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能源新„2020‟25 号 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新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防治瓦斯超限 管理办法经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 25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各领导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推动瓦斯防治观念深刻转变,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持续强化“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以强抓防止瓦斯超限带动瓦斯超前治理,实现“零超限、零突出”,从根本上杜绝各类瓦斯灾害事故,推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新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安全、高效、绿色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结合新疆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疆公司所属井工开采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所有瓦斯超限的管理与处置。 二、责任划分 (一)煤矿矿长是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专题研究“一通三防”重大问题,解决瓦斯防治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 督促检查各级领导齐抓共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矿井党组织要将瓦斯防治工作列为抓安全的重中之重,落实齐抓共管责任制,党组织书记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参加“一通三防”例会等安全管理活动,督促检查落实各级领导责任。 (三)煤矿总工程师是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瓦斯防治工作。 (四)防突矿长具体实施瓦斯防治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五)安全矿长监查瓦斯防治的规划、计划和措施落实是否到位,监督瓦斯防治措施执行情况。 (六)生产矿长及开拓矿长抓好现场管理,杜绝片帮、冒顶, 按设计提供安全合理打钻场所,确保巷道支护质量、使用年限等达到瓦斯防治工程正常施工要求,对其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七)机电矿长确保矿井通风机运行稳定可靠,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稳定,防爆检查到位,底抽巷钻粉运输系统配套,对其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八)其他分管副职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 (九)新疆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负有指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十)凡出现区域验证超指标,要直接责令采面停产、掘进头停工,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矿井存在瓦斯异常等重大隐患, 应下令矿井停产整顿;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可暂停其职务。对被停头、停面、停职“三停”处理的单位及责任人,应严格追责。 三、瓦斯超限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矿井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的报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瓦斯浓度值来源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的瓦斯浓度值;②井下瓦斯检查中测定的瓦斯浓度值。 (二)瓦斯异常界定 下列情况属于瓦斯异常信息,存在异常信息的严格按照河南能源新疆公司煤矿灾害异常信息分析评价处置制度(„2020‟ 63 号)落实管理。 1. 正常生产期间瓦斯浓度在 0.3以上的采掘工作面,生产期间突然出现绝对瓦斯涌出量变化超过 2 倍,瓦斯浓度超过正常浓度(同工序)的 50以上且瓦斯浓度值增加 0.3以上; 2.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经常处于 0.5以上,采掘工作面爆破后或割煤期间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0.8,1 个月内超过 2 次; 3. 矿井总回风或者一翼回风巷瓦斯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或超过 0.75;出现采掘工作面计划外瓦斯超限; 4. 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参数,或开采区域瓦斯参数掌握不清; 5. 采掘及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煤体位移、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区域检验和区域验证等打钻过程中出现明显突出(有声和无声)预兆;包括施工抽采钻孔期间出现中度以上喷孔和中度以上煤炮现象(详见河南能源新疆公司煤矿灾害异常信息分析评价处置制度); 6. 采煤工作面日平均风排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掘进工作面日平均风排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7. 区域检验、区域验证钻孔孔口瓦斯浓度达到 20以上;炮眼、探眼、锚杆(索)眼或围岩裂隙瓦斯浓度达到 3的; 8. 采掘活动中突然出现地应力(矿压、矿震等)异常显现; 9. 石门揭煤、过煤门或采掘过程中过老巷、老空时瓦斯涌出异常; 10. 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等工作出现超指标现象; 11. 出现局部瓦斯积聚现象; 12. 采掘过程中出现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或煤层厚度、倾角、软分层厚度急剧变化,或者岩巷工作面突遇断层、煤线或岩层产状突变等; 13. 采掘工作面(重点为上隅角)或其他地点出现高温点、烟雾或(回风流)CO 浓度达到 24ppm 及以上(因井下爆破作业后的短时间 CO 超标现象应定期分析、确认是否与产生煤层自燃现象存在关联,同时加强爆破程序化作业管理); 14. 岩石巷道风排瓦斯绝对涌出量达到 1m3/min 或回风瓦斯浓度突然增大超正常值一倍以上; 15. 岩巷前探、控层钻孔施工期间出现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 16. 存在其它瓦斯涌出异常情况或瓦斯动力现象预兆。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1.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属于计划内瓦斯超限。第 (1) 、(2)项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预计地点或计划,经矿长 、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一天报告新疆公司调度室和生产技术部。 (1) 矿井有计划地停电或停风、反风演习等; (2) 启封巷道、密闭,瓦斯浓度不大于 1.5; (3) 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正常调校时; (4) 岩巷穿层施工见煤钻孔时,按规定采取必要防喷防超限措施后,打钻地点瓦斯浓度不大于 1.5,且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大于 1。 2. 因下列不可控外因,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未产生不良后果造成的瓦斯超限,可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追究 (1) 因暴风雨等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 (2) 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 、停风时。