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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X矿司发〔2017〕53号 XX矿业公司 关于印发XX矿业公司单体液压支柱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矿、物资供应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工作,降低单体支柱失效率和丢失率,满足各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公司对原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关于印发XX矿业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的通知(天矿司发〔2016〕7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XX矿业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XX矿业公司 2017年2月8日 XX矿业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矿业公司范围内从事检测、维修、租赁和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业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为全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对单体液压支柱检测、维修、租赁和使用等进行综合管理。 矿业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是矿业公司单体液压支柱的检测、维修、租赁单位,负责检测、维修、租赁与租赁费收取等,并负责建立单体支柱储存领用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进货(维修)日期、领用日期、领用单位、领用人、发放人等。 矿业公司所属各矿由生产副矿长分管单体支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为本矿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单体液压支柱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计划、领退、运输、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支柱使用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型号规格、使用地点、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等。 各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矿井必须向物资供应分公司按时缴纳租赁费。 第四条 矿业公司生产、机动、安全、通风、调度等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检测、维修、租赁和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单位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 一般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根据各矿采掘部署、单体液压支柱的需求计划,制定采购计划并按程序报批;根据矿井生产计划提交单体液压支柱零配件、维修计划,报公司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 单体液压支柱的型号必须根据煤层赋存条件与单体液压支柱的适用条件选定,由使用矿井提出初步意见报矿业公司生产工作部,生产工作部初审后报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 单体液压支柱由集团物资公司统一采购。 单体液压支柱到货后,由物资供应分公司申请公司生产、机动、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时,单体液压支柱试压抽样率不得低于2,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矿业公司有关领导。 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编制单体液压支柱识别码,对单体液压支柱实施编码打号管理。 第八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按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年限及使用状况,每年一次向矿业公司提交单体液压支柱报废报告,由矿业公司组织生产、机动、财务、审计、物资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报矿业公司领导批准。 第九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试压,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井下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升井检修。检修好的支柱,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面存放超过3个月的新支柱或修复支柱,入井前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重新抽查试压 (一)支柱数量在500根以下,按支柱总量的2抽试; (二)支柱数量在500~1000根之间,按支柱总量的4抽试; (三)支柱数量在1000根以上,按支柱总量的6抽试。 抽试合格率在90以上,方可入井使用;若合格率低于90,抽试支柱数量按上述规定加倍执行,合格率仍达不到90以上时,必须重新对每根支柱进行检修试压。 存放期超过一年的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重新逐根试压,试压合格的单体液压支柱方准入井。 第十条 采煤工作面实行“一站队、二报数、三挂牌、四不走”对号入座的管理制度,防止支柱丢失。 第十一条 矿业公司由生产工作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支柱盘存,对物资供应分公司正在检修和库存支柱以及矿井所有工作面在用支柱进行全面清查,准确掌握不同规格在籍支柱的实际数量,并以此作为计算矿井单体支柱丢失率的依据。 第十二条 单体液压支柱丢失率按月1‰考核,每半年结算一次。矿井每季将支柱丢失情况报公司生产工作部,由物资供应分公司清算核定,掌握单体液压支柱的实际在籍数量。 第三章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 (二)煤层倾角在25以下,采高3m以下的缓倾斜和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巷道超前支护,其它地点加强支护; (四)在煤层倾角超过25,或高度超过3m 以上的倾斜或急倾斜采掘工作面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矿井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所有单体液压支柱均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 第十四条 同一工作面或同一支护地点,不得使用不同柱径、不同性能和不同类型的单体液压支柱。