约化生产模式。高度智能化的采煤机实现了远程操控和工作面无人操作,胶带运输系统实现自动化,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提升设备操作也实现了智能化。 四、煤矿事故诱发因素多样 1.由于煤矿生产条件的特殊性,大多数煤矿灾害因素多,致灾机理复杂。矿井瓦斯、矿尘、水、火、冲击地压及有毒有害气体经常威胁着煤矿安全生产,甚至引起重大安全事故。 2.如果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物料处于不安全状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也是造成人为事故的重要因素。 随着国家十二五计划的逐步实施,到2015年全国形成10个亿吨级、10个5000万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平均达到75以上。其中,大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千万吨级煤矿将达到60处。煤矿主要设备控制的自动化、运输系统的网络化、调度指挥的信息化、监测监控的智能化,将使智慧矿山成为现实,煤炭行业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第二节 井下从业人员入井须知 一、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煤矿作业人员应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新工人入井前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须在老工人的带领下熟悉井下工作环境,掌握本工种技能,四个月后方能独立作业;其他人员也须按规定每年复训,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须取得合格证。 井下作业人员都应配备矿灯、自救器、绝缘靴、毛巾、矿工帽、工作服等完备的井下作业防护装备。工人入井前,需要休息好,注意饮食,精力充沛,高高兴兴下井,平平安安升井。 1.井下作业人员应知、应会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矿井概况 (3)本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质量标准 (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各种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及避灾路线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6)自救器、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救生舱等的使用 (7)矿井安全设施、报警系统、信号、安全标志 2.开好班前会 每个职工都必须参加班前会,预知本班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了解近期国内、本矿的典型事故案例,吸取教训。了解本班的生产任务、质量要求和分工。 3.入井前严禁喝酒。井下作业环境复杂,要求作业人员注意力高度集中。喝酒后,因酒中乙醇的作用,使人头脑不清醒,反应迟钝,或引起情绪冲动,盲目蛮干。因此,入井前严禁喝酒。 4.严禁携带烟卷、火柴、打火机及其它引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火源是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的主要条件之一,因工人在井下吸烟造成瓦斯、煤尘爆炸的事故曾多次发生,教训极其惨痛,所以井下严禁吸烟。 5.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化学纤维绝缘电阻大,当它和人体或衣料之间发生摩擦时,可能产生静电,其能量足以引起瓦斯、氢气燃烧爆炸。此外,化纤衣服易燃,若遇井下发生火灾,穿化纤衣服的人易被烧伤,甚至导致死亡。 6.严禁携带非防爆手机、随身听等电子产品下井。因这些东西都带有电源,可能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燃烧爆炸。 7.严禁不能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及其他重症病患者入井。 8.入井前要穿好工作服,工作服要穿着整齐,扣好钮扣,不可随意披在肩上,防止被运转的机器缠咬而发生意外事故。穿好胶靴(鞋),胶靴(鞋)尺码必须合脚,便于行走。需要带手套的作业人员还应戴好手套,它可保护手部免受伤害。脖子上围一条毛巾,它既可以檫汗,又可避免煤(矸)渣掉进内衣里去。当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时,如果无自救器还可用它打湿水,捂住口鼻逃生。在有淋水地区工作或湿时凿岩、喷雾洒水的工作地点的人员还应穿好雨衣。 9.戴好矿工帽。矿帽可保护头部免遭垮落的小块煤岩击伤,也可减少不小心碰到支架及其它坚硬物体的伤害。矿帽还用来安置矿灯。 10.拴好皮带。矿灯的灯盒、自救器都串在皮带上并拴在腰部,松紧适当。 11.领取矿灯。入井人员凭灯牌到矿灯房规定窗口领灯,出井后及时交还矿灯并取回灯牌。领到矿灯后要仔细检查,若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更换。检查的内容是电池盒子是否破裂或有漏液现象;灯头有破损,灯圈是否松动,灯头玻璃是否破裂;灯线是否破损折断,灯线和灯头及电池盒子的联线是否牢固,接线是否完好;灯锁的闭锁是否可靠,有无松动;双光源矿灯是否两个灯泡都明亮;灯光亮度如何;灯头开关是否灵敏可靠。 