除上述情况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类统计台账,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四、瓦斯超限的统计和汇报 (一)发生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应立即下达断电、撤人命令,并依次向值班矿长、矿长、总工程师、新疆公司调度室、生产技术部及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报告。矿井按瓦斯超限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分析超限原因,组织实施相应措施。 (二)属不可控外因造成瓦斯超限,新疆公司调度室应第一时间汇报到值班领导、总工程师、集团公司调度室,同时汇报到集团公司监控中心。 (三)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按调度程序逐级汇报到集团公司调度室,同时汇报到集团公司监控中心。 汇报时间要求超限浓度小于 1.5、时长超过 3min 的当天汇报;超限浓度 1.5-3、时长超过 3min 的 4 小时内汇报; 超限浓度大于等于 3、时长超过 3min 的 1 小时内汇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按安全事故汇报程序汇报。 (四)各矿井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如实进行分类统计汇总, 并于每周五 15 时前报新疆公司调度室;新疆公司于每周五 17 时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新疆公司生产技术部在 每月 1 日将上月度瓦斯超限情况统计汇总,报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月度瓦斯超限情况实行零汇报制。 (五)所有的瓦斯超限必须按不同类别登记台账。有计划停电、停风时,矿井必须提前填报计划申请单,经矿长批准后,于检修前传报至上一级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监控中心,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停风追查处理。 五、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 新疆公司、各矿井须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根据瓦斯超限程度分级进行追查处理,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一)分级追查 一级瓦斯超限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计划外瓦斯超限浓度达 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 10min 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新疆公司生产技术部、责任单位配合调查。 二级瓦斯超限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计划外瓦斯超限浓度在 3以下且时间连续达 10min 以上;瓦斯超限浓度达 3以上且时间连续在 10min 以下;矿井总回风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或超过 0.75的,由新疆公司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组织通风、安监及有关部室人员追查处理。 三级瓦斯超限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计划外瓦斯超限浓度在 3以下且时间连续在 10min 以下的,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值班领导、安监、通防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情况报新疆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责任追究 1. 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在重大灾害综合治理、安全“双基” 建设及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中对矿井按规定扣分。煤业公司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双倍扣分。 2. 矿井出现一级瓦斯超限,对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隐患与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豫能„2018‟350 号)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党政同责。 3. 矿井在 1 个月内出现 2 次(含)三级瓦斯超限或 1 次二级瓦斯超限,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对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隐患与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党政同责。矿长要在新疆公司做检查,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 1000~5000 元。 4. 矿井在 1 个月内出现 1 次三级瓦斯超限,对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隐患与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党政同责。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 1000~3000 元。 5. 新疆公司在 1 个月内所属矿井累计出现超过(含)3 次三级或 2 次二级或 1 次一级瓦斯超限,新疆公司主要领导在集团公司做检查,责任领导扣减薪酬 3000~5000 元。 6. 对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 能按规定断电等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行为,严格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追究处理。 7. 对其他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瓦斯超限,将对责任干部给予组织处理。 六、防治瓦斯超限的技术管理措施 (一)加强矿井瓦斯抽采管理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应抽尽抽、抽采达标。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必须采取 解放层或底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优化区域防突措施设计,合理确定底抽巷数量、位置及抽采钻孔参数, 同时加强抽采钻孔、检验钻孔施工质量和抽采、效验参数数据采集的管理工作,严防抽采造假、钻孔造假、数据造假,避免出现抽采空白带;狠抓瓦斯抽采的现场管理。真正做到“钻到位、管到底、孔封严、水放尽、抽充分”。煤层硬度系数小于 0.5、或煤层硬度系数小于 0.8 但易塌孔的,抽采钻孔必须全程下筛管。 (二)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管理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做到装备齐全、功能完善、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严格对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安设甲烷等各类传感器,设置报警、断电值,对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定期调校、测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煤巷及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使用 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出现瓦斯超限报警,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三)按规定测定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参数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主要上(下)山掘进过程中,必须通过岩石巷道打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原始瓦斯含量。