若在特殊情况下工作面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面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高度,应与工作面采高相适应。单体液压支柱的最小高度应保证活柱的伸出量不小于顶板最大下沉量加50mm的富余量;支柱的最大高度不得小于采高,严禁超高支设支柱。 第十六条 底板松软的工作面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支柱插底的措施。底板松软的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采用大底座或垫板,防止支柱插底而造成顶板台阶下沉。 第十七条 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液为2~3乳化油和97~98的中性水配制的乳化液。配制乳化液的水质必须保证清洁、无污染、无悬浮物,使用中温度保持在10~50之间。 第十八条 乳化液浓度每班由乳化泵司机用乳化液浓度计随时检测,若达不到规定浓度,立即重新进行乳化液的配备。乳化液配备用水由使用矿井每半年检查一次硬度(PH值6~9和无杂质),达不到规定必须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工作面泵站必须配制2台乳化液泵和1个乳化液箱组成,乳化液泵1台工作,1台备用。1个工作面泵站原则上只能供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一泵供两面时,必须制定措施,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使用Φ100mm柱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泵站设定工作压力不得低于18MPa,Φ63mm柱径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泵站设定工作压力不得低于15MPa,综采工作面的泵站设定工作压力中厚煤层不低于30 MPa、薄煤层不低于25MPa。 泵站压力低于规定压力,必须及时采取升压措施,支柱不能复升时必须撤出工作面人员。 第二十一条 泵站必须设在安全地点,乳化液箱要加盖防止污染,泵站滤网、磁过滤器、乳化液箱、管路系统中过滤器每季至少清洗一次,乳化液箱每半月必须清洗一次;周围保持清洁,无杂物堆码。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要配足注液枪,同时使用的注液枪不超过3把;注液枪用完后应立即悬挂在支柱手把上,严禁随地乱放。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的备用支柱不得少于10,并整齐竖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无水地点。工作面内富余支柱或回撤支柱后均应及时存放在安全地点以免丢失,且活柱必须向上直立于控顶线内,倾斜角度大于70,严禁倒放、沿倾斜斜放和小于70放置。 第二十四条 新入井或修复后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支设前应先升降1~2次,排净支柱腔内空气后方可支设。注液时必须先用注液枪冲洗注液阀体,防止煤粉等进入支柱内腔。 第二十五条 支设支柱时,支柱接顶后必须继续供液4~5秒再切断液源,保证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各类支柱的初撑力、工作阻力要求按矿业公司顶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体液压支柱有效行程达到安全回柱高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压成“死柱”。严禁用单体支柱代替起重工具起重物体。 当单体液压支柱压成“死柱”时,必须先打临时支柱,然后采取挑顶或卧底的方法回撤,不得采用炮崩或机械动力设备等强行回柱,对支柱造成损坏。 第二十七条 撤卸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使用专用卸载手把卸载,严禁使用风镐钎子或其他工具替代,对支柱阀件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有悬顶、冒落矸石块度较大或顶板破碎的工作面回柱时,应悬挂可靠的挡矸帘,防止矸石砸坏支柱。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柱时,必须立即更换,并将失效支柱升井退回维修单位及时进行维修。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观测,对支柱载荷进行监测。当支柱初撑力、工作阻力达不到公司顶板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措施,提高支柱初撑力和工作阻力。采用单体液压支柱调整液压支架、推移机头、机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章 单体支柱维修 第三十一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必须严格按国家支柱检修技术标准和检修工艺规定开展支柱维修、检测,严禁擅自调整和改变液压支柱相关设计额定参数。同时应建立支柱维修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维修日期、故障、维修内容、检验情况、维修人等,并接受公司生产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对支柱检修质量的抽查。 第三十二条 支柱维修试验设备精度应符合原煤炭部单体液压支柱出厂检验暂行技术条例中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定期调校试验仪表。 第三十三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检修车间各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按章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必须把好支柱常用配件质量进货关口,保证配件质量,及时分析、总结货源质量,为优质、优价采购提供保障。 库存支柱配件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支柱大、中修时,不合格的橡胶件必须全部进行更换,金属配件按有关规定进行更换,其中活塞更新投入比例不得低于大、中修支柱总量的20;三用阀不得低于15,其他金属件不得低于5。 大修支柱必须进行除锈、防腐处理,并进行编号。 第三十六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必须建立并完善可追溯的支柱检修质量保证制度。检修后的支柱必须严格按要求每根试压,做好试压记录,支柱试压工作泵输出压力不低于18Mpa;质检员必须对车间所修支柱的质量全权负责,未经质检员检验的支柱严禁出厂。维修后的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出厂时应用喷漆标注出租日期,并保证3个月质保期,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需维修的,支柱厂不得再次收取维修费、配件及材料费。 物资供应分公司要组织技术力量分析和总结单体液压支柱在不同试压区间与漏液幅度的关系,针对性地采取维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失效支柱。 