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应急发〔2019〕322号重大隐患检查方法(最终定稿)20191107d(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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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应急发〔2019〕322号 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检查方法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方法(电子版可登陆邮箱自行下载,密码mkzhc123)。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通过工作实践,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水平。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5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煤矿安全监管这项重要职责,必须以解决问题为工作导向,持续发现并不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 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既有非法违法的问题,也有违规违章的问题;既有超能力生产的问题,也有超层越界开采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基本上都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不及时发现并消除这些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极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甚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当前,使广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准确地掌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方法,就如同“过河”要有“桥或船”一样重要。为此,我们在把握煤矿安全生产这个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种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结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明确的65条认定情形,组织编制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方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相关规定】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通过调度室的调度台账和矿井生产调度例会纪要、会议记录,以及调度、技术部门的相关资料,初步掌握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工作面推进度和煤炭产量等信息。 2.核实数据首先核实回采工作面个数。通过查看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接续图、隐患排查台账、调度记录台账,以及生产区队(采煤队)的班前会台账(或生产记录)等资料,核实回采工作面个数。其次核实回采工作面规格尺寸及推进度。根据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说明书、采掘作业规程等资料,核实工作面推进度、倾向走向长度和煤层厚度等参数。 3.验证判断运用核实后的相关数据计算原煤产量,并与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验证,准确掌握矿井的月度产量和年度产量。最后,通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判断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相关规定】 1.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采掘接续紧张 (一)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可采期小于规定的最短时间的; (二)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未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 (三)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进行回采巷道施工的; (四)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的(除遇大断层构造带或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外),或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的; (六)煤层群开采时,未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的; (七)擅自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工程、钻孔工程,或擅自缩减瓦斯抽采时间,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的; (八)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进行采煤的; (九)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确认的其它采掘接续紧张情形。 2.矿井“三量”计算方法 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 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 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可采煤量之和。 3.煤矿安全规程 第九十五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第一百四十九条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检查方法】 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的检查方法按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进行。 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检查方法 1.查阅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看是否存在下山采区。 2.核实矿井通风系统图和排水系统图,看下山采区是否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 3.验证井下的下山采区是否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就掘进回采巷道或进行回采作业。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相关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1)查验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抽采方案设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2)查验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真实或者符合要求; (3)查验是否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2.现场查看 (1)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看是否正常、连续运行; (2)查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3)查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计量器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其中突出矿井是否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 (4)查采掘工作面是否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 (5)查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检查方法】 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进行检查。 1.查制度查是否按规定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并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 2.查人数查人员定位系统、入井考核系统,看矿井、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矿井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生产能力K (万t/a) 灾害严重矿井(人) 其他矿井(人) K≤30 ≤100 ≤80 30<K≤60 ≤200 ≤100 60<K<120 ≤300 ≤180 120≤K<180 ≤400 ≤200 180≤K<300 ≤600 ≤280 300≤K<500 ≤800 ≤400 K≥500 ≤850 ≤450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炮采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 ≤40 ≤25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综掘工作面(人) 炮掘工作面(人) 灾害严重矿井 ≤18 ≤15 其他矿井 ≤16 ≤12 二、瓦斯超限作业 (五)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1)查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看瓦斯检查点设置是否齐全、有无漏点; (2)查瓦斯检查制度,看瓦斯检查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漏检; (3)查人员定位系统,看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路线,是否覆盖瓦斯检查地点; (4)查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班报、日报,比对瓦斯监测监控日报表,看是否有漏检、假检、伪造数据,是否做到“三对口”。 2.现场查看 (1)下井到现场检查瓦斯牌板,看是否有漏检,并记录检查内容,上井后与瓦斯检查台账对照,看是否有弄虚作假; (2)现场询问瓦斯检查员,是否会操作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令其现场检测; (3)现场查验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如高冒区)、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以及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密闭外等地点的瓦斯牌板,是否按规定的次数检查甲烷浓度。 (六)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对矿井井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以及应采取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见下表)。 序号 地点 瓦斯 浓度 二氧化碳浓度 采取措施 规程条款 1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 0.75 0.75 查明原因处理 第171条 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 1.00 1.50 停工撤人 第172条 3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爆破地点20m以内的风流中 1.00 停用电钻 严禁爆破 第173条 4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20m以内风流中 1.50 停工、切断电源、撤人 5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 2.00 停工撤人 6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1.50 停工撤人 第174条 7 停工区、停风区 3.00 3.00 封闭或排瓦斯 第175条 第176条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1)查瓦斯检查手册、日报,看是否有瓦斯超限; (2)查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曲线,看是否有瓦斯超限; (3)查瓦斯超限处置情况,看瓦斯超限后,是否按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4)查生产日报表,看瓦斯超限后是否继续作业。 2.现场查看 (1)到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检查,查瓦斯牌板,实地测量瓦斯是否超限; (2)到调度室查人员定位系统,看瓦斯超限后,是否存在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行为轨迹。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七)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四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是否设置防突机构,是否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现场查看防突机构是否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八)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检查方法】 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地面瓦斯抽采泵站以及抽采系统图、抽采监测记录等,看系统的建立情况,以及系统有无时而出现故障、中断抽采的情况。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1)查安全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图,看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齐全; (2)查安全监控运行日志、值班记录、故障登记和维护记录,以及标校记录、测试记录等,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传感器是否齐全、有效,数据是否准确。 2.现场查看 (1)突出矿井是否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 (2)到矿调度室(中心),查有关记录、曲线等,看是否有删除、修改、屏蔽,看安全监控各传感器的曲线是否连续; (3)现场给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看备用电源能否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2h; (4)现场测试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九)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五十一条 突出矿井应当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用于指导采煤工作面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检查方法】 1.查区域或者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等资料,看是否按规定进行预测; 2.查采掘作业规程,看突出危险性预测结果是否用于指导采掘生产作业。 (十)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六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危险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2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2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井下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立、斜井,石门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区域防突措施。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第九十四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实施的局部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范围。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煤矿根据生产和地质条件选取的防突措施计划及其实施记录。 2.现场查看 (1)是否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全; (2)是否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全。 (十一)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相关规定】 1.区域效果检验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 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的,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对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根据现场条件也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检验。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下表指标进行评判,当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大于等于下表的临界值,或者在检验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该预抽区域为突出危险区;否则预抽措施有效,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1) 区域类别 P0.74 W8(构造带W6)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2.工作面效果检验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井巷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井巷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如果工作面措施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煤样 Δh2指标临界值/ Pa K1指标临界值/ [mL(gmin1/2)-1] 干煤样 200 0.5 湿煤样 160 0.4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钻屑瓦斯 解析指标 Δh2/Pa 钻屑瓦斯解析指标 K1/[mL(gmin1/2)-1] 钻屑量S/ (kgm-1) (Lm-1) 200 0.5 6 5.4 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 (Lmin-1) 钻屑量S/ (kgm-1) (Lm-1) 5 6 5.4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1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结果或报告,看检验结果是否达标。 2.现场查看 (1)看是否有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钻孔,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 (2)看是否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或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十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或者隔离门(隔离门按反向风门设置标准安设),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并安设压风自救装置,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检查方法】 1.现场查看是否按规定设置采区避难硐室,以及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2.现场查看是否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 3.现场查看是否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4.现场查看作业人员是否佩戴隔离式自救器。 5.现场查看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进行远距离爆破。 (十三)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电机车台账。 2.现场查看突出矿井井下是否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十四)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高瓦斯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高瓦斯矿井涌出量测定报告,看是否应当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2.现场查验是否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1)查瓦斯抽采设计; (2)查地面及井下建立的瓦斯抽采系统。 (十五)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见下表)。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 ≥1.5 <1.0 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1.0 ≥1.5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 ≥0.5 ≥0.5 <0.5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 ≥1.5 <0.5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1.0 ≥1.0 <1.0 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1.0 ≥1.5 <1.0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采区回风巷 ≥1.0 ≥1.0 <1.0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5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0.5 ≥0.5 <0.5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0.5 ≥0.5 <0.5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 ≥0.5 ≥0.5 <0.5 车辆动力 井下煤仓 ≥1.5 ≥1.5 <1.5 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 ≥1.5 <1.5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0.5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1.0 ≥1.0 <1.0 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1)查安全监控系统图,看甲烷传感器设置是否齐全; (2)查甲烷传感器标校记录,看是否按规定周期每15天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标校; (3)查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看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4)查安全历史曲线,看甲烷传感器标校时是否断电; (5)查甲烷超限报警、断电记录。 2.现场查看 (1)矿井是否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且设置的地点是否符合、数量是否足够、位置是否规范; (2)现场人工检测甲烷浓度并与传感器对比,判定是否有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情况; (3)现场使用气样测试瓦斯超限是否报警、断电; (4)现场进行测试,看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十六)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安全监控系统瓦斯监控曲线的连续性及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记录,看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2.现场查验瓦斯超限报警月报、瓦斯检查日报,并与监控系统记录的瓦斯数据进行对比,看是否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十七)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1)查矿井年度的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看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2)查月度供风计划,看风量是否满足需求; (3)查通风报表、测风原始记录,看风量是否满足需求。 2.现场查看 (1)查主要通风机参数,看是否能满足矿井风量需要; (2)查主要通风机在线监测系统工况参数,看矿井总风量是否满足需求。 (十八)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是否有备用主要通风机。 2.现场查验主要通风机能力是否满足矿井通风要求。 3.现场查验主要通风机性能检测报告和风机参数,看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是否匹配。 (十九)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采用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检查方法】 1.查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看是否存在串联通风。 2.查串联通风技术措施,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查井下现场,看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现象。 (二十)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1)查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看是否形成通风系统; (2)查矿井设计,看是否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生产水平是否实现分区通风;查采区设计,看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 2.现场查看矿井是否按设计形成矿井、采区通风系统,或者形成系统且水平或采区是否有独立的进、回风系统。 (二十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1)查矿井瓦斯等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2)查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看是否布置专用回风巷; (3)查采区设计,看是否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4)查采煤作业规程,看突出煤层工作面是否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现场查看 (1)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是否按照“至少1条”的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 (2)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突出煤层工作面是否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4)专用回风巷内是否有机电设备。 (二十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图、采掘工作面需风计算、月度供风计划、月度通风报表、测风原始记录等,看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 2.现场实测井下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风量,并进行核验 (1)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满足; (2)有瓦斯涌出的架线式电机车巷道的风量是否满足; (3)矿井大型机电硐室风量是否满足。 (二十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矿井通风系统图、网络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及采区设计,看采区通风系统是否形成。 2.现场查看井下采区进、回风系统 (1)查生产水平和采(盘)区,看是否实行分区通风; (2)查准备采区,看是否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开掘其他巷道; (3)查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矿井,看大巷是否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开掘其他巷道; (4)查采煤工作面,看是否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回采; (5)查采区进、回风巷,看是否贯穿整个采区,看是否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二十四)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检查方法】 1.查安全监控系统图及安全监控系统,并下井到现场,看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是否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 2.查两闭锁测试记录和现场实测,当甲烷浓度达到断电值、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停风后,看是否能够自动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3.查现场装备的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是否存在被人为甩掉不用的现象。 (二十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检查方法】 1.查风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除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外,是否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 2.查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是否向超过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是否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3.查功能在现场进行自动切换试验。 (二十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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