测试点布置要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垂深每延伸 50m、底抽巷每隔 100m 处至少布置一个测点,地质条件复杂区域需增加测点。各揭煤处至少布置 3 个测试点,1 个测点位于巷道中间,另 2 个测点分别控制揭煤巷道两帮轮廓线外不少于 15m 范围。 (四)认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 各矿通风部门应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账,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统计工作。每旬至少测定 1 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 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都要根据本矿、本采区、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实测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五)准确进行地质预报 矿井地测部门要做好巷道素描工作。矿井每条巷道必须有准确的素描图。地测部门要利用好素描资料,把地质构造全部详细绘制到采、掘工作面设计(设计前根据相邻巷道素描推测)和竣工图上。 矿井地测部门要观测和探测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变化情况。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至少 60m 内的地质构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调度、通风、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地测部门每月要对采掘头面进行地质预报。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通知防突、生产、调度、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并在 12 小时内送达书面通知。 (六)及时修编瓦斯地质图 矿井瓦斯防治部门要与地测部门紧密结合,资料共享。采掘、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构造带,预测、检验超标点,实际发生的突出点,实际测定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矿井地测部门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一式 4 份。矿井调度、通防、生产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各采掘地点突出危险区范围及突出危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突措施。 (七)防止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超限 在钻孔施工过程中,通风部门要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风筒,提高供风量稀释瓦斯。在突出严重煤层、可能喷孔区域打钻时,必须使用打钻防喷孔、防尘、防火装置,把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采系统,并在钻孔施工地点回风侧 5m 范围内,悬挂甲烷、一氧化碳便携式报警仪器,回风侧 10m 范围内,悬挂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现瓦斯涌出异常, 立即停止钻进。具体要求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进一步加强防止打钻瓦斯超限工作实施办法(豫能„2019‟273 号)执行。 (八)防治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 1. 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抽后掘,抽采钻孔应控制工作面前方不少于 60m、巷道两侧不小于 20m,当遇断层,钻孔不能控制前方 60m 时,钻孔必须穿透断层面。当实测抽采范围内煤层瓦斯含量小于 5m3 /t 时,方可掘进。取样点的布置为第一个测点深入掘进迎头煤体不小于 20m,第二个测点距第一个测点深 20m。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豫政办„2014‟126 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豫政„2014‟63 号)采取区域防突技术措施,经消突评价达标、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性后,方可在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掘进。若区域验证超标,必须采取区域措施重新治理,直至验证合格。瓦斯抽采钻孔的间距要根据煤层厚度及钻孔有效抽采半径综合确定。 2. 巷道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的“三专”、开停监测、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功能正常,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的风量能够满足作业规程的要求。 3. 炮掘工作面应采取先抽后掘、排放孔等措施,预防炮后瓦斯超限。 4. 生产单位应加强支护管理,防止片帮流煤造成瓦斯超限。 5. 掘进工作面更换、检修风机或换风筒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预防瓦斯超限。 6. 岩巷掘进应“有掘必探”,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超限。 7. 煤巷和岩巷掘进放炮前,要采取保护风筒措施,严禁掐开风筒。 (九)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 1. 高突矿井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抽采达标评判,通过抽采风排瓦斯量计算工作面煤层瓦斯含量,低于 6m3/t 后,取样实测残余瓦斯含量。取样前要根据钻孔竣工图编制取样点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第三方人员按设计取样测试,确保测试参数准确、可靠。抽采不达标的工作面必须补打钻孔进行强化抽采,直至达标。再次取样间隔不得少于 1 个月,抽采评价报告经矿总工程师审阅、矿长签字后,报新疆公司批准。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发现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还应对地质构造带、瓦斯异常区进行重点消突评价。 2. 严格按照残余瓦斯含量、可解吸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日产量、月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 在过断层、薄煤带、褶皱等地质构造时,距地质构造 50m 前,防突部门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打钻探测构造情况,研究、分析构造附近的突出危险程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采掘。 4. 加强采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凡采用 U 型通风方式的采面,应制定严格的“堵、抽、引、防”的上隅角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做到①明确采面上端移架、掐接抽采管的操作程序,杜绝瓦斯超限作业。②指定专人负责上隅角临时封堵墙、挡风障、导风障管理,掐接抽采管时工作面不得生产。③掐接抽采管及施工封堵墙前,须洒水冲尘,开启喷雾,防止碰撞、摩擦产生火花。 ④工作面末端支架距风巷上帮距离不得小于 2m,留足治理瓦斯空间。 (十)防治回风巷道瓦斯超限 加强通风巷道的检查、维修,保证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 采掘工作面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二,其他不小于五分之四,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修。采区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定期调校。当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与此回风系统相关的所有采掘活动,查明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一)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控系统管理 各矿井要加强瓦斯监控的日常管理。