第三十七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修制的油缸、活柱、Φ80孔、Φ42孔等由物资供应分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用其装配完毕的支柱,应按照单体液压支柱检修规程进行检测,或在不低于20分钟的稳压检测后,其降压幅度在≤3.5范围内方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 支柱维修后应将活柱降回原始位置,按支柱规格规则地水平放置在空气干燥的室内,以防脏物进入。 第三十九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必须对因失效等原因退回的单体液压支柱建立分析台账,对不同厂家、不同规格支柱的进厂时间、使用情况、出井时间、检修情况、失效、损坏情况进行建档管理。 第四十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必须严把单体液压支柱的进出关。对矿井退回的失效支柱应与矿井有关人员到物资供应分公司进行现场解剖和上架测试、鉴定和签字,对解剖的失效支柱的鉴定资料必须保存完好备查,矿井应指定专人负责支柱领退。 第四十一条 矿业公司抽查验收时,按申报验收支柱总数的5进行抽检,若有1根达不到要求,视该批支柱为不合格品,直至批量检修合格率达到100后方可出厂使用。 第五章 单体液压支柱的租赁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有在籍支柱均实行租赁经营管理,坚持“以租养柱、滚动发展”的原则,由物资供应分公司向各矿提供合格的支柱。 第四十三条 支柱起租时间,统一从领取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租金,止租时间均按矿运到物资供应分公司当日16时。 第四十四条 单体支柱租赁费按每一根支柱日租金1.1元收取;若市场发生变化,公司根据变化情况对支柱租赁可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以公司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支柱租赁费由物资供应分公司出具收取租赁费收据,租金由公司集中管理,按比例用于支柱更新和维修。 第四十六条 如工作面发生火灾封堵、顶板大面积冒顶垮塌等安全事故、暂时不能退还支柱时,由矿上报公司,由公司续收租金(物资供应分公司不收取该项目租金)。 第六章 赔偿与罚则 第四十七条 凡发生支柱损坏、造成支柱报废或者支柱丢失率超过1‰以上的部分,由使用矿井或责任人负责赔偿。 (一)单体液压支柱750元/根(不含三用阀); (二)内注式支柱1500元/根(不含三用阀)。 损坏报废或丢失支柱赔偿费由公司财务收取。丢失支柱租金计算至支柱盘存后公司生产工作部出具的下账通知时间截止。 第四十八条 凡矿井超标丢失支柱的赔偿,生产副矿长按10元/根承担赔偿金额。 第四十九条 由于发生安全事故部分损坏后退还的支柱,维修费用由使用矿井全额承担,由物资供应分公司收取。 第五十条 由于使用操作不当,造成支柱外观变形较严重、折断、DWX型活柱镀层损坏等,或者人为损坏支柱主要构件和在使用过程中丢失支柱三用阀的,按市场价赔偿,赔偿费用由物资供应分公司收取,支柱厂与矿井支柱管理员必须现场核对支柱配件损坏情况并签字确认。具体赔偿规定为 (一)外注式单体活柱损坏250元/件; (二)外注式单体油缸损坏300元/件; (三)内注式油缸、活柱损坏各500元/件; (四)顶盖、手把、底座损坏各40元/件; (五)三用阀损坏或丢失70元/件; (六)支柱未排液,回缩量>200mm的20元/根; (七)支柱工作液不合格5元/根。 第五十一条 安全事故或损坏支柱鉴定由生产工作部、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并与使用矿井三方签字;物资供应分公司建立台账,每半年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执行赔偿。 损坏赔偿与丢失赔偿均每半年结算1次。 第五十二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出厂支柱若批量不合格,不计算租赁费,并赔偿矿井领、退运输全部费用,由公司生产部对物资供应分公司进行处罚1000~5000元;公司追究物资供应分公司领导责任。 若因支柱检修质量问题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必须追究物资供应分公司领导、质检员、检修车间及班组的责任。 地面存放时间超过3个月的新支柱或经检修合格待发的支柱,出厂前必须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抽查试压,违者罚物资供应分公司领导800~1000元。 公司抽检物资供应分公司待发支柱不合格,按200元/根处罚物资供应分公司,其中分公司领导承担50,若抽检合格率低于60,加倍处罚。 第五十三条 矿井每季度必须如实上报丢失支柱,否则公司半年清查在籍支柱时,其丢失支柱不计入1‰的允许丢失率中,全部按规定赔偿。支柱必须用于现场生产,矿(队)不得私设库房,必须如实上报支柱在籍数量,若支柱丢失率超过1.5‰,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仲裁、例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纪委、生产、机动、安全、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单体支柱的计划、采购、使用、检修、租赁、赔偿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计划恰当、采购有序、使用规范、检修有效、租赁、赔偿合规。 第五十五条 若物资供应分公司可供租赁使用支柱不能同时满足多个矿井需要时,由公司生产工作部根据各矿现场情况,进行统一调配,保证生产基本需要。同时,当物资供应分公司与矿井之间发生有关支柱方面的异议或争议时,进行协调及裁决。 第五十六条 物资供应分公司管理与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和掌握单体支柱现场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每一个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的管理、使用情况要有总结,综合统计分析支柱失效、损坏等原因,每月出一期工作简报报送公司生产工作部和相关矿井。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生产工作部定期对矿井单体液压支柱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组织对失效支柱进行现场解剖分析和查找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生产工作部每半年通报1次各矿单体支柱使用情况和支柱损坏、丢失情况,分析总结单体支柱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布置和改进下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矿井在租用支柱期间,负全部管理和使用责任,矿支柱管理人员负责与物资供应分公司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矿生产部门必须建立矿井支柱领退台账,每月清点一次支柱,并与物资供应分公司对账,掌握支柱实际在籍、丢失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六十条 凡使用支柱的采掘队,必须配专(兼)职支柱管理人员,负责支柱在井下的日常管理,并建立本队支柱使用台账。 第六十一条 凡新上工作面必须由矿井提前2个月向物资供应分公司、生产工作部提出单体液压支柱需要计划。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XX矿业公司。 XX矿业公司党政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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