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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煤矿企业探放水管理工作,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遏制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等煤矿防治水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放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综合运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探查手段,查清采掘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区域煤炭分公司及直管和专业化管理煤矿企业(基建煤矿、生产煤矿)探放水工作。 第四条 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矿井)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技术部为探放水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煤炭企业探放水技术指导工作,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督导煤炭企业探放水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公司机电管理部负责督导探放水设备、仪器配备工作。煤矿企业对探放水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探放水技术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煤炭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探放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七条 原则上采掘工作面日常超前探放水工作应由煤矿企业探放水队伍负责施工。但根据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确需采掘外包队伍配合进行超前探放水的,煤炭企业要将外包队伍探放水工作纳入矿统一管理,探放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物探人员、化探人员、班组长由煤炭企业相关人员担任,探放水工可由外包队伍取得探放水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担任。 第三章 探放水队伍 第八条 探放水队伍要接受煤矿企业地测防治水部门领导,必须明确1名队长,并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物探、化探人员,每台钻机设置机长1名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和安全工作,配备电工1名,钻工配置必须满足矿井探放水要求。 第九条 探放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由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或相关专业教育培训,具有从事矿井地质、水文地质、井下钻探等工作经验的人员承担。 第十条 探放水工必须按照煤矿探放水工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矿井探放水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基建矿井的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人员配置应满足基建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探放水技术难度大、施工复杂的重大、特别重大探放水工程委托本煤矿企业以外的探放水队伍施工的,须按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探放水队伍。要求选中的探放水队伍技术能力强,探放水经验丰富。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将探放水工程再转包、分包。 第四章 探放水设备 第十三条 探放水设备指专门探放水钻机、注浆泵、开孔定位仪、钻孔轨迹仪、测斜仪及其相应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及探放水工程量需要,配齐配足探放水设备。注浆泵工作压力,必须满足孔口管注浆封孔和孔口管的耐压试验的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井下探放水作业。 第十六条 探放水设备的完好率必须保持在80以上。专人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至少要采用一种有效的物探装备,防治水任务重、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要配备化探设备。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矿井新开拓和新掘进区域必须做到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有掘必探。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开展顶板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实测工作,带压开采矿井要开展底板破坏带深度实测工作。探放顶板承压水时,探放水钻孔的终孔位置应充分考虑底板水压、隔水层厚度、构造情况、破碎带情况、底板破坏深度等因素,分析计算确定。 第二十条 探放水前地测部门应编制探放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探放水队根据探放水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工程结束,探放水队后应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煤矿地测部门应根据生产计划提前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在巷道掘进到达探水位置前发放探水通知单。探放水工程结束后,安监、地测部门必须到现场验收,确认水害威胁解除,由地测部门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后方可继续掘进。 第二十二条 外委施工的探放水工程,施工单位须编制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接受煤矿地测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掘进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贯通后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清面内构造、陷落柱等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发现构造、陷落柱等充水(导水)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编写采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外委施工的探放水工程,探放水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总结评价报告。 一般情况,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回采;复杂情况,如较为复杂的带压开采、上覆强含水层(含水体)、接近未探明老空区、面内存在强含水(导水)体构造、提高回采上限开采等工作面,经华电煤业组织验收评审通过后,方可回采。 结合现场实际,公司可委托下一级单位组织验收、评审并将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岩)柱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区域时。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也没开采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局定期、不定期对各矿探放水工作进行检查,凡发现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本办法要求进行探放水的,相应扣减单位当月绩效考核得分。 第二十八条 凡因探放水工作不到位,造成水淹巷道、工作面等安全生产事故的,按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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