瓦斯检查员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 T1 传感器进行 3 次比对(低瓦斯矿井 2 次),比对结果填写在现场比对牌板上,检查路线上其 它有甲烷传感器的地点,比对 1 次,比对结果必须有记录,并当班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告安全监控值班员。发现数据相差值大于 0.1时,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 8 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监控人员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高瓦斯、突出矿井及存在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除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外,在采掘地点、瓦斯抽采钻孔、超前探钻孔施工地点工作的电钳工、爆破工、安全检查员、班组长、跟班队长, 以及其他入井检查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停电、撤人、汇报。 (十二)加强对监控设备及线路的管理 1. 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与传感器固定一起,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 2. 甲烷传感器的挪移必须指定专人,其他人不得私自移动传感器。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或手拽传感器电缆。 3. 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内、外接地可靠,并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严禁吊装电源箱。 4. 受到高浓度(大于等于 4)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立即调校或更换。 5. 爆破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在不影响传感器正常监测的条件下应采取有效防振、防崩措施,防止传感器被崩坏。 6. 甲烷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升井检测。处于潮湿环境中的甲烷传感器应经常与光学鉴定器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检修。 7. 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8. 甲烷传感器应避免安装在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 9. 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间距必须大于 100mm,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10. 矿井有计划停电检修或延长、回收、调整线路等情况需要断电时,必须制定断电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由值班矿长批准; 同一地点需要接线、延线、调整线路、传感器校验等工作, 应尽量安排在同一计划断电时间段内完成,减少断电次数;在有计划断电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减少断电时间。 (十三)高突矿井凡是不属于沿空掘巷或实施保护层开采解 放后掘进的实体煤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不小于 230kw 的风机和直径不小于 800mm 的风筒。 (十四)其他要求 1. 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放炮、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盲巷处理及通风系统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狠抓措施落实。坚持干部现场指挥,把好关键环节安全关。 2.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超限区域停电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3. 当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等于 1.5、出现其他瓦斯涌出异常、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等险情时,所有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预案先行撤离,然后再向矿调度室汇报撤离情况,汇报地点选择在不受瓦斯威胁的安全区域内。 上述未提及到的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瓦斯异常信息分析评价处置 新疆公司、各矿井均应建立瓦斯异常信息分析评价处置制度,矿井要建立瓦斯异常信息收集分析评价体系,全方位收集有效信息。 (一)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要不断查看瓦斯数据和瓦斯监控曲线的变化,发现监控系统显示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瓦斯涌出量显著增加、瓦斯超限、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通风调度、生产调度、总工程师及新疆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矿总工程师要迅速组织查明原因,并及时将情况反馈新疆公司调度中心。 (二)矿通风调度值班人员每天要对监控系统监测到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变化情况结合瓦斯涌出量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异常要以书面形式报矿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要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三)矿井通风部门、抽采队、采掘区队、地测、安检、技术、防突、瓦斯监控等部门,每天要将所收集到的各突出采掘头面的瓦斯浓度变化、瓦斯超限、煤质变化、煤厚变化、软煤厚度变化、片帮、响煤炮、压力增大、打钻时顶钻、卡钻、喷钻、地质构造情况、突出指标测试情况等,以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防突科汇总;矿井总工程师或“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每天要召集通风区、抽采队、采掘区队、地测、安检、技术、防突、瓦斯监控等部门对汇总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填写异常分析日报表,发现异常情况,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同时报新疆公司。 (四)当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应力集中、响煤炮、打钻 时喷钻、顶钻、卡钻、瓦斯变化异常、工作面预测或效果检验时指标超限等明显的突出预兆时,要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上一级公司处理。 八、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二)河南能源新疆公司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河南能源„2015‟39 号)废止。 (三)本办法由新疆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账 2.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 附 件 1 瓦 斯 监 控 系 统 报 警 统 计 台 帐 日期 报警地点 报警时间~恢复时间 (---~---) 报警最大值 报警时长 报警原因 报警分类 备注 记录人 有计划 超限 甲烷传感器误 报警 不可控外 因报警 管理不到位 瓦斯超限 说明1.表中“报警”值为本办法中“瓦斯超限界定”值 2. 月报表中上报本月的揭煤地点、煤巷过断层、打钻地点、开启密闭排放瓦斯等可能造成瓦斯 超限的地点及作业计划。 3. “备注”中填写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如分煤层片帮冒顶,老塘垮落,风量原因,管理原因等等。 - 21 - 附件 2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 主办生产技术部 河南能源新疆公司综合部2020 年 2 月 9 日印发 - 23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