入井前要把矿灯戴好,不要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2.领取自救器。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随身佩带自救器,以便在发生爆炸、燃烧事故时能及时佩戴,安全撤离。自救器必须于下班后立即交回,以便检查和维修。入井前领到自救器后,要检查自救器盒是否损坏,锁封装置是否完好,否则要立即更换。人人都要爱护自救器,不准用自救器敲打物品,也不准在井下坐在自救器上。 13.领取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识别卡是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它具有考勤管理、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及时发现未按时出井人员等功能。每一个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也不可交给他人带入。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出井后立即交还识别卡。 14.携带好工具。入井携带的工具如斧、锯、钢钎、钻杆、小型机械和仪表等,要做到安全可靠。刃具、尖锐的工具必须用护套包好,防止乘车或行走时碰伤他人。 15.自觉接受入井前的检身。检查的内容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自救器、识别卡的携带;是否携带烟卷、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下井;是否携带非防爆电器及电子产品下井;使用酒精检测器检查是否饮酒;检查是否经安全培训合格;检查身体有严重病症和不符合入井的其它要求。 (二)井下乘车安全 到井下作业地点需要乘车或行走。交通工具因矿井不同而不相同。有竖井罐笼、斜井人车、平巷人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可乘人的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等。 1.乘罐笼入井须知 乘坐罐笼上下井时,要遵守乘坐罐笼的有关规定,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排队按次序上下,不得插队加塞,拥挤打闹。进入罐笼后,要关好罐笼门帘,身体任何部位、工具、材料等伸出罐笼。罐笼运行时要站稳扶牢,不准向井筒内抛任何东西,以免发生危险。没有得到井口检身人员、管理人员和把钩人员的许可,不准擅自乘罐和随便司发信号停罐或开罐。在罐笼发出升降信号后,停罐信号发出前或罐笼停稳前,扒、蹬、跳上下罐笼是极其危险的。任何人不准超员乘罐,罐笼满员时任何人不得强行挤上罐笼。装运材料和矿车的罐笼一律不准乘人,运送人员的罐笼必须专用,不许人料混运。乘吊桶上、下井时,要拴好保险带,严禁坐在吊桶边缘上,要等吊桶停稳,井盖门关好后,才能上、下吊桶。 2.乘坐斜巷人车须知 必须在有明显标志,光线充足的专用人车车站或侯车平台上、下车。乘车时必须遵守乘车规定,听从跟车人员指挥。在乘车地点依照先后次序等车,待人车停稳后,得到把钩工许可方可上车。上车后不得挤占跟车人位置,应在跟车人座位后依次坐好,座位满员后,不准挤乘,门口不得站人扒乘。乘车人应将随身携带的工具物品放稳妥,不能随意靠在车窗座位上,更不能露出窗外。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上下车,更不准在人车行驶途中扒上跳下。 3.乘坐架空乘人装置须知 必须在专门的乘人地点乘坐,人员乘坐要保持一定距离,间距要大于5米。乘车人在运行途中要坐稳,手要抓牢,脚要蹬在踏板上。不要乱摆动身体,防止引起吊杆摆动,造成吊干与牵引钢丝绳脱钩,摔伤乘人。携带的工具不能垂直于运行方向放在腿上,应一手抓吊杆,一手拿住工具。设备运行中乘人不得用手脚触碰巷帮、巷底及临近的其它物品,避免意外挂伤。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严禁与上下班人员同时乘坐。应在设有保护装置的专门下人地点下人。 4.乘坐平巷人车须知 乘坐平巷人车入井的人员必须听从人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在人车站按先后次序上车,不准拥挤。在人车已发出开车信号时不准上下车。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在人车运行时身体的任何部位和所携带的工具等物品都不可露出车外。人车在行驶中和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头上或扒蹬在车厢连接处。严禁超员乘车。除专职人员外,任何人不准乱发停开车信号。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三)井下行走注意事项 1.在大巷行走时要走人行道,不准在轨道上行走。车辆通过时,要停止前进,靠帮躲避,或进入躲避硐暂避,待车辆过后再走。横穿轨道时要注意左右瞭望,发现有车辆运行时,要停止前进,做到人给车让路。 2.在井下通过有人作业的巷道时,必须事先联系,经作业人员允许并停止作业后方可通过。 3.在井下不准扒乘各种材料车、矸石和煤车,以免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4.在井下行走要精力集中,注意观察前后、上下、左右。以防碰伤、刮伤、摔伤和顶板落石砸伤。 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